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doc 18)besz.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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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则第一条 为了规规范企业业集团财财务公司司(以下下简称财财务公司司)的行行为,防防范金融融风险,促促进财务务公司的的稳健经经营和健健康发展展,依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和和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法等等有关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制定定本办法法。第二条 本办法法所称财财务公司司是指以以加强企企业集团团资金集集中管理理和提高高企业集集团资金金使用效效率为目目的,为为企业集集团成员员单位(以以下简称称成员单单位)提提供财务务管理服服务的非非银行金金融机构构。外资投资性性公司为为其在中中国境内内的投资资企业提提供财务务管理服服务而设设立的财财务

2、公司司适用本本办法的的相关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法所称企企业集团团是指在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境内内依法登登记,以以资本为为联结纽纽带、以以母子公公司为主主体、以以集团章章程为共共同行为为规范,由由母公司司、子公公司、参参股公司司及其他他成员企企业或机机构共同同组成的的企业法法人联合合体。本办法所称称成员单单位包括括母公司司及其控控股511%以上上的子公公司(以以下简称称子公司司);母母公司、子子公司单单独或者者共同持持股200%以上上的公司司,或者者持股不不足200%但处处于最大大股东地地位的公公司;母母公司、子子公司下下属的事事业单位位法人或或者社会会团体法法人。本办法所称称外资投投资性公公

3、司是指指外国投投资者在在中国境境内独资资设立的的从事直直接投资资的公司司。所称称投资企企业包括括该外资资投资性性公司以以及在中中国境内内注册的的,该外外资投资资性公司司单独或或者与其其投资者者共同持持股超过过25%,且该该外资投投资性公公司持股股比例超超过100%的企企业。外外资投资资性公司司适用本本办法中中对母公公司的相相关规定定,投资资企业适适用本办办法中对对成员单单位的相相关规定定第四条 财务公公司应当当依法合合规经营营,不得得损害国国家和社社会公共共利益。第五条 财务公公司依法法接受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的的监督管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设立及变变更第六条 设立财财务公司司,应当

4、当报经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审审查批准准。财务公司名名称应当当经工商商登记机机关核准准,并标标明“财财务有限限公司”或或“财务务有限责责任公司司”字样样,名称称中应包包含其所所属企业业集团的的全称或或者简称称。未经经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批准,任任何单位位不得在在其名称称中使用用“财务务公司”字字样。第七条 申请设设立财务务公司的的企业集集团应当当具备下下列条件件:(一)符合合国家的的产业政政策;(二)申请请前一年年,母公公司的注注册资本本金不低低于8亿亿元人民民币;(三)申请请前一年年,按规规定并表表核算的的成员单单位资产产总额不不低于550亿元元人民币币,净资资产率不不

5、低于330%;(四)申请请前连续续两年,按按规定并并表核算算的成员员单位营营业收入入总额每每年不低低于400亿元人人民币,税税前利润润总额每每年不低低于2亿亿元人民民币;(五)现金金流量稳稳定并具具有较大大规模;(六)母公公司成立立2年以以上并且且具有企企业集团团内部财财务管理理和资金金管理经经验;(七)母公公司具有有健全的的公司法法人治理理结构,未未发生违违法违规规行为,近3年年无不良良诚信纪纪录;(八)母公公司拥有有核心主主业;(九)母公公司无不不当关联联交易。外资投资性性公司除除适用本本条第(一一)、(二二)、(五五)、(六六)、(七七)、(八八)、(九九)项的的规定外外,申请请前一年年

6、其净资资产应不不低于220亿元元人民币币,申请请前连续续两年每每年税前前利润总总额不低低于2亿亿元人民民币。第八条 申请设设立财务务公司,母母公司董董事会应应当作出出书面承承诺,在在财务公公司出现现支付困困难的紧紧急情况况时,按按照解决决支付困困难的实实际需要要,增加加相应资资本金,并在财财务公司司章程中中载明。第九条 设立财财务公司司,应当当具备下下列条件件:(一)确属属集中管管理企业业集团资资金的需需要,经经合理预预测能够够达到一一定的业业务规模模;(二)有符符合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和本本办法规规定的章章程;(三)有符符合本办办法规定定的最低低限额注注册资本本金;(四)有符符合中国

7、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规定定的任职职资格的的董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和和规定比比例的从从业人员员,在风风险管理理、资金金集约管管理等关关键岗位位上有合合格的专专门人才才;(五)在法法人治理理、内部部控制、业业务操作作、风险险防范等等方面具具有完善善的制度度;(六)有符符合要求求的营业业场所、安安全防范范措施和和其他设设施;(七)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规定定的其他他条件。第十条 设立财财务公司司的注册册资本金金最低为为1亿元元人民币币。财务务公司的的注册资资本金应应当是实实缴的人人民币或或者等值值的可自自由兑换换货币。经营外汇业业务的财财务公司司,其注注册资本本金中应应当包括括不低

8、于于5000万美元元或者等等值的可可自由兑兑换货币币。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根据据财务公公司的发发展情况况和审慎慎监管的的需要,可可以调整整财务公公司注册册资本金金的最低低限额。第十一条 财务务公司的的注册资资本金应应当主要要从成员员单位中中募集,并并可以吸吸收成员员单位以以外的合合格的机机构投资资者的股股份。本条所称的的合格的的机构投投资者是是指原则则上在33年内不不转让所所持财务务公司股股份的、具具有丰富富行业管管理经验验的战略略投资者者。财务公司的的股东资资格应当当符合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的的有关规规定。第十二条 外资资投资性性公司设设立财务务公司的的注册资资本金可可

9、以由该该外资投投资性公公司单独独或者与与其投资资者共同同出资。第十三条 财务务公司从从业人员员中从事事金融或或财务工工作3年年以上的的人员应应当不低低于总人人数的三三分之二二,其中中从事金金融或者者财务工工作5年年以上人人员应当当不低于于总人数数的三分分之一。曾任国际知知名会计计师事务务所查账账员、电电脑公司司程序设设计师或或系统分分析员,或在国国际知名名资产管管理公司司、基金金公司、投投资银行行、证券券公司相相关业务务和管理理岗位上上工作过过的专业业人员,如如果具有有2年以以上工作作经验,并并经国内内相关业业务及政政策培训训,则视视同从事事金融或或财务工工作3年年以上。第十四条 设立立财务公

10、公司应当当经过筹筹建和开开业两个个阶段。申申请筹建建财务公公司,应应当由母母公司向向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提出申申请,并并提交下下列文件件、资料料:(一)申请请书,其其内容应应当包括括拟设财财务公司司名称、所所在地、注注册资本本、股东东、股权权结构、业业务范围围等。(二)可行行性研究究报告,其其内容包包括:1.母公司司及其他他成员单单位整体体的生产产经营状状况、现现金流量量分析、在在同行业业中所处处的地位位以及中中长期发发展规划划;2.设立财财务公司司的宗旨旨、作用用及其业业务量预预测;3.经有资资质的会会计师事事务所审审计的最最近2年年的合并并资产负负债表、损损益表及及现金流流量表

11、。(三)成员员单位名名册及有有权部门门出具的的相关证证明资料料。(四)企企业集团团登记证证、申申请人和和其他出出资人的的营业执执照复印印件及出出资保证证。(五)设立立外资财财务公司司的,需需提供外外资投资资性公司司及其投投资企业业的外商商投资企企业批准准证书。(六)母公公司法定定代表人人签署的的确认上上述资料料真实性性的证明明文件。(七)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要求求提交的的其他文文件、资资料。第十五条 财务务公司的的筹建申申请,经经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审批同同意的,申申请人应应当自收收到批准准筹建文文件起33个月内内完成财财务公司司的筹建建工作,并并向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

12、管理委员员会提出出开业申申请,同同时提交交下列文文件:(一)财务务公司章章程草案案;(二)财务务公司经经营方针针和计划划;(三)财务务公司股股东名册册及其出出资额、出出资比例例;(四)法定定验资机机构出具具的对财财务公司司股东出出资的验验资证明明;(五)拟任任职的董董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的的名单、详详细履历历及任职职资格证证明材料料;(六)从业业人员中中拟从事事风险管管理、资资金集中中管理的的人员的的名单、详详细履历历;(七)从业业人员中中从事金金融、财财务工作作5年及及5年以以上有关关人员的的证明材材料;(八)财务务公司业业务规章章及风险险防范制制度;(九)财务务公司营营业场所所及其他他与业

13、务务有关设设施的资资料;(十)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要求求提交的的其他文文件、资资料。第十六条 财务务公司的的开业申申请经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核核准后,由由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颁发金金融许可可证并并予以公公告。财财务公司司凭金金融许可可证到工工商行政政管理机机关办理理注册登登记,领领取企企业法人人营业执执照后后方可开开业。第十七条 财务务公司根根据业务务需要,经经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审查批批准,可可以在成成员单位位集中且且业务量量较大的的地区设设立分公公司。财务公司的的分公司司不具有有法人资资格,由由财务公公司依照照本办法法的规定定授权其其开展业业

14、务活动动,其民民事责任任由财务务公司承承担。第十八条 财务务公司根根据业务务管理需需要,可可以在成成员单位位比较集集中的地地区设立立代表处处,并报报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备案。财务公司的的代表处处不得经经营业务务,只限限于从事事业务推推介、客客户服务务、债权权催收以以及信息息的收集集、反馈馈等相关关工作。第十九条 财务务公司申申请设立立分公司司,应当当符合下下列条件件:(一)确属属业务发发展和为为成员单单位提供供财务管管理服务务需要;(二)财务务公司设设立2年年以上,且且注册资资本金不不低于33亿元人人民币,资资本充足足率不低低于100%;(三)拟设设立分公公司所服服务的成成员单位位

15、不少于于10家家,且上上述成员员单位资资产合计计不低于于10亿亿元人民民币,或或成员单单位不足足10家家,但成成员单位位资产合合计不低低于200亿元人人民币;(四)财务务公司经经营状况况良好,且且在2年年内没有有违法、违违规经营营记录;第二十条 财务务公司的的分公司司应当具具备下列列条件:(一)有符符合本办办法规定定的最低低限额的的营运资资金;(二)有符符合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规定定的任职职资格的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三)有健健全的业业务操作作、内部部控制、风风险管理理及问责责制度;(四)有符符合要求求的营业业场所、安安全防范范措施和和与业务务有关的的其他设设施;(五)中国国银行业

16、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规定定的其他他条件。第二十一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分公司司的营运运资金不不得少于于50000万元元人民币币。财务务公司拨拨付各分分公司的的营运资资金总计计不得超超过其注注册资本本金的550。第二十二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申请设设立分公公司,应应当向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报报以下文文件、资资料:(一)申请请书,其其内容包包括拟设设分公司司的名称称、所在在地、营营运资金金、业务务范围及及服务对对象等;(二)可行行性研究究报告,包包括拟设设分公司司的业务务量预测测,所在在地成员员单位的的生产经经营状况况、资金金流量分分析以及及中长期期发展规规划等内内容;(三)符合合第二十十条规

17、定定的有关关证明文文件;(四)财务务公司董董事会关关于申请请设立该该分公司司的决议议以及对对拟设分分公司业业务范围围授权的的决议草草案;(五)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要求求提交的的其他文文件、资资料。第二十三条条 经经批准设设立的财财务公司司分公司司,由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颁颁发金金融许可可证并并予以公公告,凭凭金融融许可证证向工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部门办理理登记续续,领取取营业执执照,方方可开业业。第二十四条条 经经批准设设立的财财务公司司及其分分公司自自领取营营业执照照之日起起,无正正当理由由6个月月不开业业或者开开业后无无正当理理由连续续停业66个月以以上的,由由中国银银

18、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吊销其其金融融许可证证,并并予以公公告。第二十五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应当依依照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及及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的规定定使用金金融许可可证,禁禁止伪造造、变造造、转让让、出租租、出借借金融融许可证证。第二十六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的公司司性质、组组织形式式及组织织机构应应当符合合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及及其他有有关法律律、法规规的规定定,并应应当在公公司章程程中载明明第二十七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有下列列变更事事项之一一的,应应当报经经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批准:(一) 变变更名称称;(二) 调调整业务务范围;(三) 变变更注册册资本金金;(四)

19、 变变更股东东或者调调整股权权结构;(五) 修修改章程程;(六) 更更换董事事、高级级管理人人员;(七) 变变更营业业场所;(八) 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规规定的其其他变更更事项。财务公司的的分公司司变更名名称、营营运资金金、营业业场所或或者更换换高级管管理人员员,应当当由财务务公司报报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批准。第三章 业务范范围第二十八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可以经经营下列列部分或或者全部部业务:(一)对成成员单位位办理财财务和融融资顾问问、信用用鉴证及及相关的的咨询、代代理业务务;(二)协助助成员单单位实现现交易款款项的收收付;(三)经批批准的保保险代理理业务;(四)对成成

20、员单位位提供担担保;(五)办理理成员单单位之间间的委托托贷款及及委托投投资;(六)对成成员单位位办理票票据承兑兑与贴现现;(七)办理理成员单单位之间间的内部部转账结结算及相相应的结结算、清清算方案案设计;(八)吸收收成员单单位的存存款;(九) 对对成员单单位办理理贷款及及融资租租赁;(十)从事事同业拆拆借;(十一)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批批准的其其他业务务。第二十九条条 符符合条件件的财务务公司,可以向向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申请从从事下列列业务:(一)经批批准发行行财务公公司债券券;(二)承销销成员单单位的企企业债券券;(三)对金金融机构构的股权权投资;(四)有价价证券投

21、投资;(五)成员员单位产产品的消消费信贷贷、买方方信贷及及融资租租赁。第三十条 财务务公司从从事本办办法第二二十九条条所列业业务,必必须严格格遵守国国家的有有关规定定和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审慎慎监管的的有关要要求,并并应当具具备以下下条件:(一)财务务公司设设立1年年以上,且且经营状状况良好好;(二)注册册资本金金不低于于3亿元元人民币币,从事事成员单单位产品品消费信信贷、买买方信贷贷及融资资租赁业业务的,注注册资本本金不低低于5亿亿元人民民币;(三)经股股东大会会同意并并经董事事会授权权;(四)具有有比较完完善的投投资决策策机制、风风险控制制制度、操操作规程程以及相相应的管管理信

22、息息系统;(五)具有有相应的的合格的的专业人人员;(六)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规定定的其他他条件。第三十一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不得从从事离岸岸业务,除本办办法第二二十八条条第二款款业务外外,不得得从事任任何形式式的资金金跨境业业务。第三十二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的业务务范围经经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批准后后,应当当在财务务公司章章程中载载明。财财务公司司不得办办理实业业投资、贸贸易等非非金融业业务。财务公司在在经批准准的业务务范围内内细分业业务品种种,应当当报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会会备案,但但不涉及及债权或或者债务务的中间间业务除除外。第三十三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分公司司的业

23、务务范围,由财务务公司在在其业务务范围内内根据审审慎经营营的原则则进行授授权,报报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备案。财财务公司司分公司司不得办办理担保保、同业业拆借及及本办法法第二十十九条规规定的业业务。第四章 监督管管理与风风险控制制第三十四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经营业业务,应应当遵守守下列资资产负债债比例的的要求:(一)资本本充足率率不得低低于100%;(二)拆入入资金余余额不得得高于资资本总额额;(三)担保保余额不不得高于于资本总总额;(四)短期期证券投投资与资资本总额额的比例例不得高高于400%;(五)长期期投资与与资本总总额的比比例不得得高于330%;(六)自有有固定资资产与资资本总

24、额额的比例例不得高高于200%。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根据据财务公公司业务务发展或或者审慎慎监管的的需要,可可以对上上述比例例进行调调整。第三十五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应当按按照审慎慎经营的的原则,制制定本公公司的各各项业务务规则和和程序,建建立、健健全本公公司的内内部控制制制度。第三十六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应当分分别设立立对董事事会负责责的风险险管理、业业务稽核核部门,制制订对各各项业务务的风险险控制和和业务稽稽核制度度,每年年定期向向董事会会报告工工作,并并向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报告告。第三十七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董事会会应当每每年委托托具有资资格的中中介机构构对公司司上一年年

25、度的经经营活动动进行审审计,并并于每年年的4月月15日日前将经经董事长长签名确确认的年年度审计计报告报报送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第三十八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应当依依照国家家有关规规定,建建立、健健全本公公司的财财务、会会计制度度。财务公司应应当遵循循审慎的的会计原原则,真真实记录录并全面面反映其其业务活活动和财财务状况况。第三十九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应当按按规定向向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报送资资产负债债表、损损益表、现现金流量量表、非非现场监监管指标标考核表表及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要求求报送的的其他报报表,并并于每一一会计年年度终了了后的11个月内内报送上上一年度

26、度财务报报表和资资料。财务公司的的法定代代表人应应当对经经其签署署报送的的上述报报表的真真实性承承担责任任。第四十条 财务务公司应应当每年年的4月月底前向向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报送其其所属企企业集团团的成员员单位名名录,并并提供其其所属企企业集团团上年度度的业务务经营状状况及有有关数据据。财务公司对对新成员员单位开开展业务务前,应应当向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及及时备案案,并提提供该成成员单位位的有关关资料;与财务务公司有有业务往往来的成成员单位位由于产产权变化化脱离企企业集团团的,财财务公司司应当及及时向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备备案,存存有遗留留业务的的,应当当

27、同时提提交遗留留业务的的处理方方案。第四十一条条 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有有权随时时要求财财务公司司报送有有关业务务和财务务状况的的报告和和资料。第四十二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发生挤挤提存款款、到期期债务不不能支付付、大额额贷款逾逾期或担担保垫款款、电脑脑系统严严重故障障、被抢抢劫或诈诈骗、董董事或高高级管理理人员涉涉及严重重违纪、刑刑事案件件等重大大事项时时,应当当立即采采取应急急措施并并及时向向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报告。企业集团及及其成员员单位发发生可能能影响财财务公司司正常经经营的重重大机构构变动、股股权交易易或者经经营风险险等事项项时,财财务公司司应当及及时向中中国银

28、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报报告。第四十三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应当按按中国人人民银行行的规定定缴存存存款准备备金,并并按有关关规定提提取损失失准备,核核销损失失。第四十四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应当遵遵守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有关关利率管管理的规规定;经经营外汇汇业务的的,应当当遵守国国家外汇汇管理的的有关规规定。第四十五条条 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根根据审慎慎监管的的要求,有有权依照照有关程程序和规规定采取取下列措措施对财财务公司司进行现现场检查查:(一)进入入财务公公司进行行检查;(二)询问问财务公公司的工工作人员员,要求求其对有有关检查查事项作作出说明明;(三)查阅阅、复制制财务公公司与检检查

29、事项项有关的的文件、资资料,对对可能被被转移、藏藏匿或者者毁损的的文件、资资料予以以封存;(四)检查查财务公公司电子子计算机机业务管管理数据据系统。第四十六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对单一一股东发发放贷款款余额超超过财务务公司注注册资本本金500%或者者该股东东对财务务公司出出资额的的,应当当及时向向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报告。第四十七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的股东东对财务务公司的的负债逾逾期1年年以上未未偿还的的,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可以以责成财财务公司司股东会会转让该该股东出出资及其其他权益益,用于于偿还其其对财务务公司的的负债。第四十八条条 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根根据

30、履行行职责的的需要和和日常监监管中发发现的问问题,可可以与财财务公司司的董事事、高级级管理人人员进行行监督管管理谈话话,要求求其就财财务公司司的业务务活动和和风险管管理等重重大事项项作出说说明。第四十九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的董事事、高级级管理人人员应当当具有财财务公司司资金集集中管理理经验。董事、高级级管理人人员在任任职前应应当按规规定报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进进行任职职资格审审查,未未经任职职资格审审查或者者经审查查不具备备任职资资格的,不不得担任任财务公公司的董董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具具体任职职资格管管理办法法另行规规定。财务公司的的董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离离任,应应当由母母公司

31、依依照有关关规定进进行离任任审计,并并将离任任审计报报告报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第五十条 财务务公司违违反审慎慎经营原原则的,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应应当依照照程序责责令其限限期改正正;逾期期未改正正的,或或者其行行为严重重危及该该财务公公司的稳稳健运行行、损害害存款人人和其他他客户合合法权益益的,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可可以依照照有关程程序,采采取下列列措施:(一)责令令暂停部部分业务务,停止止批准开开办新业业务;(二)限制制分配红红利和其其他收入入;(三)限制制资产转转让;(四)责令令控股股股东转让让股权或或者限制制有关股股东的权权利;(五)责令令调整董董事

32、、高高级管理理人员或或者限制制其权利利;(六)停止止批准增增设分公公司。第五十一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可成立立行业性性自律组组织。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对对财务公公司行业业性自律律组织进进行业务务指导。第五章 整顿、接接管及终终止第五十二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出现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可以以责令其其进行整整顿:(一)出现现严重支支付危机机;(二)当年年亏损超超过注册册资本金金的300%或者者连续33年亏损损超过注注册资本本金的110%;(三)严重重违反国国家法律律、行政政法规或或者有关关规章。整顿时间最最长不超超过1年年。第五十三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整顿期期间,

33、应应当暂停停经营部部分或者者全部业业务。第五十四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经过整整顿,符符合下列列条件的的,可恢恢复正常常营业:(一)已恢恢复支付付能力;(二)亏损损得到弥弥补;(三)违法法违规行行为得到到纠正。第五十五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已经或或者可能能发生支支付危机机,严重重影响债债权人利利益和金金融秩序序的稳定定时,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可可以依法法对财务务公司实实行接管管或者促促成其机机构重组组。接管或者机机构重组组由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决定定并组织织实施。第五十六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出现下下列情况况时,经经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核准后后,予以以解散:(一)组建建财

34、务公公司的企企业集团团解散,财财务公司司不能实实现合并并或改组组;(二)章程程中规定定的解散散事由出出现;(三)股东东会议决决定解散散;(四)财务务公司因因分立或或者合并并不需要要继续存存在的。第五十七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有违法法经营、经经营管理理不善等等情形,不不予撤销销将严重重危害金金融秩序序、损害害公众利利益的,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有有权予以以撤销。第五十八条条 财财务公司司被接管管、重组组或者被被撤销的的,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有权权要求该该财务公公司的董董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和和其他工工作人员员,按照照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的要求求履行职职责。第五十九条

35、条 财财务公司司解散或或者被撤撤销,母母公司应应当依法法成立清清算组,按按照法定定程序进进行清算算,并由由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公告。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可以以直接委委派清算算组成员员并监督督清算过过程。第六十条 清算算组在清清算中发发现财务务公司的的资产不不足以清清偿其债债务时,应应当立即即停止清清算,并并向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报告告,经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核核准,依依法向人人民法院院申请该该财务公公司破产产。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条 凡凡违反本本办法有有关规定定的,由由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依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法及

36、及其他有有关规定定进行处处理。财务公司对对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的处理理决定不不服的,可可以依法法申请行行政复议议或者向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起行政诉诉讼。第六十二条条 本本办法颁颁布前设设立的财财务公司司凡不符符合本办办法有关关规定的的,应当当在规定定的期限限内进行行规范。在在规范期期内应遵遵从本办办法关于于最低实实收资本本金、资资本充足足率等审审慎性监监管的规规定。具具体要求求由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另行行规定。第六十三条条 本本办法由由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负责解解释。第六十四条条 本本办法自自20004年99月1日日起施行行。原企企业集团团财务公公司管理理办法(中国人人民银行行令220000第33号)同同时废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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