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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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公文我整理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条例全文,希望可以帮到您!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预防和削减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修理、运用操作以及平安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平安、促进发展的原

2、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夫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平安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平安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平安法律、法规、标准和学问的宣扬教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全部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平安运用教化,提高其平安意识。第六条国家激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平安牢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平安技术标准和平安操作规程。第七条国家激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修理技术人员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平安互助

3、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平安操作水平。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其次章生产、销售和修理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平安技术国家标

4、准,并依据实际状况刚好修订。农业机械平安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根据农业机械平安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限制体系。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根据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根据农业机械平安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平安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平安警示标记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需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需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记,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农

5、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照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十三条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平安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必需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第十四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需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记。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照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

6、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平安留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担当产品质量责任。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觉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平安造成损害的,应当马上停止生产、销售,刚好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运用者停止运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刚好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第

7、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平安技术标准的;(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三)依法必需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五)国家明令淘汰的。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修理经营,应当有必要的修理场地,有必要的修理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修理技术人员,有平安防护和环境爱护措施,取得相应的修理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请农业机械修理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修理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8、通知书;(三)修理场所运用证明;(四)主要修理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修理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修理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修理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须要接着从事农业机械修理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第十九条农业机械修理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修理质量平安技术规范和修理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修理质量。从事农业机械修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运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平安技术标准的零配件;(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三)承揽修理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四)法律、

9、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三章运用操作其次十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与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次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运用前,其全部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平安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运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全部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

10、记。其次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其次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修理、平安检验等须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1、:(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二)操作未根据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平安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运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四)患有阻碍平安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禁止运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其次十四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平安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平安操作规程。第四章事故处理其次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

12、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务。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马路法律、法规处理。其次十六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马上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爱护现场,造成人员损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人身损害的

13、,应当马上实行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马上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复原正常的生产秩序。其次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须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领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其次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恳求调

14、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十九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供应帮助和便利。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缘由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状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平安生产

15、监督管理部门。农业机械事故构成生产平安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平安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平安法律对拖拉机的平安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平安检验为每年1次。实施平安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担当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平安检验中发觉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全部人停止运用并刚好解除隐患。实施平安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平安检验状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档案。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

16、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平安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平安教化。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平安运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发布相关信息。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生产行业运行态势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根据先进适用、平安牢靠、节能环保的要求,会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书目。第三十五条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运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县

17、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全部人。第三十六条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运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七条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第三十八条运用操作过程中发觉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修理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刚好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刚好移交

18、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马上处理,不得推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修理质量投诉状况并逐级上报。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投诉状况和农业平安生产须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平安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平安监督检查时,可以实行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状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

19、产平安的农业机械的平安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马上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修理;(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供应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刚好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全部人或者运用人解除隐患前不得接着运用。第四十二条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平安监督检查时,应当

20、佩戴统一标记,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平安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第四十三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为农业机械指定修理经营者。第四十四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状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状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

21、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平安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修理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修理技术合格证书的;(四)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五)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

22、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营业执照。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平安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惩罚。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1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峻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八条未取得修理技术合格证书或者运用伪造、变造、过期的修理技术合格证书从事修理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23、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修理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修理经营者运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平安技术标准的配件修理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修理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修理技术合格证。第五十条未根据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

24、、联合收割机投入运用,或者未根据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运用;拒不停止运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刚好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运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运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运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指责教化,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

25、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根据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平安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运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阻碍平安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指责教化,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第五十四条运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26、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指责教化,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峻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惩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刚好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觉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解除并接着运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指责教化,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用;拒不停止运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解除后,应当刚好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27、,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平安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农业机械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和修理技术合格证,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制。第五十九条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平安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第21页 共21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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