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售电合同范本bkxq.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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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030511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十月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一、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适用于装机容量为50兆瓦及以上的独立水电厂和单机容量为100兆瓦及以上的独立火电厂并网运行签订购售电合同,其他火电厂、水电厂、核电厂等项目可参照使用。示范文本不适用于发电企业向大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情形。 二、示范文本主要供合同双方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时使用。合同双方可参考示范文本的原则内容和格式协商签订适用多年的购售电原则协议,在此协议下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 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示范文本

2、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 在正式合同文本中,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等均应为确定值,以免由此产生争议。,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示范文本仅处理与购售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电厂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双方应注意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的一致性。 五、根据现行体制,示范文本按购电人与电力调度机构是同一实体考虑。如购电人与电力调度机构不是同一实体,则双方应对本合同相应章节或条款进行必要调整和

3、修改。六、示范文本尚未考虑“竞价上网”情形。实行“竞价上网”时,合同双方应按照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规则、办法对本合同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待 “竞价上网” 和电力市场化改革到一定时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制定新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目 录第1章 定义和解释第2章 双方陈述第3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第4章 电力电量购销第5章 上网电价第6章 电能计量第7章 电量计算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第9章 不可抗力第10章 非计划停运第11章违约责任第12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第13章 适用法律第14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第15章 争议的解决第16章 其他附件一:电厂主要技术参数(略)附件二

4、:电厂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略)附件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略)(合同编号: )购售电合同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购电人: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 示范文本中符号“/”表示其左右波浪线上的内容供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 关于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陈述适用于已经实行了输电业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下同。(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售电人: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

5、)发电业务许可证 关于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陈述适用于已经实行了发电业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下同。(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购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售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鉴于: (1)售电人在 拥有/兴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的 电厂(以下简称电厂)。 (2)电厂已/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6、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 电厂:指位于 由售电人拥有/兴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单机容量为 兆瓦,装机台数为 台,分别为 、 、 、 、 号机组) 如果机组核定容量与其铭牌容量不符,则以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容量为准,下同。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2 年实际上网电量: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1.1.3年合同上网电量:指本合同第4.

7、1条约定的每年的上网电量。1.1.4 年(月)累计购电量:指本合同第4.4.1款规定的购电量。1.1.5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指电厂不同机组首次并网开始,到正式交付商业运行前为止的上网电量。1.1.6 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机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购电人(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详见附件三。 1.1.7 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

8、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 1.1.8 强迫停运:第1.1.7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 1.1.9 可用小时:指机组处于可用状态的小时数,为运行小时与备用小时之和。 1.1.10 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 1.1.11 等效可用系数:指机组可用小时减去机组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与机组的统计期间小时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 号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的计划指标值在大修年度为 ,在无大修年度为 ;其他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分别为 。 1.1.

9、12 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 1.1.13 购电人原因: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4 售电人原因: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5 计量点: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1.1.16 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

10、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1.1.17 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电厂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 1.1.18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 此处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此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

11、可抗力,双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第2章 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1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3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 3.1 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人电厂机组的电能。 3.1.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

13、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3.1.4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售电人提供重新启动电厂机组所需的电力。 3.1.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售电人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2 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2.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电厂,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

14、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3按月向购电人提供电厂机组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电厂机组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电厂机组检修计划。 3.2.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电人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2.5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 第4章 电力电量购销 4.1 年合同上网电量 以政府定价电量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由合同双方根据适用多年的购售电原则协议和当年预测的电力需求总量,按照同网 本合同指购电人管辖或经营管理的电网。同类型机

15、组利用小时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双方据此确定 年年合同上网电量为 亿千瓦时。结合机组年度检修计划和电力供需规律,具体分解到每个月的合同上网电量 因水电厂来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可合理滚动调整水电厂月度合同电量,保证年度合同电量的完成。为:1月份: 亿千瓦时; 2月份: 亿千瓦时; 3月份: 亿千瓦时; 4月份: 亿千瓦时; 5月份: 亿千瓦时; 6月份: 亿千瓦时; 7月份: 亿千瓦时; 8月份: 亿千瓦时; 9月份: 亿千瓦时; 10月份: 亿千瓦时;11月份: 亿千瓦时;12月份: 亿千瓦时。 合同签订后的每年8月,双方可根据当年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当年年合同上网

16、电量 调整幅度按照全网机组等比例调整的原则确定。及剩余月份的合同上网电量,形成书面协议;每年10月底以前,双方应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的年合同上网电量,并于11月底以前签订下一年度的购售电合同。 4.2 等效可用系数 购电人根据本合同向售电人购买不低于第4.1条规定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的前提是:根据电厂该年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确定的电厂机组的计划等效可用系数应达到 % 采用此方法确定年利用小时需考虑在大修年份,机组的可用小时低于其他无大修年份,对等效可用系数应提出不同的较低要求。另外,(1)特殊项目,如核电、抽水蓄能电厂等应有特别处理;(2)综合利用的小规模火电厂,由购电人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当时电网的需求状

17、况调度电厂。以上。若电厂机组的实际等效可用系数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实际等效可用系数的降低是否作为扣减电量的考虑因素,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达不到前述规定时,购电人应有权按其降低比例相应调减年合同上网电量 可以考虑将电网内备用容量是否达到某一比例作为是否扣减电量的依据。 4.3 实际发电功率允许偏差 本条不适用于电厂(机组)参加电网的自动发电控制(AGC)时段。在任何时段,电厂的实际发电功率与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的允许偏差范围为:-3%3% 实际允许偏差范围可由合同双方根据机组(电厂)容量的大小和所在电网的实际需要协商确定。热电联产机组结合国家规定的“以热

18、定电”原则下达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并确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4.4 累计购电量及超购或少购电量 实行“竞价上网”时,即可取消超购电量的概念,而设置竞价上网电量。竞价上网电量的电价和数量根据电力监管机构制定的市场规则和竞价办法形成。在此情况下,竞价上网电量与合同电量之间的关系应重新考虑。 4.4.1 电厂机组合同年(月)度在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与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超出第4.3条规定的偏差范围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之和,加上其他情况下电厂机组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中符合调度指令要求的电量,为年(月)累计购电量。年(月)累计购电量与年(月)合同上网电量之差为购电人年(月)超购或少购电量。

19、4.4.2 年(月)累计购电量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 另一种办法是:将政府定价电量也分解到月。(1)在年(月)合同上网电量小于该年(月)政府定价电量的情况下,当年(月)累计购电量未超过政府定价电量时,年(月)累计购电量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当年(月)累计购电量超过政府定价电量时,未超过部分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超过部分的电价由合同双方协商,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确定。(2)在年(月)合同上网电量大于或等于该年(月)政府定价电量的情况下,当年(月)累计购电量未超过合同上网电量时,年(月)累计购电量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当年(月)累计购电量超过合同上网电量时,未

20、超过部分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超过部分的电价由合同双方协商,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确定。4.4.3 到合同年度末,若购电人年累计购电量少于年合同上网电量 年合同上网电量应按第4.1条确定并按第4.2条调整,下同。,则购电人应依据下列公式计算结果向售电人支付年少购电量违约金。年少购电量年合同上网电量年累计购电量该年因售电人发生不可抗力而少发的电量 根据此项安排,因不可抗力而少发的电量由售电人承担。根据合同双方谈判的结果,也可由双方共同承担。该年售电人违约少发电量其中:累计购电量实际上网电量售电人违约超发电量 年少购电量违约金年少购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4.5 违约超发或少发电

21、量4.5.1 在任何时段,如果售电人违反调度指令发电、不发电或违反调度指令超出允许偏差范围发电,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部分为售电人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售电人未经购电人同意擅自开机或停机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2)电厂机组超出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发电经购电人警告无效,或者超出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连续超过2分钟 连续超过允许偏差范围的时间可由合同双方根据机组(电厂)容量的大小以及所在电网的实际需要协商确定。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量化方法进行适当调整或者进一步细化。此项规定不适用于机组起停时段。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3)紧急情况下,售电人不听从调

22、度要求减少或增加机组出力的指令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4.5.2 对售电人违约超发电量部分,购电人不进行结算,同时售电人还应向购电人支付超发电量违约金。年超发电量违约金年违约超发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 对于按规定实行峰谷、丰枯上网电价的,应分时段、分季节段计算后相加,下同。24.5.3 对售电人违约少发电量部分,按非计划停运折算,同时售电人还应向购电人支付少发电量违约金。年少发电量违约金年违约少发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4.5.4 对售电人违反调度指令的行为,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并网调度协议的约定处理。第5章 上网电价 5.1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 售电人电厂机组调

23、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价按照补偿电厂机组变动成本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经双方协商,售电人电厂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确定为: 元/(千瓦时)。 5.2 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电厂机组的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由售电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测算,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电厂机组的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为: 元/(千瓦时)。 5.3 临时上网电价在电厂机组正式商业运行后,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批准上网电价,其临时上网电价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由此确定电厂机组临时上网电价为: 元/(千瓦时)。第6章 电能计量 6.1 计量点 电厂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

24、二): (1) ; (2) ; (3) 。 6.2 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6.2.1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6.2.2 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进行配置。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6.2.3 电能表采用静止式多功能电能表,技术性能符合0.2S和0.5S级

25、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GB/T 17883-1999)和多功能电能表(DL/T 614-1997)的要求。电能表配有标准通信接口、失压记录和失压计时、对时、事件记录功能,具备数据本地通信和(或通过电能量远方终端)远传的功能,并接入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电能量远方终端(DL/T 743-2001)的要求,并且具有日负荷曲线记录功能;支持网络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时与两个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权人进入。如果电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满足本款要求,则电能量远方终端必须具备电能表欠缺的功能。6.2.4 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或购电人负责

26、在电厂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结合电能数据采集终端与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进行通道、规约和系统调试。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合同双方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业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参照本款要求,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6.2.5 在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6.2.6 在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同一计量点,应分别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电能表,电能表应满

27、足第6.2.3款的要求。6.2.7 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第6.2.4款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3 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付费购买、安装、调试,并由售电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付费购买、安装、调试(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并由购电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电厂应协助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6.4 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

28、 6.4.1 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校验,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承担,双方共同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校验以外的校验或测试,校验或测试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若经过校验或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的精度,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若不超差,则由提出校验的一方承担。 6.5 计量异常处理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

29、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贸易结算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若主表出现异常,则以副表数据为准。如果贸易结算计量点主、副表均异常,则按对方主表数据确定;对方主表异常,则按对方副表数据为准。对其他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第7章 电量计算 7.1 上网电量或用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清算。双方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经双方共同确认,据以计算电量。用网电量计量事项由供用电合同

30、约定时,遵循供用电合同的约定。 7.2 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7.2.1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主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7.2.2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7.1条所指24: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约定于次日现场抄表。 7.2.3 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若主站管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或售电人未配置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时,以

31、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7.3 电量计算 7.3.1 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为电厂机组向购电人送电、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出电量(正向)的累计值。因购电人穿越功率引起的电厂联络变压器损耗由购电人承担。7.3.2 用网电量 用网电量为电厂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机组全停时,电网向电厂送电的电量。用网电量为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入电量(反向)和所有启备变压器输入电量的累计值(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7.4 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原则上分别结算,不应互相抵扣 部分水电机组因来水问题经常发生全停。此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相互协商,确定用于电厂厂用电的用网电量与上网电量互相抵扣。

32、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8.1 电费计算 8.1.1 电费以人民币结算。 8.1.2 上网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上网电费累计购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含税) 对于按规定实行峰谷、丰枯上网电价或协商确定电价的,应分段计算后相加。 8.2 电费结算 8.2.1 双方按第7.2条完成抄表后,售电人应按照抄表记录准确计算上网电量和电费,填制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后,于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将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传真给购电人,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 此为送达方式举例。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确定的更为便捷有效的方式送达。 8.2.2 购电人在收到售电人传送的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后应尽快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收

33、到传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售电人。经双方协商修正后,售电人将修正后的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传真给购电人,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如购电人在收到传真后3个工作日内不通知售电人有异议,则视同已经确认没有异议 此为确认方式举例。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确定的更为便捷有效的确认方式。8.2.3 售电人根据购电人确认的电费计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交给购电人。购电人收到正确的电量结算单、电费计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分两次付清该期上网电费:(1)收到上述原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上网电费的50;(2)收到上述原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期上网电费剩余的50。若购电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自逾期

34、之日起,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0.30.5加收违约金。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具体约定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加收违约金。逾期天数从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8.3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费支付电厂机组单机调试运行期结束后,购电人应在一个月内支付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费。具体支付办法和约定比照第8.条进行。8.4 有偿辅助服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购电人电网或售电人电厂机组提供有偿辅助服务业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事宜,由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有关规定正式施行之前,遵循现行办法。8.5 临时电价与批复电价差额调整的电费支付 对于临时结算电价与批复电价之间的差异造成的结算电费差额部分,双方根据第5.3条的

35、约定和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在双方确定差额后的一个月内清算完毕,多退少补。 8.6 计量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6.5条约定,由于计量差错,购电人需向售电人增加支付款项或售电人需向购电人退还款项的,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 8.7 用网电费的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7.3.2款计算的电厂用网电量,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按电网平均销售电价标准核算电费,电厂应在下一个月内支付。电厂与当地供电企业另行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支付用网电费。 8.8 违约金、补偿金的年度清算 对于没有按月结算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合同双方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36、8.9 付款方式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帐户。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帐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帐户。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8.10 资料与记录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根据本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录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进行核查。第9章 不可抗力 9.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

37、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

38、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 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人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第10章 非计划停运 不包括调试运行期的情况。 10.

39、1双方商定,该年度由于售电人原因造成的电厂机组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允许值累计为 小时 以同网同类型机组前三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平均值的70%80%确定。如由于售电人原因,电厂机组该年度实际累计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超过该年度允许值,则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超过的小时数计算的电量扣减当月结算电量 超过该年度允许值的小时数,也可分段处理:对超过小时数数值较少的部分,约定一个较小的扣减系数;对超过小时数数值较大的部分,约定一个较大的扣减系数。 10.2 双方商定,该年度由于售电人原因造成的电厂机组非计划停运中,机组强迫停运允许次数为 次 以同网同类型机组前三年强迫停运次数平均值的70%80%确定。如由于售电

40、人原因,电厂机组该年度实际累计强迫停运次数超过该年度机组强迫停运允许次数,则每超过1次,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2小时计算的电量扣减当月结算电量 超过该年度允许值的强迫停运次数,也可分段处理:对超过次数数值较少的部分,约定一个较小的扣减系数;对超过次数数值较大的部分,约定一个较大的扣减系数。10.3 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电厂机组非计划停运(包括非计划降低出力)而少购的电量,按照第4.4.3款执行。10.4 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电厂机组强迫停运,则每停运1次,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2小时计算的电量增加当年年合同上网电量。第11章 违约责任11.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

41、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1.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购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11.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售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11.4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1.5 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12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2.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 12.2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2.3 在本合同期满前 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第13章 适用法律13.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14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4.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2.1条。 14.2 售电人和购电人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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