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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政策资料汇编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2020年12月目 录重庆市大足区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绩效激励办法的通知1重庆市大足区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绩效激励办法2重庆市大足区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4重庆市大足区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5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12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13重庆市大足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19重庆市大足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20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型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7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型企业管理实施细则28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32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办法33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47重庆市大足
2、区科技发展项目实施细则48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54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58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59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65重庆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74重庆市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81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91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99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平台管理实施细则100科技平台类别及认定条件106重庆市大足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121重庆市大足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项目实施细则122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128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129大足科发20199号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重 庆 市
3、大 足 区 财 政 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绩效激励办法的通知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绩效激励办法已经区第二届人民政府2019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2019年4月11日重庆市大足区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绩效激 励 办 法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科研机构绩效激励引导专项实施细则(渝科委发201840号)和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大足委发201620号)精神,为激励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
4、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利用区财政产业发展资金设立大足区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按照“总额控制、绩效导向、自愿申报、择优支持”的原则,用于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 第三条 激励对象为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核定的全区范围内年度研发投入经费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第四条 激励额度根据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研发投入核定数据,按核定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激励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一次性拨付。第五条 对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上报研发投入情况的单位,每年给予每个单位500元的
5、工作经费。第六条 区科技局联合区财政局每年集中对研发投入激励资金进行补助。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一)通知。区科技局每年发布一次激励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要求等内容。(二)申报。研发投入报送单位自愿填写激励资金申报表,报送至区科技局。(三)审核。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对激励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激励对象和激励金额。(四)公示。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将审定的激励对象和激励金额,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五)拨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激励资金。第七条 专项激励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
6、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追缴收回已拨付的财政激励资金,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本办法自2019年5月10日起施行。 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2019年4月11日大足科发201935号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重 庆 市 大 足 区 财 政 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引导各类科技人才和单位深入基层开展创新创业与服务,特制定了重庆市大足区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7、。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2019年8月1日重庆市大足区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 施 方 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科技部关于科技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渝委发2018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重庆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6232号)要求,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引导各类科技人才和单位深入基层开展创新创业与服务,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8、。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立足服务特色产业,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培育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健全城乡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加快现代农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为促进全区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二)总体目标。以“派得出、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为目标,聚集各类科技、信息、资金、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引导科技特派员下基层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和服务,培养一批创新创业人才,破解一批技术难题,推广一批科技成果,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扶持一批特色优势产业。到2020年,全区累计选派
9、科技特派员120人次,形成具有良好激励效应和创新创业效果的政策环境和管理服务体系,实现全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二、主要任务(一)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围绕我区粮油、果蔬、养殖、冬菜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技术需求,大力开展农业新品种培育、肥药“两减”与节水、现代农业装备研发、健康食品开发与保鲜物流、农业资源高效利用等关键技术研究,形成先进实用的农业技术成果包,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产业化。(二)推动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托农业科技园区等平台载体,大力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将更多更好的科技成果引入农村;牵头创办、领办、协办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涉农企业等农村新型经济组
10、织,与农民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充分发挥农业“星创天地”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创业示范、技术培训、企业孵化、成果转化等多种形式,支持大学生、退伍转业军人、返乡农民工、职业农民等各类主体开展创新创业。(三)推进工业企业创新升级。围绕企业设备改造、自主创新、技术攻关、平台建设等实现科技创新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开展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联盟或研发平台;针对企业技术发展瓶颈,组织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四)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围绕市级贫困村科技需求,大力宣传农业农村发展政策,帮助理清发展思路,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示范推
11、广先进实用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开展专业大户、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社、技术协会、龙头企业负责人等培训,培养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新型农民,为扶贫产业发展注入活力。三、选派方式(一)选派范围。区内外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农村青年、农村妇女和科技服务志愿者等。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科技型企业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可选派为法人科技特派员。(二)选派标准。1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有社会责任感,热心科技创新与创业工作,具有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带
12、动农户致富的愿望,自愿到基层生产一线从事科技服务和创业;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特长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每年到所驻项目点时间不少于30天。2法人科技特派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无不良记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单位名义自愿从事基层科技服务与创业工作,履行社会责任;具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发展、信息服务及全产业链增值服务等基本条件;具有一定的科研开发力量、实施科技服务和科技创业的人才队伍,应有不少于3名注册自然人科技特派员。(三)选派程序。坚
13、持按需选派、双向选择、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原则,按照“需求征集双向选择组织审批集中派出”的程序选派,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选派。(四)选派去向。按照实际需求派驻到镇街、村社、园区、企业和其他各类生产经营服务主体。科技特派员经选派确定后,由接收单位、科技特派员、区科技局共同签订协议,明晰权利与义务。(五)派驻期限。科技特派员派驻期限原则上为两年,根据供需双方约定可延长派驻期限。四、考评制度(一)区级科技特派员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考评。(二)科技特派员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围绕科技特派员服务协议明确的目标任务,以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绩效为重点,综合考虑履职情况、服务效果及管理部门的意见等。
14、(三)科技特派员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期满考核相结合,依照“自我评价接收单位评议管理部门审定区科技局备案”的程序展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四)科技特派员实行“一人一档”管理,考核结果记入科技特派员档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担任科技特派员,建议派出单位予以调换。科技特派员因合理原因任期内不能继续履行下派工作任务的,不参加考核。五、激励政策(一)科技特派员在派出期间,在派出单位的职务、职称、待遇等保留不变,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派出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二)科技特派员表现突出、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在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三)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通
15、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开展科技创业,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保障科技特派员取得合法收益。(四)多渠道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业的金融支持。通过大足区知识价值担保贷款信用基金等,以创投引导、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推动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机制,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五)区科技局对考核合格的科技特派员给予差旅和劳务补助。镇街、村社和企业要为科技特派员驻点服务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负责提供科技特派员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六)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或入股(参股)企业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七)企业科技人员、退休科技人员、企业法人及引
16、进人才被选聘为科技特派员的,有关待遇由管理部门与合作双方协商解决。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定期的科技特派员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对全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统筹协调、政策配套和指导服务。区科技局牵头负责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日常管理。(二)加大经费保障。区科技局每年在科技应用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主要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示范基地与服务平台建设、新品种与新技术引进推广、科技特派员管理与服务日常工作等。鼓励科技特派员联合企业、农业合作社、专业大户进行技术开发与推广、技术承包和实施项目,区级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扶持。(三)搭建创业平台。依托各类产业园区,充分发挥其
17、强化资源集聚与成果转化服务能力,打造科技特派员服务基层的“主基地”。推进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发挥各类创新联盟作用,加强创业品牌培育和推广,实现技术、信息、金融和产业联动发展。根据区域特色产业和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加快建设农业“星创天地”,建立农业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服务载体,增强其服务与辐射带动能力。(四)提升服务能力。区科技局建立科技特派员人才库和需求库,确保选派精准对接。组建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由提供单一服务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探索建立科技特派员创业金融服务平台,推进科技创业与金融服务结合。开展科技特派员业务能力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五)注重表彰宣传。区科技局牵头,按照有关
18、规定,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及团队、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等参加市级部门组织的评选表彰活动。利用新闻媒体宣传科技特派员工作举措、典型事迹,组织开展科技“三下乡”、优秀科技特派员巡讲等活动,激励更多的人员、企业和机构踊跃参与基层科技创新创业和服务,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持续有效开展。渝科局发2019146号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科技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激励广大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
19、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结合工作实际,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11月11日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激励广大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结合科技特派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派出单位)选派到农村基层一线,面向乡镇
20、、村社(合作社)、园区、企业、家庭农场(大户)(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专题培训、技术示范与咨询服务的科技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日常管理,以及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围绕区县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服务 对象的科技需求,通过技术引进示范、现场科技服务、实用技术培训、电话咨询与网络会诊等方式,自觉履行帮扶协议,主动开展服务并做好记录。每年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服务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5天。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提出激励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统筹开展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表彰宣传等
21、工作,安排落实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指导区县科技特派员工作。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 县科技局)主要配合市科技局完成科技特派员的需求征集和选派、考核等工作,负责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和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协调组织科技特派员到一线开展科技服务,并为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提供工作保障。第七条 派出单位应当支持科技人员到农村基层开展创新创业与服务,协助市科技局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等工作, 将科技特派员工作业绩纳入本单位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政策,对于获得国家或市级表彰的科技特派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第八条 服务对象应当明确对科技特派员的具体需求,配合区县科技
22、局完成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评价等工作,为科技特派员 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协会受市科技局委托承担科技特派员服务的具体工作。主要负责宣传贯彻中央和地方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文件,建设和运维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系统,承担科技特派员的注册审核、需求征集、选派考核、总结宣传等具体事务,协调配合区县科技特派员工作。第三章 选派考核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二)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技术传授与人际沟通能力、组织协调与管理服务能力较强。
23、(三)有事业心、公益心和责任感,自愿到农村从事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帮扶农户增收、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四)身体健康,并且能够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到科技特派员工作。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选派:(一)征集需求。市科技局会同区县科技局征集服务对象对 科技特派员的具体需求,并统筹确定各区县选派名额。(二)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公开发布科技特派员选派通知,明确相关具体要求。(三)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登录科技特派员管理系统,自主选择申报拟服务区县。首次登录的,应当先行注册。(四)区县推荐。区县科技局按照确定的选派名额,根据科技特派员在线申报情况和辖区内服务对象的具体需求,提出拟选
24、派科技特派员名单,推荐到市科技局。同时,组织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签订帮扶协议。(五)审核确认。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科技特派员选派名单,公开发布并抄送区县科技局和派出单位。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每年度考核1次。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围绕帮扶协议明确的目标任务,以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绩效为重点,综合评估履职情况、服务效果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翌年不再选派为科技特派员。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公开发布科技特派员考核通知,明确相关具体要求。(二)自我评价。科技特派员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并将相关资料提交服务对象所在的
25、区县科技局。(三)评议推荐。区县科技局在科技特派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评估科技特派员履职情况、服务效果以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等,形成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建议,推荐到市科技局。(四)审核确认。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公开发布并抄送区县科技局和派出单位。第十四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及团队、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以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表彰奖励。宣传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的典型事迹和奉献精神,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巡讲活动,激励更多的人员、企业和机构踊跃参与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第四章 支持措施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利用市级科技发展
26、资金设立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以及专家咨询费、资料费、科技示范、宣传报道等相关费用。区县科技局可以参照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各区县实际选派的科技特派员数量,按照每名科技特派员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将专项经费核拨到区县科技局统一管理、使用。第十七条 区县科技局应当精简手续、规范使用专项经费,并结合实际明确专项经费使用内容及方式,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经费,原渠道收回。第十八条 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
27、的,根据科研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有科技特派员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大足科发202028号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 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激励广大科技特派员服务基层,助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大足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附件:重庆市大足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大足
28、区科学技术局2020年7月1日附件重庆市大足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以“派得出、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为目标,引导各类科技人才和单位深入基层开展创新创业与服务,助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32号)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46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为区级认定的工、农业科技特派员。区级科技特派员是指按照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大足
29、科发201935号)选派的科技服务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和日常管理,以及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四条 区科技特派员应当围绕由区科技局指定的工业园区、镇(街道)、村开展科技服务工作,自觉履行帮扶协议。科技特派员可根据服务单位的实际需要,灵活掌握服务的方式和在基层服务的时间,每年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服务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第五条 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应当围绕我区汽摩、五金、电梯、集成电路、新材料、生物医药、石雕文创、锶盐、粮油、果蔬、养殖、冬菜等特色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大力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品种开发等关键技术研究,形成先进实用的技术
30、成果包,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产业化。服务形式分为技术服务型和科技创业型两种:一是技术服务型。科技特派员通过自身技术特长,通过现场指导、专业培训、编发资料、电话与视频咨询服务等形式通过技术引进示范、现场科技服务、实用技术培训、电话咨询与网络会诊等方式为服务单位提供无偿技术服务并做好记录;二是科技创业型。科技特派员采取领办、创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形式,开展科技创业活动。第六条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提出激励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统筹开展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表彰宣传等工作,安排落实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第七条 区科技局完成科技特派员的需求征集和选派、考核等工作,负责科技特派员的
31、日常管理服务和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协调组织科技特派员到一线开展科技服务,并为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提供工作保障。第八条 派出单位应当支持科技人员到农村基层开展创新创业与服务,协助区科技局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等工作,将科技特派员工作业绩纳入本单位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政策,对于获得国家或市级表彰的科技特派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第九条 服务对象应当明确对科技特派员的具体需求,配合区科技局完成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评价等工作,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第三章 选 派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的条件。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适应工业和农业发展要求的专业特长、专门技能
32、和专业知识,有健康的身体、充足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完成特派员工作任务。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的来源。区内外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农村青年、科技服务志愿者等。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科技型企业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可选派为法人科技特派员。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的聘任和解聘。科技特派员的聘任。坚持“自愿、互利”和“双向选择、按需选派”的原则,努力做到同特色产业、科技项目、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和工、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科技特派员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派驻纪检监察组遴选。经特派员单位推荐同意,区科技局研究评审后颁
33、发聘书,由接收单位、派出单位、科技特派员、区科技局共同签订协议,明晰权利与义务,聘期一般为二年。聘任期满后,对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度高的特派员可优先聘为新一批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的解聘。在聘期内如因个人或服务单位的原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可以解聘。对服务质量不高、服务对象不满意、年度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可采取解聘的方式处理。第四章 考 核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每年年终考核1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科技特派员,翌年不再选派为科技特派员。(一)考核内容。主要围绕科技特派员服务协议明确的目标任务,以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绩效为重点,综合考虑履职情况、服务效果以及
34、服务对象的意见等。并对特派员(包括法人科技特派员)每年到服务对象服务的时间和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的次数作硬性要求:优秀,个人每年服务次数需达到15次及以上;合格,个人每年服务次数需达到6次14次;不合格,个人每年服务次数为05次。具体以服务协议、照片、效果、工作总结为依据。(二)考核程序。1、发布通知。区科技局公开发布科技特派员考核通知,明确相关具体要求。2、自我评价。科技特派员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并将相关资料提交区科技局。3、评议推荐。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派驻纪检监察组在科技特派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评估科技特派员履职情况、服务成效以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等,形成区科技特派
35、员考核结果。4、审核确认。区科技局审核确认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公开发布并抄送工业园区、镇(街道)、村和派出单位。第五章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级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以及专家咨询费、资料费、会议费、科技示范、宣传报道、表彰奖励等相关费用。第十五条 对区科技局聘任期内的区级科技特派员由区科技局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服务。第十六条 参加区科技局组织活动的区级科技特派员,特派员为区内的、按1000元人(次)标准给予培训费,特派员为区外市内的、按1300元人(次)标准给予培训费,特派员为市外的、按1500元人(次)标准给予培训费。
36、第十七条 区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区级科技特派员,不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对评定为合格的区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补助(含专家咨询费、交通费、油料费、生活补助等费用),特派员为区内的、按10000元/人标准,特派员为区外市内的、按12500元/人标准,特派员为市外的、按15000元/人(次)标准;对评定为优秀的区级科技特派员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含专家咨询费、交通费、油料费、生活补助等费用),特派员为区内的、按15000元/人标准,特派员为区外市内的、按17500元/人标准,特派员为市外的、按20000元/人(次)标准。第十八条 对科技特派员管理和经费使用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根据科研信用
37、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大足科发202018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大足科发201710号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型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工作,区科委联合区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型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现印
38、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型企业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2017年6月29日附件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型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大足委发201620号),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扶持和鼓励科技型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有研究与试验发展(以下简称“R&D”)人员、R&D经费支出和科技成果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在大足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政策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和知识产权清
39、晰,会计核算健全,R&D经费支出归集规范。2有一定数量的R&D人员和R&D经费支出,其中:大中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3%,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小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微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企业划型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执行。3拥有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作用的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1项及以上。科技成果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重大新产品及计算机软件
40、、集成电路布图、新药、新型医疗器械、农业机械、动植物新品种、专利等。第三条 主营业务属于下列行业的企业不适合申报科技型企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是科技型企业的核心。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且通过科技部备案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研发能力,具备颠覆传统行业或开拓新产业潜
41、能,主营业务收入快速增长的科技型企业。分为牛羚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三类。1牛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30%以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2瞪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原创性技术;(2)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40%以上;(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400万元以上。3独角兽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创办时间较短,在行业中有颠覆式创新和引领作用;(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亿元以上。第五条 科技型企业实行自愿申报、审核入库、网络管理、定期更新。具体程序如下
42、:1申报。企业登录“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首先进行注册,经区科委审核通过后,填写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表,并且上传“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且需专项列出研究开发费用)、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中销项税的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2审核。区科委负责对申报企业的信息和上传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线推荐提交至市科委。3复核。第三方机构负责对区县推荐提交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培育库统一管理。4更新。入库科技型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在管理系统更新统计信息,由区县科委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
43、。符合条件的,才能继续享受有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第六条 对首次通过审核的科技型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创新激励。第七条 科技型企业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评审中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可分别享受2分、3分、5分的加分。第八条 科技型企业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第九条 科技型企业可享受市级部门给予的每年2万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和首次达到牛羚企业、瞪羚企业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创新券补助等其他科技扶持政策。第十条 入库企业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连续两年未更新信息等行为,将取消资格,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
44、申报入库。大足科发201927号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建立并完善科技发展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增强科技创新持续能力。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附件: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2019年7月8日附件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
45、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机制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大足委发201820号),结合大足区科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区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设立,面向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由大足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组织实施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具体职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