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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交通局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规范性文件在交通行政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法规科会同文件起草科室开展,在市政府法制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每年清理一次。第三条 清理工作采取全面清理的方式,要对所有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审查。第四条 清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规范性文件实施的社会效果。(二)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抵触。(三)规范性文件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四)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行政管理的需要。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如出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抵触,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实施的社会效果差,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等情况应当将其确定为拟清理规范的范围。第六条 拟清理规范性文件确定后,法规科会同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共同起草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报主管领导审定。第七条 领导决定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在决定做出之日起停止执行,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确保公众知晓。第八条 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完成后,由法规科对清理工作情况汇总存档,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