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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为为了加强农农业机械安安全监督管管理,预防防和减少农农业机械事事故,保障障人民生命命和财产安安全,制定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在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境内从事农农业机械的的生产、销销售、维修修、使用操操作以及安安全监督管管理等活动动,应当遵遵守本条例例。本条例所称称农业机械械,是指用用于农业生生产及其产产品初加工工等相关农农事活动的的机械、设设备。第三条农农业机械安安全监督管管理应当遵遵循以人为为本、预防防事故、保保障安全、促促进发展的的原则。第四条县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应应当加强对对农业机械械安全监督督管理工作作的领导,完完善农业机机械安全监监督管理体体系,增加
2、加对农民购购买农业机机械的补贴贴,保障农农业机械安安全的财政政投入,建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安全生产责责任制。第五条国国务院有关关部门和地地方各级人人民政府、有有关部门应应当加强农农业机械安安全法律、法法规、标准准和知识的的宣传教育育。农业生产经经营组织、农农业机械所所有人应当当对农业机机械操作人人员及相关关人员进行行农业机械械安全使用用教育,提提高其安全全意识。第六条国国家鼓励和和支持开发发、生产、推推广、应用用先进适用用、安全可可靠、节能能环保的农农业机械,建建立健全农农业机械安安全技术标标准和安全全操作规程程。第七条国国家鼓励农农业机械操操作人员、维维修技术人人员参加职职业技能培培训和依法法
3、成立安全全互助组织织,提高农农业机械安安全操作水水平。第八条国国家建立落落后农业机机械淘汰制制度和危及及人身财产产安全的农农业机械报报废制度,并并对淘汰和和报废的农农业机械依依法实行回回收。第九条国国务院农业业机械化主主管部门、工工业主管部部门、质量量监督部门门和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部门等有关关部门依照照本条例和和国务院规规定的职责责,负责农农业机械安安全监督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政政府农业机机械化主管管部门、工工业主管部部门和县级级以上地方方质量监督督部门、工工商行政管管理部门等等有关部门门按照各自自职责,负负责本行政政区域的农农业机械安安全监督管管理工作。第二章生生产、销售售和维修第十
4、条国国务院工业业主管部门门负责制定定并组织实实施农业机机械工业产产业政策和和有关规划划。国务院标准准化主管部部门负责制制定发布农农业机械安安全技术国国家标准,并并根据实际际情况及时时修订。农农业机械安安全技术标标准是强制制执行的标标准。第十一条农业机械械生产者应应当依据农农业机械工工业产业政政策和有关关规划,按按照农业机机械安全技技术标准组组织生产,并并建立健全全质量保障障控制体系系。对依法实行行工业产品品生产许可可证管理的的农业机械械,其生产产者应当取取得相应资资质,并按按照许可的的范围和条条件组织生生产。第十二条农业机械械生产者应应当按照农农业机械安安全技术标标准对生产产的农业机机械进行检
5、检验;农业业机械经检检验合格并并附具详尽尽的安全操操作说明书书和标注安安全警示标标志后,方方可出厂销销售;依法法必须进行认认证的农业业机械,在在出厂前应应当标注认认证标志。上道路行驶驶的拖拉机机,依法必必须经过认认证的,在在出厂前应应当标注认认证标志,并并符合机动动车国家安安全技术标标准。农业机械生生产者应当当建立产品品出厂记录录制度,如如实记录农农业机械的的名称、规规格、数量量、生产日日期、生产产批号、检检验合格证证号、购货货者名称及及联系方式式、销售日日期等内容容。出厂记记录保存期期限不得少于于3年。第十三条进口的农农业机械应应当符合我我国农业机机械安全技技术标准,并并依法由出出入境检验验
6、检疫机构构检验合格格。依法必必须进行认认证的农业业机械,还还应当由出出入境检验验检疫机构构进行入境境验证。第十四条农业机械械销售者对对购进的农农业机械应应当查验产产品合格证证明。对依依法实行工工业产品生生产许可证证管理、依依法必须进进行认证的的农业机械械,还应当当验明相应应的证明文文件或者标标志。农业机械销销售者应当当建立销售售记录制度度,如实记记录农业机机械的名称称、规格、生生产批号、供供货者名称称及联系方方式、销售售流向等内内容。销售售记录保存存期限不得得少于3年年。农业机械销销售者应当当向购买者者说明农业业机械操作作方法和安安全注意事事项,并依依法开具销销售发票。第十五条农业机械械生产者
7、、销销售者应当当建立健全全农业机械械销售服务务体系,依依法承担产产品质量责责任。第十六条农业机械械生产者、销销售者发现现其生产、销销售的农业业机械存在在设计、制制造等缺陷陷,可能对对人身财产产安全造成成损害的,应应当立即停停止生产、销销售,及时时报告当地地质量监督督部门、工工商行政管理理部门,通通知农业机机械使用者者停止使用用。农业机机械生产者者应当及时时召回存在在设计、制制造等缺陷陷的农业机机械。农业机械生生产者、销销售者不履履行本条第第一款义务务的,质量量监督部门门、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部门可以责责令生产者者召回农业业机械,责责令销售者者停止销售售农业机械械。第十七条禁止生产产、销售下下列农业
8、机机械:(一)不符符合农业机机械安全技技术标准的的;(二)依法法实行工业业产品生产产许可证管管理而未取取得许可证证的;(三)依法法必须进行行认证而未未经认证的的;(四)利用用残次零配配件或者报报废农业机机械的发动动机、方向向机、变速速器、车架架等部件拼拼装的;(五)国家家明令淘汰汰的。第十八条从事农业业机械维修修经营,应应当有必要要的维修场场地,有必必要的维修修设施、设设备和检测测仪器,有有相应的维维修技术人人员,有安安全防护和和环境保护护措施,取取得相应的的维修技术术合格证书,并依法法办理工商商登记手续续。申请农业机机械维修技技术合格证证书,应当当向当地县县级人民政政府农业机机械化主管管部门
9、提交交下列材料料:(一)农业业机械维修修业务申请请表;(二)申请请人身份证证明、企业业名称预先先核准通知知书;(三)维修修场所使用用证明;(四)主要要维修设施施、设备和和检测仪器器清单;(五)主要要维修技术术人员的国国家职业资资格证书。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门应当自收收到申请之之日起200个工作日日内,对符符合条件的的,核发维维修技术合合格证书;对不符合合条件的,书书面通知申申请人并说说明理由。维修技术合合格证书有有效期为33年;有效效期满需要要继续从事事农业机械械维修的,应应当在有效效期满前申申请续展。第十九条农业机械械维修经营营者应当遵遵守国家有有关维修质质量安全技技术规范和和维修质量量保证
10、期的的规定,确确保维修质质量。从事农业机机械维修不不得有下列列行为:(一)使用用不符合农农业机械安安全技术标标准的零配配件;(二)拼装装、改装农农业机械整整机;(三)承揽揽维修已经经达到报废废条件的农农业机械;(四)法律律、法规和和国务院农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门规定的其其他禁止性性行为。第三章使使用操作第二十条农业机械械操作人员员可以参加加农业机械械操作人员员的技能培培训,可以以向有关农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门、人力资资源和社会会保障部门门申请职业业技能鉴定定,获取相相应等级的的国家职业业资格证书书。第二十一条条拖拉机机、联合收收割机投入入使用前,其其所有人应应当按照国国务院农业业机械化主主管部
11、门的的规定,持持本人身份份证明和机机具来源证证明,向所所在地县级级人民政府府农业机械械化主管部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拉机、联合合收割机经经安全检验验合格的,农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门应当在22个工作日日内予以登登记并核发发相应的证证书和牌照照。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使用期间间登记事项项发生变更更的,其所所有人应当当按照国务务院农业机机械化主管管部门的规规定申请变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条拖拉机机、联合收收割机操作作人员经过过培训后,应应当按照国国务院农业业机械化主主管部门的的规定,参参加县级人人民政府农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门组织的考考试。考试试合格的,农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在2个工作作日内核发发相
12、应的操操作证件。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操作证件件有效期为为6年;有有效期满,拖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操作人员员可以向原原发证机关关申请续展展。未满118周岁不不得操作拖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操作人人员年满770周岁的的,县级人民政政府农业机机械化主管管部门应当当注销其操操作证件。第二十三条条拖拉机机、联合收收割机应当当悬挂牌照照。拖拉机机上道路行行驶,联合合收割机因因转场作业业、维修、安安全检验等等需要转移移的,其操操作人员应应当携带操操作证件。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操作人员员不得有下下列行为:(一)操作作与本人操操作证件规规定不相符符的拖拉机机、联合收收割机;(二)操作作未按照规规定登记、
13、检检验或者检检验不合格格、安全设设施不全、机机件失效的的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三)使用用国家管制制的精神药药品、麻醉醉品后操作作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四)患有有妨碍安全全操作的疾疾病操作拖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五)国务务院农业机机械化主管管部门规定定的其他禁禁止行为。禁止使用拖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违反规定定载人。第二十四条条农业机机械操作人人员作业前前,应当对对农业机械械进行安全全查验;作作业时,应应当遵守国国务院农业业机械化主主管部门和和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人民政政府农业机机械化主管管部门制定定的安全操操作规程。第四章事事故处理第二十五条条县级以以上地方人人民政府农农业机械化
14、化主管部门门负责农业业机械事故故责任的认认定和调解解处理。本条例所称称农业机械械事故,是是指农业机机械在作业业或者转移移等过程中中造成人身身伤亡、财财产损失的的事件。农业机械在在道路上发发生的交通通事故,由由公安机关关交通管理理部门依照照道路交通通安全法律律、法规处处理;拖拉拉机在道路路以外通行行时发生的的事故,公公安机关交交通管理部部门接到报报案的,参参照道路交交通安全法律律、法规处处理。农业业机械事故故造成公路路及其附属属设施损坏坏的,由交交通主管部部门依照公公路法律、法法规处理。第二十六条条在道路路以外发生生的农业机机械事故,操操作人员和和现场其他他人员应当当立即停止止作业或者者停止农业
15、业机械的转转移,保护护现场,造造成人员伤伤害的,应应当向事故故发生地农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报告;造造成人员死死亡的,还还应当向事事故发生地地公安机关关报告。造造成人身伤伤害的,应应当立即采采取措施,抢抢救受伤人人员。因抢抢救受伤人人员变动现现场的,应应当标明位位置。接到报告的的农业机械械化主管部部门和公安安机关应当当立即派人人赶赴现场场进行勘验验、检查,收收集证据,组组织抢救受受伤人员,尽尽快恢复正正常的生产产秩序。第二十七条条对经过过现场勘验验、检查的的农业机械械事故,农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门应当在110个工作作日内制作作完成农业业机械事故故认定书;需要进行行农业机械械鉴定的,应应当自收到到
16、农业机械械鉴定机构构出具的鉴定定结论之日日起5个工工作日内制制作农业机机械事故认认定书。农业机械事事故认定书书应当载明明农业机械械事故的基基本事实、成成因和当事事人的责任任,并在制制作完成农农业机械事事故认定书书之日起33个工作日日内送达当当事人。第二十八条条当事人人对农业机机械事故损损害赔偿有有争议,请请求调解的的,应当自自收到事故故认定书之之日起100个工作日日内向农业业机械化主主管部门书书面提出调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协议的,农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门应当制作作调解书送送交各方当当事人。调调解书经各各方当事人人共同签字字后生效。调调解不能达达成协议或或者当事人人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诉诉讼的,农农
17、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止调解并书书面通知当当事人。调调解达成协协议后当事事人反悔的的,可以向向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讼讼。第二十九条条农业机机械化主管管部门应当当为当事人人处理农业业机械事故故损害赔偿偿等后续事事宜提供帮帮助和便利利。因农业业机械产品品质量原因因导致事故故的,农业业机械化主主管部门应应当依法出出具有关证证明材料。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门应当定期期将农业机机械事故统统计情况及及说明材料料报送上级级农业机械械化主管部部门并抄送送同级安全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门。农业机械事事故构成生生产安全事事故的,应应当依照相相关法律、行行政法规的的规定调查查处理并追追究责任。第五章服服务与监督督第三十
18、条县级以上上地方人民民政府农业业机械化主主管部门应应当定期对对危及人身身财产安全全的农业机机械进行免免费实地安安全检验。但但是道路交交通安全法法律对拖拉拉机的安全全检验另有有规定的,从从其规定。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的安全检检验为每年年1次。实施安全技技术检验的的机构应当当对检验结结果承担法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条农业机机械化主管管部门在安安全检验中中发现农业业机械存在在事故隐患患的,应当当告知其所所有人停止止使用并及及时排除隐隐患。实施安全检检验的农业业机械化主主管部门应应当对安全全检验情况况进行汇总总,建立农农业机械安安全监督管管理档案。第三十二条条联合收收割机跨行行政区域作作业前,当当地县
19、级人人民政府农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门应当会同同有关部门门,对跨行行政区域作作业的联合合收割机进进行必要的的安全检查查,并对操操作人员进进行安全教教育。第三十三条条国务院院农业机械械化主管部部门应当定定期对农业业机械安全全使用状况况进行分析析评估,发发布相关信信息。第三十四条条国务院院工业主管管部门应当当定期对农农业机械生生产行业运运行态势进进行监测和和分析,并并按照先进进适用、安安全可靠、节节能环保的的要求,会会同国务院院农业机械械化主管部部门、质量量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部门制定、公公布国家明明令淘汰的的农业机械械产品目录录。第三十五条条危及人人身财产安安全的农业业机械达到到报废条件件的,应当当停
20、止使用用,予以报报废。农业业机械的报报废条件由由国务院农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门会同国务务院质量监监督部门、工工业主管部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政府农业机机械化主管管部门对达达到报废条条件的危及及人身财产产安全的农农业机械,应应当书面告告知其所有有人。第三十六条条国家对对达到报废废条件或者者正在使用用的国家已已经明令淘淘汰的农业业机械实行行回收。农农业机械回回收办法由由国务院农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门会同国务务院财政部部门、商务务主管部门门制定。第三十七条条回收的的农业机械械由县级人人民政府农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门监督回收收单位进行行解体或者者销毁。第三十八条条使用操操作过程中中发现农业业机械存在在产
21、品质量量、维修质质量问题的的,当事人人可以向县县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政政府农业机机械化主管管部门或者者县级以上上地方质量量监督部门门、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部门投诉。接接到投诉的的部门对属属于职责范范围内的事事项,应当当依法及时时处理;对对不属于职职责范围内内的事项,应应当及时移移交有权处处理的部门门,有权处处理的部门门应当立即即处理,不不得推诿。县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政政府农业机机械化主管管部门和县县级以上地地方质量监监督部门、工工商行政管管理部门应应当定期汇汇总农业机机械产品质质量、维修修质量投诉诉情况并逐逐级上报。第三十九条条国务院院农业机械械化主管部部门和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民民政府农业业机械化
22、主主管部门应应当根据投投诉情况和和农业安全全生产需要要,组织开开展在用的的特定种类类农业机械械的安全鉴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并公布结果果。第四十条农业机械械安全监督督管理执法法人员在农农田、场院院等场所进进行农业机机械安全监监督检查时时,可以采采取下列措措施:(一)向有有关单位和和个人了解解情况,查查阅、复制制有关资料料;(二)查验验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证书、牌牌照及有关关操作证件件;(三)检查查危及人身身财产安全全的农业机机械的安全全状况,对对存在重大大事故隐患患的农业机机械,责令令当事人立立即停止作作业或者停停止农业机机械的转移移,并进行行维修;(四)责令令农业机械械操作人员员改正违规规操作
23、行为为。第四十一条条发生农农业机械事事故后企图图逃逸的、拒拒不停止存存在重大事事故隐患农农业机械的的作业或者者转移的,县县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政政府农业机机械化主管管部门可以以扣押有关关农业机械械及证书、牌牌照、操作证证件。案件件处理完毕毕或者农业业机械事故故肇事方提提供担保的的,县级以以上地方人人民政府农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门应当及时时退还被扣扣押的农业业机械及证证书、牌照照、操作证证件。存在在重大事故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械,其所有有人或者使使用人排除除隐患前不不得继续使使用。第四十二条条农业机机械安全监监督管理执执法人员进进行安全监监督检查时时,应当佩佩戴统一标标志,出示示行政执法法证件。农农业机
24、械安安全监督检检查、事故故勘察车辆辆应当在车车身喷涂统统一标识。第四十三条条农业机机械化主管管部门不得得为农业机机械指定维维修经营者者。第四十四条条农业机机械化主管管部门应当当定期向同同级公安机机关交通管管理部门通通报拖拉机机登记、检检验以及有有关证书、牌牌照、操作作证件发放放情况。公公安机关交交通管理部部门应当定定期向同级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部门通报农农业机械在在道路上发发生的交通通事故及处处理情况。第六章法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条县级以以上地方人人民政府农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门、工业主主管部门、质质量监督部部门和工商商行政管理理部门及其其工作人员员有下列行行为之一的的,对直接接负责的主主管人员和
25、和其他直接接责任人员员,依法给给予处分,构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追究刑事责责任:(一)不依依法对拖拉拉机、联合合收割机实实施安全检检验、登记记,或者不不依法核发发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证书、牌牌照的;(二)对未未经考试合合格者核发发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操作证件件,或者对对经考试合合格者拒不不核发拖拉拉机、联合合收割机操操作证件的的;(三)对不不符合条件件者核发农农业机械维维修技术合合格证书,或或者对符合合条件者拒拒不核发农农业机械维维修技术合合格证书的的;(四)不依依法处理农农业机械事事故,或者者不依法出出具农业机机械事故认认定书和其其他证明材材料的;(五)在农农业机械生生产、销售售等过程中中
26、不依法履履行监督管管理职责的的;(六)其他他未依照本本条例的规规定履行职职责的行为为。第四十六条条生产、销销售利用残残次零配件件或者报废废农业机械械的发动机机、方向机机、变速器器、车架等等部件拼装装的农业机机械的,由由县级以上上质量监督督部门、工工商行政管管理部门按按照职责权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销售,没收收违法所得得和违法生生产、销售售的农业机机械,并处处违法产品品货值金额额1倍以上上3倍以下下罚款;情情节严重的的,吊销营营业执照。农业机械生生产者、销销售者违反反工业产品品生产许可可证管理、认认证认可管管理、安全全技术标准准管理以及及产品质量量管理的,依依照有关法法律、行政政法规处罚罚。第四十
27、七条条农业机机械销售者者未依照本本条例的规规定建立、保保存销售记记录的,由由县级以上上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门门责令改正正,给予警警告;拒不不改正的,处处10000元以上11万元以下下罚款,并并责令停业业整顿;情情节严重的的,吊销营营业执照。第四十八条条未取得得维修技术术合格证书书或者使用用伪造、变变造、过期期的维修技技术合格证证书从事维维修经营的的,由县级级以上地方方人民政府府农业机械械化主管部部门收缴伪伪造、变造造、过期的的维修技术术合格证书书,限期补补办有关手手续,没收收违法所得得,并处违违法经营额额1倍以上上2倍以下下罚款;逾逾期不补办办的,处违违法经营额额2倍以上上5倍以下下罚款,并并通知
28、工商商行政管理理部门依法法处理。第四十九条条农业机机械维修经经营者使用用不符合农农业机械安安全技术标标准的配件件维修农业业机械,或或者拼装、改改装农业机机械整机,或或者承揽维维修已经达达到报废条条件的农业业机械的,由由县级以上上地方人民政府府农业机械械化主管部部门责令改改正,没收收违法所得得,并处违违法经营额额1倍以上上2倍以下下罚款;拒拒不改正的的,处违法法经营额22倍以上55倍以下罚罚款;情节节严重的,吊吊销维修技技术合格证证。第五十条未按照规规定办理登登记手续并并取得相应应的证书和和牌照,擅擅自将拖拉拉机、联合合收割机投投入使用,或或者未按照照规定办理理变更登记记手续的,由由县级以上上地
29、方人民民政府农业业机械化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期补办相关关手续;逾逾期不补办办的,责令令停止使用用;拒不停停止使用的的,扣押拖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并处2200元以以上20000元以下下罚款。当事人补办办相关手续续的,应当当及时退还还扣押的拖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第五十一条条伪造、变变造或者使使用伪造、变变造的拖拉拉机、联合合收割机证证书和牌照照的,或者者使用其他他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的证书和和牌照的,由由县级以上上地方人民民政府农业业机械化主主管部门收收缴伪造、变变造或者使使用的证书书和牌照,对对违法行为为人予以批批评教育,并并处2000元以上22000元元以下罚款款。第五十二条条未取得得
30、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操作证件件而操作拖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的,由县县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政政府农业机机械化主管管部门责令令改正,处处100元元以上5000元以下下罚款。第五十三条条拖拉机机、联合收收割机操作作人员操作作与本人操操作证件规规定不相符符的拖拉机机、联合收收割机,或或者操作未未按照规定定登记、检检验或者检检验不合格格、安全设设施不全、机机件失效的的拖拉机、联合收收割机,或或者使用国国家管制的的精神药品品、麻醉品品后操作拖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或者患患有妨碍安安全操作的的疾病操作作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的,由县县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政政府农业机机械化主管管部门对违法行行为人予以以批评教育
31、育,责令改改正;拒不不改正的,处处100元元以上5000元以下下罚款;情情节严重的的,吊销有有关人员的的操作证件件。第五十四条条使用拖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违反规定定载人的,由由县级以上上地方人民民政府农业业机械化主主管部门对对违法行为为人予以批批评教育,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正的,扣押押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的证书、牌照照;情节严严重的,吊吊销有关人人员的操作作证件。非非法从事经经营性道路路旅客运输输的,由交交通主管部部门依照道道路运输管管理法律、行行政法规处处罚。当事人改正正违法行为为的,应当当及时退还还扣押的拖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的证书、牌牌照。第五十五条条经检验验、检查发发现农业机机械
32、存在事事故隐患,经经农业机械械化主管部部门告知拒拒不排除并并继续使用用的,由县县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政政府农业机机械化主管管部门对违违法行为人人予以批评评教育,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正的,责令令停止使用用;拒不停停止使用的的,扣押存存在事故隐隐患的农业业机械。事故隐患排排除后,应应当及时退退还扣押的的农业机械械。第五十六条条违反本本条例规定定,造成他他人人身伤伤亡或者财财产损失的的,依法承承担民事责责任;构成成违反治安安管理行为为的,依法法给予治安安管理处罚罚;构成犯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刑事责任。第七章附附则第五十七条条本条例例所称危及及人身财产产安全的农农业机械,是是指对人身身财产安全全可能造成成损害的农农业机械,包包括拖拉机机、联合收收割机、机机动植保机机械、机动动脱粒机、饲饲料粉碎机机、插秧机机、铡草机机等。第五十八条条本条例例规定的农农业机械证证书、牌照照、操作证证件和维修修技术合格格证,由国国务院农业业机械化主主管部门会会同国务院院有关部门门统一规定定式样,由由国务院农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门监制。第五十九条条拖拉机机操作证件件考试收费费、安全技技术检验收收费和牌证证的工本费费,应当严严格执行国国务院价格格主管部门门核定的收收费标准。第六十条本条例自自20099年11月月1日起施施行。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