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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 1 章 民法概述第 1 节 民法概念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 2 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财产关系。财产关系: 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等价有偿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财产所有关系: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2、人身关系: 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存在的基础具有非财产性人身关系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人格关系: 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 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权: 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身份关系: 是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婚姻自主权不是身份权,而是人格权。第三节民法的特点民法是权利法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3、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27 页 - - - - - - - - - 2民法内容主要是私法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以下意义: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民法主要是实体法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第 3 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经济法经济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业政策法预算法农业法银行法价格法等法律民法和经济法的主要区别 :从调整对象看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 ,经济法主要调整
4、 经济管理关系此种关系一般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与商法民法与行政法民事法律的调整方法具有平等性任意性 的特点行政法具有 强行性其规范多为 强行法 ,一般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改变法律。行政法为公法民法为私法。民法与劳动法劳动法: 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挂席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在:从法律关系的性质看,劳动关系在内容上既具有平等性又具有隶属性。民事关系则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从法律规范看,民法的规范大多是任意性 的,而劳动法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 。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民法的主体可是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甚至是国家。民法与社会法第 4 节
5、 民法的体系商品关系的形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必须要有独立的商品“监护人 ” (所有者)必须要商品交换者对商品享有所有权。必须要商品交换者意思表示一致。主体制度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27 页 - - - - - - - - - 3物权制度所有权和其他财产制度是规范财产的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制度。所有权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也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结果。债和合同制度人格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侵权责任制度财产继承制度第 5 节 民法的渊源宪法民事法律是由全
6、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国务院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的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民事规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第 6 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第 7 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7、 - - - - - - - 第 3 页,共 27 页 - - - - - - - - - 4第 1 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 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密使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相互之间的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原则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诚实信用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都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但善良风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
8、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第 2 节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即:立法者和裁判者对于民事主体应当平等对待。第 3 节 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得以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 4 节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 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民事主体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以及社会的平衡。第 5 节 诚实信用原则
9、任何当事人都要对他人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当事人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法官及仲裁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第 6 节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有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27 页 - - - - - - - - - 5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10、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善良风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不同, 善良风俗原则并不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的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只是消极的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不得逾越的道德底线。诚实信用原则则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的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满足的道德标准。因此善良风俗原则通常派生禁止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通常派生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包括禁止虐待家人,禁止订立有违公德的遗嘱,禁止有伤分化违反伦理的行为,禁止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禁止限制婚姻自由的行为和约定的行为。第 3 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 1 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
11、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为核心内容和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所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人身法律关系: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区分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意义 在于:权利性质不同。财产法律关系确
12、立的是财产权利,通常时可以转让的。人身法律关系确立的权利与一般权利主体是不可分离的,不能转让。保护方法不同。(2)绝对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买卖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27 页 - - - - - - - - - 6(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物权关系: 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
13、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 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第 2 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行使的权力、负担的义务以及受到的其他法律拘束等。其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民事权利: 是经由民法规范或者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民事义务: 是法律上
14、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主合同义务: 又称主给付义务,属于约定义务,即直接决定民事主体间交易类型的民事义务。从合同义务: 又称从给付义务, ;也属于约定义务,即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债权人交易目的的民事义务。附随义务: 属于法定义务,即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生的民事义务。只能在对方违反附随义务时,才能主张承担民事责任。诚信原则对合同义务的扩张:先合同义务:在合同生效前缔约双方因缔结合同而依法承担的彼此遵守信用的一种合同附随义务。比如,使用方法的告知
15、义务,瑕疵的告知义务。协作和照顾义务、保密义务、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等等。后合同义务92 条。间接义务: 又称不真正义务,属法定义务,是法律要求民事主体谨慎对待自身利益的民事义务。依据合同法119 条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即属此类义务。当事人违反间接义务,属自甘冒险行为,无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27 页 - - - - - - - - - 7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权利的民
16、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人身利益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等。第 3 节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和行为事件: 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国家的征收使当事人丧失财产所有权。行为: 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表示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和准民事行为,非表示行为包括事实行为。民事行为: 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
17、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准民事行为: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者事实通知行为。准民事行为主要包括:催告和通知等。事实行为: 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事实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本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企业法人公司企业法人有限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名
18、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27 页 - - - - - - - - - 8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法人分支机构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中的法人国家(特殊情况下)第 4 章 自然人第 1 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特征 开始终止自然人: 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的主要区别: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
19、要素。民事权利能力既是权利能力也是义务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9 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放弃或者转让,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可以依法放弃或者转让。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普遍性与平等性不可转让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我国采用独立呼吸 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我国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第 2 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 划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终止 诉讼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
20、别:P4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27 页 - - - - - - - - - 9我国民法通则第11 条第 1 款规定: “ 十八周岁以上 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1 条第 2 款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1、,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得单独实施的民事行为:使未成年人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行为未成年人得自由财产行为被许可的未成年人得营业行为缔结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 人18):是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第12 条第 1 款规定: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3 条第 2 款规定: “不能完全( 10 )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22、。我国民法通则第12 条第 2 款规定: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 13条第 1 款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自然人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自然人须为精神病人须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第 3 节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概念 其他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如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即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自然人致他人损害:即使该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财
23、产的,即有责任能力,应承担责任;无财产的,即无责任能力,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力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可见,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固有责任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得有责任能力。就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无论自然人行为能力状况如何,都有责任能力。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9 页,共 27 页 - - - - - - - - - 10完全民事
24、行为能力人自然具备责任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具体情形下具备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即具备责任能力。对于 债务不履行行为,无论该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如何,该自然人都有责任能力,都得相应的民事责任。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致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应对被监护人承担责任。就缔约过失责任情形,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应区别对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自然具备责任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如在具体情形下具备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即具备责任能力。第 4 节 监护概念 沿革 性质设定内容终止监护: 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
25、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监护权的 性质: 权利说义务说职责说监护人的 设定: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应当是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1 条,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我国监护人的 设定方式 有:(一) 法定监护指监护人是由法律规定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与未成年热联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得住
26、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7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5)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二) 协议确定监护人(三) 委托监护(四) 遗嘱监护监护权的内容:民法通则第18 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包括以下内容: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担任被监护人的法
27、定代理人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关系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原因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0 页,共 27 页 - - - - - - - - - 11对于未成年人得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当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其监护的裁决时,加护关系才能终止。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终止。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
28、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 5 节 自然人的姓名户籍住所身份证姓名:是指自然人借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系统的总称。民法通则第15 条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位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确定自然人的住所,对于决定国籍、案件管辖、司法文书送达地点、债务履行地、国际私法上准据法的适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地等,都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户籍: 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第 6 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
29、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自然人失踪应具备的条件: 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 年的事实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公告期为3 个月下落不明: 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28 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利害关系人: 依据民通司法解释24 条,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宣告失踪的 法律后果: 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名师
30、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1 页,共 27 页 - - - - - - - - - 12民通第22 条规定; “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由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宣告死亡: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厉害关系任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自然人死亡须具备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 年
31、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 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他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失踪时间使用4 年的规定。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 年, 因意外事故 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3 个月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 (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民通第24 条第 2 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
32、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仍然可以有效的。再婚、子女已被他人收养的不恢复。第 7 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责任的承担: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而不是以全部家庭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虽然是个体经营,但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或经营收入所得主要为家庭成员享受,或经营所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以家庭或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
33、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责任承担: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2 页,共 27 页 - - - - - - - - - 13第 5 章 合伙概念 合伙人出资和合伙财产合伙内部关系退伙和入伙隐名合伙合伙的终止合伙: 是指自然、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包括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与合伙企业。个人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的
34、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合伙型联营: 又称半紧密型联营。即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横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企业领取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人普通企业无限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五十五条有限合伙企业(有些承担有限责任,有些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
35、进行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民通第30 条规定,合伙人可以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作为出资。合伙企业法第16 条则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随着交易发展,许多合伙人是以信用和单纯不作为作为出资。信用出资: 是指以合伙人在社会上之名望供合伙使用。单纯不作为; 是指防止某个人作和自己有竞争力的行为。合伙财产的构成:一般来说,合伙财产既包括合伙人的最初出资(含出资请求权), 以及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在合伙经营期间所取得的赢利和利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
36、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在同等条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3 页,共 27 页 - - - - - - - - - 14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 物权法第十九章第三节合伙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 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
37、的财产应以合伙人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普通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是否有义务以个人财产代替其他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 分担主义 和 连带主义 的区别。就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连带主义。如民通第35 条第 2 款规定: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的债权热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者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8、并存主义: 对合伙债务,债权人可就合伙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选择请求清偿。补充连带主义:对合伙债务,债权人应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对于 同时存在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问题,有合伙债权优先原则和双重优先权原则之别。合伙债权优先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指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我国审判实践采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即按照以下原则承担合伙债务
39、:合伙人的共有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共有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以偿还合伙债务。表见合伙: 某人虽然不是某现存合伙的真正合伙人,但他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明他是该合伙的合伙人,或者同意他人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明该某人为某现存合伙的合伙人,从而使第三人相信这种表述并对该合伙施以信用,则在该某人与现存合伙之间产生表见合伙。表见合伙也要对第三人承担合伙人的责任。合伙的内部关系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40、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4 页,共 27 页 - - - - - - - - - 15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民通第34 条规定: “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通常情况下,各合伙人应按其在合伙中出资份额的比例分享赢利和分担亏损;在有合同约定时,应按约定的办法进行分配。依旧合伙企业法第33 条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应当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退伙: 是指合伙人
41、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退伙分为生命退伙(任意退伙)和法定退伙。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的退伙包括协议退伙、约定退伙、声明退伙、法定退伙等。协议退伙: 是指基于合伙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某一合伙人退伙。约定退伙: 是指合伙合同约定的退伙事由具备,合伙人脱离合伙。声明退伙: 是指基于合伙人的意思退伙。应当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定退伙: 是指发法律规定的条件满足,合伙人脱离合伙。合伙人被依法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49 条,合伙人因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
42、成损失,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或者因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 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退货时有未了解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入伙: 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隐名合伙: 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隐名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实物和知识产权等作为出资,不能以信用和劳务出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43、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5 页,共 27 页 - - - - - - - - - 16合伙的解散 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合伙解散并不意味着合伙即终止。合伙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合伙方终止。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此时,合伙企业才终止。第 6 章 法人第 1 节 法人制度概述一 法人的概念、沿革和特征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
44、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最大区别。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人的优点:筹集资本便利规模大风险小二 法人的本质法人拟制说, 除自然人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对于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取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家的特许才能成立。法人否认说, 也就是不承认法人存在的各种学说。法人实在说, 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是没有团体意思和利益,而是一种客体观存在的主体。该说又分为“有机体说 ”和“组织体说 ”有机体说又称为团体人格说或者具体实在说组织体说
45、额代表人物米休德等认为,法人是一种具有区别于i 成员的个体意志和利益的组织体。三 法人的分类(1)以法人 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可以将法人区分为公法人 和私法人。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实现公共福利为目的,依据公法设立、组织的法人公法人。追求私人目的,依据私法所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6 页,共 27 页 - - - - - - - - - 17(2)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以把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 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
46、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所以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例如各种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分意义在于,前者以人为基础,后者以特定财产为基础,导致一下差别: 设立行为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并是二人以上所为的共同行为,简称社团章程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行为人所为的捐助行为,简称捐助行为,不限于生前行为,可以是死因行为。设立程序的差别设立人地位的差别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内部组织不同财团法人有时设有受益人。P72(3)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区分为公益法人 和营利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
47、设立的法人是营利法人,反之为公益法人。我国现行法上对于法人的分类:在民通中,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 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赢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它是一种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依据现行法,我国的企业法人有是那种分类方法;一是根据所有制性质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二是根据是否有外资参与,将企业法人分为中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三是根据企业的组合形式,将企业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机关法人: 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
48、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具备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可分为学术性社会团体法人、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专业性社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7 页,共 27 页 - - - - - -
49、- - - 18会团体法人及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等。第 2 节 法人的成立一 设立中的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设立依法设立: 是指作为设立中法人的社会组织,其成立必须合法,其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它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者必要的经费来源必要的经费或者经费来源,主要是对于设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要求。(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如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等。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 +组织形式(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中的法人尽管可以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但其本人并非
50、法人。设立中的法人得作为其他组织的一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在取得法人资格前,得适用合伙的相关规则,其成员应对设立中的法人对外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旦法人设立成功,设立中法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由成立的法人享有或者负担。二 法人设立的 原则自由设立主义又称放任主义,即国家对于对于法人的设立,不加任何干涉,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处断。特许设立主义也称立法特许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需有专门的法令或者国家特别许可。许可设立主义又称核准设立主义之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除外,还要经过主管行政官署的批准,主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准则设立主义也称登记主义指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