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三刺制度的模式再现及其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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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周三刺制度的模式再现及其评价摘 要三刺制度是西周时期重要的司法程序,由西周司法官员司寇和司刺所主持适用,体现出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三刺制度适用于对庶民是否适用重刑、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无明确律文规定时的一种制度,程序为综合询问审议模式,并无位阶要求。三刺制度在历史上具有司法进步意义,同时也存在着历史性缺陷。关键词三刺制度 西周 司法程序一、三刺制度之起源基础及原因三刺制度记载于周礼秋官司寇小司寇中,原文为:“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羣臣,二曰讯羣吏,三曰讯万民。”既然要探究制度起源,不妨先研究从其出处小司寇一词开始。司寇从现代角度来概括是主管刑狱之官,但在西周时期,并没有

2、现代法律观念,司寇一职所含义也不仅只是法官。司寇一词的来源颇具浪漫主义色彩,左转昭公十七年所载少皞“以鸟为官”的传说:“爽鸠氏,司寇也。”礼记曲礼:“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众。”由此可见司寇是以“爽鸠”为命名的天子之官。在西周时期,官职若以鸟为名相当于“天宫”,是掌管天文历法的官;而若以鸠为名相当于“天子之官”,是治民事之官。由此可见司寇本质上其实是替天子治理民事的官职,但是各官所分配事物各有差异。司寇起先担任追捕盗贼和据法诛戮大臣的职责,西周所称臣,依我之见不应该局限的仅理解为担任官职的大臣,更应该泛指普通百姓,从诗经小雅北山之什北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

3、滨,莫非王臣”可见。所以可想司寇最早或许是为民除恶或“依法”惩治恶贼这样的一个官职出现。随着时代的演进,司寇从而成为掌管司法活动的一个官职。若一定要以现代眼光审视,司寇应该是汇集警察、检察官、法官、司法部长为一身的高素质综合型司法人才。而在司寇之中,还设有大司寇和小司寇官职,简单来说就是正副关系。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而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可见,小司寇更注重于参加司法实践和深入基层。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在西周分封制的条件下并不可能产生专掌司法审判及刑狱诉讼的国家司法官员,所记载都为后世儒家理想化产物。无论如何,从三刺之出处,我们可以发现,这是

4、一个倾向于实践体系的司法程序,而不是一种在西周时更为重要的礼法体系。此外,从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也可以探究三刺起源的原因。“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是西周最为主要的法制思想。西周人充分吸收商覆灭的历史教训,同时也尚未脱离蒙昧状态,从而,西周统治者创造出了新的上神概念“天”,而天意则是从民意中体现,尚书周书泰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因而西周统治者也更注重体恤民意。这也就是敬天保民的体现。进而,在法律活动中,西周统治者也积极倡导慎重立法,实现刑罚适当,以此体恤民意,顺应天意,通过明德慎罚来实现统治的稳定。更为重要的是西周时期,并未系统的成文法,也没有公开法,司法审判还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因

5、而涉及重大案件不得不集体决定,才能避免冤案。可见,三刺制度就是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这一西周法制中心思想下的产物,更是顺应民意的独特体现。而三刺制度的具体适用和作用将在后文详谈。二、三刺制度之适用范围及程序三刺制度所适用范围从上文可笼统的知道是司法问题,但所有的司法问题是否都适用?答案显然不是,原文已有说明“以三刺断庶民狱讼”。可见三刺适用范围在于“庶民狱讼”。首先,何为庶民。庶民在西周社会结构中其实是遂人,庶民是其别称。遂人是王城和都城郊外“野”、“鄙”、“遂”的农民,也包括卿大夫所属采邑的农民,社会地位处于西周社会结构的地段,只高于奴隶而已。同时也另有观点认为,庶民比奴隶地位更低,左传昭

6、公七年叙述过“人有十等”:“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有学者认为其中没有写庶民,是因为其比奴隶地位更低。我的观点认为,“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中庶民应指除贵族阶层外,所有平民,亦包括遂人和奴隶。原因在于,西周时,贵族阶层有着许多司法特权,在面对于死刑这类严重案件时,有许多避免方式,如以放逐、收赎或者自杀来加以代替。而周礼秋官司寇小司寇中所言:“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据民意来决定刑罚对象的受刑程度,显然不应该包含有享受特权的贵族阶级。此外,何为狱讼。该问题探讨的是,三刺制度是一个必经的司法程序,还是对特定的案件范

7、围才适用,或许只是一种死刑复核程序。关于狱讼其本意,就是诉讼案件之意。但从此处探究似乎适用所有的诉讼案件,不妨从原文出处的下半段,来进一步加以考证。“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根据东汉郑玄所注:“宥,宽也。刺,杀也。”所谓刺宥似乎所指根据民意确定是否适用死刑。郑玄另注:“三讯罪定,则杀之。”据郑玄之言,三刺之法实为死刑复核程序,三次确定之后,就执行死刑。而根据唐贾公彦所疏:“墨、劓,施於面,故为上服。官、刖,施於下体,故为下服。”可见,除死刑之外,上服下服等刑罚也在适用范围之内。因此,此处刺字含义理解为刑罚更为贴切,包含有墨、劓、宫、死刑等之类重刑。除此之外,我们也可以根据其出处小司寇

8、,加以适当延伸,作为参与司法实践工作的官员,以及在法制体系和科学技术尚未发展的西周时期,难免会遇到许多疑难案件,或者无律条等情形,而根据“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来看,西周对于重刑的适用其实是很谨慎的。另外西周时期的司法官员也十分重视证据,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疑难案件采用三刺制度的可能性也十分之大,因为,该制度本身就是对西周司法裁判适用的补充。且由于西周时期,并未民刑两分之说,所记载也只为狱讼一词,并不能简单将其认为仅仅适用于刑事案件,而是所有类型的案件,都可以适用。由此可知三刺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在于对庶民是否适用重刑、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无明确律文规定时,才采用的一种制度。并不是一种必经的司

9、法程序,也不是如同唐朝“三复奏”之类的死刑复核制度。既然,三刺制度为一司法程序,那必有其程序过程,接下来将详细探究。其问题主要在于“三刺”之间是位阶顺序关系,还是同时进行集会审议模式,以及“三刺”程序过程何貌。有观点认为,“三刺”程序是一种位阶顺序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的,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我不认同此种观点。周礼记载甚少,仅言:“一曰讯羣臣,二曰讯羣吏,三曰讯万民。”此处,我们不妨适用现代刑法解释中体系解释之方法,加以探讨。周礼秋官司寇言:“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此五听制度,是西周决疑方式。从中可以看出,五

10、项进程并不是位阶关系,没有一定要先听,才能看脸色,然后在听呼吸的规定。显然,五者是并列关系,若一定要加以相应前后顺序,则显得有些荒谬。同时,关于五听,似乎也并不是择一选之,不是说嫌疑人脸色正常,但言语错乱,仅从脸色一个因素就判断没有说谎,而是五者要加以综合判断,得出结论。可见,周礼所言一曰、二曰等之间,似乎是一种并列综合之意。因此,我们可以推测,三刺制度中,“一曰讯羣臣,二曰讯羣吏,三曰讯万民”应该同五听相类似,实为一种综合性、同级性的内容。就是,在关于一场案件中,以此征询群臣、群吏、万民的意见,综合建议之后,定罪量罚。另外该制度诞生本身是为了符合体恤民意,以民意知天命,从而罪刑相适应,来实现

11、明德慎罚的理念。若经由群臣(往往是贵族阶层)讨论已经得出结论,不询问群吏和万民的意见,何以体现征求民意呢?又何以体现小司寇“以致万民而询焉”的工作职责呢?因此,我的观点是“三刺制度”不是采取位阶关系即首先征询群臣,无果后征询群吏,最后交由万民商讨,而应该是综合各类人群意见的询问审议模式。确定三刺制度程序形式之后,进一步探究其程序过程。(一)经过一般司法程序审判首先,上文已论述“三刺”制度的适用范围,可见,其不是一般司法程序。因而,“三刺”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对于常规审判司法程序的补充制度,旨在解决疑难重大案件,也由此可见,所审理案件已经通过了司法官员的一般审判过程,只是还未执行重大刑罚。进而,这些

12、交付案件已经通过了司法官员的一般审查,往往由司寇完成案件的诉讼审判工作后,交往三刺程序进程。而三刺程序的实际进程不再由司寇所掌握,而是交至了司刺手中。周礼秋官司寇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司刺,是协助司寇掌管刑狱,执行刑罚,最终完成案件受理的官职,以现代角度理解,应该是法警、助理法官、执行法官此类职责。由“掌”一词,我们可以理解,司刺才应该是三刺之法的实际执行人。(二)“三刺”人员选定既然如此,那程序的第一部分,自然是选择人员。虽然原文所说群臣、群吏、万民,但同时交与这么多人共同商讨,无论从效率还是实际过程中,都不具有很大的可操作性。因此,程序之始,则应先行选择人

13、员。1.羣臣对于何为群臣,唐贾公彦疏云:“羣臣者,士已上。”所谓士是西周等级制度下的产物。所谓士实则是当时被称为“国人”的自由公民,他们属于贵族中基层的下层。士已上,想必群臣的范围在于当时的贵族阶层。而此处群臣的含义应该是中央群臣即掌握一定行政权力的中央官员。在这一部分中,所听取的来自于国家高阶层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2.羣吏对于何为群吏,唐贾公彦疏云:“羣吏者,府、史、胥、徒、庶人、在官者。”此处,吏意为没有爵位等级的小公务人员。也就是上文中所提到的“国人”。在这一部分中,所听取的来自于国家基层公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3.万民对于何为万民,唐贾公彦疏云:“万民者,民间有德行不仕者。”此处,万民

14、应该通俗的认为,指一切普通农民。贾公彦认为万民指有德行但不担任官职的人。我认为这种理解有失偏颇,贾公彦可能是从一个儒家学者的角度出发,从而认为此处采纳有德行的人的意见,出于传统的仁者思想。但在西周时期,并未有儒学的出现,同时西周也更注重于最直接最朴素的民意,原因在于希望以此顺应天意。从这个角度出发,我认为三刺制度中,之所以要讯万民,根本在于希望所执行刑罚,能满足百姓最朴素的法感情,既然如此,就要让判决能够得到一般人的直接理解,以此达到服众的目的。因此,我认为此处万民,应该包含着所有的普通百姓即遂人。在这一部分中,所听取的来自于国家最普通民众的意见和建议。(三)“三刺”程序执行选定完合适的人选之

15、后,就要开始程序过程,询问各个阶层对于一案件所应执行的刑罚是否恰当的意见。若司刺官是逐个登门拜访式的征求意见,那并无什么座次要求。但若司刺官是将众人汇集一堂,那想必在礼法等级制的西周,不同阶层的人既然邀约至同一地点审理同一案件也会有相应的座次要求。我们不妨研究下,可能存在的座次安排。因西周所关司法程序记载甚少,我们此处只能借以册命礼相加以假定推断。册命仪式,受命者居左,导引者居右,后导引者引受命者入中门,立中庭,北向而接受册命。我们不妨假想,若三刺程序在某西周“法院刑庭”开始,司寇或司刺官必然先居于右者,受邀请来询问之贵族、小吏、百姓依次序居于左者,后司寇或司刺官引征询意见人进入庭内,司寇或司

16、刺官坐右,贵族坐左,小吏或百姓很有可能跪坐在庭旁,或站在庭外。紧接着,司寇或司刺官向各位简单诉说案情和判决,再征询意见,待贵族、小吏、百姓依此说完意见之后,综合决定对罪犯处以何种刑罚。当然,以上只是个人简单的想象,从实践中看,司刺官更多的应该是独自前往各类阶层处,单独征询意见之后,再加以综合考察,或许只有极少数个别重案要案会采取集会模式。(四)“三刺”程序终结除三刺之法外,西周还有三宥、三赦之法。因此三刺程序结束之后,很有可能还会开启三宥、三赦的司法程序。所以“三刺”程序不一定就是西周司法程序的最终环节,被执行人也可能不会因为“三刺”程序的结束就直接受到执行。但可以确定的一点是,西周的司法官员

17、们会对“三刺”程序结束后所综合考察的结果,加以记载,这一程序在相关出土金文中有所反映。三、三刺制度之优劣(一)三刺制度之优处1.体现西周时期宽严适中的审判制度和明德慎刑的思想主张三刺制度的产生根源就在于明德慎刑的基本思想主张,上文已有充分论述。三刺制度从实践中很好的践行了西周法制思想的核心,表面了西周统治者慎重用法,努力实现刑罚适当,以此体恤民意,克配天意的根本目的。2.考察民意使罪责刑相适应具有很大的司法进步意义三刺制度的本质就在于,为了是罪责刑相适应,既符合犯罪人所犯的罪行,也符合普通百姓的法感情。广泛的征求各阶层的意见,体现了中国早期思想中人本主义和民本主义的萌芽。而最为重要的是,这一制

18、度对之后千年来的中国封建法制建设留下了十分久远和深刻的影响。正如苏轼三法求民情所言:“此三法以求民情,孰有不平之叹?”这体现出,从西周时期开始,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成为了中国封建法制的核心之一,具有很大司法进步意义。3.对于审判程序的补充一定程度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西周时期,并未有成文法的公布,因而对于如何规范司法审判的统一,如何避免司法权力的滥用,从而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是西周法制建设的一大问题。三刺制度较为完善的对于一般司法程序进行补充,对于重大案件的三次询问,是对司法案件的审查补充更是一种弥补审判漏洞的举措。维护了审判用刑的公平性和正当性。(二)三刺制度之劣处1.本质仍为统治

19、阶级服务,目的在于维护统治稳定虽然三刺制度看似是一种民主决策制度,具有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但实质上,如同敬天保民的原则一般,究其根本都是为了维护周王朝的统治。西周统治者所制定的一切立法根本上是从商处所继承和发展的,体恤民意并不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是为了知天命,获天福,从而实现统治的稳定。三刺制度的本身并不是一种民主制度,因为仍然区分了三层不同的社会阶层,三者的话语权谁更为大,我想在等级制度下的西周时期不言而喻。即使在三刺制度中,考察不同阶层的意见,想必也是有所偏袒的。更何况作为国家中央司法官员,其本身出身就为贵族阶级,是否能够发自内心为群众所想,还是以维护统治作为司法目的,“听民之所剌

20、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存在疑问。此刑目的无论是确保等级制度之不变,还是为了维护社会之稳定,似乎总是以周王室的统治而服务。该制度本身只是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产物而已。2.程序适用原则不固定,实践中存在流于形式可能对于三刺制度的本身适用情况,我们不得而知,只是清楚存在这一制度。作为一种不是必须的司法程序,三刺制度缺乏明确的适用原则和适用范围,换言之,究竟何时启动这一程序成为了疑问。该制度本身其实实践难度颇大,对于官员的要求也十分之高,因为三刺实际上是平衡三个阶层之间的利益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这样一个复杂的司法程序且不是必经程序是否真的适用,是一个很大的疑问,很有可能沦为形式,只在一些颇为重大的

21、案件中出现,对于人权、民意的保障其实十分不彻底和不完全。从另一种角度说,也可能造成更加不公正的情形,例如两个相同的犯罪事件,一个因三刺制度而减轻刑罚,另一个应未提起三刺制度,而受到严酷刑罚,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实则是一种司法不公平的体现。四、结语西周距今已有3000余年,如此之久远时期,已有三刺制度的产生令我对古人的智慧颇感敬佩。无论其目的为何,三刺制度都是对普通民众和人权的极大保护和尊重。常常有人将其认作中国甚至世界最早的陪审团制度,我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三刺制度的产生同西周时期的政治环境和法制建设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是在于维和统治需求和成文法发展十分不完备的情况下才诞生的产物,无论是

22、形式还是内容都和陪审团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以此来表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之早之完善,实则显得有些失准。对于西周法制或是历史问题的思考,用以现代的眼光和方法加以探究是正确的,但我们也更应该从古人所处的历史环境和思想去加以理解,正确认识它的局限性和进步性。若只以现代目光加以批判,否定其历史功绩,只会造成对于历史认识的损害。无论如何,我们的一代代先民积累了无穷无尽的经验和思想,给予我们探索世界的更多方法,对于法制史的研究学习,也进一步树立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参考文献1.周公旦周礼 M北京:中华书局,2014.22.左丘明左传 M北京:中华书局,2016.33.戴圣. 礼记 M北京:中华书局,2017.114.佚名. 诗经 M北京:中华书局,2015.95佚名. 尚书 M北京:中华书局,2012.16.杨宽. 西周史 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77.叶孝信 郭建 中国法制史(第三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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