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4509117434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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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监会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令令2011年年第1号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关关于修改的的决定已已经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第1001次主席席会议通过过,现予公公布,自公公布之日起起施行。主席:刘明明康二一一年年一月五日日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关关于修改金金融机构衍衍生产品交交易业务管管理暂行办办法的决决定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决决定对金金融机构衍衍生产品交交易业务管管理暂行办办法作如如下修改:一一、第二条条修改为:“本办法所所称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是指依法法设立的商商业银行、城城市信用合合作社、农农村信用合合作社等吸吸收公众

2、存存款的金融融机构以及及政策性银银行。依法法设立的金金融资产管管理公司、信信托公司、企企业集团财财务公司、金金融租赁公公司,以及及经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以下下简称中国国银监会)批批准设立的的其他银行行业金融机机构从事衍衍生产品业业务,适用用本办法。”二二、第四条条修改为:“本办法所所称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衍生产品品交易业务务按照交易易目的分为为两类:(一一)套期保保值类衍生生产品交易易。即银行行业金融机机构主动发发起,为规规避自有资资产、负债债的信用风风险、市场场风险或流流动性风险险而进行的的衍生产品品交易。此此类交易需需符合套期期会计规定定,并划入入银行账户户管理。(二二)非套期期

3、保值类衍衍生产品交交易。即除除套期保值值类以外的的衍生产品品交易。包包括由客户户发起,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为满满足客户需需求提供的的代客交易易和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为对冲前前述交易相相关风险而而进行的交交易;银行行业金融机机构为承担担做市义务务持续提供供市场买、卖卖双边价格格,并按其其报价与其其他市场参参与者进行行的做市交交易;以及及银行业金金融机构主主动发起,运运用自有资资金,根据据对市场走走势的判断断,以获利利为目的进进行的自营营交易。此此类交易划划入交易账账户管理。”三三、第四条条与第五条条之间增加加一条:“本办法所所称客户是是指除金融融机构以外外的个人客客户和机构构客户。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

4、向客客户销售的的理财产品品若具有衍衍生产品性性质,其产产品设计、交交易、管理理适用本办办法,客户户准入以及及销售环节节适用中国国银监会关关于理财业业务的相关关规定。对对个人衍生生产品交易易的风险评评估和销售售环节适用用个人理财财业务的相相关规定。”四四、第五条条修改为:“银行业金金融机构开开办衍生产产品交易业业务,应当当经中国银银监会批准准,接受中中国银监会会的监督与与检查。获获得衍生产产品交易业业务资格的的银行业金金融机构,应应当从事与与其自身风风险管理能能力相适应应的业务活活动。”五五、第六条条修改为:“银行业金金融机构从从事与外汇汇、商品、能能源和股权权有关的衍衍生产品交交易以及场场内衍

5、生产产品交易,应应当具有中中国银监会会批准的衍衍生产品交交易业务资资格,并遵遵守国家外外汇管理及及其他相关关规定。”六六、第六条条与第七条条之间增加加一条:“银行业金金融机构开开办衍生产产品交易业业务的资格格分为以下下两类:(一一)基础类类资格:只只能从事套套期保值类类衍生产品品交易;(二二)普通类类资格:除除基础类资资格可以从从事的衍生生产品交易易之外,还还可以从事事非套期保保值类衍生生产品交易易。根根据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的风险管管理能力,监监管部门可可以对其具具体的业务务模式、产产品种类等等实施差别别化资格管管理。”七七、第七条条修改为:“银行业金金融机构申申请基础类类资格,应应当具备以以

6、下条件:(一一)有健全全的衍生产产品交易风风险管理制制度和内部部控制制度度;(二二)具有接接受相关衍衍生产品交交易技能专专门培训半半年以上、从从事衍生产产品或相关关交易2年年以上的交交易人员至至少2名,相相关风险管管理人员至至少1名,风风险模型研研究人员或或风险分析析人员至少少1名,熟熟悉套期会会计操作程程序和制度度规范的人人员至少11名,以上上人员均需需专岗专人人,相互不不得兼任,且且无不良记记录;(三三)有适当当的交易场场所和设备备;(四四)具有处处理法律事事务和负责责内控合规规检查的专专业部门及及相关专业业人员;(五五)满足中中国银监会会审慎监管管指标要求求;(六六)中国银银监会规定定的

7、其他条条件。”八八、第七条条与第八条条之间增加加一条:“银行业金金融机构申申请普通类类资格,除除具备上述述基础类资资格条件以以外还需具具备以下条条件:(一一)完善的的衍生产品品交易前、中中、后台自自动联接的的业务处理理系统和实实时的风险险管理系统统;(二二)衍生产产品交易业业务主管人人员应当具具备5年以以上直接参参与衍生产产品交易活活动或风险险管理的资资历,且无无不良记录录;(三三)严格的的业务分离离制度,确确保套期保保值类业务务与非套期期保值类业业务的市场场信息、风风险管理、损损益核算有有效隔离;(四四)完善的的市场风险险、操作风风险、信用用风险等风风险管理框框架;(五五)中国银银监会规定定

8、的其他条条件。”九九、第八条条修改为:“外资银行行开办衍生生产品交易易业务,应应当向当地地银监局提提交由授权权签字人签签署的申请请材料,经经审查同意意后,报中中国银监会会审批。外外商独资银银行、中外外合资银行行应当由总总行统一向向当地银监监局提交申申请材料;外国银行行拟在中国国境内两家家以上分行行开办衍生生产品交易易业务的,应应当由其在在华管理行行统一向当当地监管机机构提交申申请材料,经经审查同意意后,报中中国银监会会审批。外外国银行分分行申请开开办衍生产产品交易业业务,应当当获得其总总行(地区区总部)的的正式授权权,且其母母国应当具具备对衍生生产品交易易业务进行行监管的法法律框架,其其母国监

9、管管当局应当当具备相应应的监管能能力。申申请开办衍衍生产品交交易业务的的外国银行行分行,如如果不具备备第九条或或第十条所所列条件,其其总行(地地区总部)应应当具备上上述条件。同同时该分行行还应当具具备以下条条件:(一一)其总行行(地区总总部)对该该分行从事事衍生产品品交易等方方面的正式式授权对交交易品种和和限额作出出明确规定定;(二二)除总行行另有明确确规定外,该该分行的全全部衍生产产品交易通通过对其授授权的总行行(地区总总部)系统统进行实时时平盘,并并由其总行行(地区总总部)统一一进行平盘盘、敞口管管理和风险险控制。其其他由属地地监管的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应当当先向当地地监管机构构提交申请请材

10、料,经经审查同意意后,报中中国银监会会审批;其其他由中国国银监会直直接监管的的银行业金金融机构直直接向中国国银监会提提交申请材材料,报中中国银监会会审批。”十十、第九条条修改为:“银行业金金融机构申申请开办衍衍生产品交交易业务,应应当向中国国银监会或或其派出机机构报送以以下文件和和资料(一一式三份):(一一)开办衍衍生产品交交易业务的的申请报告告、可行性性报告及业业务计划书书或展业计计划;(二二)衍生产产品交易业业务内部管管理规章制制度;(三三)衍生产产品交易会会计制度;(四四)主管人人员和主要要交易人员员名单、履履历;(五五)衍生产产品交易风风险管理制制度,包括括但不限于于:风险敞敞口量化规

11、规则或风险险限额授权权管理制度度;(六六)交易场场所、设备备和系统的的安全性和和稳定性测测试报告;(七七)中国银银监会要求求的其他文文件和资料料。外外国银行分分行申请开开办衍生产产品交易业业务,若不不具备第九九条或第十十条所列条条件,除报报送其总行行(地区总总部)的上上述文件和和资料外,还还应当向所所在地银监监局报送以以下文件:(一一)其总行行(地区总总部)对该该分行从事事衍生产品品交易品种种和限额等等方面的正正式书面授授权文件;(二二)除其总总行另有明明确规定外外,其总行行(地区总总部)出具具的确保该该分行全部部衍生产品品交易通过过总行(地地区总部)交交易系统进进行实时平平盘,并由由其总行(

12、地地区总部)负负责平盘、敞敞口管理和和风险控制制的承诺函函。”十十一、第十十一条修改改为:“银行业金金融机构按按本办法规规定提交的的交易场所所、设备和和系统的安安全性测试试报告,原原则上应当当由第三方方独立做出出。”十十二、第十十二条增加加一项作为为第二项:“新业务、产产品审批制制度及流程程。”十十三、第十十三条修改改为:“中国银监监会自收到到银行业金金融机构按按照本办法法提交的完完整申请资资料之日起起三个月内内予以批复复。”十十四、第十十五条修改改为:“银行业金金融机构应应当根据本本机构的经经营目标、资资本实力、管管理能力和和衍生产品品的风险特特征,确定定是否适合合从事衍生生产品交易易及适合

13、从从事的衍生生产品交易易品种和规规模。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从事事衍生产品品交易业务务,在开展展新的业务务品种、开开拓新市场场等创新前前,应当书书面咨询监监管部门意意见。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应当当逐步提高高自主创新新能力、交交易管理能能力和风险险管理水平平,谨慎涉涉足自身不不具备定价价能力的衍衍生产品交交易。银行行业金融机机构不得自自主持有或或向客户销销售可能出出现无限损损失的裸卖卖空衍生产产品,以及及以衍生产产品为基础础资产或挂挂钩指标的的再衍生产产品。”十十五、第十十六条修改改为:“银行业金金融机构应应当按照第第四条所列列衍生产品品交易业务务的分类,建建立与所从从事的衍生生产品交易易业务性质质、

14、规模和和复杂程度度相适应的的、完善的的、可靠的的市场风险险、信用风风险、操作作风险以及及法律合规规风险管理理体系、内内部控制制制度和业务务处理系统统,并配备备履行上述述风险管理理、内部控控制和业务务处理职责责所需要的的具备相关关业务知识识和技能的的工作人员员。”十十六、第十十七条修改改为:“银行业金金融机构董董事会或其其授权专业业委员会应应当定期对对现行的衍衍生产品业业务情况、风风险管理政政策和程序序进行评价价,确保其其与机构的的资本实力力、管理水水平相一致致。新产品品推出频繁繁或系统发发生重大变变化时,应应当相应增增加评估频频度。”十十七、第十十八条与第第十九条之之间增加一一条:“银行业金金

15、融机构高高级管理人人员应当了了解所从事事的衍生产产品交易风风险;审核核评估和批批准衍生产产品交易业业务经营及及其风险管管理的原则则、程序、组组织、权限限的综合管管理框架;并能通过过独立的风风险管理部部门和完善善的检查报报告系统,随随时获取有有关衍生产产品交易风风险状况的的信息,进进行相应的的监督与指指导。在此此基础上,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应当当每年对其其自身衍生生产品业务务情况进行行评估,并并将上一年年度评估报报告一式两两份于每年年一月底之之前报送监监管机构。”十十八、第十十九条、第第二十一条条与第二十十九条合并并修改为:“银行业金金融机构要要根据本机机构的整体体实力、自自有资本、盈盈利能力、业

16、业务经营方方针、衍生生产品交易易目的及对对市场走向向的预测选选择与本机机构业务相相适应的测测算衍生产产品交易风风险敞口的的指标和方方法。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应当当建立并严严格执行授授权和止损损制度,制制定并定期期审查和更更新各类衍衍生产品交交易的风险险敞口限额额、止损限限额、应急急计划和压压力测试的的制度和指指标,制定定限额监控控和超限额额处理程序序。在在进行衍生生产品交易易时,必须须严格执行行分级授权权和敞口风风险管理制制度,任何何重大交易易或新的衍衍生产品业业务都应当当经董事会会或其授权权的专业委委员会或高高级管理层层审批。在在因市场变变化或决策策失误出现现账面浮亏亏时,应当当严格执行行止损

17、制度度。对对在交易活活动中有越越权或违规规行为的交交易员及其其主管,要要实行严格格问责和惩惩处。”十十九、第十十九条与第第二十条之之间增加一一条:“银行业金金融机构应应当加强对对分支机构构衍生产品品交易业务务的授权管管理。对于于衍生产品品经营能力力较弱、风风险防范及及管理水平平较低的分分支机构,应应当适当上上收其衍生生产品的交交易权限。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应当当在相应的的风险管理理制度中明明确重大交交易风险的的类别特征征,并规定定取消交易易权限的程程序。对于于发生重大大衍生产品品交易风险险的分支机机构,应当当及时取消消其衍生产产品交易权权限。”二二十、第二二十条修改改为:“银行业金金融机构从从事

18、风险计计量、监测测和控制的的工作人员员必须与从从事衍生产产品交易或或营销的人人员分开,不不得相互兼兼任;风险险计量、监监测或控制制人员可以以直接向高高级管理层层报告风险险状况。根根据本办法法第四条所所列的分类类标准,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负责责从事套期期保值类与与非套期保保值类衍生生产品交易易的交易人人员不得相相互兼任。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应当当确保其所所从事的上上述不同类类别衍生产产品交易的的相关信息息相互隔离离。”二二十一、第第二十三条条修改为:“银行业金金融机构应应当制定评评估交易对对手适当性性的相关政政策:包括括评估交易易对手是否否充分了解解合约的条条款以及履履行合约的的责任,识识别拟进行行

19、的衍生交交易是否符符合交易对对手本身从从事衍生交交易的目的的。在履行行本条要求求时,银行行业金融机机构可以根根据诚实信信用原则合合理地依赖赖交易对手手提供的正正式书面文文件。”二二十二、第第二十四条条修改为:“银行业金金融机构应应当以清晰晰易懂、简简明扼要的的文字表述述向客户提提供衍生产产品介绍和和风险揭示示的书面资资料,相关关披露以单单独章节、明明白清晰的的方式呈现现,不得以以页边、页页底、脚注注或小字体体等方式说说明,内容容包括但不不限于:(一一)产品结结构及基本本交易条款款的完整介介绍和该产产品的完整整法律文本本;(二二)与产品品挂钩的指指数、收益益率或其他他参数的说说明;(三三)与交易

20、易相关的主主要风险披披露;(四四)产品现现金流分析析、压力测测试、在一一定假设和和置信度之之下最差可可能情况的的模拟情景景分析与最最大现金流流亏损以及及该假设和和置信度的的合理性分分析;(五五)应当向向客户充分分揭示的其其他信息。”二二十三、第第二十五条条修改为:“银行业金金融机构应应当制定完完善的交易易对手信用用风险管理理制度,选选择适当的的方法和模模型对交易易对手信用用风险进行行评估,并并采取适当当的风险缓缓释措施。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应当当以适当的的方式向交交易对手明明示相关的的信用风险险缓释措施施可能对其其产生的影影响。”二二十四、第第二十六条条与第二十十七条之间间增加三条条:“银行业金

21、金融机构从从事套期保保值类衍生生产品交易易,应当由由资产负债债管理部门门根据本机机构的真实实需求背景景决定发起起交易和进进行交易决决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应当计提交易敞口的市场风险资本,市场风险资本计算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心资本的3%。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在该资本比例上限要求内实施动态差异化管理。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二二十

22、五、第第二十七条条修改为:“银行业金金融机构应应当根据衍衍生产品交交易的规模模与类别,建建立完善的的流动性风风险监控与与预警系统统,做好充充分的流动动性安排,确确保在市场场交易异常常情况下,具具备足够的的履约能力力。”二二十六、第第二十八条条与第三十十七条合并并修改为“银行业金金融机构应应当建立健健全控制操操作风险的的机制和制制度,明确确衍生产品品交易操作作和监控中中的各项责责任,包括括但不限于于:交易文文件的生成成和录入、交交易确认、轧轧差交割、交交易复核、市市值重估、异异常报告、会会计处理等等。衍生产产品交易过过程中的文文件和录音音记录应当当统一纳入入档案系统统管理,由由职能部门门定期检查

23、查。”二二十七、第第二十八条条与第二十十九条之间间增加两条条:“银行业金金融机构应应当按照中中国银监会会的规定对对衍生产品品交易进行行清算,确确保履行交交割责任,规规范处理违违约及终止止事件,及及时识别并并控制操作作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按产品、交易对手等进行分类的管理信息完整、有效。”二二十八、第第三十二条条与第三十十三条之间间增加一条条:“银行业金金融机构应应当制定完完善针对衍衍生产品交交易合同等等相关法律律文本的评评估及管理理制度,至至少每年根根据交易对对手的情况况,对涉及及到的衍生生产品交易易合同文本本的效力、效效果进行评评估,加深深理解和掌

24、掌握,有效效防范法律律风险。”二二十九、第第三十四条条修改为:“银行业金金融机构内内审部门要要定期对衍衍生产品交交易业务风风险管理制制度的执行行情况进行行检查。对对于衍生产产品交易制制度和业务务的内审应应当具有以以下要素:(一一)确保配配备数量充充足且具备备相关经验验和技能的的内审人员员;(二二)建立内内审部门向向董事会的的独立报告告路线。”三三十、第三三十五条修修改为:“中国银监监会可以检检查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有关衍生生产品交易易业务的资资料和报表表、风险管管理制度、内内部控制制制度和业务务处理系统统是否与其其从事的衍衍生产品交交易业务种种类相适应应。”三三十一、第第三十八条条修改为:“银行

25、业金金融机构的的衍生产品品交易人员员(包括主主管、风险险管理人员员、分析师师、交易人人员等)、机机构违反本本办法的有有关规定违违规操作,造造成本机构构或者客户户重大损失失的,该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应当当对直接负负责的高级级管理人员员、主管人人员和直接接责任人给给予记过直直至开除的的纪律处分分;构成犯犯罪的,移移交司法机机关依法追追究刑事责责任。”三三十二、第第三十九条条修改为:“银行业金金融机构未未经批准擅擅自开办衍衍生产品交交易业务的的,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法的的规定进行行处罚。”三三十三、第第四十条修修改为:“银行业金金融机构未未按照本办办法或者中中国银监会会的要求报报送

26、有关报报表、资料料以及披露露衍生产品品交易情况况的,根据据其性质分分别按照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商业业银行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外资资银行管理理条例等等法律法规规及相关规规定,予以以处罚。”三三十四、第第四十一条条修改为:“对未能有有效执行衍衍生产品交交易风险管管理和内部部控制制度度的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可以暂暂停或终止止其衍生产产品交易资资格,并进进行经济处处罚。”三三十五、第第三章风风险管理与与第四章罚罚则之间间增加一章章产品营营销与后续续服务共共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在综

27、合考虑衍生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的基础上,对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一一)评估衍衍生产品的的风险及复复杂程度,对对衍生产品品进行相应应分类,并并至少每年年复核一次次其合理性性,进行动动态管理;(二二)根据客客户的业务务性质、衍衍生产品交交易经验等等评估其成成熟度,对对客户进行行相应分类类,并至少少每年复核核一次其合合理性,进进行动态管管理。第第四十五条条 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应当根据据客户适合合度评估结结果,与有有真实需求求背景的客客户进行与与其风险承承受能力相相适应的衍衍生产品交交易,并获获取由客户户提供的声声明、确认认函等能够够证明其真真实需求背背景的书面面材料,内内容包括但但不限于

28、:(一一)与衍生生产品交易易直接相关关的基础资资产或基础础负债的真真实性;(二二)客户进进行衍生产产品交易的的目的或目目标;(三三)是否存存在与本条条第一项确确认的基础础资产或基基础负债相相关的尚未未结清的衍衍生产品交交易敞口。第第四十六条条 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与客户交交易的衍生生产品的主主要风险特特征应当与与作为真实实需求背景景的基础资资产或基础础负债的主主要风险特特征具有合合理的相关关度,在营营销与交易易时应当首首先选择基基础的、简简单的、自自身具备定定价估值能能力的衍生生产品。第第四十七条条 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应当制定定完善衍生生产品销售售人员的内内部培训、资资格认定及及授权管理理制度,

29、加加强对销售售人员的持持续专业培培训和职业业操守教育育,及时跟跟进针对新新产品新业业务的培训训和资格认认定,并建建立严格的的管理制度度。通过资资格认定并并获得有效效授权的销销售人员方方可向客户户介绍、营营销衍生产产品。在向向客户介绍绍衍生产品品时,销售售人员应当当以适当的的方式向客客户明示其其已通过内内部资格认认定并获得得有效授权权。第第四十八条条 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应当以清清晰易懂、简简明扼要的的文字表述述向客户提提供衍生产产品介绍和和风险揭示示的书面资资料,相关关披露以单单独章节、明明白清晰的的方式呈现现,不得以以页边、页页底或脚注注以及小字字体等方式式说明,内内容包括但但不限于:(一一)

30、产品结结构及基本本交易条款款的完整介介绍和该产产品的完整整法律文本本;(二二)与产品品挂钩的指指数、收益益率或其他他参数的说说明;(三三)与交易易相关的主主要风险披披露;(四四)产品现现金流分析析、压力测测试、在一一定假设和和置信度之之下最差可可能情况的的模拟情景景分析与最最大现金流流亏损以及及该假设和和置信度的的合理性分分析;(五五)应当向向客户充分分揭示的其其他信息。第第四十九条条 在衍生生产品销售售过程中,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应当当客观公允允地陈述所所售衍生产产品的收益益与风险,不不得误导客客户对市场场的看法,不不得夸大产产品的优点点或缩小产产品的风险险,不得以以任何方式式向客户承承诺收益

31、。第第五十条 银行业金金融机构应应当充分尊尊重客户的的独立自主主决策,不不得将交易易衍生产品品作为与客客开展其他他业务的附附加条件。第第五十一条条 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应当建立立客户的信信用评级制制度,并结结合客户的的信用评级级、财务状状况、盈利利能力、净净资产水平平、现金流流量等因素素,确定相相关的信用用风险缓释释措施,限限制与一定定信用评级级以下客户户的衍生产产品交易。第第五十二条条 与客户户达成衍生生产品交易易之前,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应当当获取由客客户提供的的声明、确确认函等形形式的书面面材料,内内容包括但但不限于:(一一)客户进进行该笔衍衍生产品交交易的合规规性;(二二)衍生产产品交易合

32、合同、交易易指令等协协议文本的的签署人员员是否具备备有效的授授权;(三三)客户是是否已经完完全理解该该笔衍生产产品交易的的条款、相相关风险,以以及该笔交交易是否符符合第四十十五条第二二项确认的的交易目的的或目标;(四四)客户对对该笔衍生生产品交易易在第四十十八条第四四项所述的的最差可能能情况是否否具备足够够的承受能能力;(五五)需要由由客户声明明或确认的的其他事项项。第第五十三条条 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应当及时时向客户提提供已交易易的衍生产产品的市场场信息,定定期将与客客户交易的的衍生产品品的市值重重估结果以以评估报告告、风险提提示函等形形式,通过过信件、电电子邮件、传传真等可记记录的方式式向客

33、户书书面提供,并并确保相关关材料及时时送达客户户。当市场场出现较大大波动时,应应当适当提提高市值重重估的频率率,并及时时向客户书书面提供市市值重估的的结果。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应当当至少每年年对上述市市值重估的的频率和质质量进行评评估。第第五十四条条 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对于自身身不具备定定价估值能能力的衍生生产品交易易,应当向向报价方获获取关键的的估值参数数及相关信信息,并通通过信件、电电子邮件、传传真等可记记录的方式式向客户书书面提供此此类信息,以以提高衍生生产品市值值重估的透透明度。第第五十五条条 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应当针对对与客户交交易的衍生生产品业务务种类确定定科学合理理的利润目目标,制

34、定定科学合理理的考核评评价与长效效激励约束束机制,引引导相关部部门和人员员诚实守信信、合规操操作,不得得过度追求求盈利,不不得将与客客户交易衍衍生产品的的相关收益益与员工薪薪酬及其所所在部门的的利润目标标及考核激激励机制简简单挂钩。第第五十六条条 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应当制定定完善衍生生产品交易易业务的定定期后评价价制度,包包括对合规规销售、风风险控制、考考核激励机机制等内部部管理制度度的定期后后评价。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应当当通过实地地访问、电电子邮件、传传真、电话话录音等可可记录的方方式建立或或完善对客客户的定期期回访制度度,针对合合规销售与与风险揭示示等内容认认真听取客客户的意见见,并及时时

35、反馈。”三三十六、原原金融机机构衍生产产品交易业业务管理暂暂行办法中中的“金融机构构”全部修改改为“银行业金金融机构”。本本决定自公公布之日起起实施。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衍生生产品交易易业务管理理暂行办法法根据本本决定作相相应修改并并对条款顺顺序作相应应调整后,重重新公布。银行业金融融机构衍生生产品交易易业务管理理办法(根根据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第1001次主席席会议关关于修改金融机构构衍生产品品交易业务务管理暂行行办法的的决定修修订)第第一章总总则第第一条为为规范银行行业金融机机构衍生产产品业务,有有效控制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衍生生产品业务务风险,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银行业业监督管

36、理理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商业业银行法及及其他有关关法律法规规,制定本本办法。第第二条本本办法所称称银行业金金融机构是是指依法设设立的商业业银行、城城市信用合合作社、农农村信用合合作社等吸吸收公众存存款的金融融机构以及及政策性银银行。依法法设立的金金融资产管管理公司、信信托公司、企企业集团财财务公司、金金融租赁公公司,以及及经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以下下简称中国国银监会)批批准设立的的其他银行行业金融机机构从事衍衍生产品业业务,适用用本办法。第第三条本本办法所称称衍生产品品是一种金金融合约,其其价值取决决于一种或或多种基础础资产或指指数,合约约的基本种种类包括远远期、期货货、掉期(互

37、互换)和期期权。衍生生产品还包包括具有远远期、期货货、掉期(互互换)和期期权中一种种或多种特特征的混合合金融工具具。第第四条本本办法所称称银行业金金融机构衍衍生产品交交易业务按按照交易目目的分为两两类:(一一)套期保保值类衍生生产品交易易。即银行行业金融机机构主动发发起,为规规避自有资资产、负债债的信用风风险、市场场风险或流流动性风险险而进行的的衍生产品品交易。此此类交易需需符合套期期会计规定定,并划入入银行账户户管理。(二二)非套期期保值类衍衍生产品交交易。即除除套期保值值类以外的的衍生产品品交易。包包括由客户户发起,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为满满足客户需需求提供的的代客交易易和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

38、为对冲前前述交易相相关风险而而进行的交交易;银行行业金融机机构为承担担做市义务务持续提供供市场买、卖卖双边价格格,并按其其报价与其其他市场参参与者进行行的做市交交易;以及及银行业金金融机构主主动发起,运运用自有资资金,根据据对市场走走势的判断断,以获利利为目的进进行的自营营交易。此此类交易划划入交易账账户管理。第第五条 本本办法所称称客户是指指除金融机机构以外的的个人客户户和机构客客户。银行行业金融机机构向客户户销售的理理财产品若若具有衍生生产品性质质,其产品品设计、交交易、管理理适用本办办法,客户户准入以及及销售环节节适用中国国银监会关关于理财业业务的相关关规定。对对个人衍生生产品交易易的风

39、险评评估和销售售环节适用用个人理财财业务的相相关规定。第第六条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开办办衍生产品品交易业务务,应当经经中国银监监会批准,接接受中国银银监会的监监督与检查查。获获得衍生产产品交易业业务资格的的银行业金金融机构,应应当从事与与其自身风风险管理能能力相适应应的业务活活动。第第七条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从事事与外汇、商商品、能源源和股权有有关的衍生生产品交易易以及场内内衍生产品品交易,应应当具有中中国银监会会批准的衍衍生产品交交易业务资资格,并遵遵守国家外外汇管理及及其他相关关规定。第第二章市市场准入管管理第第八条 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开办办衍生产品品交易业务务的资格分分为以下两两类:(一一)

40、基础类类资格:只只能从事套套期保值类类衍生产品品交易;(二二)普通类类资格:除除基础类资资格可以从从事的衍生生产品交易易之外,还还可以从事事非套期保保值类衍生生产品交易易。根据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的风风险管理能能力,监管管部门可以以对其具体体的业务模模式、产品品种类等实实施差别化化资格管理理。第第九条 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申请请基础类资资格,应当当具备以下下条件:(一一)有健全全的衍生产产品交易风风险管理制制度和内部部控制制度度;(二二)具有接接受相关衍衍生产品交交易技能专专门培训半半年以上、从从事衍生产产品或相关关交易2年年以上的交交易人员至至少2名,相相关风险管管理人员至至少1名,风风险模型研

41、研究人员或或风险分析析人员至少少1名,熟熟悉套期会会计操作程程序和制度度规范的人人员至少11名,以上上人员均需需专岗专人人,相互不不得兼任,且且无不良记记录;(三三)有适当当的交易场场所和设备备;(四四)具有处处理法律事事务和负责责内控合规规检查的专专业部门及及相关专业业人员;(五五)满足中中国银监会会审慎监管管指标要求求;(六六)中国银银监会规定定的其他条条件。第第十条 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申请请普通类资资格,除具具备上述基基础类资格格条件以外外还需具备备以下条件件:(一一)完善的的衍生产品品交易前、中中、后台自自动联接的的业务处理理系统和实实时风险管管理系统;(二二)衍生产产品交易业业务主管

42、人人员应当具具备5年以以上直接参参与衍生产产品交易活活动或风险险管理的资资历,且无无不良记录录;(三三)严格的的业务分离离制度,确确保套期保保值类业务务与非套期期保值类业业务的市场场信息、风风险管理、损损益核算有有效隔离;(四四)完善的的市场风险险、操作风风险、信用用风险等风风险管理框框架;(五五)中国银银监会规定定的其他条条件。第第十一条外资银行行开办衍生生产品交易易业务,应应当向当地地监管机构构提交由授授权签字人人签署的申申请材料,经经审查同意意后,报中中国银监会会审批。外外商独资银银行、中外外合资银行行应当由总总行统一向向当地监管管机构提交交申请材料料;外国银银行拟在中中国境内两两家以上

43、分分行开办衍衍生产品交交易业务的的,应当由由其在华管管理行统一一向当地监监管机构提提交申请材材料,经审审查同意后后,报中国国银监会审审批。外外国银行分分行申请开开办衍生产产品交易业业务,应当当获得其总总行(地区区总部)的的正式授权权,其母国国应当具备备对衍生产产品交易业业务进行监监管的法律律框架,其其母国监管管当局应当当具备相应应的监管能能力。申申请开办衍衍生产品交交易业务的的外国银行行分行,如如果不具备备第九条或或第十条所所列条件,其其总行(地地区总部)应应当具备上上述条件。同同时该分行行还应当具具备以下条条件:(一一)其总行行(地区总总部)对该该分行从事事衍生产品品交易等方方面的正式式授权

44、对交交易品种和和限额作出出明确规定定;(二二)除总行行另有明确确规定外,该该分行的全全部衍生产产品交易统统一通过对对其授权的的总行(地地区总部)系系统进行实实时平盘,并并由其总行行(地区总总部)统一一进行平盘盘、敞口管管理和风险险控制。其其他由属地地监管的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应当当先向当地地监管机构构提交申请请材料,经经审查同意意后,报中中国银监会会审批;其其他由中国国银监会直直接监管的的银行业金金融机构直直接向中国国银监会提提交申请材材料,报中中国银监会会审批。第第十二条银行业金金融机构申申请开办衍衍生产品交交易业务,应应当向中国国银监会或或其派出机机构报送以以下文件和和资料(一一式三份):(

45、一一)开办衍衍生产品交交易业务的的申请报告告、可行性性报告及业业务计划书书或展业计计划;(二二)衍生产产品交易业业务内部管管理规章制制度;(三三)衍生产产品交易会会计制度;(四四)主管人人员和主要要交易人员员名单、履履历;(五五)衍生产产品交易风风险管理制制度,包括括但不限于于:风险敞敞口量化规规则或风险险限额授权权管理制度度;(六六)交易场场所、设备备和系统的的安全性和和稳定性测测试报告;(七七)中国银银监会要求求的其他文文件和资料料。外外国银行分分行申请开开办衍生产产品交易业业务,若不不具备第九九条或第十十条所列条条件,该分分行除报送送其总行(地地区总部)的的上述文件件和资料外外,同时还还

46、应当向所所在地银监监局报送以以下文件:(一一)其总行行(地区总总部)对该该分行从事事衍生产品品交易品种种和限额等等方面的正正式书面授授权文件;(二二)除其总总行另有明明确规定外外,其总行行(地区总总部)出具具的确保该该分行全部部衍生产品品交易通过过总行(地地区总部)交交易系统进进行实时平平盘,并由由其总行(地地区总部)负负责进行平平盘、敞口口管理和风风险控制的的承诺函。第第十三条银行业金金融机构提提交的衍生生产品交易易会计制度度,应当符符合我国有有关会计标标准。我国国未规定的的,应当符符合有关国国际标准。外外国银行分分行可以遵遵从其母国国/总行会会计标准。第第十四条银行业金金融机构按按本办法规规定提交的的交易场所所、设备和和系统的安安全性测试试报告,原原则上应当当由第三方方独立做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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