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v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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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类别营销管理级别2密级公开编号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V1.1V1.1)版 本:V1.1编 制:杨帆校 对:吴锟编制部门:零售经纪部编制日期:2016 年 12 月(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修订纪录修订纪录文档版本文档版本修订作者修订作者修订日期修订日期修订内容修订内容V1.02012 年 8 月V1.1杨帆2016 年 12 月1、依照新的监管规定和部门内部结构、职能调整,对制度进行相应修订;2、对经纪人入职条件进行修订;3、对经纪人续约年限及条件进行修订(第一创业

2、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管理架构.1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2第四章 证券经纪人的人力资源管理.5第五章 证券经纪人的培训管理.7第六章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活动管理.7第七章 证券经纪人的客户回访、投诉及投资者教育工作.9第八章 证券经纪人的业绩报酬与绩效考核管理.10第九章 证券经纪人的风险管理.10第十章 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的报告机制.12第十一章 检查监督.13第十二章 附 则.1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1 / 1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3、 目 的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经纪人业务风险,提升公司客户服务质量,促进经纪业务管理规范发展,为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证券经纪人的管理提供指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 则 公司证券经纪人的管理遵循互助双赢、合法规范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投资者及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尊重经纪人合理的执业发展诉求和合法权益。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证券经纪人是指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委托公司以外的、代理公司进行客户招揽与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自然人。 本办法适用于

4、各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的经纪人管理工作。 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架构管理架构第四条 零售经纪部组织架构 零售经纪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部门内部设置业务线与运营线。业务线包括营销管理、业务规划、客户服务、机构客户开发、金融产品销售等职能;运营线包括运营协调、合规管理、柜台管理、网点建设等职能,有效支持公司零售经纪业务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 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组织架构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2 / 13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下设营销总监、服务总监、运营总监等岗位。 其中营销总监下设销售部负责人、客户经理、证券经纪人、营销管理等

5、岗位,负责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营销业务的具体开拓;服务总监下设投资顾问、客服专员、投诉专员等岗位,负责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的客户服务相关工作;运营总监下设人事行政、柜台、电脑等岗位,负责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的后台运营与管理。 第三章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职责与权限第一节 总部各部门职责第六条 公司业务发展委员会的职责: 公司业务发展委员会负责对经纪业务的整体发展战略和经纪人发展规划、重大管理事项进行审核。 第七条 零售经纪部的职责: 营销管理部负责制定经纪人管理体系和规划;制定或参与经纪人相关管理制度拟定,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证券经纪人的培训、执业活动、薪酬与绩效考核等业务管理

6、工作进行督导;管理营销服务工作平台,督导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的系统录入等工作。 综合运营部负责管理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的证券经纪人招揽客户的账户管理、交易运行、客户适当性管理等工作,督导分支机构执行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制度。 客户服务部负责建设公司经纪业务客户的服务体系,制定相应的服务制度;指导、检查、督导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开展经纪业务客户服务制度的工作情况;研发投资顾问服务标准化产品;提供高端客户的投资顾问服务;协助公司建设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3 / 13呼叫中心负责向客户提供公司统一的业务咨询、业务办理以及其他的基础服务工作;负责客户的投诉处理、汇

7、总及报备工作,及时反馈和推进业务流程、业务系统、业务管理中各种问题的解决;负责相关的经纪业务客户回访工作,并对营业网点的客户回访工作进行指导与管理;对客户服务过程中进行质量监督,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合规审查;负责经纪业务客户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经纪人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进行执业注册管理,对经纪人业绩报酬的集中支付提供专业性支持,协助进行业绩报酬计算、报批与发放,对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会同相关部门对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等。 第九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统筹管理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定证券经纪人薪酬发放的会计核算

8、办法;审核证券经纪人业绩报酬年度财务预算等具体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的相关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证券经纪人管理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建设并管理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监控系统,指导与组织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客户异常交易行为风险排查工作;对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风险调研;参与对重大风险事故及问题的调查处理等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相关部门及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证券经纪人管理情况进行稽核;受理和组织核实干部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检查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和依据,并按规定程序审理和报批处理;参与对

9、重大稽核问题的调查处理等稽核工作。 第十二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审查证券经纪人相关管理制度及委托合(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4 / 13同,提出法律合规意见;对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和合规风险隐患提出制止和处理意见, 并督促整改;对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监管机构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如涉嫌刑事犯罪的,则须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等法律合规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根据业务需求,开发、维护与完善证券经纪人相关管理系统等信息技术支持工作。 第二节 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职责第十四条 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机构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根据公司证券经纪人相关管理制度要求,负

10、责本机构证券经纪人的团队建设、业绩督导、风险防范与控制等工作。 第十五条 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营销部门负责落实本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包括制订营销计划,拟定营销方案与组织实施、拓展与维护渠道网点等,组织经纪人的招聘、培训和考核等,负责组织本部经纪人进行业务拓展。同时对经纪人执业活动进行督查。 第十六条 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运营管理部门协助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行运营管理工作,充分了解并落实当地监管政策,执行公司各项合规管理制度要求;负责档案管理资格与证书管理、执业注册、纸质档案保管、营销服务工作平台的录入与更新等;负责对本部证券经纪人营销业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进行风险督查,提出合规自查建议,

11、向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公司报告本部潜在的风险隐患及发现的风险事件,如突发严重事件,有权不经过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负责人直接越级报告;负责组织落实异常交易客户的风险排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本部证券经纪人法律合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建设本部合规文化等工作。第十七条 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客户服务部协助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行本部客户服务管理工作;为本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证券经(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5 / 13纪人提供信息传递和反馈渠道;协助落实证券经纪人客户服务、客户回访、客户投诉处理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证券经纪人按照公司日常管理要求开展工作,参加并完成公司执业前培训、后续

12、职业培训、在岗培训等培训活动,完成公司授权内的各项工作等。 第四章第四章 证券经纪人的人力资源管理证券经纪人的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九条 经纪人签约条件经纪人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经纪人为高中及以上学历,且年龄在18-60岁之间;(二) 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三)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委托,并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工作。(四)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五)不存在以下情形: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六)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13、七)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备注:以上任职要求中的年龄状况,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报零售经纪部审核通过后实施。第二十条 签约、解约管理 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应按照公司发布的公司营销人员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办理证券经纪人签约、解约工作;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6 / 13证券经纪人签约、内部转岗、证券经纪人提前解约等,须经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录入营销服务工作平台; 经纪人初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签约期限为1-3年。委托代理合同存续期间,合规执业、未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之一的

14、经纪人,可与分支机构续签期限为1年的委托代理合同:(一)合同到期之日前12个月内至少开立有效户1户;(二)合同到期时名下客户资产不低于100万;(三)合同到期之日前12个月内客户净创收累计不少于1000元。委托代理合同存续期间,合规执业、未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经纪人,可与分支机构续签委托代理合同,且有权自主选择2-5年的续约年限:(一)合同到期时名下有效客户数量不低于100户;(二)合同到期时名下客户资产不低于1000万;(三)合同到期之日前12个月内客户净创收累计不少于10万元。经纪人签约或续约时年龄超过60岁的,委托代理合同应一年一签;证券经纪人合同终止工

15、作包括:办理合同终止手续、注销执业资格、注销相关系统权限、留存合同终止文件、通知相关客户、停发酬金、及时在营销服务工作平台中记录相关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执业注册管理 证券经纪人接受执业前培训并考试合格后,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汇总个人申请材料进行执业注册申请,并初审;人力资源部复审通过后,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应按照相关制度规范落实证券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变更、注销、年检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执业档案管理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7 / 13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档案,职业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保证专人集

16、中管理、一人一档、在职离职分开保管、基本要素齐全等,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需及时将经纪人相关信息录入营销服务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档案; 第五章第五章 证券经纪人的培训管理证券经纪人的培训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在经纪人管理过程中,应该加强证券经纪人的培训管理。对经纪人组织包括执业前培训、后续教育培训,在岗培训等在内的培训。具体工作由零售经纪部营销管理条线统筹管理,由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应对经纪人培训的质量进行严格管理,提高培训效率。 第二十五条 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应做好经纪人培训工作的记录与留痕,对纸质档案进行建档管理;同时,及时将培训信息录入到考试

17、培训管理系统,形成电子档案。 第二十六条 证券经纪人应按照公司总部及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要求参加培训,并完成培训考试。未要求参加培训与考试的,总部及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有权暂缓发放经纪人业绩报酬。第六章第六章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活动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应严格规范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证券经纪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和职业道德,接受公司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纪人必须在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方可执业。(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8 / 13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

18、,应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投资风险,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并使用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统一制作的名片和工牌。证券经纪人在招揽客户时,应当引导客户使用符合监管规定的方式或渠道办理开户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 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应制定相应制度对证券经纪人进行日常管理.证券经纪人应服从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安排,参加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要求的工作会议、业务培训、合规培训及营销推广活动。 第三十条 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应落实证券经纪人营销客户的确认工作,并及时将证券经纪人及其营销客户的相关信息录入营销服务工作平台。 第三十一条 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应定期对证券经纪人进行风险教育,明确其禁止性行为,严格监督其执业行为。禁止性行

19、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代理开户、股票买卖、资金划转或与客户进行操作收益分成; (二)对金融产品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承诺或宣传;未经许可擅自印制、发放、传播金融产品的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金融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或夸大金融产品合同条款中的重要情况; (五)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公司、证券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六)利用行政权利、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客户订立证券相关合同; (七)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客户证券合同条款规定以外其他利益; (八)向客户收取证券合同条款规定以外的费用,为不当谋利阻

20、碍合作单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9 / 13(九)未经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证券相关合同条款和费率; (十)未经证券相关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证券相关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一)未经客户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客户签署证券相关文件; (十二)诱导、唆使客户终止、放弃有效的证券相关合同,购买新的证券产品,损害客户利益; (十三)泄露客户、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四)客户经理不得在其他券商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内开展营销活动,包括其他行业规定不得营销的区域从事证券营销活动; (十五)挪用、截留、侵占证券

21、相关手续费用。客户保证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十六)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证券相关单证; (十七)法律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应落实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考核工作,妥善保管考核与处罚相关材料与记录。 第七章第七章 证券经纪人的客户回访、投诉及投资者教育工作证券经纪人的客户回访、投诉及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客户回访工作 呼叫中心和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根据公司客户回访的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证券经纪人的客户进行回访。 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应定期针对经纪人执业行为合规性对证券经纪人的客户进行回访,并及时处理回访中发现的问题。第三十四条

22、客户投诉处理工作 呼叫中心和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根据公司客户投诉管理办法的相关(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10 / 13规定,受理证券经纪人的客户投诉工作。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教育工作 公司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对证券经纪人的客户进行有效的投资者教育。 第八章第八章 证券经纪人的业绩报酬与绩效考核管理证券经纪人的业绩报酬与绩效考核管理 第三十六条 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根据公司证券经纪人业绩报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本部证券经纪人的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 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为经纪人建立客户经纪关系,须依照公司经纪关系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证券经纪人

23、业绩报酬结构、绩效考核等按照公司证券经纪人业绩报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应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九条 证券经纪人发生提成比例调整或变更创收奖励计算方式的的,可继续享受其原营销客户的提成,具体提成比例按照公司证券经纪人业绩报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经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内部审核可聘用证券经纪人为员工,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相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薪酬绩效按照入职岗位的绩效考核细则执行,入职非营销岗位的,应停止发放原营销客户的提成。第四十一条 委托合同终止的(含合同到期不续约和提前解约),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应自到期日或提前解约日起停发其一切业绩报酬

24、等。 第九章第九章 证券经纪人的风险管理证券经纪人的风险管理 第四十二条 证券经纪人相关风险包括: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风险、(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11 / 13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证券经纪人管理不当风险、客户投诉纠纷处理不当风险、客户回访工作落实不到位风险、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相关流程设计不完善风险、监管政策风险等。 第四十三条 零售经纪部和各营业网点作为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应积极防范与控制证券经纪人管理业务的风险;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的二道防线应共同对证券经纪人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及合规管理;稽核部应对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体

25、系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并对公司相关部门和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 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负责人为本部经纪人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运营总监应协助负责人对本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进行风险督查,防范相关风险隐患,并根据公司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进行报告,经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零售经纪部,零售经纪部汇总抄报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相关部门。 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运营总监在发现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时,有权越级向公司业务主管部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直接报告。 第四十五条 证券经纪人风险识别和评估、证券经纪人管理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报告及风险信息的

26、有效传递、证券经纪人相关风险的约束机制与处置程序等按照公司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六条 证券经纪人合规奖励金制度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设立合规奖励金。合规奖励金计提方式,计提标准、使用与发放参照公司合规奖励金计提相关规定执行证券经纪人岗位变动时,按新岗位相关规定提取合规奖励金。 第四十七条 公司建立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监控系统证券风险监控管理平台,对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有效地监控和识别。 第四十八条 针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人工识别,公司建立两级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12 / 13控机制。 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定期通过监控系统,对异常交易行为

27、进行监控,对发现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核查,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风险管理部对客户异常交易监控阀值进行设定,通过监控系统对客户证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预警信息及时发送零售经纪部,零售经纪部下发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预警信息并跟踪督导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对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报送的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进一步分析和识别,并对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的客户异常交易报送工作进行考评和建议。第四十九条 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在处理风险事件过程中,应处理好与风险事件当事人、监管机构、相关部门的关系,促使风险事件顺利化解。 第十章第十章 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的报告机制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的

28、报告机制 第五十条 对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自查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客户投诉及回访中发现的、客户异常交易行为风险排查中发现的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的证券经纪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同时,公司相关部门和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应按照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 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出现涉及证券经纪人的突发事件和风险隐患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群体性突发事件、人为破坏及恐怖袭击事件、诋毁公司声誉的不实和误导性媒体报道、评论和市场传言、证券经纪人人

29、身非正常伤亡、可能引起群体性突发事件或人为破坏及恐怖袭(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13 / 13击事件等的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等,公司相关部门和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应按照公司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提交报告。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检查监督检查监督 第五十二条 总部各部门及各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均有对所属工作进行检查和提出处理建议的职责,也有权依据职责和程序对证券经纪人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 证券经纪人相关检查工作分为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自查与公司检查。第五十三条 对零售经纪线分支机构自查、公司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检查人员应督促尽快整改;对发现的重大违规行为,检查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反映报告。 公司相关部门开展的现场检查必须形成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对象与内容、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共性问题、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意见和建议等,向公司相关领导报告,并将报告抄送零售经纪部。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附 则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经纪人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为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和适时性,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市场变化适时修订。 第五十五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结合业务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零售经纪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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