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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单位: 2014年1月 16 日一、国家法律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生效日/最新修订日颁布部门法规/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适用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
2、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分厂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
4、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分厂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分厂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第四十八条中内容“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5、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分厂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分厂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一条 为保障
6、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分厂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
7、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分厂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8、规定申报登记。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分厂9二、国家法规1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991年4月14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全部条款分厂2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1998年10月8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令第10号全部条款分厂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安监总局安监总局第53号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分厂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9、条例2009年5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49号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
10、查处理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分厂6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分厂7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1、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分厂8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公安部令第6号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
12、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六项)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四章 装卸管理第五章 电器管理第六章 火源管理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分厂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号第六条 、第七条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
13、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年。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厂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12月1日国家安监管理局国家安监管理局令第41号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第25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共12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分
14、厂1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
15、项) 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厂12电气安全工作规程1987年1月2日电子工业部电子工业部(87)电生字8号文第二章 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变电站值班工作第三节 变电站交接工作第四节 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查第三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第四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第十章 事故的处理和管理 电仪1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9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号)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
16、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第十三条分厂1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1996年7月1日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二) 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三) 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17、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第十五条分厂15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02年12月18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企业监察局 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
18、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八十一、十七、十九分厂16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卫法监发20021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新的职业病目录出台后,1987年由卫
19、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9类99种同时废止。分厂1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7年6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第四章 起重机械使用分厂18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4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20、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第二十一条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
21、机构进行培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分厂1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项)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22、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分厂20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2月14日安监总局财政部财企201216号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第九条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
23、.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二十条安全费用应当按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九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四章分厂21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2005年10月20日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危化字)号危险化学品登记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判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登记单位范围: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分厂2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2004年4月8日国家安监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所有条款分厂23气瓶安全监察规
24、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第四章 气瓶充装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分厂2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号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六项)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七项)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
25、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分厂2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6、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第三十六条分厂26劳动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令第1号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
27、。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分厂27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26日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财建2006369第五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四项)第七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第八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分厂28
28、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003年10月1日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3213号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第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三章 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确定方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分厂各工段29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0年1月
29、1日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2条、第116条 第123条、第125条、第127条第130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应负责完成检验任务。第131条 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第139条分厂3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
30、(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六项)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六项)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六项)第二十二条分厂3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1
31、5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5号令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第三章 生产、经营备案分厂3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八项)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
32、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十七条、第二十
33、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分厂33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2009年6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所有条款分厂3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所有条款分厂35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9月14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委办200826号)二、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三、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分厂36关于印发和的通知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危化2007
34、225号所有条款分厂37关于印发的通知2000年3月6日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相关标准分厂38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第十条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项)第十一条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分厂39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2005年8月1日公安部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五条 经
35、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成册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保管、填写。(一、二、三)第六、七、八条 分厂4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2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
36、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分厂4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
37、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分厂4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12.0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所有条款分厂4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2011.02.1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管三201124号所有条款分厂4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201
38、1.09.1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管三【2011】第145号所有条款分厂4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6月1日安监总局安监总局48号令1,2,3,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5,6,7,8,9、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13,14,15,16,17分厂4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6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1,2,3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4,5,6,7,8,9,10,11,12
39、,13,14,15,16,17,18,19,20,21,26,27,28,29,30,32分厂4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24号所有条款分厂4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6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1,2,3,4,5,6,10,11,12,13,14,15,16,18,19,20,21,23,24,25,26,27,28,29,30,32,33,34,35,36,37,39分厂4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6月1日第47号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
40、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
41、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分
42、厂5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4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3,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7,28,29,30,31,32,33,3435,41,42,43,44,45,46,47,48,49,50,54分厂5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所有条款分厂5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03.0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所有条款分厂三、标准规范序号规范/标准实施日期批准/颁布部门编号相关条款说明适用部门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002年6月1日国家卫生部GBZ 1-20027、11、15分厂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2008年3月1日国家卫生部GBZ2.1-2007表 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分厂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2008年3月1日国家卫生部GBZ2.2-200711噪声职业接触限值分厂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2003年12月1日国家卫生部GBZ158-2003所有条款分厂5危险货物包装标志1991年7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GB190-1990所有条款分厂6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2009年12月1日国家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