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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第一条 为了了规范行行政复议议活动,充分发发挥行政政复议功功能,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行政复复议法(以下简简称行行政复议议法)和云云南省行行政复议议条例,结合本本省实际际,制定定本规定定。 第第二条 本规规定适用用于本省省行政区区域内的的行政复复议活动动。 第第三条 本规规定所称称的行政政复议机机关是指指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及及其部门门,以及及依照行行政复议议法第第十二条条至十五五条规定定,履行行行政复复议职责责的行政政执法组组织。本本规定所所称的行行政复议议机构是是指上述述行政复复议机关关和组织织所属的的法制工工作机构构。 行行政复议议机构应应当以本本
2、级人民民政府或或所属部部门行政政复议办办公室的的名义,使用本本级人民民政府或或所属部部门行政政复议专专用章,依照行行政复议议法第第三条和和云南南省行政政复议条条例第第三条规规定,代代表本机机关承办办行政复复议事项项。 行行政复议议机构除除履行行行政复议议法第第三条、云云南省行行政复议议条例第第三条规规定的职职责外,还应当当履行下下列职责责: (一)处处理本行行政区域域或本系系统内行行政复议议案件的的管辖争争议; (二)监监督、检检查行政政复议决决定的履履行; (三)负负责行政政复议人人员的业业务培训训; (四指指导本地地、本部部门的行行政应诉诉工作。 第第四条 行政政复议机机关应当当确定本本机
3、关法法制机构构工作人人员三人人以上的的单数,作为行行政复议议人员负负责办理理行政复复议事项项。并按按照行行政复议议法第第三十九九条和云云南省行行政复议议 条例例第二二十六条条的规定定,保障障行政复复议工作作经费,提供必必要的工工作条件件,保证证行政复复议机构构健全和和行政复复议人员员的相对对稳定。行行政复议议人员应应当具备备云南南省行政政 复议议条例第第四条规规定的条条件。 第第五条 行政政复议机机构办理理行政复复议案件件,应当当以证据据证明的的事实为为根据,以法律律为准绳绳,遵循循合法、公公正、公公开、及及时、便便民的原原则,在在对原具具体行政政行为的的合法性性和适当当性进行行审查的的基础上
4、上,依法法纠正违违法或不不当的具具体行政政行为。 第第六条 行政政复议机机关、行行政复议议机构的的行政复复议活动动,应当当依照云云南省行行政复议议法律文文书格式式和发文文字号规规则,使用规规范的行行政复议议文书。 第第七条 行政政复议决决定书、撤撤销行政政复议错错案责令令重新审审理决定定书,由行政政复议机机关法定定代表人人或经法法定代表表人授权权的其他他负责人人签批,使用行行政复议议机关的的发文字字 号,加盖行行政复议议机关印印章。其其他需要要对外行行文的行行政复议议法律文文书,由由行政复复议机构构负责人人签批,使用行行政复议议办公室室发文字字号,加加盖行政政复议机机关行政政复议专专用 章章或
5、行政政复议办办公室印印章O 第第二章 申 请 第第八条 申请请行政复复议应当当符合下下列条件件: (一)申申请人具具有独立立主体资资格,符符合行行政复议议法规规定的申申请条件件; (二)有有明确的的被申请请人和具具体行政政行为; (三)有有具体的的行政复复议请求求事项和和相应的的事实和和理由; (四)属属于行行政复议议法规规定的行行政复议议范围; (五)在在申请行行政复议议的期限限内提出出; (六)属属于受申申请的行行政复议议机关管管辖; (七)未未向其他他有管辖辖权的行行政复议议机关申申请; (八)未未向人民民法院提提起诉讼讼或已向向人民法法院起诉诉但被人人民法院院裁定不不予受理理,以及及当
6、事人人经人民民法院同同意,己己自行撤撤回起诉诉的。 第第九条 申请请人申请请行政复复议应当当以书面面形式提提交下列列材料: (一)行行政复议议申请书书一式二二份。被被申请人人是两个个以上的的,每增增加一个个应当增增加一份份行政复复议申请请书; (二)申申请人的的身份证证明。申申请人是是公民的的,提交交身份证证复印件件,申请请人是法法人的,提交营营业执照照复印件件、法定定代表人人身份证证明,申申请人是是其他组组织的,提交有有关机关关批复成成立该组组织的文文件和负负责人的的身份证证明; (三)被被申请人人作出的的所申请请行政复复议的具具体行政政行为或或行政不不作为的的证明材材料; (四)申申请人委
7、委托代理理人参加加复议的的,应当当提交有有效的委委托代理理文书、委委托代理理人的身身份证明明,并载载明委托托代理权权限。 前前款第(二)、(三)项项材料,如果由由于客观观原因,申请人人不能自自行提供供的,可可以向行行政复议议机构书书面说明明情况,由行政政复议机机构调取取有关材材料。 第第十条 行政政复议申申请书应应当载明明以下内内容: (一)载载明申请请人、被被申请人人、第三三人的基基本情况况; (二)具具体的行行政复议议请求; (三)提提出行政政复议请请求的事事实和理理由; (四)申申请人签签名、盖盖章和提提出申请请的时间间。 提提供证据据的,还还应当载载明附件件,并随随附证据据目录清清单。
8、 第第十一条条 申申请人以以口头方方式申请请行政复复议的,行政复复议机构构应当核核对申请请人身份份,并当当场制作作行政复复议口头头申请笔笔录,当当面向申申请人宣宣读,经经申请人人确认无无误后签签名或盖盖章。行行政复议议口头申申请笔录录应当记记载下列列内容: (一)申申请人的的身份情情况和联联系方式式; (二)被被申请人人的全称称、处所所; (三)申申请行政政复议的的具体的的复议请请求和主主要事实实、理由由; (四)知知道具体体行政行行为的时时间; (五)是是否已经经向人民民法院提提起了行行政诉讼讼或者向向其他行行政复议议机关申申请了行行政复议议。 第第十二条条 行行政复议议申请内内容错误误、欠
9、缺缺或提供供资料不不全,可可以当场场补正的的,行政政复议机机构应当当允许申申请人当当场补正正。不能能当场补补正的,应当当当场或者者五日内内,将行行政复议议申请 材料退退还申请请人,同同时发补补正行政政复议申申请及有有关材料料告知书书,载载明应当当补正的的材料内内容,一一次性告告知申请请人在115日内内补正。逾逾期不告告知的,自收到到申请材材料 之之日起即即为受理理。 在在材料补补正期间间,申请请期限应应当中止止。 申申请人无无正当理理由逾期期未补齐齐的,申申请行(政复议议的期限限从材料料补正期期满之日日继续计计算。 申请人人有正当当理由逾逾期未补补齐材料料的,经经书面报报告行政政复议机机关同意
10、意后,申申请期限限继续中中止。中中止行政政复议满满60日日仍不能能补正齐齐全申请请材料,也不能能提供确确切的证证 据线线索的,行政复复议申请请终止,视为未未提出行行政复议议申请。 申申请人在在期限内内补正齐齐全了申申请资料料的,行行政复议议机关受受理申请请的期限限从收到到补正齐齐全的材材料之日日起算。行行政复议议申请书书内容齐齐全、资资料齐全全的,行行政复议议机构应应当出具具回执。 第第十三条条 行行政复议议机构收收到行政政复议申申请书,或记录录以口头头方式提提出的行行政复议议申请,包括因因材料不不全退还还申请、转转其他机机关办理理的申请请,都应应当逐一一填写行行政复议议申请登登记表。 第第十
11、四条条 对对按国务务院及其其办公厅厅关于相相对集中中行政处处罚权程程序,批批准集中中行使不不同部门门的行政政处罚权权的综合合执法机机构作出出的具体体行政行行为不服服的,向向本级人人民政府府申请行行政复 议。对对经依法法批准的的省级、国国家级开开发区、管管理区以以自己的的名义作作出的具具体行政政行为不不服的,向设立立该区的的人民政政府申请请行政复复议,该该开发区区管委会会、管理理区管委委会 为为被申请请人;对对各部门门设在经经合法批批准的省省级、国国家级开开发区、管管理区的的派出机机构作出出的具体体行政行行为不服服的,可可以依据据行政政复议法法规定定,选择择设立该该区的人人民 政政府,或或选择设
12、设立该派派出机构构的部门门的上级级机关为为行政复复议机关关,设立立该派出出机构的的部门为为被申请请人。 第第十五条条 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及其其他行政政执法组组织作为为被申请请人,其其行政负负责人为为本单位位的法定定代理人人,提倡倡和鼓励励行政领领导亲自自参与行行政复议议案件的的审理活活动。需需要委托托他人 代理的的,应当当按照其其所属的的法制工工作机构构或工作作人员的的职责,委托所所属法制制工作机机构的工工作人员员为代理理人。 第第三章 行政政复议申申请的受受理 第第十六条条 行行政复议议机构收收到行政政复议申申请后,应当在在五日内内进行程程序性审审查,并并分别作作出下列列处理: (一)符
13、符合本规规定第八八条的,决定受受理,向向被申请请人送达达被申申请人答答复通知知书及及行政复复议申请请书副本本,向申申请人送送达行行政复议议案件受受理通知知书; (二)不不符合本本规定第第八条所所列八项项条件之之一的,决定不不予受理理,并向向申请人人送达不不予受理理决定书书; (三)符符合本规规定第八八条(一一)、(二)、(三)、(四)、(五)、(七)、(八)项项,但不不属于本本机关管管辖的,向依法法应当受受理的机机关送达达行政政复议申申请转送送 函,并随附附行政复复议申请请书及有有关材料料。同时时向申请请人送达达行政政复议转转办告知知书,告知申申请人向向接受送送达的机机关提出出行政复复议申请请
14、。受转转办机关关受理时时限从申申 请人人向该机机关提出出申请之之日计。 第第十七条条 接接受转送送的行政政复议机机关认为为转送的的行政复复议申请请不属于于本机关关受理的的,应当当自收到到行政复复议申请请转送函函之日起起五日内内报请转转送机关关的本级级人民政政府法制制工作机机构确定定,不得得再行转转送。 前前款报请请本级人人民政府府法制工工作机构构确定受受理机关关的时间间,不计计入行政政复议审审查期限限。 第第十八条条 行行政复议议机关无无正当理理由不受受理依法法提出的的行政复复议申请请的,申申请人可可以书面面向其上上级行政政复议机机关申诉诉,上级级行政机机关接到到申诉后后,应当当在100日内审
15、审查申诉诉内容,并作出出如下处处理: (一)无无正当理理由不受受理的事事实成立立的,应应当向该该下级行行政复议议机关送送达责责令受理理行政复复议申请请通知书书,责责令其受受理。上上级行政政机关审审查申诉诉的时间间不计入入行政复复议审查查期限。同同时向申申请人发发送支支持行政政复议申申诉告知知书; (二)无无正当理理由不受受理的事事实不成成立的,(应当当向申请请人发出出不支支持行政政复议申申诉告知知书,告知其其不支持持申诉的的理由; (三)无无正当理理由不受受理的事事实成立立,但有有下列情情况的,上级机机关可以以直接受受理: 11.责令令行政复复议机关关受理,行政复复议机关关仍不受受理的: 22
16、.由行行政复议议机关直直接受理理可能影影响行政政复议公公正的; 33.上级级行政复复议机关关认为应应当直接接受理的的。 第第十九条条 与与申请复复议的具具体行政政行为有有利害关关系的公公民、法法人和其其他组织织,申请请以第三三人身份份参加行行政复议议的,应应当准许许。行政政复议机机关审查查认为有有必要的的,可以以主动追追加第三三人,并并送达第第三人参参加行政政复议通通知书。第第三人不不参加行行政复议议的,不不影响案案件的审审理。 第第二十条条 被被申请人人应当在在收到行行政复议议被申请请人答复复通知书书之日日起100个工作作日内,向行政政复议机机构提交交行政政复议被被申请人人答复书书和有有关材
17、料料。无正正当理由由逾期不不提交的的,依照照行政政复议法法第二二十八条条规定,撤销申申请人所所申请的的体行政政行为。 行行政复议议被申请请人答复复书应应当载明明以下内内容,并并随附有有关材料料: (一)被被申请人人的基本本情况; (二)对对所争议议具体行行政行为为的主张张和理由由及其证证据、依依据: (三)对对申请人人主张的的行政复复议申请请及相关关事实、理理由的答答复和举举证;. (四)对对申请人人提供的的证据进进行核对对的结果果.和评评价: (五)答答复结论论; (六)答答复的时时间、被被申请人人的印章章; (七)附附件:证证据清单单目录,及该清清单所列列的证据据材料; (八)行行政复议议
18、机关要要求补充充的其他他证据材材料; 被被申请人人委托代代理行政政复议事事项的,包括委委托其所所属法制制工作机机构的,应当随随附有效效的委托托代理文文书、代代理人的的身份证证明,并并载明委委托范围围和委托托代理权权限。 提提交行行政复议议被申请请人答复复书应应当一式式两份,申请人人、第三三人是两两人以上上的,应应当每增增阻力日日一人多多提交一一份。 第第二十一一条 行政复复议期间间,行政政复议机机关依照照行政政复议法法第二二十一条条的规定定,决定定具体行行政行为为停止执执行的,应当制制作具体体行政理理行为停停止执行行通知书书,送送达申请请人、被被申请人人、第三三人。 第第二十二二条 行政复复议
19、机构构发现申申请人错错算列、漏漏列被申申请人的的,应当当告知申申请人变变更被申申请人、追追加被申申请人。申申请人拒拒绝变更更、追加加理的,不予受受理;己己受理的的终止审审理。 第第四章 审理和和决定 第第二十三三条 行政复复议人员员、翻译译人、鉴鉴定人、勘勘验人与与其审理理的案件件有利害害关系或或者其虑虑他关系系,可能能影响公公正审理理的,应应当自行行回避;申请人人也可以以申请其其回避。复复议机构构知 悉悉前款行行政复议议人员有有应当自自行回避避的事由由而不自自行回避避,申请请人也没没有申请请其回避避的,行行政复议议机构应应当责令令其回避避。回回避条件件适用云云南省行行政复议议工作人人员 千千
20、二守则则第十十条。 行行政复议议人员的的回避,由行政政复议机机构的请请,负责责人决定定。法制制工作机机构负责责人的回回避,由由件行政政复议机机关的负负责人决决定。 第第二十四四条 经当事事人申请请,或行行政复议议提机构构认为需需要调查查取证和和组织昕昕证会的的,依照照申云云南省行行政复议议证据规规则(以下简简称证证据规则则)和和云南南省行政政复议昕昕证规则则(以以下简称称二、昕昕证规则则)办办理。 第第二十五五条 申请人人、第三三人及其其委托代代理人可可以查阅阅被申请请人提出出的书面面答复、作作出具体体行政行行为的证证据、依依据和其其他有关关材料,但涉及及国家秘秘密、商商业秘密密或者个个人隐私
21、私的除外外。 行行政复议议机构应应当为申申请人、第第三人及及其委托托代理人人阅卷提提供方便便。申请请人、第第三人及及其委托托代理人人经行政政复议机机构同意意,可以以摘抄案案卷内容容。 第第二十六六条 两个或或两个以以上有独独立请求求权的申申请人,对同一一具体行行政行为为提出的的行政复复议申请请,应当当合并审审理。两两个或两两个以上上有独立立请求权权的申请请人,对对同样的的具体行行政行为为提出的的行政复复议申请请,行政政复议机机构认为为有必要要的,可可以合并并审理。 第第二十七七条 行政复复议机构构应当根根据以下下条件审审查具体体行政行行为的合合法性、适适当性: (一)合合法性是是指具体体行政行
22、行为具备备以下条条件: 11.行政政行为的的主体合合法; 22.行政政行为的的权限合合法; 33.行政政行为的的内容合合法; 44.行政政行为的的程序合合法; 55.行政政行为的的形式合合法; 66.行政政行为所所依据的的事实清清楚、证证据确凿凿、定性性准确; 77.适用用法律正正确。 (二)适适当性是是指在具具体行政政行为符符合上述述第(一一)项条条件的前前提下,具备以以下条件件: 11.该行行为的目目的、动动机和对对具体问问题的处处理符合合立法精精神; 22.自由由裁量权权的行使使符合以以下关于于公平、合合理、客客观、适适度的一一般要求求: (1)相相似的情情形给予予相似的的处理; (2)
23、相相关因素素应当考考虑,不不相关因因素不予予考虑; (3)对对具体问问题的处处理符合合客观情情势; (4)采采取行政政措施不不超过必必要的限限度; (5)符符合信赖赖保护原原则。 第第二十八八条 行政复复议机构构应当在在收到行行政复议议被申请请人答复复书两两个工作作日内,将行行政复议议被申请请人答复复书副副本发送送申请人人,同时时发送行行政复议议证据交交换通知知书,告 知知申请人人查阅被被申请人人提供的的有关证证据的权权利。案案件的审审理需要要进一步步证明事事实的,行政复复议机关关还应当当告知申申请人针针对被申申请人的的主张和和所提供供的证据据,申请请人拥 有进行行抗辩的的权利,以及申申请人抗
24、抗辩需要要承担的的举证义义务。 前前款申请请人举证证如果存存在本规规定第九九条第二二、三款款事由,不能自自行收集集有关证证据的,依该条条款规定定处理。 经经上述第第(一)、(二二)款证证据交换换后,仍仍需要进进一步证证明事实实的,行行政复议议机关应应当决定定举行昕昕证。 第第二十九九条 认定事事实应当当在查清清客观事事实的基基础上,依据法法律、法法规、规规章的有有关规定定,准确确地认定定客观事事实的法法律性质质。 确确认客观观事实应应当有充充分的证证据支持持。所采采纳的证证据必须须符合证证据规则则规定定的采纳纳条件。 审审理行政政复议案案件应当当在全面面收集证证据的基基础上,依照证证据规则则认
25、真真审核证证据。 第第三十条条 审审理行政政复议案案件适用用以下依依据: (一)符符合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立法法法规定定的法律律文件:包括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地方方性法规规、部门门规章、地地方人民民政府规规章、自自治条例例、单行行条例; (二)国国务院的的其他规规范性文文件、国国务院各各部门的的其他规规范性文文件、符符合云云南省行行政机关关规范性性文件制制定和备备案办法法的其其他规范范性文件件; (三)符符合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的各类技技术标准准、技术术规范、检检验或检检测规范范,以及及经合法法约定的的行业标标准、企企业标准准或技术术规范; (四)有有权机关关对上述述规范性性法律文文件的解解
26、释。 在在前款法法律规范范性文件件中,对对相同问问题作出出不同规规定的,根据以以下原则则确定优优先适用用的依据据: (一)上上位法律律依据优优于下位位法律依依据: (二)同同一层次次的新的的法律依依据优于于旧的法法律依据据; (三)针针对特殊殊问题规规定的专专门法律律依据优优于针对对普遍问问题规定定的普通通法律依依据; (四)同同一机关关发布的的规范性性法律文文件,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立法法法认可可的文件件优于其其他规范范性文件件。 前前款适用用原则不不能解决决的问题题,应当当逐级请请示上级级行政复复议机关关。涉及及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立立法法规规定的法法律规范范冲突问问题,应应当报省省人民政政
27、府法制制办公室室,由省省人民政政府法制制办公室室请示国国务院法法制办公公室。 第第三十一一条 行政复复议机构构根据对对所争议议的具体体行政行行为合法法性、适适当性审审查情况况,依照照行政政复议法法第二二十八条条的规定定,向行行政复议议机关提提出处理理建议,并草拟拟行政政复议决决定书。 经经行政复复议机关关负责人人同意或或集体讨讨论通过过后,制制作正式式的行行政复议议决定书书送达达当事人人。 第第三十二二条 具体行行政行为为符合本本规定第第二十七七条合法法性、适适当性条条件的,一般应应当作出出维持决决定。 具具体行政政行为实实施的客客观情势势不适宜宜维持,或维持持将造成成相对人人合法权权益或公公
28、共利益益损害的的,应当当在作出出确认其其合法、适适当的同同时,基基于客观观情势和和新的证证据,撤撤销、变变更该具具体行政政行为,或者责责成被申申请人限限期采取取补救措措施。 第第三十三三条 具体行行政行为为的主体体资格不不合法,应当作作撤销或或确认该该具体行行政行为为违法无无效处理理,不作作变更或或责令重重新作出出具体行行政行为为处理。 第第三十四四条 具体行行政行为为主体合合法,但但因事实实不清楚楚,或适适用法律律依据不不当而被被撤销,并责令令被申请请人重新新作出具具体行政政行为的的,被申申请人不不得以相相同的事事实和理理由作出出与原具具 体行行政行为为相同或或基本相相同的行行政行为为。但仅
29、仅仅因为为程序瑕瑕疵而被被撤销,并责令令被申请请人重新新作出具具体行政政行为的的除外。 第第三十五五条 责令被被申请人人履行法法定职责责或重新新作出具具体行政政行为的的期限,法律、法法规、规规章有规规定的,从其规规定;无无规定的的,由行行政复议议机关在在行政政复议决决定书中中决定,但不得得超3过过30日日。 第第三十六六条 具体行行政行为为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应当确确认该具具体行政政行为违违法,并并视具体体情况责责令被申申请人采采取相应应的补救救措施: (一)具具体行政政行为违违法,但但该行为为不具有有。可撤撤销的内内容,或或者撤销销该具体体行政行行为已无无实际意意义的; (二)具具体行政政
30、行为违违法,但但撤销该该具体行行告政行行为将给给国家利利益或者者公共利利益造成成重大损损失的; (三)被被申请人人不履行行法定职职责,责责令其履履行已无无实际意意义的。 第第三十七七条 申请人人在申请请行政复复议时一一见并提提出行政政赔偿请请求的,行政复复议机构构应当对对行政赔赔偿请求求一并进进行审理理。具体体行政行行为被及及确认违违法,并并造成申申请人合合法权益益损害 的,应应在阳作作出行政政复议决决定前,就行政政赔偿事事项进行行调解。达达成赔偿偿协议的的,应当当在行政政复议决决定书中中对行政政赔偿事事项一并并作出决决定:未未达成赔赔偿协议议的,依依法能 够作出出行政赔赔偿决定定的,行行政复
31、及及议机关关应当在在作出行行政复议议决定时时,一并并作出行行政赔偿偿决定,因损害害情况不不清等原原因造成成行政赔赔偿决定定难以作作出的,应当告告知申请请 人享享有向人人民法院院提起行行政赔偿偿诉讼的的权利。 第第三十八八条 在行政政复议案案件审理理过程事事中,申申请人与与被申请请人之间间,对于于被申请请人在行行使法定定自由裁裁量权的的范围内内作出的的具体行行政行为为达成和和解的,应当认认可和解解,但不不得损害害国家利利益、公公共利益益或者他他人合法法利益。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申请人、第第三人是是自然人人的,姓姓名、性性别、年年龄、职职业、住住址:申申请人是是
32、法人或或者其他他组织的的,名称称、地址址,法定定代表人人或者负负责人的的姓名和和职务; (二)被被申请人人、第三三人的名名称、地地址、法法定代表表人或者者负责人人的姓名名和职务务; (三)行行政复议议案由; (四)申申请人、第第三人主主张的行行政复议议请求和和事实、理理由、证证据、依依据: (五)被被申请人人的主张张和事实实、理由由及证据据、依据据; (六)行行政复议议机关认认定的事事实及认认定事实实的理由由和依据据,包括括对当事事人提交交的证据据和本机机关调取取的证据据所进行行的质证证、审查查、核实实、采信信情况和和采信理理由; (七)行行政复议议决定的的具体内内容,以以及作出出该决定定所适
33、用用的法律律依据的的具体条条款; (八)不不服行政政复议决决定的起起诉期限限或者最最终裁决决的履行行期限; (九)作作出行政政复议决决定的日日期; (十)行行政复议议机关的的印章。 第第三人、当当事人委委托代理理人代理理行政复复议活动动的,应应当注明明委托代代理人的的情况。 第第四十条条 行行政复议议决定作作出前,申请人人可以撤撤回行政政复议申申请,但但须提出出书面申申请说明明理由。口口头申请请的,行行政复议议人员应应予记录录,并按按手印认认可该记记录。 经经复议机机构审查查符合下下列条件件的,准准予撤回回,并由由行政复复议机构构制作行行政复议议终止决决定书,送达申申请人、被被申请人人、第三三
34、人: (一)撤撤回申请请完全出出于申请请人自愿愿的; (二)有有第三人人,撤回回申请不不影响第第三人的的合法权权益的; (三)被被申请人人改变原原具体行行政行为为,重新新作出的的具体行行政行为为合法、适适当的。 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不不准撤回回: (一)受受他人胁胁迫或者者欺骗的的; (二)有有第二人人的,可可能影响响第三人人合法权权益,第第三人不不同意撤撤回行政政复议申申请的; (三)行行政复议议机构认认为撤回回申请可可能掩盖盖原具体体行政行行为错误误的; (四)申申请人不不能说明明撤回申申请理由由的。 第第四十一一条 行政复复议案件件审理过过程中,除行行政复议议法第第二十六六条、二二十
35、七条条规定外外,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行政政复议中中止,由由行政复复议机构构向申请请人、第第三人、被被申请人人送达行行政复议议中止通通知书: (一)申申请人死死亡,或或作为申申请人的的组织变变更或终终止,尚尚未确定定其权利利义务继继承人或或组织的的; (二)申申请人丧丧失行为为能力,尚未确确定法定定代理人人或监护护人的; (三)申申请人、被被申请人人因不可可抗力的的事由,不能参参加行政政复议的的; (四)必必须以相相关案件件的处理理结果为为依据,相关案案件尚未未审结的的; (五)需需要由有有权机关关对法律律规范适适用问题题作出解解释或确确认的; (六)需需要由有有关机构构对专门门性问题题进行
36、鉴鉴定或确确认的; (七)其其他影响响行政复复议案件件审查的的情形。 中中止的时时间不计计算在行行政复议议期间内内。中止止的原因因消除后后,行政政复议机机构应当当及时恢恢复对行行政复议议案件的的审理。 第第四十二二条 行政复复议案件件审理过过程中,发现或或出现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行政政复议机机构应当当终止行行政复议议,并向向申请人人、第三三人、被被申请人人送达行行政复议议终止通通知书: (一)申申请人的的请求事事项不属属于行政政复议受受理范围围的; (二)行行政复议议申请不不属于本本机关管管辖的; (三)无无正当理理由超过过法定行行政复议议申请期期限提出出申请的的; (四)申申请人不不具备申
37、申请条件件的; (五)申申请人提提出的申申请行政政复议事事项已经经其他有有权受理理的行政政复议机机关或者者人民法法院受理理或办结结的; (六)被被申请人人的具体体行政行行为尚未未执行,并且对对申请人人、第三三人的合合法权益益没有造造成损害害,被申申请人自自行撤销销具体行行政行为为,申请请人不撤撤回行政政复议申申请的; (七)行行政复议议期间被被申请人人变更或或撤销原原具体行行政行为为,申请请人撤回回对原具具体行政政行为审审查请求求的,或或者在行行政复议议决定作作出前,申请人人申请撤撤回行政政复议申申请,经经行政复复议机关关同意的的; (八)申申请人对对被申请请人不履履行法定定职责的的行为申申请
38、行政政复议后后,被申申请人在在行政复复议期间间依法履履行其法法定职责责,并且且没有给给申请人人合法权权益造成成损害,申请人人不撤回回行政复复议申请请的; (九)申申请人错错列、漏漏列被申申请人,并且拒拒绝变更更、追加加被申请请人的; (十)申申请的行行政复议议事项有有法律、行行政法规规规定的的前置条条件,申申请人未未履行其其前置义义务的; (十一)作为申申请人的的自然人人死亡,并且没没有近亲亲属,或或者近亲亲属放弃弃申请行行政复议议的; (十二)作为申申请人的的法人或或组织终终止,其其权利义义务的承承受人明明确表示示放弃行行政复议议权利与与的; (十三)本规定定第四十十一条第第一款第第(一)、
39、(二二)项规规定的情情形,中中止行政政复议满满60日日仍无11人继续续参加行行政复议议的; (十四)行政复复议申请请不符合合行政政复议法法;规规定的其其他情形形的。 前前款第二二项情况况,应当当同时按按本规定定第十六六条第(三)项项办理;第(六六)、(八)项项,如果果申请人人坚持认认为被申申请人的的行为已已经对其其合法权权益造成成损害,或者因因上述 第(七七)项情情形,申申请人不不撤销行行政复议议申请的的,行政政复议机机关应当当继续审审理。经经审理认认定被申申请人行行政行为为违法的的,按本本规定第第三十六六条处理理。 第第五章 监 督 第第四十三三条 行政复复议工作作纳入对对各级人人民政府府、
40、部门门及其领领导的目目标责任任考核和和行政执执法责任任考核,作为对对主管领领导、分分管领导导、直接接承办人人的公务务员考核核和奖惩惩、职务务升降的的一项重重要依据据。 第第四十四四条 各级人人民政府府及其部部门行政政复议机机构应当当依照云云南省行行政复议议基础工工作和案案件办理理质量责责任评查查办法,定期或或不定期期地对下下级人民民政府、所所属部门门或下级级部门的的 行政政复议基基础工作作和案件件办理质质量进行行评查,及时督督促行政政复议基基础工作作建设,纠正行行政复议议错案、督督促行政政复议决决定的及及时履行行,落实实行政复复议工作作的责任任。 第第四十五五条被申申请人不不履行或或者元正正当
41、理由由拖延履履行行政政复议决决定的,本级人人民政府府或上级级部门的的行政复复议机构构应当送送达责责令履行行行政复复议决定定通知书书。被被申请人人必须在在责令令履行行行政复议议决定通通知书规规定的期期限内,无条件件履行。 前前款申请请人、第第三人与与被申请请人之间间,对被被申请人人履行义义务中的的给付内内容达成成和解的的,应当当认可和和解,但但不得损损害国家家利益、公公共利益益和他人人的合法法利益。 第第四十六六条 根据行行政复议议法第第三十三三条规定定,应当当由作出出行政复复议决定定的行政政复议机机关依法法强制执执行或者者申请人人民法院院强制执执行,而而该行政政复议机机关执行行不力的的,本级级
42、人民政政府或上上级部门门的行政政复议机机构应当当督促履履行职责责。 应应当由作作为被申申请人的的行政机机关依法法强制执执行或者者申请人人民法院院强制执执行,该该行政机机关之执执行不力力的,作作出行政政复议决决定的行行政复议议机构应应当督促促履行职职责。 第第四十七七条 行政复复议决定定有以下下情形,导致对对所审查查的行政政行为应应当撤销销而未撤撤销,应应当维持持而未维维持,应应当确认认违法而而未确认认,应当当责令限限期履行行职责、责责令限期期解除强强制措 施、巳巳责令采采取补救救措施、责责令行政政赔偿而而未责令令的,上上级行政政复议机机构应当当认定其其为行政政复议错错案: (一)审审理行政政复
43、议案案件违背背本规定定第二十十九条、三三十条规规定,导导致以下下几种明明显的裁裁决错误误的: 11.所审审查的具具体行政政行为主主体资格格不合法法,认定定为合法法; 22.所审审查的具具体行政政行为权权限资格格不合法法,认定定为合法法; 33.所审审查的具具体行政政行为内内容不合合法,认认定为合合法: 44.所审审查的具具体行政政行为事事实不清清楚,或或人者定定性不准准确,认认定为事事实清楚楚、定性性准确; 55.所审审查的具具体行政政行为适适用依据据不正确确,认定定为正确确。 (二)原原具体行行政行为为明显违违背本规规定第二二十七条条第(二二)项关关于适当当性规定定,而行行政复议议决定未未进
44、行纠纠正的; (三)行行政复议议程序严严重违反反行政政复议法法钢的的基本规规定和本本规定的的相关补补充规定定,足以以影响行行政复议议决定内内容的合合法性、适适当性的的; (四)对对不属于于本机关关管辖的的行政复复议案件件,或不不属于行行政复议议范围的的行政复复议申请请,作出出行政复复议决定定的; (五)对对错列、漏漏列被申申请人的的行政复复议申当当请作出出行政复复议决定定,或者者对申请请人、第第三人条条件不符符合行行政复议议法有有关规定定的申请请人、第第三人所所提出的的行政复复议申请请,作出出行政复复议决定定的; (六)违违反本规规定第三三十二条条第(二二)款规规定,在在确定原原具体行行政行为为合法、适适当的同同时,基基于客观观情势和和新的证证据,应应当撤销销原具体体行政行行为,或或者责成成被申请请人限期期采取补补救措施施而未撤撤销或未未责令的的; (七)违违反本规规定第三三十七条条,对于于申请人人三一并并提出行行政赔偿偿请求的的,在行行政复议议案件的的议审理理过程中中,未作作相应处处理的。 第第四十八八条 本级人人民政府府、上级级人民政政政府或或上级部部门,对对于下级级行政复复议机关关的行政政复议错错案,有有权依照照宪法法、组组织法的的有关规规定,向向该行政政复议机机关送达达撤销销行 政政复议错错案制责责令重审审通知书书,撤撤销该行行政复议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