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权登记制度(毕业论文)36862149216.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论物权登记制度(毕业论文)36862149216.docx(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论文提纲一、 物权登记制制度的概述述。(一)物权权登记制度度概念(二)物权权登记的分分类l、总登记记与变更登登记 2、不动动产所有权权登记与他他项权登记记(三)物权权登记的法法律效力 1物权公公示效力。2物权变变动的根据据效力。3权利正正确性推定定效力。4.善意保保护效力。5警示效效力。二、物权登登记制度的的弊端(一)中国国物权登记记之现状(二)物权权登记现存存的弊端 1.登记的的法律依据据不统一2.登记机机关不统一一3.登记效效力未区分分物权变动动的原因4.绝对化化的登记要要件主义5.将登记记作为物权权移转合同同生效的要要件混淆了了物权变动动和债权变变动三、物权登登记制度的的完善(一)动产产
2、物权实行行自愿登记记和强制登登记相结合合的方法,自自由动产物物权登记由由公证机关关办理(二)不动动产物权登登记统一归归口于各级级政府法制制部门,严严格登记落落实物权法法定原则(三)制定定物权登登记法作作为物权权法的程程序法(四)统一一物权登记记机关(五)统一一物权登记记的信息公公示场所试论物权登登记制度内容摘要要:物权法法是规范范财产关系系的民事基基本法律,物物权理论政政治性、政政策性、专专业性都很很强。物权权登记是物物权法定的的基础,是是一切权利利的出发点点,在中国国市场经济济大潮中,物权法法对于定定分止争、发发挥物的效效用、促进进产权明晰晰、公平竞竞争的市场场经济秩序序具有特别别重要的意意
3、义。物权权登记可以以界定为国国家依法委委托特定职职能机构按按照当事人人的申请对对于当事人人的物权状状况决定进进行记载 或不予记记载的行为为过程,以以及这种记记载或不记记载发生特特定法律效效力的事实实状态。登登记具有公公信力,包包括登记推推定力和不不动产善意意取得效力力。登记可可以明确和和宣示权属属,实现国国家治理,保护合理理信赖,降降低信息成成本。物权权登记至关关重要,物物权法认认可和巩固固了物权登登记制度,确确立了不动动产物权登登记生效的的公示原则则,同时对对现实中不不可穷尽的的物以国家家所有可以以不登记作作为兜底保保护。关键词: 物权登登记、概念念、登记的的效力、登登记机关一、物权登登记制
4、度的的概述(一)物权权登记制度度概念物权登记制制度通常是是指不动产产登记制度度,是物权权公示制度度的一种,是规定不不动产物权权变动的公公示方法及及效力的法法律制度。具具体来说,物权登记记是指申请请人向国家家专门机关关申请,由由国家专门门机关将不不动产物权权变动的各各种情况记记载在国家家规制的专专门登记薄薄册上的一一种的制度度。事实或或行为是其其产生的原原因。(二)物权权登记的分分类1总登记记与变更登登记 根据登记机机关进行登登记的目的的可划分为为总登记与与变更登记记。总登记记又称静态态登记,指指不动产登登记机关为为设立、更更换不动产产物权证书书,建立或或健全不动动产物权管管理秩序,在对某种种不
5、动产物物权进行普普遍清理、清清查的基础础上进行的的全面登记记。变动登登记又称动动态登记,指不动产产物权登记记机关日常常进行的就就不动产物物权设立、变变更、消灭灭等事项进进行的登记记。 2不动动产所有权权登记与他他项权登记记根据登记的的性质可划划分为所有有权登记与与他项权登登记。不动动产所有权权登记包括括物权的来来源及取得得时间、物物权演变及及土地和其其附着物的的面积、结结构、用途途、坐落、图图形等现状状及相关权权利事项登登记,涉及及物权的各各项情况。不不动产他项项权登记包包括使用权权登记、抵抵押权登记记以及采矿矿权、特许许取水权、林林木采伐权权等准物权权登记。另另外根据不不同的标准准,还可将将
6、物权登记记分为初始始登记、转转移登记、更更正登记、涂涂销登记、本本登记、预预登记、实实体权利登登记和程序序权利登记记等。(三)物权权登记的法法律效力 物权登记的的法律效力力,是指物物权经登记记后在法律律上所体现现的效果,亦即对社社会所产生生具有法律律意义上的的实际效果果。它是整整个物权登登记制度的的核心。1物权公公示效力。物物权的任何何变动均应应进行公示示。动产物物权的公示示手段是交交付,而不不动产物权权的公示手手段是登记记,这乃是是财产法的的基本规则则,所以登登记首先发发挥着向社社会展示当当事人的物物权变动的的公示作用用。2物权变变动的根据据效力。对对我国民事事司法部门门所确定的的原则来说说
7、,登记作作为物权公公示手段的的作用则更更加重要。因因为登记在在这里不但但发挥着针针对第三人人的公示对对抗作用,而而且还同时时发挥着决决定当事人人的不动产产物权能否否按照当事事人的意愿愿设立,变变更与废止止的作用。登登记的对抗抗第三人的的效力是登登记的消极极作用,而而登记对物物权变动的的决定效力力是它的积积极作用,而而且这是实实质之主义义登记制度度的最重要要的作用可可以说登记记在这里实实际上成为为设立、变变更与废止止不动产物物权的根据据。因此公公示在此虽虽然只是一一个形式要要件,但它它却对当事事人的实体体权利有决决定效力。3权利正正确性推定定效力。权权利正确性性推定效力力,指的是是以不动产产登记
8、簿所所记载的当当事人的权权利内容为为正确不动动产权利的的效力。不不动产登记记之物权应应该与实际际的不动产产物权一致致,这是正正常的不动动产秩序的的基本要求求。但是也也不可否认认,在当事事人有过错错或者登记记机关有过过错时,不不动产登记记簿上记载载的权利与与当事人的的实际权利利并一不致致。但无论论是权利人人、相对人人的过错,或或是不动产产登记机关关的过错,登登记对任意意第三人说说都应该是是正确的登登记,登记记的权利与与权利人实实际权利都都应该是一一致的。这这是因为,对对第三人来来说,登记记是国家专专门机关所所为之行为为,当然也也就是最具具有社会公公信力的事事实。这一一规定在法法律规定上上称之为“
9、法律推定定”。我国在民民事立法与与司法实践践中是承认认权利确定定性效力的的,如最高高人民法院院关于适适用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担保法法若干问问题的解释释第九十十条规定:以担保保法第三十十四条第一一款所列财财产一并抵抵押的,抵抵押财产的的范围应当当以登记的的财产为准准。抵押财财产的价值值在抵押权权实现时予予以确定。第六十十一条规定定:抵押押登记记载载的内容与与抵押合同同约定的内内容不一致致的,以登登记记载的的内容为准准。但是登记物物权推定正正确的效力力依法理不不应及于对对登记物权权有过错的的权利人,以以及恶意第第三人。对对因权利人人自己的过过错而为的的错误登记记,法律允允许经利害害关系人申申请而改正
10、正,对因登登记机关误误登记而出出现的错误误登记,法法律也允许许经利害关关系人申请请而改正,或或者允许登登记机关自自己改正之之。恶意第第三人明知知登记错误误而为的法法律行为不不生效。可可见,登记记权利的正正确性推定定,效力只只及于善意意第三人,这这是该原则则的相对性性。4. 善意意保护效力力。登记对对不动产物物权的善意意取得人的的利益至为为重要。法法律就是为为了保护善善意第三人人,才将不不动产登记记簿记载之之权利视为为真实,赋赋予其社会会之公信力力。从而在在信赖登记记的善意第第三人取得得登记的不不动产物权权时,其正正当权利不不会因为有有错误的登登记而被追追夺,因此此一种客观观公正的社社会交易秩秩
11、序才能得得到维护。若若登记无此此效力,那那么善意第第三人则在在每次交易易时都有义义务检查其其前手的权权利的正确确性,否则则就要因为为其检查不不周而承担担危险。很很明显,这这一要求对对善意第三三人是不公公平的。因因为登记本本身具有社社会客观公公信力,对对善意第三三人提出这这一要求也也是不必要要的。5警示效效力。登记记的主要任任务之一是是反映物权权的详细法法律信息,并并在法律许许可的范围围内将其提提供给社会会,为市场场交易服务务。登记提提供给社会会的法律信信息为全面面的信息,当当然可能既既包括对利利害关系人人有利的内内容,也可可能包括对对其不利的的内容。这这样作的目目的,是让让社会尤其其是物权取取
12、得人了解解该物的全全面情况,然然后自己决决定是否进进行有关的的法律行为为。这一点点在抵押制制度中显得得非常重要要。依据民民事权利意意思自治的的原则,法法律对抵押押权人对自自己是否成成为抵押人人以及成为为第几顺位位的抵押权权人的事宜宜无权做出出禁止性规规定;那么么如果在抵抵押物之上上如果已经经存在着顺顺位优先的的抵押权,或或者顺位优优先的其它它物权如用用益物权时时,抵押权权人权利的的取得要么么实现困难难,要么很很不经济。但但是如果物物权已经给给抵押权取取得人提供供了足够的的警示,使使其了解了了设立后序序顺位抵押押权的风险险,这就为为其判断形形势并做出出决定提供供了充分而而有力的帮帮助。登记记的警
13、示效效力的作用用就在于此此。由此看来,我我国担保法法第35条条的规定显显然是有缺缺陷的。该该条第1 款规定:“抵押人所所担保的债债权不得超超出其抵押押物的价值值。”第2 款款规定:“财产抵押押后,该财财产的价值值大于所担担保的债权权的余额部部分,可以以再次抵押押,但不得得超出其余余额部分。”这一规定虽然提高了抵押的安全性,但是却过份僵硬,在实践中运用的难度较大。因此,(1)登记已经为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提供了足够的警示,尤其是抵押顺位的登记使权利取得人完全能够对自己的权利地位有明确的了解。依意思自治原则,是否设立后顺位的抵押权应当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2)抵押只是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担保而不是代替债
14、务履行,债务人应首先履行其义务。当优先顺位的抵押权因债务人履行义务而获得清偿时,后顺位的抵押权人的权利,即使是超过了抵押物的价值也是有可能获得清偿的。(3)后顺位的抵押权人的权利仍然比不享有抵押权的一般债权人优先。(4)根据实践的经验我们可以得知,不动产尤其是地产具有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自然增值的特点,这一点已经成为一种规律性的现象,因此,超出抵押标的现有价值的抵押权,也会因这一特点而获得实现的机会。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即使是后顺位的抵押权,即使债权超出优先顺位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因有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保护,抵押权人的法律地位仍然比不享有抵押权人优越,他们获得清偿的机会仍然存在,因此设立这
15、种抵押权完全合乎法理,而且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因此在法律依照不动产登记能够建立正常的抵押顺位时,依法僵硬地限制多重抵押的价值并否定上述后顺位的抵押权的作法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妥当的。二、物权登登记制度的的弊端(一)中国国物权登记记之现状我国目前的的物权登记记机关是“多头执政政”,行政机机关各自执执法,各有有各的管辖辖范围,更更加之行政政机关实行行层层领导导的机制,人人为的因素素很多,物物权登记很很不严肃,很很不规范,登记成立立的时间难难以准确界界定,登记记冲突时有有发生,且且依据的法法律、法规规或部门规规定也是不不同的,由由此造成的的弊端甚多多。在现实生活活中,物权权的登记机机关是
16、分别别行使不同同权力的各各行政机关关,登记机机关各自为为政,各执执各的法,权权力划分不不清,相互互掣肘,互互相扯皮,或或受利益驱驱动乱设登登记机构,人人为地将登登记程序复复杂化,故故意增加登登记难度借借以收取名名目繁多的的登记费用用等等。目目前我国现现有的登记记制度很不不完善,由由于缺乏登登记的基本本的法律规规定,缺乏乏对登记的的程序,登登记机关及及其职权,登登记申请人人、登记请请求权、登登记的事项项、登记的的类型、登登记的效力力、登记机机关的责任任等作出详详尽的规定定,登记机机关所从事事的登记活活动在很大大程度上处处于无法可可依的混乱乱状态。由由于登记的的目的和职职责不明确确,登记制制度不统
17、一一,登记信信息不能完完全公开,登登记错误时时常发生,各各项登记之之间经常发发生冲突和和矛盾,物物权的登记记所有人和和实际所有有人往往不不相符形式式和实质相相脱离,档档案记录与与实际拥有有不相吻合合名不符实实,如此等等等问题颇颇多,且非非常突出。法律应当服服务于经济济基础,适适应于客观观实际需要要,物权登登记应当是是手段而不不是目的,应应当服务于于经济流转转和公平交交易的需要要。鼓励交交易是我国国合同法法的一项项重要原则则,登记制制度现存的的问题极不不利于交易易安全和交交易活跃与与繁荣。物物权登记制制度现存的的弊端如不不可服,必必将制约和和反作用于于市场经济济。同时,意意思自治是是民法的一一项
18、根本原原则,当事事人意思自自治是民事事活动应当当遵循的基基本规则,物物权登记作作为物权转转移的标志志是对当事事人意思表表示自由的的一种干预预,这种干干预应以必必要为限度度,而不应应当本末倒倒置。(二)物权权登记现存存的弊端 现行物权登登记存在的的问题很多多,极不利利于物权公公示效力之之发挥,在在一定程度度上对物权权法定构成成不利之影影响,弊端端如下:1. 登记记的法律依依据不统一一我国不动产产物权登记记的法律依依据主要是是单行民事事法律、法法规,如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房地地产管理法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土地地管理法及及国家土地地管理局颁颁行的土土地登记规规则、城城镇国有土土地使用权权出让和转转让
19、暂行条条例等等等,政出多多门。物权法第第九条规定定:“不动产物物权的设立立、变更、转转让和消灭灭,经依法法登记,发发生效力;未经登记记,不发生生效力。”表明我国国采用登记记生效主义义,但具体体登记工作作如何进行行并未作出出规定,只只是规定国国家对不动动产实行统统一登记制制度,统一一登记的范范围、登记记机构和登登记办法,由由法律、行行政法规规规定。而目目前,物物权法已已经生效实实施,物权权登记仍未未启动,物物权登记不不得不沿用用原有的规规定,登记记法律依据据不统一的的局面仍然然存在。2. 登记记机关不统统一动产物权的的登记呈现现的状况是是各自为政政,车辆归归各级公安安机关的车车辆管理所所登记管理
20、理,但因公公安机关警警力有限有有些地方公公安机关就就授权让车车辆拥有单单位代为登登记,这样样实际中造造成的混乱乱屡见不鲜鲜。船泊和和航空器登登记也同样样存在问题题,其它动动产物权登登记同样存存在类似的的问题。不动产方面面,根据不不动产物权权类型的不不同,我国国的不动产产物权登记记分为土地地物权登记记、房屋物物权登记、矿矿产物权登登记、水权权登记、渔渔权登记和和林权登记记,相应地地,我国不不动产物权权登记的机机关也有六六家之多,分分别是国土土管理机关关、房产管管理机关、矿矿产管理机机关、水行行政管理机机关、渔政政管理机关关以及林业业管理机关关。登记机机关不统一一损害了登登记制度的的基础权威威。3
21、. 登记记效力未区区分物权变变动的原因因我国现行法法律不区别别不动产物物权变动的的原因,一一律规定非非经登记不不生物权变变动的效力力。如19990年城城市房屋产产权产籍管管理暂行办办法第118条规定定,凡未按按照本办法法申请并办办理房屋产产权登记的的,其房屋屋产权的取取得、移转转、变更和和他项权利利的设定,均均为无效。这这一规定,是是与我国继继承法的的规定明显显相违的。按按照我国继继承法第第二条的规规定,继承承人从被继继承人死亡亡时起即取取得被继承承人遗产房房屋的所有有权,而不不是继承人人于房管部部门进行变变更登记后后才取得遗遗产房屋的的所有权。又又如,19987年的的城镇房房屋所有权权登记暂
22、行行办法第第10条规规定:“新建房屋屋,应于竣竣工后三个个月内申请请办理所有有权登记”。如果建建房人在办办理登记后后才能新建建房屋的所所有权,那那么在这三三个月内新新建房屋的的所有权归归谁所有,就就很难作出出合理的解解释了。4. 绝对对化的登记记要件主义义对于不动产产物权登记记的效力,我我国立法采采纳登记要要件主义,但但如何进行行登记,登登记的程序序和登记的的主体、客客体、范围围、效力等等等未作具具体规定。11983年年的城市市私有房屋屋管理条例例、19987年城城乡建设环环境保护部部制订的城城镇房屋所所有权登记记暂行办法法、土土地管理法法,以及及土地管管理法实施施细则等等对不动产产物权登记记
23、作了相应应的规定。我我国学者的的一般看法法,不动产产所有权的的取得、消消灭和变更更,非经登登记,不能能产生法律律效力。我我国司法审审判实践对对不动产物物权特别是是房屋所有有权的确认认原则上也也以登记为为准。我国国现行立法法也完全采采纳了登记记要件主义义。登记要要件主义立立法,有利利于保护原原所有人的的利益,并并因增强登登记效力而而有利于强强化国家对对不动产的的管理。但但是,绝对对适用此原原则又难免免存在不合合理现象。在在房屋买卖卖中,如果果将登记要要件主义绝绝对化,对对因各种原原因未登记记的交易一一概宣布无无效,就会会产生诸如如不利于保保护善意一一方当事人人、冲击现现有财产秩秩序等问题题的出现
24、。5. 将登登记作为物物权移转合合同生效的的要件混淆淆了物权变变动和债权权变动我国担保保法第441条规定定:“抵押合同同自抵押登登记之日起起生效”。根据此此条规定,不不动产抵押押合同必须须登记才能能生效。同同样,我国国现行行政政法规和司司法解释还还规定房屋屋买卖合同同须经登记记方能生效效,19990年最高高人民法院院关于私私房买卖的的一般应以以产权转移移登记为准准的复函规规定:“签订房屋屋买卖协议议以后,提提出解除买买卖协议,末末办理产权权转移登记记手续,应应认为该民民事法律行行为依法尚尚未成立。一一方翻悔是是允许的”。我国目目前的不动动产登记机机关多达四四十多个,而而且其他依依据的法律律各异
25、。这这种状况显显然不符合合国际惯用用规则,亦亦有悖于法法理。我国国长期将不不动产物权权登记视为为行政管理理之手段,有有关不动产产权利登记记制度的规规定较为混混乱,故实实有加以研研究的必要要。三、物权登登记制度的的完善为了发挥物物权公示效效力和物权权法定的基基本要求,应应当完善物物权登记制制度,极有有必要对物物权登记作作出明确规规定和要求求,建立起起统一的登登记体系,严严格登记秩秩序,依法法设立和变变更物权登登记,从而而使物权登登记走向健健康发展的的道路,能能够服务于于经济建设设,促进市市场经济繁繁荣,适应应经济发展展需要。通通过行政立立法解决物物权登记不不统一问题题,克服物物权登记目目前存在的
26、的混乱局面面,规范物物权登记行行政行为,从从而使物权权登记秩序序得以根本本扭转,使使登记制度度适应物权权登记之需需要。(一)动产产物权实行行自愿登记记和强制登登记相结合合的方法,自自由动产物物权登记由由公证机关关办理对于法律、法法规要求必必须进行物物权登记的的动产,实实行强制登登记,不登登记不享有有合法权属属,严格登登记程序,明明确登记机机关的职责责和权限,各各行政职能能部门各司司其职,各各自依法履履行登记监监控职责,对对登记错误误和失误实实行过错责责任追究,确确立登记过过错行政追追究制度和和民事赔偿偿制度,严严格落实物物权法第第二十一条条确立的物物权登记损损害赔偿制制度,使动动产物权登登记适
27、应流流通需要。对对于除此之之外的法律律、法规没没有要求必必须登记的的动产物推推行自愿登登记,物权权拥有人具具有选择权权,当事人人意思自治治,由其自自主选择是是否登记。但但各地必须须有此类动动产物权登登记机构,统统一归口于于公证机关关,这样设设置完全符符合自愿登登记的内在在要求。如如此,动产产物权的登登记即可秩秩序井然,呈呈现出宽严严相济;自自愿登记与与强制登记记相结合;活而不乱乱严而不死死的依法而而治的局面面。(二)不动动产物权登登记统一归归口于各级级政府法制制部门,严严格登记落落实物权法法定原则经不动产权权利人申请请,国家相相关职能部部门将申请请人的不动动产物权的的事项记载载于不动产产登记簿
28、,是是权利人对对不动产物物权的设定定、移转在在专门的登登记机关依依据法定的的程序进行行的登记。登登记的功能能主要体现现在以下几几个方面:(1)物物权公示效效力;(22)界定和和保护产权权;(3)维维护交易安安全;(44)提高物物的利用效效率;(55)物权变变动的根据据效力。由统一的行行政机关承承担登记工工作,改变变现行的登登记机构多多头执政的的局面。鉴鉴于行政机机关从中央央到地方各各级人民政政府均已建建立起法制制机构,且且不动产物物权登记的的特殊性要要求,笔者者认为应将将不动产物物权登记统统一归口于于不动产所所在地县级级人民政府府法制部门门,并结合合政务公开开的实践作作法,推行行窗口政务务行政
29、大厅厅登记,对对不动产物物权登记公公开,物权权公示。由由此,建立立起统一有有效的登记记体系,信信息公开便便于查询,充充分发挥物物之效能。(三)制定定物权登登记法作作为物权权法的程程序法基于物权登登记的重要要性的现实实中物权登登记的不规规范现象,极极有必要对对物权登记记作出统一一规定,物物权法是是民事基本本法律,物物权登记则则是实现实实体权利的的程序要件件,应另行行制定一部部物权登登记法作作为物权权法的程程序法,就就象民法法和民民事诉讼法法;刑刑法和刑刑事诉讼法法;行行政法和和行政诉诉讼法一一样。从物物权登记入入手,规制制物权法定定和物之流流通各各环环节之行为为,对物权权登记,包包括动产和和不动
30、产在在内,均予予以规定,对对登记的程程序,登记记机关及其其职权,登登记申请人人、登记请请求权、登登记的事项项、登记的的类型、登登记的效力力、登记机机关的责任任等作出详详细的规定定,制定一一部统一的的物权登登记法作作为物权权法的程程序法。物物权法在在制定时也也考虑到时时物权登记记问题,对对此已作出出原则规定定,物权权法第十十条规定:“不动产登登记,由不不动产所在在地的登记记机构办理理。国家对对不动产实实行统一登登记制度。统统一登记的的范围、登登记机构和和登记办法法,由法律律、行政法法规规定。”这是制定物权登记法的基础和依据,鉴于物权登记的重要性和实践中物权登记存在的弊端,制定一部统一的物权登记法
31、极有必要。制定物权登记法,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组成、登记工作人员的资格,以及登记程序等,从程序上完善物权登记制度。(四)统一一物权登记记机关物权登记,是是维系现代代财产秩序序非常重要要的一环,具具有技术性性、专业性性的特点,只只有由专门门机关专司司其职,才才能收到事事半功倍的的效果。由由政府法制制部门统一一归口管理理物权登记记事务,代代表本级人人民政府行行使物权管管理行政权权,对动产产和不动产产按照法律律规定的要要求和要件件具体实施施物权监督督管理,在在各级政府府法制部门门内设立专专门的不动动产物权登登记机关,统统一管辖不不动产物权权登记工作作。对动产产物权之登登记实行当当事人自愿愿
32、原则,由由各地公证证部门依法法办理。凡凡经登记备备案由县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发给给相应证书书,如:国国有土地使使用证、集集体土地所所有证、集集体土地建建设用地使使用证、房房屋所有权权证、房房屋共有权权证、房房屋他项权权证、房房地产权证证、房房地产共有有权证、房房地产他项项权证或或其它相应应的证书,以以此作为权权利人营业业凭证,并并受到法律律保护。(五)统一一物权登记记的信息公公示场所物权登记公公示的目的的是为社会会公众展示示物权登记记内容的状状况,以保保障交易安安全。由登登记机关设设置统一的的可供查阅阅的物权登登记内容的的公示场所所和查阅方方法,以便便及时准确确和全面地地为交易市市场提供有有关物
33、权登登记的信息息。结合各级政政府推行政政务公开的的机制和推推行审批大大厅窗口工工作经验,物物权登记信信息应归入入政务公开开信息查询询之列,应应由物权登登记管理机机构根据物物权登记法法的具体体规定,公公示不动产产物权登记记信息和依依法应当分分开的动产产物权登记记信息,以以方便查询询。同时也也有利于执执法机关执执行公务,维维护社会秩秩序和纠察察物权登记记及变动方方面的违法法行为,对对于司法机机关依法查查封、扣押押之不动产产,根据法法律规定予予以协助执执行,随之之物权变动动及受限之之信息亦应应公开,从从而适应物物权法定之之客观要求求,彰显法法律为透明明物权关系系而采取的的强制性措措施,通过过为社会提
34、提供了解物物的归属地地以及物之之上所存在在的其他支支配权的明明确途径面面实现保护护交易安全全之目的。物权登记制制度是确定定物权主体体及合法权权属的前提提和基础,是物权法法定的必然然要求,物物权登记是是保护财产产权的必要要行政手段段。物权登登记属于公公法范畴之之行为,属属于行政法法领域,物物权登记是是国家行政政机关行使使行政权的的体现,是是对私法行行为的必要要干预和监监督,运用用行政法调调整物权登登记行为完完全有必要要,更是形形式的需要要。参考文献1最最高人民法法院给黑龙龙江省高级级人民法院院关于房管管二所与哈哈铁办事处处房屋买卖卖争议的批批复,载载司法文文件选编11990年年第10期期。2梁慧
35、慧星、陈华华彬著:物物权法,法法律出版社社20033年版.3姜明明安著:行行政法与行行政诉讼法法,北京京大学出版版社20003年版.4尹田田著:物物权法理论论评析与思思考,中中国人民大大学出版社社20044年8月第第1版.5孙礼礼海著: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担保保法释义,法法律出版社社19966年版.6全国国人大常委委会办公厅厅研究室经经济室编:合同法法中国民民主法制出出版社19996年版版.7申卫卫星:清清华大学法法学院物权权法教学讲讲授课件22004年年版.8孙宪宪忠著:论论不动产物物权登记,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 .9王利利明:物物权行为若若干问题探探讨,中中国法学11997年年第3期.10梁梁晓明:论论不动产物物权登记,法法学论文22006年年第6期.11史史尚宽:物物权法论,第第255-256页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