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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 / 191前言1第一章导导论3第二章税税务管理概概述7第三章税税务登记代代理实务115第四章发发票领购与与审查代理理实务177第五章建建账建制代代理记账实实务20第六章企企业涉税会会计核算222第七章流流转税纳税税申报代理理实务500第八章所所得税纳税税申报代理理实务688第九章其其他税种纳纳税申报代代理实务886第十章代代理纳税审审查办法991第十一章流转税纳纳税审核代代理实务996第十二章所得税纳纳税审核代代理实务1107第十三章其他税种种纳税审核核代理实务务113第十四章纳税行政政复议代理理实务1115第十五章代理涉税税文书填报报实务1119第十六章税务咨询询与税务顾顾问1200
2、第十七章税务代理理执业风险险与质量控控制1211前言2007年年的税务务代理实务务考前复复习辅导与与往年不同同的是,教教材下发的的比较晚,整整个复习时时间显得比比较紧张。而而且今年的的教材变化化内容相对对较多。为为了顺利通通过今年税税务代理实实务的考考试,现在在从20007年教材材变化、22006年年考试命题题情况、22007年年考试命题题的趋势以以及相应的的复习方法法做一个简简要说明。一、2007年教材内容的主要变化今年税务代理实务教材的首页郑重提示,复习要结合其他四门学科的内容一并复习。下面我们根据税务代理实务教材的变化内容结合其他教材,特别是税法()和税法()新的税收政策的变化内容说明如
3、下:1.税务代理实务教材第一章中的第三、四、五节的内容有大幅度调整。根据2005年底颁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进行了重新编写。2.税务代理实务教材第三章税务登记代理实务,根据2006年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文件,将原教材中的有关内容作出修改。3.税务代理实务教材第四章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实务,本教材内容虽未变,但2006年总局新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已经编入了税法()的教材中。4.税务代理实务教材第六章企业涉税会计核算,由于2007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实行,财务与会计教材
4、已经按新会计准则进行了重新编写,本教材的涉税会计核算也按新准则的要求进行了规范。需要适应和熟悉新的会计科目。因新准则并未废止小企业会计制度,税务代理实务教材以较大篇幅增加了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5.税务代理实务教材第七章流转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在税法()教材中增加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内容。如:代销商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一系列新政策。关于出口退税问题,税法()教材增加了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及免抵的增值税按规定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消费税政策在2006年有重大调整,部分内容编入了税务代理实务教材,
5、但是不全面,需要通过税法()教材全面了解消费税的新政策。增加了新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内容。6.税务代理实务教材第八章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编入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新申报表中投资收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项目的填列方法有所变化。另外计税工资制税前扣除限额的调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的调整、研发费用扣除规定的变化等新政策都已编入了税法()教材中。个人所得税代理申报中,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征免的新的政策规定,已编入税法()教材中。7.税务代理实务教材第九章其他税种纳税申报代理实务,土地增值税有关普通标准住宅减免税的新规定、房产税在计税依据和减免税的新规定都编入了税法()教材。因有些政策变化比较晚,未
6、能编入今年的教材,但这些新政策在2007年已经开始执行了,如:新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与这部分新政策相对应的教材中的旧内容,在今年的考试中会降低命题概率。今年教材在许多章节上对与税务代理实际工作关系不大的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删减,如纳税评估指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留下来的内容与税务代理实际工作联系更密切,考试复习的重点更突出了。二、2006年试题的简要情况1.题型、题量单选:10题共10分;多选:10题共20分;简答题4题24分(2005年3小题18分);综合分析题3题46分。2.考题涉及的主要内容单选题:第二章3个,第六章1个,第七
7、章1个,第八章3个,第九章1个,第十三章1个。多选题:第一章1个,第二章1个,第六章1个,第七章1个,第八章2个,第十章1个,第十二章1个,第十三章1个,第十四章1个。简答题:第二章税务登记案例1个;第七章增值税与营业税申报实务1个;第八章涉外企业所得税再投资退税实务1个;第八章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中居民纳税人确认实例1个。全部是案例式实务操作题。综合分析题:涉及第六章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1个;涉及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审查(含增值税问题)的查补税计算1个;涉及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审查(含增值税问题和涉税会计核算问题)的查补税计算与账务调整。 从整个命题情况看,所得税纳税审查代理实务和所得税纳税
8、申报代理实务的分值约占40%左右;流转税申报代理实务约占10%以上;涉税会计核算与查补税调账约占20%以上。三、2007年命题趋势分析1.题型、题量会保持现有模式2.考题涉及的主要内容三大流转税(重点内容是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和三大所得税仍是考试的重点,其中所得税内容是重中之重;新的税收政策和教材中新增加的内容仍然是命题概率较高的内容;已变化的政策凡未编入教材的部分,会大大降低命题概率。四、复习方法1.要结合大纲的要求进行全面复习,大纲中的不同要求,其出题概率不同。大体上是:“掌握”为60%,“熟悉”为30%,“了解”为10%。2.对整个教材至少要复习三遍。需要记忆的知识点要在理解的基础
9、上记忆,注意掌握关键字。3.重点内容要结合税法()和税法()教材内容搞懂弄透。4.加强练习,练习是使知识转化为能力的重要前提。税务代理实务实务考试中主要是考核代理申报、审查实务操作中的能力,特别要加强实务操作题的练习。总之,复习应以教材为中心,以练习为辅助。在完成全面复习后,还应以往年的试题或难度相当的模拟试题做一次测试,看自已各部分试题所需的时间和存在的问题。考虑如何合理地安排考试时间,如何避免审题上的失误,知识点上的漏洞等,再进行重点突破。第一章导导论题量:历年年分值12分题型:单单选、多选选20006年本本章考过多多选题,共共2分;今今年可能分分值有所提提高;第一节税税务代理概概述一、代
10、理的的内涵二、税税务代理的的概念及特特点所所谓税务代代理是指注注册税务师师在国家法法律规定的的代理范围围内,以税税务师事务务所的名义义,接受纳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人的委托,代代为办理税税务事宜的的各项行为为的总称。税务代理的基本特征为:主体资格的特定性、法律约束性、内容确定性、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有偿服务性。注意:不能因建立了代理关系而转移征纳关系。三、税务代理的特性及原则(一)税务代理的特性(二)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1.自愿委托原则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才能真正确立。2.依法代理原则首先,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
11、员必须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其次,注册税务师承办的一切代理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为指针,其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还应充分体现被代理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3.独立、公正原则注册税务师是独立行使自己职责的行为主体,其从事的具体代理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二节税税务代理制制度的产生生与发展一、税务代代理制度产产生与发展展的历史渊渊源二、我我国税务代代理制度产产生与发展展的基本历历程22005年年,注
12、册册税务师管管理暂行办办法的出出台标志着着行业进入入一个崭新新的规范发发展时期。三、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现状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的颁布实施成为行业开拓涉税鉴证业务的良好开端。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第一个部门规章,提高了行业管理的法律级次,行业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四、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第三节注注册税务师师与税务师师事务所一、注册税税务师资格格的取得(一)注注册税务师师资格考试试制度1.报名名参加注册册税务师资资格考试的的条件凡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公民,遵遵纪守法并并具备下列列条件之一一者,可申申请参加注注册税务师师资格考试试:(11)非经济济类
13、、法学学类大专毕毕业后从事事经济、法法律工作满满8年。(7)已已评聘经济济、会计、统统计、审计计、法律等等高级专业业技术职务务,从事税税收工作满满2年的人人员,可以以免予部分分科目考试试。(二二)注册税税务师的注注册登记制制度按按照注册册税务师资资格制度暂暂行规定的的要求,通通过考试取取得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注册税务务师资格证证书者,必必须在取得得证书后33个月内到到所在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和计计划单列市市注册税务务师管理中中心申请办办理备案登登记手续。经经注册税务务师管理中中心审核后后,对在税税务师事务务所执业满满2年的,给给予执业备备案,在证证书备注栏栏加盖“执执业备案”章章;对在税税务师
14、事务务所执业不不满2年或或者暂不执执业的,给给予非执业业备案,在在证书备注注栏加盖“非非执业备案案”章。2.有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不不予执业备备案:(熟熟悉)(4)在在从事涉税税服务和鉴鉴证业务中中有违法行行为,自处处罚决定之之日起未满满2年的。(5)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1年的。3.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其中,(3)、(4)、(5)为新增的。(熟悉)(三)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熟悉)1.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的一种,其代理人注册税务师享有民法所规定的权利。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的权利。(5)注册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
15、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2.注册税务师应按其代理职责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注册税务师执业,需履行下列义务:(3)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4)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5)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二、税务师事务所(二)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变更及注销等有关事宜,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税务师事务
16、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第四节税税务代理的的范围和规规则一、税务代代理的范围围(掌握)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1.代办税务登记;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3.建账记账;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8.注册税务师还可以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1)企业
17、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二、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掌握)(一)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二)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
18、指明;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三)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五节税税务代理的的法律关系系与法律责责任一、税务代代理
19、的法律律关系(一)税税务代理关关系的确立立1.税务代理理关系确立立的前提(4)签签订委托代代理协议书书。税税务代理关关系确立必必须书面签签订委托代代理协议书书,而不得得以口头或或其他形式式。未经签签订委托代代理协议书书而擅自开开展代理业业务的,不不受法律保保护。(二)税税务代理关关系的变更更(三三)税务代代理关系的的终止1.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委委托方在代代理期限内内可单方终终止代理行行为。P11322.有下列列情形之一一的,税务务师事务所所在代理期期限内可单单方终止代代理行为。PP13二、税务务代理的法法律责任(一)委委托方的法法律责任(二)受受托方的法法律责任(掌掌握)2.征征管法实实施
20、细则第第九十八条条规定:税税务代理违违反税收法法律、行政政法规,造造成纳税人人未缴或者者少缴税款款的,除由由纳税人缴缴纳或者补补缴应纳税税款、滞纳纳金外,对对税务代理理人处纳税税人未缴或或者少缴税税款50%以上3倍倍以下的罚罚款。(22006年年考题涉及及)33.注册册税务师管管理暂行办办法规定定,对注册册税务师及及其所在机机构违反该该规定的行行为,分别别按下列规规定进行处处理:(1)注注册税务师师有下列行行为之一的的,由省税税务局予以以警告或者者处10000元以上上50000元以下罚罚款,责令令其限期改改正,限期期改正期间间不得对外外行使注册册税务师签签字权;逾逾期不改正正或者情节节严重的,
21、应应当向社会会公告,公公告办法另另行规定:执执业期间买买卖委托人人股票、债债券的;以个个人名义承承接业务或或者收费的的;泄露委托托人商业秘秘密的;允许许他人以本本人名义执执业的;利用用执业之便便,谋取不不正当利益益的;在一个个会计年度度内违反注注册税务师师管理暂行行办法规规定2次以以上的。(2)税税务师事务务所有下列列行为之一一的,由省省税务局予予以警告或或者处10000元以以上1万元元以下罚款款,责令其其限期改正正;逾期不不改正或者者情节严重重的,向社社会公告。(3)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22、罚款,并向社会公告。(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掌握)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根据这项规定,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
23、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二章税税务管理概概述题量:约110分左右右。题题型:单选选、多选、简简答题。第一节税税务管理体体制一、税务管管理体制概概述二、我我国税务管管理机构的的设置及其其职能划分分国税税系统的征征税范围还还包括:个个人所得税税中的利息息税和车辆辆购置税。第二节税税收征收管管理程序及及要求(掌握)一、税务登登记管理(一一)税务登登记的概念念税务登登记是整个个税收管理理的首要环环节。(二二)税务登登记的内容容1.设立税务务登记(1)税税务登记范范围。企业业、企业在在外地设立立的分支机机构和从事事生产经营营的场
24、所,个个体工商户户和从事生生产、经营营的事业单单位(统称称从事生产产、经营的的纳税人)以以及非从事事生产经营营但依照法法律、行政政法规的规规定负有纳纳税义务的的单位和个个人,均需需办理税务务登记。(2)税税务登记的的时限要求求。从事事生产经营营的纳税人人自领取营营业执照之之日起300日内。非非从事生产产、经营的的纳税人应应当自有关关部门批准准之日起330日内或或自依照法法律、行政政法规的规规定成为法法定纳税义义务人之日日起30日日内。从事生产产、经营的的纳税人应应当按照国国家有关规规定,持税税务登记证证件,在银银行或者其其他金融机机构开立基基本存款账账户和其他他存款账户户,自开立立账户之日日起
25、15日日内向主管管税务机关关书面报告告其全部账账号;发生生变化的应应自变化之之日起155日内向主主管税务机机关书面报报告。2.变更更税务登记记3.注销税务务登记(1)注注销税务登登记的适用用范围注意:改变变经营住所所和经营地地点,仍由由同一主管管税务机关关管辖的作作变更登记记。改变经经营住所和和经营地点点,涉及不不同主管税税务机关管管辖的作注注销登记,再再到新址办办理税务登登记。(2)注注销税务登登记的时限限要求纳税人应应在向工商商行政管理理机关办理理注销登记记前,持有关关证件向主主管税务机机关申报办办理注销税税务登记。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
26、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三)税务登记的管理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2.税务登记的审验(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具体是指,纳税
27、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二、账簿、凭证管理(掌握)(一)设置账簿的范围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账簿。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
28、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三)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三、纳税申报(掌握)(一)纳税申报的概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要承担申报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各自的申报资料。(二)纳税申报的方式1.自行申报(直接申报)2.邮寄申报3.电文方式注意:要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纸质资料的签名
29、盖章有一种认证作用,否则没有法律效力。4.代理申报(三)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注意:延期申报与延期纳税是不同的概念,办理延期申报要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四、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总局颁布的纳税评估办法规定,评估工作中的约谈,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一)纳税评估的概念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
30、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对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二)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三)纳税评估的指标主要指标分为两类: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四)纳税评估的对象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
31、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五)纳税评估的管理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五、税款征收(一)税款征收的概念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二)税款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代扣代缴6.代收代缴7.委托代征注意:各种征收方式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关系。(三)税款征收措施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
32、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自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3.责令缴纳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33、、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征管法细则中规定,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未办报验登记的也属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注意:(1)可扣押的物品只有两项:商品、货物。(2)变卖的情形:不属于拍卖范围的的货物(鲜活、易变质商品);偏远地区,没有拍卖机构的地方。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
34、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逃避纳税义务,限期缴纳,限期内转移、隐匿财产等;欠税而需要出境;不能缴纳税款、滞纳金而需要申请行政复议。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对象:纳税人。前提条件:拒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长。扣押、查封的物品有三项: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
35、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注意:扣押、查封的实物的价值: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及有关费用,但不包括罚款。(详见细则第64条、征管法第88条)罚款应在逾期不复议、不诉讼又不履行的条件下才能对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6.强制执行措施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前提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解缴税款、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长。7.阻止出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
36、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对象:纳税人和纳税人的法人代表。前提条件: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执行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四)税收优先的规定1.税收与无担保债权的关系:税收优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企业欠职工工资例外)。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税收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关系: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抵押是指债务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有关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
37、置权是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使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留置有关财产,以其价款优先受偿。为减少债权人的风险,督促纳税人履行义务,新征管法分别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担保债权的债权人作出了三方面的规定:(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2)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3)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
38、担连带责任,是指税务机关找到分立后的任何一方,都应负责缴清全部税款,然后再解决内部的分摊问题。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撤销权是指在债务人作出无偿处分财产或以明显低价处分财产给第三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注意: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受让人知道、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六、税务检查(一)税务检查的概念(二)检查范围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
39、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检查存款账户的范围: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见细则第72条。)七、税务行政复议第三节征征纳双方的的权利义务务和责任一、税务机机关的权利利、义务和和责任税
40、务机关关的权利(熟悉)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2.税收管理权3.税款征收权(4)追征税款权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追征期可延长到五年的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未扣或少扣、未收或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参见细则第82条)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一)纳税人的权利1.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两类:扶持
41、性减免税和困难性减免税。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参见细则第78条的具体规定。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例:软件行业超过3%税负缴纳的增值税在次月即征即退有关税款时,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税利息按活期存款利息计算。(二)纳税人的义务4.按税法规定的
42、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延期缴税的审批权:省级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延期缴税的最长期限:三个月。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注意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等)。2004年底总局发文明确: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例:某纳税人7月10日应纳税款,于6月30日申请
43、延期缴纳,7月20日税务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企业于7月20日当天缴纳此项税款,仍要加收10天的滞纳金。答疑编号10020201:针对该题提问8.必经复议在纳税上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先复议,后诉讼。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前提条件: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选择复议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注意:对罚款的强制执行有特殊的要求。罚款只有超过复议、诉讼期才能
44、强制执行。(参看征管法第88条。)(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掌握)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仿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