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知识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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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年10月月28日十届全国人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08年年1月月1日正式实施日正式实施(七章七十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年5月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以51票赞成票赞成0票反对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票弃权通过;2010年年10月月1日正式实施(六章六十九条)日正式实施(六章六十九条)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于于2010年年12月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于2011年年5月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公布,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公布,2011年年10月月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六章五十五条)(六章五十五条)2011-10-12内容提要内容提要1 1、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和实施中碰到的难点主要特点和实施中碰到的难点2 2、省条例省条例主要亮点及主要亮点及对规划工作的新要求对规划工作的新要求3 3、市条例市条例主要亮点主要亮点 (一)明确了城乡规划在空间规划中的主体地位(一)明确了城乡规划在空间规划

3、中的主体地位 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第第1 1条:为了确定城市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条:为了确定城市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第1 1条就开宗明义: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条就开宗明义: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4、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主要特点(二)体现了城乡统筹的科学发展思想(二)体现了城乡统筹的科学发展思想 从从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到到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本身法律名称的变化就体现了城乡统筹的指本身法律名称的变化就体现了城乡统筹的指导思想。导思想。第四条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保护耕

5、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共安全的需要。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

6、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主要特点(三)突出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三)突出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规划内容注重公共服务:规划内容注重公共服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7、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编制注重公众参与:规划编制注重公众参与: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规划实施注重公众监督:规划实施注重公众监督:第八条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九条第九条

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主要特点(四)强化了有规划可建设、先规划后建设(四)强化了有规划可建设、先规划后建设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

9、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外作出规划许可。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主要特点(五)体现了层级管理的思路。(五)体现了层级管理的思路。一是延续了总体规划分级审批的制度。二是强化了规划备案制度。第1

10、9、20条和第24条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制度。三是相对明确了建设项目分级选址规划管理制度(第36条)。四是突出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特别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法专门设监督检查一章,规定了上级政府及规划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检查权;还规定上级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的责令查处权和对下级规划部门违法许可的直接撤销权。这些层级化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提高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功能,也有利于排除各种压力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主要特点(六)增强了城乡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六)增强了城乡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新法专门设有城乡规划修改一章,

11、第47条规定了上级城乡规划变更、行政区划调整、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等五种可以修改总体规划的情形,除此以外不得修改。第17条还明确了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并在第47、48条据此明确了不同的修改程序。还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如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必须事先修改总体规划。第五十条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

12、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主要特点(七)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七)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原来城市规划法的罚则基本上都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这次不仅强调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还特别强调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不仅明确了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还强调了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58、59、60条规定了对政府不履行规划编制责任或违规编制规划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第64条规定的对违法建设主体的处罚的力度更大。第62条规定了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第68条还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权。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实施中碰到的难点实施中碰到的难点1

13、、城乡分离的规划编制体系和城乡统筹之间的矛盾2、乡、村庄规划可不全覆盖与浙江省情之间的矛盾乡、村庄规划可不全覆盖与浙江省情之间的矛盾3、区域统筹和城市群发展与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缺失区域统筹和城市群发展与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缺失4、选址意见书核发制度与分级选址管理制度衔接不够紧密5、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建设与线性工程建设的矛盾6、工程证审方案和竣工核实依据不确定之间的矛盾7、规划条件变更与市场经济体系公平竞争要求之间的矛盾 8、严格的规划用地性质管理与普遍的房屋用途改变的矛盾严格的规划用地性质管理与普遍的房屋用途改变的矛盾9、违法处罚中建设工程造价计算与严格执法要求的矛盾违法处罚中建设工程造价

14、计算与严格执法要求的矛盾10、规划建设规模管理与建筑和房产两套面积标准的矛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立法的时代背景当前城乡规划建设存在的几大矛盾当前城乡规划建设存在的几大矛盾l高速城市化与土地资源的矛盾高速城市化与土地资源的矛盾l人口增长与城市社会失衡的矛盾人口增长与城市社会失衡的矛盾l高速工业化与生态环境的矛盾高速工业化与生态环境的矛盾l城市规模扩张与资源紧缺的矛盾城市规模扩张与资源紧缺的矛盾l城市发展与乡村相对落后的矛盾城市发展与乡村相对落后的矛盾l城市群发展与行政割裂的矛盾城市群发展与行政割裂的矛盾l城市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的矛盾城市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的矛盾实施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

15、例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新要求l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城乡规划在实施新型城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城乡规划在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中的作用;市化战略中的作用;l进一步突出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进一步突出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公共政策属性;l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空间管治制度,发挥城乡规划对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空间管治制度,发挥城乡规划对空间资源的配置作用;空间资源的配置作用;l进一步强化层级监督,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进一步强化层级监督,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性;l进一步深化细化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使条例更符合浙进一步深化细化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使条例更符

16、合浙江省情和更具可操作性。江省情和更具可操作性。要点一:规划管理体制 p第六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p 第七条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要点二:县(市)域总体规划p第三条第三条 将县

17、(市)域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体系。将县(市)域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体系。p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p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域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

18、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要点三: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政府的修规)(政府的修规)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的修规)(建设单位的修规)l要慎重对待政府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问题!要慎重对待政府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问题!l要慎重对待建设单位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定和公布问题!要慎重对待建设单位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定和公布问题!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城市、县人民

19、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l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l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要点四:乡、村庄规划p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乡规划和

20、村庄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委托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p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乡和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乡和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点四:乡、村庄规划p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

21、宅建设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村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l农村村民也可以持前款规定的材料直接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l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乡村建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

22、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l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p农村集体土地非农居类建设项目农村集体土地非农居类建设项目直接向城市、县规划部门申请,并由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定规划要求规划要求,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p农村集体土地农居类建设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农居类建设项目由乡镇政府转报,或直接向城市、县规划部门申请;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规划要求;规划要求;可以委托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点四:乡、村庄规划补充两个盲点:补充两个盲点:城镇内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城镇内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

23、p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规定需要批准、核准、备案的,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p规划选址和工程规划许可没有区分土地所有权性质p涉及这些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怎么编?乡村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乡村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p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程序

24、,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要点五:专项规划p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用地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工程建设用地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p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中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控制性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

25、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对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依据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要点六:“阳光规划”p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许可机关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许可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十日。申

26、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会公布。要点七:分层规划许可p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城乡规划,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办理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单单独办理规划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要点十:房屋用途管理p工

27、程设计环节:工程设计环节:提出分类建筑功能提出分类建筑功能p工程规划许可环节:工程规划许可环节:将工程设计方案作为附图附件将工程设计方案作为附图附件p规划核实环节:规划核实环节:对分类建筑功能予以核实对分类建筑功能予以核实p房产登记环节:房产登记环节:按照规划核实结果进行登记按照规划核实结果进行登记p使用管理环节:使用管理环节:批准临时或者永久变更房屋用途;违法处置。批准临时或者永久变更房屋用途;违法处置。p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p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

28、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l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要点十一:房屋用途管理p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l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

29、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关利害关系人同意。l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l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l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l永久改变房屋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l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

30、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要点十二: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p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l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临时用地用途、期限以及允许建设的范围、临时用地用途、期限以及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临时建设要求。建筑高度、建筑用

31、途等临时建设要求。l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而建设项目尚未竣工或者地质勘查尚未完成确需延期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l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临时用地用途和建筑用途不得改变。要点十三: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p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项目用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取得临时建设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除外。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

32、设除外。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l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l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要点十四:违法建设处置p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

33、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l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l(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l(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l(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l(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l(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

34、影响的情形。l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l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要点十五:乡村违法建设处置p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占用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情节严重的,占用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情节严重

35、的,应当予以拆除。应当予以拆除。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l分期建设分期建设 配套优先配套优先l第二十三条(分期建设)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部门同意分期建设的意见书、明确分期建设计划和分期实施年限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l分期建设的实施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l 先定位放线先定位放线 后开工建设后开工建设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

36、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l批后公示批后公示 社会监督社会监督l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

37、告示牌,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并在工程建设期间保持设置完好,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或者在工程建设期间未保持告示牌设置完好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l根据日照要求根据日照要求 确定建筑间距确定建筑间距l第三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对住宅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照要求综合确定

38、建筑间距。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l未经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 不得竣工验收不得竣工验收l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l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l临时建

39、筑临时建筑 依法使用依法使用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和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除外。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因项目特殊需要的除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满确需延期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建筑

40、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不得转让。信访工作流程图信访工作流程图信访工作注意事项信访工作注意事项l1、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诉求,做到接待热情,态度和蔼,言语规范,认真做好登记,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避免事态的扩大和激化。l2、重大的信访案件,由分管领导签批后,科室之间要做好衔接,信访工作人员做好督办工作。l3、经办科室在过程中若发现有不稳定因素和有关情况应及时向信访工作人员反映,信访工作人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l4、信访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严格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分管局长做好日常督导工作。l5、凡科室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及时告知信访工作人员,信访工作人员及时联系县信访局说明原因,续办信访件。l6、网络来访技术性问题由信息中心及时解决,业务性信访件由信息中心打印交信访工作人员按照该程序办理。l7、群众参与规划的电话咨询、信访、查档,应及时作为公众参与内容交办公室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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