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doc 18)2329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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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集团财财务公司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范企业集团团财务公司司(以下简简称财务公公司)的行行为,防范范金融风险险,促进财财务公司的的稳健经营营和健康发发展,依据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和和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法法等有关关法律、行行政法规,制制定本办法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所称财务公公司是指以以加强企业业集团资金金集中管理理和提高企企业集团资资金使用效效率为目的的,为企业业集团成员员单位(以以下简称成成员单位)提提供财务管管理服务的的非银行金金融机构。外资投资性性公司为其其在中国境境内的投资资企业提供供财务管理理服务而设设立的财务务公司适用用本办法的的相关规定定。

2、第三条 本办法所所称企业集集团是指在在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境内依法登登记,以资资本为联结结纽带、以以母子公司司为主体、以以集团章程程为共同行行为规范,由由母公司、子子公司、参参股公司及及其他成员员企业或机机构共同组组成的企业业法人联合合体。本办法所称称成员单位位包括母公公司及其控控股51%以上的子子公司(以以下简称子子公司);母公司、子子公司单独独或者共同同持股200%以上的的公司,或或者持股不不足20%但处于最最大股东地地位的公司司;母公司司、子公司司下属的事事业单位法法人或者社社会团体法法人。本办法所称称外资投资资性公司是是指外国投投资者在中中国境内独独资设立的的从事直接接投资的公公司。所称

3、称投资企业业包括该外外资投资性性公司以及及在中国境境内注册的的,该外资资投资性公公司单独或或者与其投投资者共同同持股超过过25%,且且该外资投投资性公司司持股比例例超过100%的企业业。外资投投资性公司司适用本办办法中对母母公司的相相关规定,投投资企业适适用本办法法中对成员员单位的相相关规定第四条 财务公司司应当依法法合规经营营,不得损损害国家和和社会公共共利益。第五条 财务公司司依法接受受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的监督管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立立及变更第六条 设立财务务公司,应应当报经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审审查批准。财务公司名名称应当经经工商登记记机关核准准,并标明明“财务有有

4、限公司”或或“财务有有限责任公公司”字样样,名称中中应包含其其所属企业业集团的全全称或者简简称。未经经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批准,任任何单位不不得在其名名称中使用用“财务公公司”字样样。第七条 申请设立立财务公司司的企业集集团应当具具备下列条条件:(一)符合合国家的产产业政策;(二)申请请前一年,母母公司的注注册资本金金不低于88亿元人民民币;(三)申请请前一年,按按规定并表表核算的成成员单位资资产总额不不低于500亿元人民民币,净资资产率不低低于30%;(四)申请请前连续两两年,按规规定并表核核算的成员员单位营业业收入总额额每年不低低于40亿亿元人民币币,税前利利润总额每每年不低于于

5、2亿元人人民币;(五)现金金流量稳定定并具有较较大规模;(六)母公公司成立22年以上并并且具有企企业集团内内部财务管管理和资金金管理经验验;(七)母公公司具有健健全的公司司法人治理理结构,未未发生违法法违规行为为,近3年年无不良诚诚信纪录;(八)母公公司拥有核核心主业;(九)母公公司无不当当关联交易易。外资投资性性公司除适适用本条第第(一)、(二二)、(五五)、(六六)、(七七)、(八八)、(九九)项的规规定外,申申请前一年年其净资产产应不低于于20亿元元人民币,申申请前连续续两年每年年税前利润润总额不低低于2亿元元人民币。第八条 申请设立立财务公司司,母公司司董事会应应当作出书书面承诺,在在

6、财务公司司出现支付付困难的紧紧急情况时时,按照解解决支付困困难的实际际需要,增增加相应资资本金,并并在财务公公司章程中中载明。第九条 设立财务务公司,应应当具备下下列条件:(一)确属属集中管理理企业集团团资金的需需要,经合合理预测能能够达到一一定的业务务规模;(二)有符符合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公司法法和本办办法规定的的章程;(三)有符符合本办法法规定的最最低限额注注册资本金金;(四)有符符合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规定的的任职资格格的董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和规定定比例的从从业人员,在在风险管理理、资金集集约管理等等关键岗位位上有合格格的专门人人才;(五)在法法人治理、内内部控制、业业务操作

7、、风风险防范等等方面具有有完善的制制度;(六)有符符合要求的的营业场所所、安全防防范措施和和其他设施施;(七)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规定定的其他条条件。第十条 设立财务务公司的注注册资本金金最低为11亿元人民民币。财务务公司的注注册资本金金应当是实实缴的人民民币或者等等值的可自自由兑换货货币。经营外汇业业务的财务务公司,其其注册资本本金中应当当包括不低低于5000万美元或或者等值的的可自由兑兑换货币。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根根据财务公公司的发展展情况和审审慎监管的的需要,可可以调整财财务公司注注册资本金金的最低限限额。第十一条 财务公公司的注册册资本金应应当主要从从成员单位位中募

8、集,并并可以吸收收成员单位位以外的合合格的机构构投资者的的股份。本条所称的的合格的机机构投资者者是指原则则上在3年年内不转让让所持财务务公司股份份的、具有有丰富行业业管理经验验的战略投投资者。财务公司的的股东资格格应当符合合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的有关规规定。第十二条 外资投投资性公司司设立财务务公司的注注册资本金金可以由该该外资投资资性公司单单独或者与与其投资者者共同出资资。第十三条 财务公公司从业人人员中从事事金融或财财务工作33年以上的的人员应当当不低于总总人数的三三分之二,其其中从事金金融或者财财务工作55年以上人人员应当不不低于总人人数的三分分之一。曾任国际知知名会计师师事务

9、所查查账员、电电脑公司程程序设计师师或系统分分析员,或或在国际知知名资产管管理公司、基基金公司、投投资银行、证证券公司相相关业务和和管理岗位位上工作过过的专业人人员,如果果具有2年年以上工作作经验,并并经国内相相关业务及及政策培训训,则视同同从事金融融或财务工工作3年以以上。第十四条 设立财财务公司应应当经过筹筹建和开业业两个阶段段。申请筹筹建财务公公司,应当当由母公司司向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提出申申请,并提提交下列文文件、资料料:(一)申请请书,其内内容应当包包括拟设财财务公司名名称、所在在地、注册册资本、股股东、股权权结构、业业务范围等等。(二)可行行性研究报报告,其内内容包括:

10、1.母公司司及其他成成员单位整整体的生产产经营状况况、现金流流量分析、在在同行业中中所处的地地位以及中中长期发展展规划;2.设立财财务公司的的宗旨、作作用及其业业务量预测测;3.经有资资质的会计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最最近2年的的合并资产产负债表、损损益表及现现金流量表表。(三)成员员单位名册册及有权部部门出具的的相关证明明资料。(四)企企业集团登登记证、申申请人和其其他出资人人的营业执执照复印件件及出资保保证。(五)设立立外资财务务公司的,需需提供外资资投资性公公司及其投投资企业的的外商投资资企业批准准证书。(六)母公公司法定代代表人签署署的确认上上述资料真真实性的证证明文件。(七)中国国银行业

11、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要求求提交的其其他文件、资资料。第十五条 财务公公司的筹建建申请,经经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审批同意意的,申请请人应当自自收到批准准筹建文件件起3个月月内完成财财务公司的的筹建工作作,并向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提提出开业申申请,同时时提交下列列文件:(一)财务务公司章程程草案;(二)财务务公司经营营方针和计计划;(三)财务务公司股东东名册及其其出资额、出出资比例;(四)法定定验资机构构出具的对对财务公司司股东出资资的验资证证明;(五)拟任任职的董事事、高级管管理人员的的名单、详详细履历及及任职资格格证明材料料;(六)从业业人员中拟拟从事风险险管理、资资金集中管

12、管理的人员员的名单、详详细履历;(七)从业业人员中从从事金融、财财务工作55年及5年年以上有关关人员的证证明材料;(八)财务务公司业务务规章及风风险防范制制度;(九)财务务公司营业业场所及其其他与业务务有关设施施的资料;(十)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要求求提交的其其他文件、资资料。第十六条 财务公公司的开业业申请经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核核准后,由由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颁发金金融许可证证并予以以公告。财财务公司凭凭金融许许可证到工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办办理注册登登记,领取取企业法法人营业执执照后方方可开业。第十七条 财务公公司根据业业务需要,经经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

13、会会审查批准准,可以在在成员单位位集中且业业务量较大大的地区设设立分公司司。财务公司的的分公司不不具有法人人资格,由由财务公司司依照本办办法的规定定授权其开开展业务活活动,其民民事责任由由财务公司司承担。第十八条 财务公公司根据业业务管理需需要,可以以在成员单单位比较集集中的地区区设立代表表处,并报报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备案。财务公司的的代表处不不得经营业业务,只限限于从事业业务推介、客客户服务、债债权催收以以及信息的的收集、反反馈等相关关工作。第十九条 财务公公司申请设设立分公司司,应当符符合下列条条件:(一)确属属业务发展展和为成员员单位提供供财务管理理服务需要要;(二)财务务公

14、司设立立2年以上上,且注册册资本金不不低于3亿亿元人民币币,资本充充足率不低低于10%;(三)拟设设立分公司司所服务的的成员单位位不少于110家,且且上述成员员单位资产产合计不低低于10亿亿元人民币币,或成员员单位不足足10家,但但成员单位位资产合计计不低于220亿元人人民币;(四)财务务公司经营营状况良好好,且在22年内没有有违法、违违规经营记记录;第二十条 财务公公司的分公公司应当具具备下列条条件:(一)有符符合本办法法规定的最最低限额的的营运资金金;(二)有符符合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规定的的任职资格格的高级管管理人员;(三)有健健全的业务务操作、内内部控制、风风险管理及及问责制

15、度度;(四)有符符合要求的的营业场所所、安全防防范措施和和与业务有有关的其他他设施;(五)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规定定的其他条条件。第二十一条条 财务务公司分公公司的营运运资金不得得少于50000万元元人民币。财财务公司拨拨付各分公公司的营运运资金总计计不得超过过其注册资资本金的550。第二十二条条 财务务公司申请请设立分公公司,应当当向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报以下下文件、资资料:(一)申请请书,其内内容包括拟拟设分公司司的名称、所所在地、营营运资金、业业务范围及及服务对象象等;(二)可行行性研究报报告,包括括拟设分公公司的业务务量预测,所所在地成员员单位的生生产经营状状况、资

16、金金流量分析析以及中长长期发展规规划等内容容;(三)符合合第二十条条规定的有有关证明文文件;(四)财务务公司董事事会关于申申请设立该该分公司的的决议以及及对拟设分分公司业务务范围授权权的决议草草案;(五)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要求求提交的其其他文件、资资料。第二十三条条 经批批准设立的的财务公司司分公司,由由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颁发金金融许可证证并予以以公告,凭凭金融许许可证向向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门门办理登记记续,领取取营业执照照,方可开开业。第二十四条条 经批批准设立的的财务公司司及其分公公司自领取取营业执照照之日起,无无正当理由由6个月不不开业或者者开业后无无正当理由由连续

17、停业业6个月以以上的,由由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吊销其金金融许可证证,并予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条 财务务公司应当当依照法律律、行政法法规及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的规规定使用金金融许可证证,禁止止伪造、变变造、转让让、出租、出出借金融融许可证。第二十六条条 财务务公司的公公司性质、组组织形式及及组织机构构应当符合合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及及其他有关关法律、法法规的规定定,并应当当在公司章章程中载明明第二十七条条 财务务公司有下下列变更事事项之一的的,应当报报经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批准:(一) 变变更名称;(二) 调调整业务范范围;(三) 变变更注册资资本金;(四) 变

18、变更股东或或者调整股股权结构;(五) 修修改章程;(六) 更更换董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七) 变变更营业场场所;(八) 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规规定的其他他变更事项项。财务公司的的分公司变变更名称、营营运资金、营营业场所或或者更换高高级管理人人员,应当当由财务公公司报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批准准。第三章 业务范围围第二十八条条 财务务公司可以以经营下列列部分或者者全部业务务:(一)对成成员单位办办理财务和和融资顾问问、信用鉴鉴证及相关关的咨询、代代理业务;(二)协助助成员单位位实现交易易款项的收收付;(三)经批批准的保险险代理业务务;(四)对成成员单位提提供担保;(五)办理理

19、成员单位位之间的委委托贷款及及委托投资资;(六)对成成员单位办办理票据承承兑与贴现现;(七)办理理成员单位位之间的内内部转账结结算及相应应的结算、清清算方案设设计;(八)吸收收成员单位位的存款;(九) 对对成员单位位办理贷款款及融资租租赁;(十)从事事同业拆借借;(十一)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批批准的其他他业务。第二十九条条 符合合条件的财财务公司,可以向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申申请从事下下列业务:(一)经批批准发行财财务公司债债券;(二)承销销成员单位位的企业债债券;(三)对金金融机构的的股权投资资;(四)有价价证券投资资;(五)成员员单位产品品的消费信信贷、买方方信贷及融融

20、资租赁。第三十条 财务公公司从事本本办法第二二十九条所所列业务,必必须严格遵遵守国家的的有关规定定和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审慎监监管的有关关要求,并并应当具备备以下条件件:(一)财务务公司设立立1年以上上,且经营营状况良好好;(二)注册册资本金不不低于3亿亿元人民币币,从事成成员单位产产品消费信信贷、买方方信贷及融融资租赁业业务的,注注册资本金金不低于55亿元人民民币;(三)经股股东大会同同意并经董董事会授权权;(四)具有有比较完善善的投资决决策机制、风风险控制制制度、操作作规程以及及相应的管管理信息系系统;(五)具有有相应的合合格的专业业人员;(六)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规定

21、定的其他条条件。第三十一条条 财务务公司不得得从事离岸岸业务,除除本办法第第二十八条条第二款业业务外,不不得从事任任何形式的的资金跨境境业务。第三十二条条 财务务公司的业业务范围经经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批准后,应应当在财务务公司章程程中载明。财财务公司不不得办理实实业投资、贸贸易等非金金融业务。财务公司在在经批准的的业务范围围内细分业业务品种,应应当报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会备案,但但不涉及债债权或者债债务的中间间业务除外外。第三十三条条 财务务公司分公公司的业务务范围,由由财务公司司在其业务务范围内根根据审慎经经营的原则则进行授权权,报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备案案。财务

22、公公司分公司司不得办理理担保、同同业拆借及及本办法第第二十九条条规定的业业务。第四章 监督管理理与风险控控制第三十四条条 财务务公司经营营业务,应应当遵守下下列资产负负债比例的的要求:(一)资本本充足率不不得低于110%;(二)拆入入资金余额额不得高于于资本总额额;(三)担保保余额不得得高于资本本总额;(四)短期期证券投资资与资本总总额的比例例不得高于于40%;(五)长期期投资与资资本总额的的比例不得得高于300%;(六)自有有固定资产产与资本总总额的比例例不得高于于20%。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根根据财务公公司业务发发展或者审审慎监管的的需要,可可以对上述述比例进行行调整。第三十五条条

23、 财务务公司应当当按照审慎慎经营的原原则,制定定本公司的的各项业务务规则和程程序,建立立、健全本本公司的内内部控制制制度。第三十六条条 财务务公司应当当分别设立立对董事会会负责的风风险管理、业业务稽核部部门,制订订对各项业业务的风险险控制和业业务稽核制制度,每年年定期向董董事会报告告工作,并并向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报告。第三十七条条 财务务公司董事事会应当每每年委托具具有资格的的中介机构构对公司上上一年度的的经营活动动进行审计计,并于每每年的4月月15日前前将经董事事长签名确确认的年度度审计报告告报送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第三十八条条 财务务公司应当当依照国家家有关规定定,

24、建立、健健全本公司司的财务、会会计制度。财务公司应应当遵循审审慎的会计计原则,真真实记录并并全面反映映其业务活活动和财务务状况。第三十九条条 财务务公司应当当按规定向向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报送资产产负债表、损损益表、现现金流量表表、非现场场监管指标标考核表及及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要求报送送的其他报报表,并于于每一会计计年度终了了后的1个个月内报送送上一年度度财务报表表和资料。财务公司的的法定代表表人应当对对经其签署署报送的上上述报表的的真实性承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财务公公司应当每每年的4月月底前向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报报送其所属属企业集团团的成员单单位名录,并并提

25、供其所所属企业集集团上年度度的业务经经营状况及及有关数据据。财务公司对对新成员单单位开展业业务前,应应当向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及时时备案,并并提供该成成员单位的的有关资料料;与财务务公司有业业务往来的的成员单位位由于产权权变化脱离离企业集团团的,财务务公司应当当及时向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备备案,存有有遗留业务务的,应当当同时提交交遗留业务务的处理方方案。第四十一条条 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有权权随时要求求财务公司司报送有关关业务和财财务状况的的报告和资资料。第四十二条条 财务务公司发生生挤提存款款、到期债债务不能支支付、大额额贷款逾期期或担保垫垫款、电脑脑系统严重重

26、故障、被被抢劫或诈诈骗、董事事或高级管管理人员涉涉及严重违违纪、刑事事案件等重重大事项时时,应当立立即采取应应急措施并并及时向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报报告。企业集团及及其成员单单位发生可可能影响财财务公司正正常经营的的重大机构构变动、股股权交易或或者经营风风险等事项项时,财务务公司应当当及时向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报报告。第四十三条条 财务务公司应当当按中国人人民银行的的规定缴存存存款准备备金,并按按有关规定定提取损失失准备,核核销损失。第四十四条条 财务务公司应当当遵守中国国人民银行行有关利率率管理的规规定;经营营外汇业务务的,应当当遵守国家家外汇管理理的有关规规定。第四十五

27、条条 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根据据审慎监管管的要求,有有权依照有有关程序和和规定采取取下列措施施对财务公公司进行现现场检查:(一)进入入财务公司司进行检查查;(二)询问问财务公司司的工作人人员,要求求其对有关关检查事项项作出说明明;(三)查阅阅、复制财财务公司与与检查事项项有关的文文件、资料料,对可能能被转移、藏藏匿或者毁毁损的文件件、资料予予以封存;(四)检查查财务公司司电子计算算机业务管管理数据系系统。第四十六条条 财务务公司对单单一股东发发放贷款余余额超过财财务公司注注册资本金金50%或或者该股东东对财务公公司出资额额的,应当当及时向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报报告。第四十七

28、条条 财务务公司的股股东对财务务公司的负负债逾期11年以上未未偿还的,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可可以责成财财务公司股股东会转让让该股东出出资及其他他权益,用用于偿还其其对财务公公司的负债债。第四十八条条 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根据据履行职责责的需要和和日常监管管中发现的的问题,可可以与财务务公司的董董事、高级级管理人员员进行监督督管理谈话话,要求其其就财务公公司的业务务活动和风风险管理等等重大事项项作出说明明。第四十九条条 财务务公司的董董事、高级级管理人员员应当具有有财务公司司资金集中中管理经验验。董事、高级级管理人员员在任职前前应当按规规定报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进行

29、行任职资格格审查,未未经任职资资格审查或或者经审查查不具备任任职资格的的,不得担担任财务公公司的董事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具具体任职资资格管理办办法另行规规定。财务公司的的董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离任,应应当由母公公司依照有有关规定进进行离任审审计,并将将离任审计计报告报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第五十条 财务公公司违反审审慎经营原原则的,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应应当依照程程序责令其其限期改正正;逾期未未改正的,或或者其行为为严重危及及该财务公公司的稳健健运行、损损害存款人人和其他客客户合法权权益的,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可可以依照有有关程序,采采取下列措措施:(一)责令令暂

30、停部分分业务,停停止批准开开办新业务务;(二)限制制分配红利利和其他收收入;(三)限制制资产转让让;(四)责令令控股股东东转让股权权或者限制制有关股东东的权利;(五)责令令调整董事事、高级管管理人员或或者限制其其权利;(六)停止止批准增设设分公司。第五十一条条 财务务公司可成成立行业性性自律组织织。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对财务务公司行业业性自律组组织进行业业务指导。第五章 整顿、接接管及终止止第五十二条条 财务务公司出现现下列情形形之一的,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可可以责令其其进行整顿顿:(一)出现现严重支付付危机;(二)当年年亏损超过过注册资本本金的300%或者连连续3年亏亏损

31、超过注注册资本金金的10%;(三)严重重违反国家家法律、行行政法规或或者有关规规章。整顿时间最最长不超过过1年。第五十三条条 财务务公司整顿顿期间,应应当暂停经经营部分或或者全部业业务。第五十四条条 财务务公司经过过整顿,符符合下列条条件的,可可恢复正常常营业:(一)已恢恢复支付能能力;(二)亏损损得到弥补补;(三)违法法违规行为为得到纠正正。第五十五条条 财务务公司已经经或者可能能发生支付付危机,严严重影响债债权人利益益和金融秩秩序的稳定定时,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可以以依法对财财务公司实实行接管或或者促成其其机构重组组。接管或者机机构重组由由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决定并组组

32、织实施。第五十六条条 财务务公司出现现下列情况况时,经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核核准后,予予以解散:(一)组建建财务公司司的企业集集团解散,财财务公司不不能实现合合并或改组组;(二)章程程中规定的的解散事由由出现;(三)股东东会议决定定解散;(四)财务务公司因分分立或者合合并不需要要继续存在在的。第五十七条条 财务务公司有违违法经营、经经营管理不不善等情形形,不予撤撤销将严重重危害金融融秩序、损损害公众利利益的,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有有权予以撤撤销。第五十八条条 财务务公司被接接管、重组组或者被撤撤销的,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有有权要求该该财务公司司的董事、高高级管理人

33、人员和其他他工作人员员,按照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的的要求履行行职责。第五十九条条 财务务公司解散散或者被撤撤销,母公公司应当依依法成立清清算组,按按照法定程程序进行清清算,并由由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公告。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可可以直接委委派清算组组成员并监监督清算过过程。第六十条 清算组组在清算中中发现财务务公司的资资产不足以以清偿其债债务时,应应当立即停停止清算,并并向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报告,经经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核准,依依法向人民民法院申请请该财务公公司破产。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条 凡违违反本办法法有关规定定的,由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

34、理委员会依依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法及其其他有关规规定进行处处理。财务公司对对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的处理决决定不服的的,可以依依法申请行行政复议或或者向人民民法院提起起行政诉讼讼。第六十二条条 本办办法颁布前前设立的财财务公司凡凡不符合本本办法有关关规定的,应应当在规定定的期限内内进行规范范。在规范范期内应遵遵从本办法法关于最低低实收资本本金、资本本充足率等等审慎性监监管的规定定。具体要要求由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另行行规定。第六十三条条 本办办法由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负责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条 本办办法自20004年99月1日起起施行。原原企业集集团财务公公司管理办办法(中中国人民银银行令22000第3号)同时废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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