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精编版[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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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关于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的几点思考张胜军 李颖 冉利军 马超 童捷摘要 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制度安排,目前正处于试点推行阶段。从实际情况来看,此项制度尚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地规范和改进。本文结合四川实际,概括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制度内涵并对其规范化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将保险对象与行业风险特征挂钩科学;二是合理设定赔偿限额;三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四是按岗位风险程度核定投保人数;五是规范服务水平。关键词 高危行业 责任保险 制度设计 思路引言自2006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在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高危行业推行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以下同)制度,湖北、重庆、河南等地也陆续被国家安监总局批准为“安责险”试点省份。从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虽然推行“安责险”制度可以实现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提高事故预防能力、有效转移企业责任风险,可以切实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各地实际推行的效果却不尽相同,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各地对“安责险”制度的理解和具体保险产品的设计存在差异。鉴于此,笔者结合四川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管理现状对“安责险”制度的设计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对全国范围推进“安责险”制度有所启发。一、弄清制度内涵全面、客观地认识“安责险”出台的背景、欲实现的功能和制度的定义,有助于人们理解此

3、项制度的深刻内涵。(一) 安责险提出的背景。通过前期对于高危行业企业现行风险责任管理现状的调研,笔者发现:风险抵押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备受各方争议;企业不支持,有关政府部门不理解,造成实施效果不理想,没有起到“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作用,且制约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工伤保险“广覆盖、低赔偿”的特点,已远远不能满足事故发生后对于从业员工的保障需求,赔付“手续繁杂、时间滞后”特点,不能及时缓解企业压力,且工伤保险缺乏事前风险防范作用。其他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及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保险产品单一,市场竞争混乱。因此,设计、推行一种新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以保证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转移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障员工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减轻政府负担,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则成为当务之急。(二) 安责险承担的主要功能。笔者认为,“安责险”应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替代,是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雇主责任险、意外人身伤害险等安全生产领域商业保险制度的综合,其主要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转移、分散企业风险;三是减轻政府负担,转变政府职能;四是发挥保险对安全生产的社会化监管作用。(三) 安责险的基本定义。现有的定义主要有两种,一是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知识问答中关

5、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定义描述为:指以被保险对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所雇员工的人身伤亡时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企业赔偿责任确定依据及方式确定赔偿责任额,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二是乔卫兵等编著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研究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解释为:指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所雇员工、第三者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企业赔偿责任确定依据及方式确定赔偿责任额,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两者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6、解释各不相同。前者对于责任范围的界定过于狭隘,缺乏对第三者的安全保障;后者在赔偿范围内涉及到财产损失部分,这应当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同时两者都只针对“因疏忽过失而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进行保障,缺乏对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全面的覆盖。因此,笔者认为,安全生产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所雇员工及第三者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时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企业赔偿责任确定依据及方式确定赔偿责任额,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经济赔偿的责任保险”。(四) 安责险的设计原则。1、保本微利,体现公益性。安责险是国家安监总局在全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

7、形式依然严峻的情况下,为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化解事故风险而指导各地安监部门着力推行的责任保险。安责险作为政府主导,为保障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而设计的产品,必须体现其社会公益性的一面,在费率、保额等各方面应与普通商业保险有所差别;而保险公司作为经营主体,除了实现企业基本盈利外还肩负着更重要的社会责任,必须为保障经济社会与安全的协调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2、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某些省份正在推行的安责险,其中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在在赔偿范围内”,对此,笔者认为是不科学、不合理的。由于生产安全事故绝大多数是责任事故,责任事故必将涉及到企业的过失行为,而安责

8、险出台的目的就是要减轻企业的责任风险,因此,笔者认为只要被安监部门认定为责任事故,无论企业有无过错(除故意行为造成的刑事责任外),都应属于安责险赔偿范围。二、把握市场需求(一)多数企业仅愿意按高风险岗位人数购买安责险。根据调研发现,多数企业考虑到岗位安全风险系数及其风险控制成本,仅愿意为高风险岗位人员购买安责险,特别是规模大的企业,反映尤为突出。以“泸州北方化学有限公司”为例,在册员工5000余人,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型企业;该企业自1999年以后,每年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人以下。参照河南危险化学品生产型企业安责险保费缴纳计算,如果全员购买,则为:(580元/人5000人)(1-20%)=232

9、0000元,(3000人以上企业给予20%优惠),企业每年需要投入232万元用于购买安责险,而1人事故损失才30万元左右,按此推算,一年的保险支出接近于8年的事故损失,这种情况下,企业购买的意愿不足,而如果按其高风险岗位300人计算,保费支出近17万元,则可以有效降低事故损失。(二)已保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企业希望将其转化为安责险。 相对于雇主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安责险还综合了公众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且更具针对性(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并且增加应急救援费用等赔偿项目。所以已购买雇主责任险的高危行业企业希望将雇主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转为安责险,或到期自动终止,转而购买安责险。(三)地方安监部门希

10、望通过强制方式全面推行安责险。一方面,地方安监部门在多年的实践中已充分认识到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迫切需要一种新的制度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前开展。安责险的出现顺应了现实需求。另一方面,地方安监部门认为高危行业集中了大量的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如果通过市场方式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购买安责险,则会由于“逆向选择”原理导致保险公司将高风险过度集中而无法分散,最后将以严重的经营亏损为代价放弃对安责险的承保,因此,为了保证安责险投保方和承保方的利益均得到合理体现,从而保证制度的顺利实施,必须通过强制方式全面推行安责险。三、将保险对象与行业风险特征挂钩按照前面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定义,其保险对象

11、包括受事故损害的企业从业人员和第三者两个方面,然而,现实中各行业因风险特征不同,受害对象也会有所差别,比如,煤矿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只会从业人员造成损害,而危化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从业人员损害,并且会因气体或原料等物质泄漏或爆炸造成除从业人员外的第三者损害。因此,笔者认为,在产品设计时应该按行业分别对保险对象、赔偿范围等内容进行约定。四、合理确定赔偿限额合理设定赔偿限额是安责险制度得以有效维持和发展的基本保证。另一方面,设定的赔付限额应能够充分转移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确定赔付限额应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一)体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赔偿限额应能满足受害者

12、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赔偿金额的设定必须能使企业风险得到有效转移,同时使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能得到基本保障;而且赔偿金额的设定随着生活水平的增加而增加,可随着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变化。(二)与国家法律规定相适应。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其它相关费用也有具体规定。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中增加了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条款。安责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应考

13、虑与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从法律层面有效转移企业责任。五、科学厘定保险费率 科学厘定费率是安责险得到企业广泛接受的基本前提。调研中,费率的相关问题得到企业的广泛关注,各与会人员也对费率设定问题提供了一些宝贵建议。为充分实现安责险费率杠杆对企业安全管理的有效引导,同时为了防止逆向选择,提高安责险的接受程度,须根据高危行业和企业的具体风险情设定与之相对应的不同费率档次。(一)分行业实施差别费率。目前,安责险的设计主要面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四大高危行业领域。由于四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方式、作业场所、行业规范和产品性质等方面的不同,它们的事故和可能造成的事故损害程度也存在明显

14、差别。不同行业领域的危险及风险程度从它们的生产安全事故数据中就能直观体现。以成都市为例:20062008年期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成都市工矿商贸类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的比例分别为:6.24%、3.47%、0.35%、3.64%;9.64%、5.73%、0.78%、8.33%。因此,为体现行业之间的公平性,促进行业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安责险应分行业实施差别费率。(二)按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费率。同一行业内,不同企业在生产规模、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标准化程度和安全投入方面的差异使它们的风险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应根据企业的不同风险等

15、级(建议设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设定不同的费率档次。同时,中介机构的选择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它需要具有相当的规模、网络和技术实力,才能对各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价,给出相应的安全评价等级。另外,随着企业规模的逐步扩大,安全投入的逐年增加,可每隔几年重新评价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根据新的风险等级确定新的费率购买安责险。(三)根据企业上年度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实施浮动费率。为促使企业自身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应根据企业上一保险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及生产安全事故记录,在购买本期保险时,按照一定比例对该企业的保险费率进行上、下浮动调整,以此调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积极

16、性,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心。参照交强险的实施办法,设定基准费率,以后每年的费率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上下调整;同时设定费率调整比例和费率的最高及最低标准。六、按岗位风险程度核定投保人数合理的投保方式和投保人数是安责险得以顺利推行并发挥其功能的良好基础。相对于其他行业,高危行业易发事故,高危行业企业风险较大。但是行业内部不同领域的企业在事故风险及隐患上仍有很大差别;企业内部不同的工作岗位,其风险程度同样不同,并非高危行业企业的所有岗位均为高风险岗位。若要求企业为所有员工购买安责险,其保费成本过高,无异于增加了企业负担。故笔者建议根据企业需求及安责险设计原则,细分高危行业领域、

17、明确高风险岗位;高风险岗位按实名方式全员购买;低风险岗位按不记名方式确定最低人数的形式进行购买。(一)细分行业、明确高风险岗位。为核定企业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有必要将高危行业进行细分,明确行业内各领域的高风险岗位。企业内不同的岗位,其风险系数也不相同。以烟花爆竹生产型企业为例,它一般包括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从事药物混合人员与搬运人员发生事故的几率肯定不同。因此,需要依照一定标准,细分行业领域,并确定其高风险岗位,以便安责险的顺利推行。(二)高风险岗位按实名方式全员购买。设计安责险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企业对于生产安全事故中人员伤亡的损害赔偿;而高风险岗位发

18、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几率更大。故建议高风险岗位全员购买。而实行“实名购买”的方式,是为了有效规避企业道德风险,避免谎报情况的发生。同时针对中小型企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采取可以随时更名的方式进行参保,以此使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三)低风险岗位按不记名方式确定最低人数。低风险岗位也不能因为其危险系数小,事故发生率低而不进行参保。考虑到企业投入成本及其接受程度,笔者建议低风险岗位人员,采用不记名形式,按低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的一定比例进行参保,根据企业规模和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一个科学的事故累计赔偿限额和每人赔偿限额。七、规范服务水平(一)简化理赔程序。据调研了解,目前现有的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险

19、、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由于需要相关部门出据的事故鉴定结果、证明和清单等大量单据,致使理赔手续复杂,赔付效率低下;通常从受理到结案的时间在6个月左右,有时甚至一年以上。故建议,安责险应拟定相应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保证证明有效的情况下,尽量简化理赔程序,体现安责险迅速、实效的特点。(二)设定赔付时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拟定赔付时限。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案件报告时,应立即查勘定损,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赔付时间,在规定时限里结案,及时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企业责任风险得到有效转移,充分实现安责险的保障功能。(三)提供垫付承诺。必须降低垫付程序启动标准,实行赔偿金先行垫付机制。如保险公司一旦接到企业事故赔偿申请,经初步核查评估事故损失后,可以垫付部分赔偿金以帮助企业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压力。这也能体现出安责险的先行垫付特点在稳定企业生产,减灾减损方面的功能作用。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2021年1月18日星期一17: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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