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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高校反性骚扰的主体责任高校性骚扰的困局似乎仍然无解。7 月 10 日,北京大学一名女研究生发布万字长文举报其导师药学院洪某某涉嫌猥亵性骚扰学生,该学生称,北大医学部在过去 1 个月把自己踢来踢去,“没有立案调查,没有停职公告”。7 月 11 日凌晨,在北京大学论坛上,北京大学发表声明称,洪某某已报警,医学部及学院将全力配合警方调查。医学部教职工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正开展全面调查,将尽快回应师生关切。还有网友指出,洪某某在北大生命科学学院/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攻读博士时的导师之一谢某也曾被一名女记者举报性骚扰。近几年,高校教授涉嫌性骚扰的新闻不断,北京大学、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
2、学、中山大学均有这类事件发生。师生性骚扰无论中外均不罕见,海外顶尖的哈佛大学、牛津大学也不能置身事外。需要指出的是,很多举报最终演化为对学校不作为的控诉,如哈佛大学,在该校人类学教授约翰科马罗夫(John Comaroff)被 3 名女研究生举报多年后仍然没有采取立竿见影的行动,直到今年 2 月,3 名当事人起诉哈佛大学,指控该校不作为。然而 6 月底,美国媒体曝出约翰科马罗夫将在今年秋天执教一门选修课,这一消息再次引发了校园和民众的公愤。困局何解?教育、法学和妇女权益学者呼吁建立反性骚扰法,教育部在 2014 年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也明确提出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是红线,妇女
3、权益保障法也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人可报警或起诉。作为对中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的系统整合,2021 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中的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领导小组成员和侵权责任编召集人,他亲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的全部过程。他在今年 5 月发表于中国法学期刊的单位的反性骚扰义务与相关侵权
4、责任研究文章中提出,单位的消极应对不仅会纵容行为人实施性骚扰,还会对性骚扰受害人造成更严重的工作利益损失与精神伤害。单位未尽到反性骚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则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而明确单位的反性骚扰义务可以促进性别平等并引导所有社会成员在充分尊重他人的基础上进行社会交往。他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形成基于平等原则和人格尊严的更广泛的反性骚扰社会共识。第二,将反性骚扰作为单位合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第三,依法确定单位未尽到反性骚扰义务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对此,科研圈专访了张新宝,下文为本次采访的文字整理。科研圈:相对于社会环境的性骚扰,高校院所的性骚扰有哪些特别之处?张新宝:在高校院
5、所以及企事业单位,性骚扰更多发生在上下级之间,如果涉及上下级之间的这种性骚扰,其实是就涉及权力不平等的问题。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特征。本质上来说,施害者没有把被骚扰的人当作平等的主体看待。如果喜欢人家,去求爱或求婚就可以了。但是,由于有权力或从属关系就去占便宜,满足非正常的性相关需求,这就是性骚扰了。高校院所的从属关系有一些特殊性,校长、院长等掌握着一些学校资源,比如学生录取、分配工作、课题参与、论文评审,学生就无法不考虑这些受限因素。另外有些教授虽然没有什么职务,但在社会上有重要影响,也有一票否决的权力,那么这种师生关系也会形成事实上的从属关系,利用这种从属关系去性骚扰学生的也不罕见。同时上级
6、领导对于下属老师升迁、职称评定也有很重的话语权,所以年轻女教师也有被性骚扰的风险。需要指出来的是,民法典的这个有关性骚扰的整个条文是后补上去的,而且很重要,特别是在写第二款的时候还是比较谨慎的。当时正好碰上了国际上“米兔”(#MeToo)运动,国内也有类似的案件出来,所以在增加后面条文的时候,就把学校特别也点出来。我们在参与立法的时候也指出,性骚扰不仅仅发生在学校,也发生在社会其他机关、企业、组织,经过再三衡量,将机关、企业和学校并列并加以规定单位负有整治、预防、调查处理性骚扰的义务,但没有特别突出学校。是不是学校性骚扰更突出呢?就揭露出来的案例来看貌似如此,但是真实情况是不确定的,不确定性在
7、于机关、企业的很多案例没有暴露出来,而学校比较容易暴露出来。之所以如此我觉得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是受害人都受过良好教育,性骚扰一开始的时候就容易反抗,就爆料出来,就去寻求学校有关机构或社会的支持。这类受害人有权利保护的自觉性,经过了觉醒的阶段,而受教育比较低的受害人可能权利意识比较差,在封闭单位里面,可能就不知道要反抗,不懂得如何去反抗,所以说即使发生了内心所不愿意的性骚扰,他/她很可能不不去告发,最后都暴露不出来。第二个原因,我们在起草法律条文的时候也考虑到,学校的职权关系和从属关系跟机关或企业还是有差别的。机关和企业的领导跟受害人的关系可能会维持很长的时间乃至一辈子,假如一个机关领导骚扰
8、你,他还在不断往上升官,受害人很可能不敢爆料出来。而学生上学则是一茬一茬的,本科 4 年,研究生 3、4 年,毕业以后的权力控制关系基本上消失了,这个时候受害人就敢于站出来去举报自己过去的领导、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或自己的导师,加上这些学生毕业以后自我认知不断提高,权利意识更强了,这些让性骚扰被揭露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科研圈:为什么这么多年,高校性骚扰不断曝光和被关注,却仍然无解?张新宝:在民众看来,大学应该是一个文明的地方、斯文的地方、人人平等的地方、能够受到尊重的地方,人们对其的社会容忍度会更低一些,因此一旦性骚扰事件出来后总是会上头条。在过去高校性骚扰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可能有3种情况。有一些
9、学校不太积极,也有一些比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然后进行处分。还有一些学校的内部调查处分很严格的,但可能顾及到学校名誉,不太愿意公开宣扬,大家就讳莫如深。那么什么样的高校处理性骚扰会积极,什么样的高校又是负面典型呢?毕竟数据有限,且有一些案例即使处理了我们也不知道,所以就没办法得出普适性的评价,没法下结论说上海高校处理得好一点,北京高校处理比较差,但是我想这与主要领导,尤其是党委书记、校长对于这个问题的正确认识有密切关系。同时,一个学校要是能够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并进行查处,贯彻法律精神,这样的话就会处理及时一些。大多数高校都建立自己的反性骚扰的机制,主管领导不一定是校长或书记
10、,但是肯定有专门分工管这个事的领导。当然我们也不能排除个别学校主要领导也有这方面问题的。他自己都有问题,处理别人可能就下不了手,或者认为不是一个问题。不过,我们也需要注意性骚扰举报是否涉嫌诬告,如果学校过快作出结论,一旦搞错了就会产生很棘手的后果,毕竟这事关当事人的前途和荣誉。(编者注:一个典型案例是,2020 年清华大学一位男生在食堂用餐时,背包蹭到了女生,被女生认为性骚扰,并公布其个人信息,声称要让男生社会性死亡。随后监控视频显示,男生是无辜的,的确是书包不小心蹭到了学姐。)不得不提到的一个方面是,性骚扰的举证常常存在难度。这种情况下,若有多个学生反映同一领导或教授的性骚扰情况,就会让法官
11、倾向于认定这名教授会是性骚扰惯犯。图片来源:Pixabay科研圈:为什么高校等单位要作为反性骚扰的主体呢?张新宝:这是因为很多性骚扰发生在单位里,如果有合理的预防措施,平时对职工进行教育,并且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和投诉受理程序,这样就会极大减少性骚扰发生。能够防患于未然,而不是出了事情再处理,这比完全没有管束的情况要好很多。因此我们的法律条文专门对于单位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单位负有事前预防、事中制止、事后处置等性骚扰防治义务,其未尽到此等义务的行为将构成相应的侵权责任。其实其他国家比如美国的劳动法律、平等就业法里面,也对业主也规定了要保证有人际关系平等、相互尊重的工作环境,这也就包括了反性骚扰的义务
12、。三十多年前我在美国上学的时候,学过好多案例,性骚扰受害人常常不去告公司的性骚扰施害者,而是去告公司,也是一告一个准。这种情况下,只要单位有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的机制,并对相关案件进行了及时的调查和研究处理,这样的话就没有过错。同时,我们也需要讲究综合治理,需要全社会积极关注性骚扰,而不是冷漠待之。特别是对于受害人,舆论要正确引导,才能够达到更好的目的。科研圈:性骚扰如何定义?我们的法律对性骚扰问题有怎样的认识?张新宝:性骚扰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在中国社会存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政府机关也包括学校、科研机构中都有发生。性骚扰也可能发生在同性之间,如今年 6 月底爆出的英国保守党副党鞭
13、克里斯平彻在喝酒后对男同事动手动脚,导致他先辞职,并导致了连锁反应以至于首相鲍里斯约翰逊辞职。所以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没有说性骚扰归属于哪一个性别,而是任何一个性别都可能发生性骚扰问题,都是需要禁止的行为。这就起到了一个基本法律的作用。要知道,民法典是调整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础关系,它是一个原则性、纲领性的规则。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我们有一个很重要的创新,就是写了人格权一编,其他所有国家的民法典都没有将人格权单独作为一编来对待,所以我们的立法宗旨强调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也就是说我们走在了时代的前列。这个人权保护也就包括了对于人的平等和尊严以及不受性骚扰侵犯的权利。除了民法典有规定以外,实际上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或多或少的规定来规制性骚扰行为。但是,反性骚扰问题,不仅是我们中国社会,也是其他国家社会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难点。法律的有关性骚扰规定都是比较零碎,且是不全面、不充分的。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可能只是说不能够对妇女进行性骚扰,但是没有规定妇女不能对男人进行性骚扰以及同性之间不能性骚扰的条文。除了民法典,其他法律还有相关规定,比如高等教育法,还有一些学校的管理制度,教育部颁布的各种管理制度,对于禁止性骚扰以及发生性骚扰之前和之后采取合理措施都是有规定的。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