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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福建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交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订本工作规范。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工作规范。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机构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
2、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省政府“一岗双责”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二)指导、协调
3、和督促所属有关行业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三)定期分析本辖区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按要求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等相关信息。(四)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第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各有关行业管理机构的一般工作职责:(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二)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
4、督检查,按照职责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按要求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等相关信息。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 负责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施工中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 负责高速公路运营、养护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三) 治理高速公路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第八条普通公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普通公路工程建设施工中的有关安全生产
5、监督管理。(二)实施普通公路“安保工程”,重点加强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的整治。(三)负责公路危病桥的改造,组织实施拆渡建桥项目。(四)治理普通公路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第九条港口航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港口建设、经营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负责航道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二)负责客运站场、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地方海事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二)指导、检查、监督内河水域渡口
6、渡船安全生产工作。第十二条交通质监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管理在建公路、水运工程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二)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加强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抽查、重点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采用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资料、现场检查、提问等方法进行。第十五条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一)是
7、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并落实到岗到人。(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应急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四)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情况。(五)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七)是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是否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特种设备是否经过检测、检验。 (八)有毒、
8、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是否完备、齐全。 (九)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使用。 (十)现场生产施工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
9、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当
10、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第二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划分:(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不含)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不含)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
11、0人以下(不含)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二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交通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2、:(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二十六条必要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第二十七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属于较大以上(含)事故的,应当2个
13、小时之内向交通运输部报告;同时应当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八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二十九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4、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第三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支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各级交通部门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或受本级政府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第三十四条事故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机
15、构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 安全管理队伍的建设第三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机构要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本单位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确立一把手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相应负责的安全生产领导工作格局。第三十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按下列要求设置安全管理人员:(一) 县级有关行业管理机构至少要配置2名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二)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至少要配置3名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三) 设区市有关交通管理机构至少要配置3名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四)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至少要配置4名
16、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五) 省交通厅有关厅直行业管理机构至少要配置4名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六)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至少要配置8名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综合监督管理辖区内相关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的制定、检查、考核,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及时收集、汇总、发布、上报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四)组织、指导辖区内相关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五)负责拟定辖区相关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整治方案,并组
17、织实施。(六)及时如实报告辖区内相关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七)负责受理辖区内相关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八)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台账,按时完成上级要求的有关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第三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队伍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岗位培训、再教育等有效方式,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必备的安全管理知识,熟悉有关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其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其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第三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机构要加大安全生产管理经费的投入,将安全生产管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年度
18、拨款。经费的数额,可根据行业安全监管对象数量、监管任务轻重等因素确定,并根据需要逐年适当增加的原则。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经费不得少于10万元;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经费不得少于20万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经费不得少于50万元。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监管装备的配备,以及开展大型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类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各种专题会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先进表彰等各种活动。第四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装备的配备,应当保证至少一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用车,照相器材、录像及电脑设备以及用于处理各类事故
19、、实施现场安全监管所必需的装备应当配置齐全。第四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安全管理人员应给予奖励。第六章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奖惩第四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实施交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应的行业管理机构履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分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第四十四条 各有关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必须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向所属的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前一年度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
20、告,同时抄送上一级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第一责任人向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的同时,抄送一份给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年度考评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考核主要围绕着对下属单位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本年度工作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进行考评。具体内容由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与落实、基层与基础建设情况、安全生产投入、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七个方面组
21、成。第四十七条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先进(优秀)、良好、达标(合格)、不达标(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为95分以上(含)的,为先进单位;90-95分的,为良好单位;80-90分(不含)的,为达标单位;80分以下(不含)的,为不达标单位。但发生重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年度内不得评为先进或良好单位。第四十八条考评的主要方式是听取被考核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责的全面汇报,由考评组对照考核评分表逐项查阅相关材料,分别进行评分,每项扣分直至该大项标准分扣完为止。第四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对考核为先进、良好、达标的单位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物质
22、奖励可采用现金的形式,用于奖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功人员;对考核为不达标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评先评优和单位主要领导提拔使用当年内实行“一票否决”,并责令限期整改。考核后达到合格的,各奖励20000元;达到优秀、良好二个档次的,分别再追加奖励奖金的60%、40%。 所得奖金50%发给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50%发给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相关人员。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工作规范,结合本单位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本工作规范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工作规范自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2021年1月18日星期一17: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