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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概念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涉及物权关系、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和、分派、互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当事人意思表达自由 等价有偿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涉及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财产所有关系: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没有财产
2、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涉及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存在的基础 具有非财产性 人身关系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身份关系:是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婚姻自主权不是身份权,而是人格权。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内容重要是私法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以下意义: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
3、意思自治 充足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民法重要是实体法民法具有一定限度的任意性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第三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经济法经济法的内容重要涉及:反不合法竞争法 反垄断法 产业政策法 预算法 农业法 银行法 价格法等法律民法和经济法的重要区别:从调整对象看 民法重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经济法重要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此种关系一般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与商法民法与行政法民事法律的调整方法具有平等性 任意性的特点 行政法具有强行性 其规范多为强行法,一般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改变法律。行政法为公法 民法为私法。民法与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
4、动关系以及与劳动挂席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在:从法律关系的性质看,劳动关系在内容上既具有平等性 又具有从属性。民事关系则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从法律规范看,民法的规范大多是任意性的,而劳动法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民法的主体可是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甚至是国家。民法与社会法第四节 民法的体系商品关系的形成必须具有三个条件:必须要有独立的商品“监护人”(所有者)必须要商品互换者对商品享有所有权。必须要商品互换者意思表达一致。主体制度物权制度所有权和其他财产制度是规范财产的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制度。所有权是商品生产和互换
5、的前提,也是商品生产和互换的结果。债和协议制度人格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侵权责任制度财产继承制度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宪法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的民事立法文献,是我国民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国务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的指导性文献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献地方性民事规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第六节 民法的合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合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民法在空间上的合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区上所具有的效力民法对人的合用范围第七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
6、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密使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重要因素。互相之间的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原则 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都是以道德规定为核心的,但善良风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第二节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一方面体现为民事
7、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即:立法者和裁判者对于民事主体应当平等对待。第三节 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 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得以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足够充足且合法的理由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节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 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民事主体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以及社会的平衡。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当事人都要对别人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当事人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 应充足
8、尊重别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法官及仲裁解决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重要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的合称,有两层含义:一 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善良风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善良风俗原则并不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的实现特定的道德规定,它只是悲观的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不得逾越的道德底线。诚实信用原则则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的实现特定的道德规定,它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满足的道德标准。因此善良风
9、俗原则通常派生严禁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通常派生强制性规范。严禁性规范涉及严禁虐待家人,严禁订立有违公德的遗嘱,严禁有伤分化违反伦理的行为,严禁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限制婚姻自由的行为和约定的行为。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为核心内容和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民事法律关系重要是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
10、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所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 买卖关系 租赁关系等。人身法律关系: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区分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权利性质不同。财产法律关系确立的是财产权利,通常时可以转让的。人身法律关系确立的权利与一般权利主体是不可分离的,不能转让。保护方法不同。(二) 绝对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买卖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相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相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三) 物权关
11、系和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行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 配合,才干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内容 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人。民事主体涉及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重要涉及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行使的权力、承担的义务以及受到的其他法律拘束等。其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者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保障自己
12、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规定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主协议义务:又称主给付义务,属于约定义务,即直接决定民事主体间交易类型的民事义务。从协议义务:又称从给付义务,;也属于约定义务,即辅助主协议义务实现债权人交易目的的民事义务。附随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即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协议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生的民事义务。只能在对方违反附随义务时,才干主张承担民事责任。诚信原则对协议义务的扩张:先协议义务:在协议生效前缔约双方因缔结协议而依法承担的彼此遵守信
13、用的一种协议附随义务。比如,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瑕疵的告知义务。协作和照顾义务、保密义务、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等等。后协议义务 92条。间接义务:又称不真正义务,属法定义务,是法律规定民事主体谨慎对待自身利益的民事义务。依据协议法119条规定;买卖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都“应当采用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即属此类义务。当事人违反间接义务,属自甘冒险行为,无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重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人身利益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
14、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等。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认可的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国家的征收使当事人丧失财产所有权。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故意识的活动。行为可分为表达行为和非表达行为。表达行为涉及民事行为和准民事行为,非表达行为涉及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准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行的有助于拟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者事实告知行为。准民事行为重要涉及:催告和告知等。事实行为:指行为人实行的一定行为。一
15、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事实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本国公民 外国人 无国籍人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 公司法人 公司公司法人 有限公司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非公司公司法人 非公司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机关法人 社会团队法人 其他组织 法人分支机构 合作组织 个人独资公司 设立中的法人 国家(特殊情况下)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特性 开始 终止自然人:即生物
16、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的重要区别: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能力 既是权利能力也是义务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放弃或者转让,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可以依法放弃或者转让。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性:普遍性与平等性 不可转让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我国采用独立呼吸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涉及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我国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然人生理
17、死亡的时间。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 划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 终止 诉讼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通过意思表达,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P4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达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
18、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得单独实行的民事行为: 使未成年人纯获利益或被免去义务的行为 未成年人得自由财产行为 被许可的未成年人得营业行为 缔结劳动协议和请求劳动报酬 平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人18):是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达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10)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涉及痴呆症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达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
19、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有以下要件:自然人须为精神病人 须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概念 其他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如违反先协议义务的行为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即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自然人致别人损害:即使该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财产的,即有责任能力,应承担责任;无财产的,即无责任能力,由监护
20、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力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可见,就侵权损害补偿责任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固有责任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得有责任能力。就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无论自然人行为能力状况如何,都有责任能力。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具有责任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具体情形下具有结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即具有责任能力。对于债务不履行行为,无论该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如何,该自然人都有责任能力,都得相应的民事责任。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致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应对被监护人承担责
21、任。就缔约过失责任情形,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应区别对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自然具有责任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如在具体情形下具有结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即具有责任能力。第四节 监护概念 沿革 性质 设定 内容 终止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监护权的性质:权利说 义务说 职责说监护人的设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应当是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1条,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拟定。我国
22、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一)法定监护 指监护人是由法律规定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监护。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 姐 (3)与未成年热联系密切的,乐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得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 (5)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乐意承担监护责任 又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
23、员会、村民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二)协议拟定监护人 (三)委托监护 (四)遗嘱监护监护权的内容: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解决被监护人的财产。”涉及以下内容: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关系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因素对于未成年人得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当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作出撤消其监护的裁决时,加护关系才干终止。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
24、关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消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终止。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五节 自然人的姓名 户籍 住所 身份证姓名:是指自然人借以互相辨认的文字符号系统的总称。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位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拟定自然人的住所,对于决定国籍、案件管辖、司法文书送达地点、债务履行地、国际私法上准据法的合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地等,都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失
25、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献。第六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成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自然人失踪应具有的条件: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公告期为3个月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28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 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利害关系人:依据民通司法解释24条,涉及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
26、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民通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由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成法定期限,经厉害关系任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自然人死亡须具有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成法定的期间 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他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失踪时间使用4年的规定。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
27、,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也许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3个月。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重要涉及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民通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可以独立参与各种民事活动,其实行的民事行为仍然可以有效的。再婚、子女已被别人收养的不恢复。第七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
28、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责任的承担: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有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而不是以所有家庭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虽然是个体经营,但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或经营收入所得重要为家庭成员享受,或经营所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以家庭或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协议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责任承担: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第五章 合作概念 合作人出资和合作财产 合作内部关系
29、退伙和入伙 隐名合作 合作的终止合作:是指自然、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作协议,共同出资、合作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作涉及个人合作、合作型联营与合作公司。个人合作: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合作型联营:又称半紧密型联营。即公司之间或者公司、事业单位之间共同经营,但不具有法人条件的联营。合作公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作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作公司和有限合作公司。普通合作公司由普通合作人组成,合作人对合作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公司是由普通合作人与有限合作人组成的,其中普通合作人对合作公司债务横担无限连带
30、责任。在合作公司领取执照前,合作人不得以合作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合作人 普通公司 无限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作公司 第五十五条 有限合作公司(有些承担有限责任,有些承担无限责任)合作人的出资是合作进行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民通第30条规定,合作人可以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作为出资。合作公司法第16条则规定普通合作公司的合作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随着交易发展,许多合作人是以信用和单纯不作为作为出资。信用出资:是指以合作人在社会上之名望供合作使用。单纯不作为;是指防止某个人作和自己有竞争力的行为。合作财产的构成:一般来说,合作财产既涉及合作人的
31、最初出资(含出资请求权),以及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也涉及在合作经营期间所取得的赢利和利息。在合作公司存续期间,合作人向合作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合作人向合作人以外的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除非合作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人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出质:物权法 第十九章第三节合作的债务承担合作债务:是指于合作关系存续期间,合作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作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合作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作人财产和各合作人的个人财产为
32、限,普通合作人应以自己的所有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普通合作人对合作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其他合作人是否有义务以个人财产代替其他合作人清偿合作债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分担主义和连带主义的区别。就个人合作和合作公司中的普通合作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连带主义。如民通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作人对合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作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的合作人,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合作的债权热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者全体合作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普通合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作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并存主义:对合作债务,债权人可就合作财产和合作人的个人财产
33、选择请求清偿。补充连带主义:对合作债务,债权人应一方面规定以合作财产作为清偿,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时,各个合作人就局限性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对于同时存在合作债务和合作人个人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问题,有合作债权优先原则和双重优先权原则之别。合作债权优先原则:是指合作债权人就合作财产优先受偿,局限性部分,与合作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作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指合作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作的债权人从合作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作债权人优先于合作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作财产中得到满足。我国审判实践采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即按照以下原则承担合作债务:合作人的共有财产一方面应用于偿还合作债务。偿还之后若
34、有剩余共有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作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清偿合作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作人的个人财产一方面应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以偿还合作债务。表见合作:某人虽然不是某现存合作的真正合作人,但他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白他是该合作的合作人,或者批准别人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白该某人为某现存合作的合作人,从而使第三人相信这种表述并对该合作施以信用,则在该某人与现存合作之间产生表见合作。表见合作也要对第三人承担合作人的责任。合作的内部关系合作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作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民通第34条规定:“个人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合作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35、合作内部的损益分派通常情况下,各合作人应按其在合作中出资份额的比例分享赢利和分担亏损;在有协议约定期,应按约定的办法进行分派。依旧合作公司法第33条规定,合作协议不得约定将所有利润分派给部分合作人或者由部分合作人承担所有亏损。应当注意的是,有限合作公司的合作协议可以约定将所有利润分派给部分合作人。退伙:是指合作人脱离合作关系,丧失合作人的资格。退伙分为生命退伙(任意退伙)和法定退伙。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的退伙涉及协议退伙、约定退伙、声明退伙、法定退伙等。协议退伙:是指基于合作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某一合作人退伙。约定退伙:是指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具有,合作人脱离合作。声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作人的意思
36、退伙。应当提前30日告知其他合作人。法定退伙:是指发法律规定的条件满足,合作人脱离合作。合作人被依法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的,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作人,普通合作公司依法转为有限合作公司。合作公司法第49条,合作人因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公司导致损失,因执行合作公司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或者因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退货时有未了解的合作公司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入伙:是指合作成立后
37、,第三人加入合作并取得合作人的资格。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隐名合作: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作。隐名合作人只能以货币、实物和知识产权等作为出资,不能以信用和劳务出资。合作的解散涉及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合作解散并不意味着合作即终止。合作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合作方终止。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作人署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作公司注销登记。此时,合作公司才终止。第六章 法人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一 法人的概念、沿革和特性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38、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队,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法人的基本法律特性: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最大区别。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法人的优点:筹集资本便利 规模大 风险小二 法人的本质法人拟制说,除自然人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对于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用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通过国家的特许才干成立。 法人否认说,也就是不认可法人存在的各种学说。法人实在说,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是没有团队意思和利益,而是一种客体观存在的主体。该说又分为“有机体说”和
39、“组织体说”有机体说又称为团队人格说或者具体实在说 组织体说额代表人物米休德等认为,法人是一种具有区别于i成员的个体意志和利益的组织体。三 法人的分类(一) 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可以将法人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实现公共福利为目的,依据公法设立、组织的法人公法人。追求私人目的,依据私法所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二)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以把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所以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例如各种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
40、人的区分意义在于,前者以人为基础,后者以特定财产为基础,导致一下差别:设立行为的差别 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并是二人以上所为的共同行为,简称社团章程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行为人所为的捐助行为,简称捐助行为,不限于生前行为,可以是死因行为。 设立程序的差别 设立人地位的差别 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 内部组织不同 财团法人有时设有受益人。P72(三) 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法人是营利法人,反之为公益法人。我国现行法上对于法人的分类:在民通中,法人被分为公司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队法人。公司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
41、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赢利和增长积累、发明社会财富为目的、它是一种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依据现行法,我国的公司法人有是那种分类方法;一是根据所有制性质将公司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公司法人、集体所有制公司法人、私营公司法人;二是根据是否有外资参与,将公司法人分为中资公司法人、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人、中外合作经营公司法人和外资公司法人;三是根据公司的组合形式,将公司分为单一公司法人、联营公司法人和公司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具有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运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
42、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团队法人: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批准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队法人可分为学术性社会团队法人、行业性社会团队法人、专业性社会团队法人及联合性社会团队法人等。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一 设立中的法人应具有的条件(一) 依法设立依法设立:是指作为设立中法人的社会组织,其成立必须合法,其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它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二)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者必要的经费来源必要的经费或者经费来源,重要是对于设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队法人的规定。(三) 有自
43、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合法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如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等。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 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中的法人尽管可以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但其本人并非法人。设立中的法人得作为其他组织的一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在取得法人资格前,得合用合作的相关规则,其成员应对设立中的法人对外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旦法人设立成功,设立中法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由成立的法人享有或者承担。二 法人设立的原则自由设立主义 又称放任主义,即国家对于对于法人的设立,不加任何干涉,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处断。特许设立主义 也称立法特许主义 即法人的设
44、立需有专门的法令或者国家特别许可。许可设立主义 又称核准设立主义 之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除外,还要通过主管行政官署的批准,主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准则设立主义 也称登记主义 指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设立人可依照该条件设立,一旦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无须通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就可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强制设立主义 即国家以法律规定某种行业或者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三 法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其重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
45、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自成立之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身性质的限制 法律法规的限制二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我国就法人本质采法人实在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三 目的范围(指法人的经营范围)对公司法人的限制目前重要有以下结识:一为权利能力限制说 二为行为能力限制说 三为代表权限制说(我国所采用的限制说)四为内部责任说就经营范围对公司法人的限制,以前述不同的结识为前提,岁公司法人超过经营范围所为的民事行为效力的判断也就不同。唯有行为能力限制说及代表权限制说在利益衡量上较好的兼顾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且符合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