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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交通局规范性文件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对本局制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检查,由局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具体检查工作由局法规科组织实施。 第三条 每年第一季度对本局上一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四条 对本局规范性文件的检查采取查阅发文登记簿,对照有关法律地、法规审核规范性文件文本的方式进行。第五条 经检查发现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不适当,或者违反程序的,自行纠正,重新公布,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重新备案。第六条 本局法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失职行为的,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