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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助贷“断直连”反思:出现新问题,能否开辟新周期?2021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对腾讯、京东金融、字节跳动等13家网络平台企业实际控制人进行了约谈,要求平台机构在与金融机构开展引流、助贷、联合贷业务合作中,不得将个人(客户)提交的信息、平台产生的信息或从外部获取的信息以申请信息、身份信息、基础信息、个人画像评分信息等名义直接提供给金融机构(合作银行),切断了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直接联系,数字平台(助贷机构)不允许直接跟商业银行合作,要么通过征信机构做,要么就不做助贷业务,金融机构信息入口只能是征信机构,这有点类似于前几年第三方支付机构与
2、商业银行的“断直连”。由此开启了助贷领域“断直连”模式,引发了业界较大的反响。“断直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各平台机构自行对接个人信息数据的乱象,收归持牌征信机构统一管理,可以防止个人用户信息被过度收集、滥用和泄露,加强了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但是,“断直连”对助贷业务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尤其当前新冠疫情肆虐背景下,中小微企业经营受困,资金匮乏,国内信贷市场整体上呈现萎缩状态,再切断数字平台(助贷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贷合作途径,加剧了资金与流量之间不匹配程度,不利于形成金融机构与数字平台在信贷投放优势互补局面,无益于发挥小额信贷支持实体经济的金融贡献与社会价值。一、对“断直连”监管措施的重新评价首
3、先,“断直连”割断了数字平台与银行合作关系,推高双方经营成本。在助贷业务中,数字平台(助贷机构)拥有庞大的获客渠道与风控优势,可以源源不断提供海量客户,同时,数字平台(助贷机构)打造的风控指标体系可以和金融机构风险偏好、标准化风控政策工具相互融合,再辅以海量日常行为场景数据的“软信息”,为商业银行放款提供决策依据。而金融机构拥有牌照资质和资金优势,依靠数字平台提供数据,经过内部数字化风控处理,生成符合金融机构风险偏好的决策引擎。双方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实现联合建模、分担风险、共享策略的优势互补,共同构筑数字化金融信贷体系新格局。但是,我国“断直连”彻底打破了业已形成的助贷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
4、作模式。一方面,助贷机构无法直接提供海量客户数据给金融机构,本身具备的科技优势基本丧失。助贷机构提供的海量数据只能通过个人征信机构,增加了中间环节,直接推高了助贷机构经营成本,挫伤数字平台开展小额信贷积极性。根据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助贷课题组初步估算:“断直连”可以增加大型互联网平台导流收费5%-6%,小型互联网平台的成本可以推高超过8%左右。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不得不自行开发全套个人信息测试系统、评价系统和风控系统,不仅开发周期漫长,研制成本巨大,而且金融机构能否获得成功并不确定,由此会失去很多商机。其实,国外类似的助贷业务已经十分成熟,例如Upstart的银行客户通过在AI借贷模型
5、上进行授信额度、风险容忍度、定价区间等相关参数设置,打造定制化的大数据风控模型,实现独立的风控决策,其规模正在稳步增长和扩大。但我国“断直连”以后,全国助贷机构已从鼎盛时期的350家,下降到仅剩下不足200家。如果今后再倒闭或停业一些助贷机构,对普惠金融市场造成的冲击将是难以想象的。其次,“断直连”导致助贷行业分化加剧,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不利于普惠金融市场均衡发展。“断直连”要求所有数字平台调整业务流程与经营模式,加强和征信机构合作。这对于头部平台而言并不是难事。因为大型数字平台凭借自身行业地位、客户资源与科技手段,容易满足征信机构的合作要求,甚至不排除部分头部平台会选择申请或参股征信牌照
6、,窑变完成“平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合作模式。但对于大多数中小型数字平台而言,对于“断直连”新规提出的获客能力、运营能力、风控体系的严苛要求不可能完全满足,或者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毫无疑问,这将加剧数字平台两级分化,强者恒强,弱者更弱,容易形成助贷行业高度集中和垄断局面,不利于普惠金融市场公平、和谐和自由发展。再次,“断直连”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消费者借款成本。“断直连”新规增加了征信机构的中间环节,从金融消费者视角看,只是同一块“蛋糕”的不同方式切割罢了,金融消费者(借款人)并没有因此获得更低贷款利率。相反,金融消费者(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却有所提高,把可怜的一点点利率空间让渡给了第三方征
7、信机构,没有给借款人(客户)带来更多实质性好处。最后,“断直连”容易产生经营风险,不利于助贷机构轻装上阵。在“断直连”框架下,商业银行与助贷机构之间的交易流程变得更复杂了,数字平台(助贷机构)所有客户的申请数据、身份数据、场景数据和行为数据不能直接提供商业银行,必须通过征信机构才能用于信用评判或信贷评分。这就增加了较多中间环节,涉及数字平台、银行、个人征信机构、消金公司相关利益方,业务合作结构趋于复杂,平添不少审核流程,支付效率变得不再便捷,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就助贷机构而言,不仅话语权大为减少,还要不断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为了生存,不能排斥助贷机构打“擦边球”或“剑走偏锋”的激进尝试,容易产生
8、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长此以往,对助贷行业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助贷机构轻装上阵,健康成长。其实,并不是阻断助贷机构直接提供客户信息来源,或者增加中间环节就能彻底防范助贷业务风险的。如果助贷业务规则明确,助贷监管立法明确、执法到位,助贷业务应该不会有太大风险。从客户结构上分析,数字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并不存在客户结构冲突。蚂蚁、京东、腾讯、360数科、乐信、信也科技等头部平台原有客群与商业银行重叠度并不高,偏重提供“数据服务”,与商业银行一直都是优势互补,正好弥补下沉市场小额信贷需求空白,绝非“抢食”,还能为小额信贷市场增添不少动力。今天,我们需要思考的是适当调整“断直连”政策,减少不必要的“转手式
9、”中间环节,确保商业银行可以直接获取海量风控数据,以此驱动自主风控数据,突出客户信息传递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给与数字平台更多包容和支持,增加助贷机构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息数据连续性、稳定性和合法性,而不是限制助贷业务的发展。二、对“断直连”模式下助贷业务的后续评估首先,“断直连”开辟了替代数据广泛使用的一个新周期。“断直连”并非一无是处。在数据使用上会对助贷业务产生正向影响。“断直连”以后,商业银行为了解决信用“白户”问题,必须面对“替代数据”使用问题,包括缴税数据、工商登记信息、涉税信息、用电数据、用水数据、环保数据、用工数据奖惩数据、司法诉讼数据等非信贷的数据使用,尽快解决个人信用信息
10、空白问题,于是,个人征信信息的“替代数据”逐渐提上议事日程。现阶段,商业银行使用替代数据是否存在法律依据?监管机构是否可以接受这种做法?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答案。所谓“替代数据”(Alternative Data)是指国家金融机构在金融信贷业务评分时传统上不使用的数据信息,例如借款人的租金支付数据,也可能是教育机构和学位等非财务性数据,从而分析出借款人重要的信用状况。2018年12月19日美国政府问责局(GAO)发布金融科技:监管机构应该就放贷机构如何使用替代数据提供说明(FINANCIAL TECHNOLOGY: Agencies Should Provide Clarification on
11、Lenders Use of Alternative Data)认为:放贷机构可以使用替代数据作为放贷的依据,但必须注意由此带来潜在风险。为此,美国政府问责局(GAO)建议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BCFP)、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分别与金融科技贷款机构、银行就如何正确使用替代数据进行了沟通,加快放贷的速度和准确率。虽然美国政府问责局(GAO)描述的金融科技贷款机构与我国助贷机构并非完全一样,但业务模式较为相似,不失为一种可借鉴经验。从技术上讲,商业银行要做好自主风控,就必须掌握客户申请数据、身份数据、场景数据和行为数据。“断直连”以后,银行必须自行解决个人数据收集和使用。2021年1月份,征信业务管理
12、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曾经明确了个人征信信息的范围,“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但后续征求意见过程中,一部分机构和人士提出了异议,认为个人征信信息范围过于明确,反而不利于征信信息的扩展。于是。2021年11月正式颁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取消了对替代数据范围规定。好在办法并没有完全“赶尽杀绝”,该第三条第2款采取了概括性规定方式,将信用信息范围规定在“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
13、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这里面的“其他相关信息”显然包括交通、通信、债务、支付、消费等海量的“替代数据”。今天,随着金融科技快速发展,诸如个人电信、水电煤、交通、保险保费等非信贷交易数据用于预测或计量一个人信用程度的认可度越来越高。因此,完全排除非信贷交易数据在征信业务上使用也是与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格格不入,更是不现实的。特别是对于大多数社会普通人群和小微企业来说,他们长期徘徊在国家主流征信系统外围,他们名下的非信贷交易数据只能以替代数据形式提供给征信机构,目前没有更好的办法。利用替代数据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
14、管理服务,作为后续风控审核的依据,提高征信机构覆盖率,可以最大限度降低银行与助贷机构合作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今天,对“百行征信”、“朴道征信”两家至关重要,因为通过对个人信贷信息以外的信用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加工,可以对个人信用状况做出研判,帮助商业银行触达客户、识别客户、判断客户、放款客户,帮助缺乏信贷记录或只有少量借贷记录弱势群体能及时享受到可得的普惠金融服务。同时,央行征信中心于2020年1月17日启动二代征信系统切换上线工作。与一代征信报告相比,二代征信报告丰富了信贷信息内容,扩大了个人信用信息范围。例如,二代征信报告会显示“共同借款”信息,留有水电费缴费信息格式。这意味着我国个人征信基
15、础设施在逐步完善,为今后进一步明确个人征信信息范围打下伏笔,也为征信业务管理立法修改增加了想象空间。笔者建议,尽快编制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银行使用替代数据范围、数据种类、使用频率、使用期限、失效条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涉及个人财产、债务情况、支付、消费领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适当扩大个人数字信息适用范围,构建我国多种类、全覆盖、宽领域的个人征信信息体系。其次,商业银行与助贷机构合作已成为比较优势下互利共赢一种全球趋势。互联网数字金融时代,金融分工是一种必然趋
16、势,而不应该越来越独立与割裂。在金融科技环节中,机构融合、产品融合、监管融合不仅是助贷机构和金融机构项下一种产品选择,也是市场基于各自业务活动比较优势的一种商业选择。以海外场景合作为例,金融机构与各个场景方助贷合作越来越深入,诸如沃尔玛与Capital one合作,苹果公司与高盛合作,Google Store、亚马逊、PayPal与Synchrony合作提供场景零售卡的营销导流服务等演绎出波澜壮阔的市场前景。在美国,2020年美国私标信用卡就是银行机构与场景方合作发行的场景信用卡,可以在合作场景方平台消费,亚马逊、山姆会员店、劳氏等头部线上/线下消费平台的渗透率已达55%。又如,以Synchr
17、ony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与场景方深度合作,不仅在产品营销、运营、风控等环节深度绑定,双方还基于项目整体运营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利润分成。显然,商业银行与平台机构之间合作是一种基于比较优势的互利共赢的选择结果。商业银行的优势在于雄厚的资金流、规模效应和专业服务体验;平台机构在移动互联、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助力下,具备客户运营、风控识别和服务下沉等优势。双方各自发挥比较优势,在满足消费者贷款需求的同时降低服务成本,缓解信息不对称、定价不准确、风控不健全问题。以国外为例,获客环节的Credit Karma,综合信贷系统解决方案的Upstart、nCino,贷后催收的ENcollect、Sim
18、plicity Collect,以及反欺诈环节的FICO、Zest Finance都与商业银行有着紧密合作,建立起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数字化信贷的合作模式。再次,加强助贷业务风险管理不应该禁止数据委托交易。个人信息“断直连”并不意味着完全禁止数据委托交易,数据委托交易归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代理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予以认可,明确规定委托行为属于合法民事行为,受民事法律保护。例如,该法第20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时,只要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而且该约定不影响个人向
19、其中任何一个个人信息处理者(机构)要求行使本法规定的权利的,就合法的代理行为。第21条规定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受托人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如果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显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不禁止数据委托交易,可以构成金融机构与数字平台开展助贷业务的合法理由。加强助贷业务风险管理不应该构成商业银行与助贷机构开展业务的阻却事由。最后,
20、根据助贷业务不同风险,采取功能监管更为恰当合理。“功能监管”(Functional Approach)是由哈佛大学商学院罗伯特默顿(Robert Merton)在1993年最先提出的。一般指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方式。在功能监管框架下,金融监管部门不再直接针对金融机构监管,而是关注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进行标准统一或相对统一的监管,以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策略、监管规则和监管方法,更能适应多元化、复杂金融业态下金融机构与其他参与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管理。今天,在混合经营以后,跨行业的金融衍生品种越来越多,仅仅局限于机构监管是不够的,无法做到对整个金融市场风险覆盖。唯一的出路就是改变监管方式,将金融监管视野覆盖到非银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以及数字平台,扩大风险防控区域。金融市场实践证明,功能监管优势在于监管的协调性高,监管机构可以对任何跨行业、跨市场进行监管,有效解决混合经营下复合型金融风险的整体监管归属问题。这无疑是有效避免重复和交叉监管现象,为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助贷业务的安全运行,适应我国目前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机构与数字平台跨行业、跨领域的监管要求,有效防控商业银行与助贷机构之间产生的跨界金融风险。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