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事业单位民法考试真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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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事业单位(民法)考试真题(一)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假如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答案及解析:C.解析: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总称为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所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其中C

2、项因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补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C项对的。A项虽然与协议相关,但只是商谈,并没有进入缔约阶段;BD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都不受民法所调整。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所有财产返还给甲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所有财产返还给甲C.戊从丙处继承的所有财产都应返还给甲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答案及解析:D 民法通则第25条规

3、定,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题中,丁继承的甲的财产应当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财产由于是丙从甲处继承的,所以返还给甲。此外,丁从乙处代位继承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事实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消死亡宣告后应返还给甲,故A、B、C项错误,D项对的。3.关于公司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的?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

4、民事责任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公司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协议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协议,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只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超越法人章程的规定,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也应认定公司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所以C是对的的。A项中,公司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不合法的经营行为也应当承担责任。B项中由于法人章程是内部规定,局限性以对抗不了解其章程规定的第三人,所以对于法定代表人超过章程规定范围的经营行为,假如不能证明第三人

5、是明知的,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D项是错误的,超过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只有不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是有效的。4.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规定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规定乙退回5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A.甲应再还300元B.乙应退回500元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考点:本题涉及赠与协议的问题答案及解析:A 乙替甲还款后,丙对甲的债权转移给乙,而乙所说的“这800元就算给你了”属于赠与的意思表达

6、,但赠与是协议行为,需要取得受赠人的批准才干发生法律效力。甲说将来“一定奉还”,实际是对乙赠与的意思表达的否认。所以赠与协议没有成立。乙代甲清偿钱款后成为借款协议当事人,因此甲偿还500元的行为有效,乙无需返还,甲还需再还300元。此外依协议法211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乙不必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所以A项是对的的。5.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23元,业务员按协议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协议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B公司表达批准,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协议,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属于无权代理B.属于

7、滥用代理权C.属于不合法竞争D.属于合法行为答案及解析:D. 反不合法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本题中王某是按照公司规定的协议价与对方签订的订货协议,且其补贴的金额没有超过其可获得的奖金提成,补贴款已入账,故不构成不合法竞争。所以选D是对的的。6.2023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

8、没有约定还款期。2023年3月22日,曹某告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A.若曹某于202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B.若曹某于2023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若曹某于202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202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答案及解析: D 根据协议法第206条、民通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借款协议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题中,曹某告知范某还款,且指定10天为还款期限。假如到2023年4月2

9、日范某没有还款,则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也就是若曹某于2023年4月2日或其后起诉,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选D是对的的。7.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批准,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西安求职网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答案:B解析: 甲、乙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其共同共有,所以A项是

10、错误的。甲加盖的房屋是接在该房屋右墙以外的,与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互相独立,甲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所以B项是对的、C项是错误的。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补偿。甲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对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甲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丙又为善意,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丙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规定返还,所以D项是错误的。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规定

11、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批准,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协议才生效B.如刘某书面批准,则质押协议生效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告知,则质押协议生效D.如质押协议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答案:C (本题目在物权法颁布以后没有合适的答案)解析:本题显然是在物权法还没有颁布时考察相关法律对质押协议效力的规范问题。很据担保法第64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协议。”担保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协议自书面告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告知书

12、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由于当刘某收到关于支援的书面告知时,表达方某完毕了对质物的交付,此交付形式为指示交付。据此,选项C项是符合题意的对的答案。但是,我国物权法在质押协议生效问题上对担保法进行了重要的修改。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质物的转移占有本来应当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质押协议的生效要件。而协议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协议,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协议另有约定外,自协议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协议效力。”可见,质权的生效要件和质押协议的生效要件是两个完全不

13、同的概念。所以在此题中,质押协议自成立时就生效。C选项的条件“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告知”应当是质押权的成立要件,而非协议的生效要件。由于质押协议约定了租金不作为质押,所以假如协议生效,孙某也无权抽取电脑租金。因此D项是错误的。可见,物权法颁布后,本题就没有了合适的答案。9.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协议已生效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协议无效D.丙可以规定甲补偿自己所遭受的

14、损失答案:C(根据物权法本题的对的答案应为C)解析:本题中我们一方面要强调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一个重大的修改。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个规定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特定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本来应当作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抵押协议的生效要件。而协议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和他可以,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协议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协议效力。”可见,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和抵押协议的生效要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15、物权法第187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协议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9条规定:“公司、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协议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

16、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对于特殊财产,即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而非抵押协议成立的要件。对于一般财产,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送工具设立抵押权,以及公司、个人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既不是抵押协议的生效要件,也不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仅仅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时抵押权自抵押协议生效是设立。当时根据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

17、押协议生效的要件,由于甲和丙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两人之间的抵押协议没有生效,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成为当时官方发布的标准答案。现在我们根据物权法的相关理论再来审阅这道题目。在本题中,房屋显然属于我们上面分析的特殊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其抵押权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协议生效的要件。所以乙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而丙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但是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协议却已经成立生效。所以A项对的,B项也是对的的。甲与丙的协议已经生效,但是由于甲拒不进行抵押登记而使丙没有取得抵押权,所以丙可以依照协议向甲规定损害补偿,所以D项是对的的。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批准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

18、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局限性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批准,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可见,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批准转让抵押财产并不妥然导致转让行为无效,故选项C是错误的10.甲、乙签订货品买卖协议,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送协议,协议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送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品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乙应当向丙规定补偿损失C.乙尚未取得货品所有权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答案及解析:

19、A 协议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因素导致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不能向乙按约履行义务是由于丙的因素,但是甲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和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协议的相对性,乙不能规定丙承担补偿责任。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规定补偿,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员,因此丁不对甲承担责任,而应由甲直接向丙主张。此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品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乙已经取得货品所有权。综上所述,本题的对的选项是A.11.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

20、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补偿责任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C.应由乙承担重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补偿责任答案及解析:A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导致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丙、丁对于甲的损害都没有过错,而甲是听从乙的建议行动,并且所用的绳索也是乙提供的,因此可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补偿责任。12.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喊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

21、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别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规定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别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并不规定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管理人具有结识能力即可。因此题中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规定受益人陈某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

22、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规定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涉及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刘某因救火烧伤手部花去的医疗费200元和衣物损失100元都属于必要费用,陈某应按照法律规定偿付,所以选项C是对的的。13.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本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重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规定补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可以成立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

23、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答案及解析:D .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收到伤害,可以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自然人而言,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导致精神损害的,可以规定精神损害补偿。而法人则没有精神损害的存在,所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也不得规定精神损害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禁用欺侮、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薛某在本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到,内容是法院查明的蛀牙犯罪事实,这种行为是公民正常行使言论自由权,不属于欺侮和诽谤,所以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其将题目定为:“市

24、国土局成了贪污据”有不妥之处,市国土局可以规定其变更题目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没有请求精神损害补偿的权利。所以ABC三个选项都是错误的,而D选项“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是对的的。14.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补偿责任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补偿责任答案及解析:C .乙投掷酒瓶将甲砸伤属于作为的侵害别人身体权的行为。而酒店负有保障客人在酒店内安全用餐的义务。其保安看见乙、丙里那个人打斗

25、而不制止,结果出现了乙扔酒瓶伤人的情况。所以酒店应当承担不作为的责任。A项忽视了酒店的责任是错误的;B项将酒店作为第一责任的承担人,认为酒店承担责任后可向乙追偿而是错误的;C项将乙作为第一负责人,酒店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在乙无力承担责任的时候承担补充责任是对的的的。D项将乙和酒店当作是共同侵权是不对的的,由于乙和酒店并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让两者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15.某杂志社的期刊名称设计新奇,具有独特的含义,并且产生了广泛而良好的社会声誉,特性询某律师其名称可以获得哪些法律保护。就该问题,该律师的下列哪种回答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A.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合法竞争

26、法B.著作权法、商标法C.著作权法、反不合法竞争法D.商标法、反不合法竞争法答案及解析:A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管是否发表,依据本法享有著作权。”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可以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别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涉及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规定的则和,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我国反不合法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合法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别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导致和别人的知名商品相

27、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别人的公司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别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达。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某杂志社的期刊名称属于作品,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可以将其名称注册为杂志社的商标,就可以受商标法的保护;期刊名称属于特有的名称,假如别人采用仿冒行为进行不合法竞争,杂志社就可以受到不合法竞争法的保护。所以本题选A是对的的。16.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种浓缩茶汁的技术秘密成果,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派办法。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乙公司按约定期间开发出该技术秘密成果

28、后,在没有向甲公司交付之前,将其转让给丙公司。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A.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只能属于甲公司B.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只能属于乙公司C.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D.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协议无效考点:本题是关于委托开发技术成果和其使用权及转让权的问题。答案及解析:C 协议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毕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派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拟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据此选项

29、C是对的的。对于D项,由于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协议有效,但乙应补偿甲因此受到的损失。17.国画大师李某欲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其助手张某整理素材。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毕了自传体小说我的艺术人生。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但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该小说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A.归王某所有B.归李某所有C.归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D.归王某、张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所有答案及解析: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毕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

30、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毕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根据法条即可得出B为对的选项。18.甲电视台获得2023年德国世界杯足球赛A队与B队比赛的现场直播权。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将甲电视台播放的比赛实况予以转播,丙电视台未经许可将乙电视台转播的实况比赛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备将来播放,丁某未经许可将丙电视台录制的该节目复制一份供其儿子观看。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A.乙电视台侵犯了A队和B队的表演者权B.甲电视台有权严禁乙电视台的转播行为C.丙电视台的录制行为没有侵犯甲电视台的权利D.丁的行为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答案及解析:B 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

31、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严禁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初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所以B项是对的的、C项是错误的。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36条的规定,使用别人作品表演,表演者(演员、表演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组织者组织表演,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指演员、表演单位,因此A项不对的。丁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中规定的“为个人欣赏”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19.甲公司研制开发出一项汽车刹车装置的专利技术,委托乙公司生产

32、该刹车装置的专用零部件。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该种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致使丙公司不久也开发出同种刹车装置并投入生产。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B.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C.在甲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丙公司应为被告,乙公司应列为第三人D.该案只能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答案及解析:C 协议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协议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的行为违反其应负的保密义务,构成违约,故A项是对的的。丙公司未经甲公司批准将其专利投入生产,

33、同样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故B项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D项是对的的。而对于C项,假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乙不能作为第三人,由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应列为共同被告。故选项C是错误的。20.甲公司于2023年3月为其生产的酸奶注册了“乐乐”商标,该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2023年8月,同一地区销售牛奶的乙公司将“乐乐”登记为商号并突出宣传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A.乙公司的

34、行为必须实际导致消费者误认,才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B.即使“乐乐”不属于驰名商标,乙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C.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规定撤消该商号登记D.乙公司的商号已经合法登记,应受法律保护答案及解析:B 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别人注册商标标记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记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批准,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其他

35、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公司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别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重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也许受到损害的;(三)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而C选项中,对于商号的撤消应向公司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所

36、以本题选B是对的的。A选项是错误的,对于商标权的侵犯,并不规定实际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只哟啊好似也许导致了消费者的误认的,就可以认定侵犯了他认定商标权。B选项是对的的,由于乙公司是在同种产品上并且是同一区域内使用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商号,这种侵权行为不需要认定甲公司的商标是驰名商标。C选项是错误的,由于撤消商号登记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法院无权直接撤消。D选项是错误的,乙公司的商号虽经合法登记,但由于其行为属于侵犯别人商标权的不合法竞争行为,是为法律所严禁的,所以其商号不应收到法律的保护。21.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1幅。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

37、赠予好友丁,并规定丁帮丙找份工作。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达,则视为接受遗赠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规定乙补偿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达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答案及解析:C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甲的遗嘱是有效的,A项错误。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

38、放弃受遗赠的表达,到期没有表达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达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所以D项是错误的。对于保管行为,保管物意外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责任,故本题选C.22.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23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答案及解

39、析:D 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由于张某已被王某收养,张某无权继承生父母的财产,但可以继承其养父王某的财产。故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派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D项是对的的。(2023年)1.专家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

40、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故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署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认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署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达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协议可撤消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两者之间成立买卖协议,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达,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协议答案:D考点:协议的成立、意思表达的构成、形式以及与重大误解、要约的区别解析 :意思表达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只是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行为人实行行为的内在意思是其行为的目的,该目的只

41、有表达出来才干为别人了解。才有法律意义。因此,意思表达涉及意思与表达两方面的要件或内容。意思表达中的意思,是行为人实行行为的内在意思,是行为人要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即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因此又称效果意思。意思表达中的表达,是指行为人以一定形式表达出其意思。表达涉及两个要素:其一为表达行为,即行为人表达意思的外部行为;其二为表达意思,即行为人通过表达行为将内在意思表达出的外部意思。意思与表达一致,意思表达才发生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擅自撤回或变更其意思表达。意思表达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默示形式。推定形式是默示形式的一种,是指当事人通过某种积极行为表达其意思,别人从其行为中可推断出

42、其意思的表达。根据协议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协议为目的,向别人提出的订立协议的建议和规定,是希望与别人订立协议的意思表达。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本题中,乙没有购买甲新著的意思,其在门口的签字薄上的署名的行为亦不是其购买的意思表达,故D项对的;A项和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结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导致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据此,构成重大误解具有协议已经成立,且给误解人导致了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损失,本题中,因乙的

43、行为并不是意思表达,亦未导致较大损失,故B项错误。2.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备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蜇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对的的?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所有民事责任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所有民事责任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所有民事责任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考点:饲养动物侵权解析: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导致别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导致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家的过错导致损害的,第三人

44、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题中,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蜇伤,作为蜜蜂饲养人和民事责任,可见A项说法错误。丁被蜇伤是由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的乙承担丁被蜇而花费的所有医疗费用。据此,B项说法对的;C项与D项说法错误。3.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规定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批准。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通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对的?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规定甲清理现场答案:A考点:地役权和相

45、邻权的区别解析:本题目在我国物权法出台前设立,但是题目和答案均与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所以现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本题进行分析。我国物权法对地役权做了明确的规定,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运用别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利益。前款所称别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诶需役地。”物权法第157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协议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规定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59条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允许地役权人运用其土地,不得妨碍地役权人行使权力。”而民法通则第83条对相邻关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46、“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对的解决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导致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补偿损失。”可见,地役权和相邻权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方面,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而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它只是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的延伸;另一方面,地役权一般是基于协议设定或通过让与而取得,而相邻权是法定的;第三,地役权的设定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相邻权是无偿的;第四,地役权可以设定期限。而相邻权的存在是以相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只要相邻关系存在,相邻权就存在。甲在乙的院内堆放建材,已经超过相邻关系的

47、必要性。只有通过协议设定地役权才干取得这一权利。故乙有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A项错误。民通意见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合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导致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可见,甲从乙门前通过是法律规定的相邻权,乙无权阻止甲,故B项对的。由题目可知,甲和丙签订的是地役权和听,物权法第160条规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运用目的和运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民通意见第97条规定:“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合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与原状,补偿损失。”可见,C、D选型对的。4.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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