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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通基金富春定增100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财通基金-富春定增100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特别声明与承诺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人已就本计划投资人需具有的资质情况进行了充分说明,本资产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和知悉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范围以及不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的情形。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产品合同的规定可以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不存在任何可能被认为不适合成为本计划投资主体的情形,并愿意根据风险自担的原则享有收益或自行承担损失
2、。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人已就资产委托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并已详细、全面告知了资产委托人用来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资金应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正当投资管理权限或基于任何其它合法、正当的理由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的、正当的占有、使用、支配、收益权限的资金。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用来投资的资金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拥有合法、正当管理权限或拥有合法、正当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权限的资金,且该等资金的任何部分均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具有或超越管理权限或资产委托人对投资的资金享有的权利不完整、不适合、不恰当等违法、违规或任何其它可能会
3、被认定为不适合、不恰当等情况。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资产委托人的投资行为及资产委托人据以实施投资行为的权限是合法的、正当的、完全的,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等方面的约束和障碍。本资产委托人已知悉本计划拟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且投资的比例最高可达本计划资产净值的100%。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本计划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面临最短12个月的锁定期,即在最短12个月的期限内,本计划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转让变现。受证券市场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本计划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可流通后可能发生亏损的风险,并由本资产委托人自行承
4、担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成为本计划的投资人为视为同意资产管理人以短信、微信或其它适当方式向其发送有关本计划以及资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服务信息。资产委托人可自助登陆资产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咨询资产管理人相关服务人员查询本计划运作相关信息。资产委托人知悉并同意,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该会根据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本资产委托人于此确认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做出的陈述和承诺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欺诈或重大遗漏,并应自行承担因违反本声明和承诺给本人的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若给资产管理人或本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向资产
5、管理人和本计划资产承担全面、及时、恰当的赔偿责任。资产委托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目录一、前言4二、释义5三、声明与承诺7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8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9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11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2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3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8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9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2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23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24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7十五、越权交易31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33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38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41十九、报告义务42二十、风险
6、揭示45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47二十二、清算程序48二十三、违约责任52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53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54二十六、其他事项55一、前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7、(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
8、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财通基金-富春定增100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3、资产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资产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5、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6、资产管理计划:指财通基金-富春定增1005号资产管理计划7、投资说明书:指财通基金-富春定增1005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
9、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推介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8、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9、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10、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11、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12、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
10、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13、期货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用期货账户14、委托财产/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15、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16、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17、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18、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19、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
11、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20、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21、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22、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之后各年度的对应日期,如2012年1月1日的年度对日为之后各年度的1月1日,即2013年1月1日等。如无年度对日或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4、计划财产净值:指计划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25、计划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计划财产资产净值除以
12、计算日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份额的价值26、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27、本合同生效之日: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或者提前结束销售期并完成验资、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三、声明与承诺(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
13、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
14、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财通基金-富春定增1005号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混合型。(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封闭运作。(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本计划主要参与各类定增项目,力争实现计划
15、资产的稳健增值。(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18个月;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届满18个月对应日止(不含本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的,本合同相应提前终止。(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本合同生效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八)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资产管理计划期限届满,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在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本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时,本计划提前终止。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
16、方式、销售对象1、初始销售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2、销售方式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及资产管理人指定渠道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3、销售对象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二)资产管理计划份
17、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特定客户初始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率为0%。(四)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1)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2)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五)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1、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尽职
18、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3、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六)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19、七)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认购款项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成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计划份额的折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利息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数据为准。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至少2人且不超过200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初始销售
20、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等信息。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资产管理计
21、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日,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申请,资产委托人也不可对所持有的本计划的全部或部分计划份额申请违约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满足计划份额转让条件的,资产委托人可向资产管理人申请份额转让。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自律政策、协议或承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资产委托人1、资产委托人概况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
22、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6)资产管理计划设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1)遵守本合同。(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及
23、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证其资质、资金来源及投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合同、协议、承诺方面的障碍和约束,投资人承诺就其违反本款规定给管理人造成的损失向管理人承担全面、及时、恰当的赔偿责任。(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8)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
24、、销售服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9)资产委托人应事前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资产管理人1、资产管理人概况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法定代表人:阮琪联系人:韩金联系电话:021-2053 7771传真:021-2053 7971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25、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2)自本合同
26、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
27、宜。(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
28、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6)资产管理人应当主动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对于资产管理合同、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应当进行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资产托管人1、资产托管人概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住址:杭州市中河中路150号负责人:张松财联系人:胡兰兰联系电话:0571-87336093传真:0571-87808186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
29、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
30、)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
31、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
32、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办理。(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5、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6、保存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7、对资产委托人
33、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8、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10、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计划主要参与各类定增项目,力争实现计划资产的稳健增值。(二)投资范围股票(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
34、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现金及股指期货。其中,股票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0100%;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0100%;固定收益品种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0100%;现金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的0100%;组合所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100%0。(三)投资策略1、股票的投资策略(不含非公开发行股票)在系统分析宏观经济和宏观政策的基础上,主动判断股票市场未来一定时期的整体运行趋势,以及不同风格类型股票的相对走势,选择具有预期超额收益的股票类别进行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将积极在市场上寻找处
35、于定向增发锁定期内,且正股价格低于增发价格的股票;同时,本计划管理人将主动在市场上寻找折价率高、估值低、成长性良好的大宗交易股票投资机会。2、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策略定向增发是指向特定投资者(包括大股东、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本资产管理人将对进行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分析,结合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断,从战略角度评估参与定向增发的预期中签情况、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积极参与风险较低的定向增发项目。在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管理人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3、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策略本资产管理人在积极参与风险较低
36、的定向增发项目的同时,将根据对股票市场系统风险状况的判断,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当判断股票市场处于持续下跌或预期即将进入较长下跌阶段时,本组合将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以对冲定增股票现货组合的系统风险,以获取定增股票现货组合与股指期货经对冲后的绝对收益。4、债券投资策略本计划将通过跟踪分析各项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化,考察宏观经济的变动趋势以及货币政策等相关政策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在宏观经济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管理人将对于预期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建立对预期利率走势的基本判断。本计划将投资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和央行票据,以回避利率上升而导致的较长久期券种的跌价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上
37、升时,管理人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四)投资限制1、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2、股票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0100%;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0100%;固定收益品种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0100%;现金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的010
38、0%;组合所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100%0。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完毕。(五)投资禁止行为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 承销证券。2、 投资商品期货和国债期货。3、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4、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7、依照法律、
39、行政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六)业绩比较基准本资产管理计划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追求稳健收益为投资目标,不设业绩比较基准。(七)风险收益特征本资产管理计划为混合型产品,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八)投资政策的变更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一)投资经理的指定1、投资经理的指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2、本计划投资经理本资产管理
40、计划的投资经理为徐益鋆先生和彭伊雯女士。投资经理简历:徐益鋆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浙江大学本科。曾任浙江祥生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助理、海通证券研究所助理基金分析师。2011年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职于研究部、量化投资部。现担任财通基金多个专户产品的投资经理。彭伊雯女士,杜伦大学金融管理学硕士。2013年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经理助理,现担任多个专户产品的投资经理。(二)投资经理的变更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由注册登记机构向销售机构提供资产委托人名单,并通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
41、提前3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资产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计划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或结算机构等非资产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2、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
42、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43、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并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需要开立基金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委托财产存放于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托管人公布的【银行间同业存款利率】。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一)交易清算授权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授权通知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
44、,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由授权人签字并盖章。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二)投资指令的内容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计划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45、或签章。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资产托管人以中登公司发送的交收指令进行处理。(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
46、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至少提前两个小时,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照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47、,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向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资产托管人。(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