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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专利权人的权利1.制造权:专利权人享用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制造相同或相似与专利产品的垄断权。2.使用权:专利权人享有的使用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业权。方法专利权3.销售权:指专利权人享用的独自销售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许诺销售权是指非经专利权人授权,任何人不能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的许诺,据此,在商店或者贸易展上宣传专利产品以及展示专利产品的行为也是被禁止的。4.进口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享有自己进口或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制造、销售、使用等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
2、品的权利。5.转让权: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通过订立书面合同,将专利所有权或持有权转让给他人。均需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准专利局登记公告后生效。6.许可权: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权的权利,这也是专利权人的独占性派生出来的一项重要的权利。须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7.标记权: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项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8.署名权: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在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9.放弃权:专利权人有权通过向专利局提交书面申请或以不交纳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10.请求保护权;当专利权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擅自利用专利
3、技术而构成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有权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便获得法律保护,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犯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1、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淘汰失去经济价值的专利权;增强专利局的经济实力,提高专利工作质量。2、不得滥用专利权 向受让人提出限制竞争和技术发展的交易条件、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泄漏属于国家秘密的专利 3、履行国家有关机关颁发的计划许可义务 4、对发明创造人给予奖励和报酬注意注意 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也通常所谓法律关系的内容并不相同,通常所称的权利义务,作一个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方的权利正是另一方的义务
4、,义务之设在于保障权利。而专利权人的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是类似于物权的一种排他性的支配权,可以对抗一般人,一般人均负有不为妨碍的义务。而专利权人的义务,则是对国家的义务,是公法上的义务。比如缴纳年费,是专利权人向国家缴纳而不是向其他任何人缴纳。(三)专利实施许可1.专利实施的主要方式:自行实施、自愿实施许可、强制实施许可、计划实施许可、国家征用2.专利实施许可特征:以专利权有效存在为前提 是许可方对专利使用权的有偿让渡 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书面订立合同种类:(1)独占许可。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对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拥有独占的权利,许可方自己不能在该地域内使用其专利技
5、术,也不得把该技术再许可第三人使用。(2)排他许可。排他许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对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许可方不得把该专利技术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但许可方自己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3)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指定的地域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同时许可方自己在权在该地域内使用该技术,也可再许可第三方使用。(4)分许可。分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指定地域内使用其专利技术以及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再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技术。没有此约定,视为被许可方无权许可他人实施专利。许可方有权从分许可中获得报酬。(5)交叉许可。交叉许可也称相互许可,它一般发
6、生在改进发明的专利权人与原专利权人之间,改进发明的专利权人若实施其技术,必须经原权利人许可,原权利人若实施新的专利技术,也必须经改进专利权人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一般采用相互交换专利使用权的方式以代替相互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六、对专利权的限制:为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法律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作了若干限制性规定。限制的方法有三种:(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1.权利用尽后的使用或销售:专利权穷竭原则或专利权穷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注意注意:不包括他人的制造行为;当专利权人就某一项发明创造在甲、乙两国都获得了专利权
7、后,其在甲国许可他人制造并出售有关产品,并不会导致在乙国专利权的用尽。2.善意第三人对专利产品的利用: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交售出的专利产品,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是,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几点:这一侵权例外的条款仅限于“使用”或者“销售”行为,而不包括“制造”行为或进口行为;行为人应确实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的行为;当制造、使用与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都是同一人所为时,则不能以非故意的使用与销售为理由解脱承担侵权责任。3.先用权人对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制造和使用 先用权,是指某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任何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
8、用的必要准备,在该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后,仍有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该项发明创造的权利。即使后来申请专利的人获得了专利权,具有先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的制造或者使用行为也不视为侵犯了专利权。实践中,相同的发明创造,同时为两个不同的发明人分别作出的事例是常见的。但发明创造不一定都要申请专利才实施,或者申请日期有先后之别,而专利权只能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先用权就是从保护没有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另一个发明人的最低利益着想,给其一种特殊的权利,即具有先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允许,继续制造该产品或使用该方法。先用权的条件 (1)制造或者使用的行为发生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
9、(2)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完成的,而不是抄袭、窃取专利权人的,先用权人往往不知道他人已申请了专利。(3)先用权人在专利权人申请专利之日以前,至少已经作好了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这里讲的“必要准备”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技术上的准备。如是否已下达技术任务书、新产品设计书以及生产图纸等。只下达了科研任务书,列入科研课题不能算是已做好了技术上的准备。B、生产上的准备。如需要建立专门厂房的是否已建立,是否已准备好生产该产品所必须的各种机器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专用工具及模具等。C、完成了样品的试制。即样品通过检测已经达到使用要求和技术任务书的要求。值得提的是,上述必要准
10、备应当是“已经作好”,而不是准备要作。在他人已提出专利申请以前,没有做好上述“必要准备”的,其制造和使用的行为不具有先用权。(4)制造或使用行为没有破坏专利技术的新颖性(5)先用权的制造或使用行为,只限于原有的范围和规模之内,即制造目的、使用范围、产品数量都不得超出原有的范围。(6)先用权人对该发明创造只能是自己实施,不得任意转让。除非随着先用权所属企业一起转让。先用权也不能成为抵押、投资、入股联营的对象。某箱包厂于1985年7月18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防虫防腐箱包”实用新型专利,1986年7月30日被授予专利权。某樟木衣箱厂在箱包雨季专利申请日前也独立研制出相同的产品,并于1985年5
11、月5日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作好了制造该产品的必要准备。该厂经过试产,从1986年开始扩大原生产能力,使生产该产品的规模超过了箱包厂申请专利之前的规模,箱包厂得知后,于1987年9月向法院起诉,指控樟木衣箱厂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在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5.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利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目的是为了鼓励开展科学研究,促进创新。这里的“使用”,只能理解为制造与使用专利产品,不应理解为销售专利产品。Case:请 求 人:北京市某环卫设备厂被请求人:北京市某区环卫局北京市某环卫设备厂于2001年9月3日申请了“坑位垃圾挤压机
12、”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1260901.3),并于2002年8月28日获得专利权。请求人做出专利产品后,曾主动邀请被请求人参观,并告知其产品的功能、性能和产品的技术方案已获专利权,并积极与被请求人探讨合作方式,促成双方签订协议,但最终未果。2002年12月,请求人发现本案被请求人未经许可制造与本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并已安装在北京市两个城区内的多个垃圾楼中使用,遂请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到垃圾楼现场做公证后,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被请求人认为: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13、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专利产品,。”做为区环卫局担负着全区的垃圾清理运输任务,工作负担十分繁重。目前,被请求人单位的性质虽在改革当中但仍为行政机关,并非经营单位,其制造、安装、使用“坑位垃圾挤压机”的行为不应属于专利法中限定的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行为,其行为也完全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为了辖区内的公共卫生目的而为,因此,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专利侵权行为。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本案不予受理。(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1.概念:指国家专利局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允许申请人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旨在防止专利权人对
14、专利技术进行垄断,导致专利权滥用,以至于损坏国家或社会的利益2.种类(1)依申请给予的强制许可申请实施专利的单位必须具备实施专利的条件申请人在合理长的时间内仍不能获得这种许可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举证;专利局必须认真审查,并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就此陈述意见。(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给予的强制许可: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者非常情况;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及其他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内部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和销售有关治疗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利药品。(3)根据专利之间相互关系给予的强制许可 七、专利权的保护:(一
15、)、专利侵权行为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合法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因此,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具有以下条件。1、必须有被侵犯的有效的专利权存在一项发明创造在其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内才受到法律保护,第三人实施该项发明创造才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对于授予专利权以前的发明创造,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技术,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第三人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没有合法依据实施了他人专利只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实施行为才有可能构成侵权。凡是经过专利权人同意的实施行为,例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口头
16、同意或者默许等,则不构成侵权。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只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即以营利为目的的实施行为,才能构成侵权。利用他人的专利供自己个人需要不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在实践中要注意划分是否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界限。4、有法定的实施行为5、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专利侵权行为中的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有的侵权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如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必须是明知侵权产品而予以使用和销售才构成侵权。过失不构成侵权。而故意或过失制造、进口他人的专利产品,都会构成侵权行为。(二)、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不论制造者是否知道是专利产品,也不论是用什么方法制造的,均构成专利侵权。2.
17、故意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故意的含义是指使用人知道该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侵权产品。而坚持购买使用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均不构成专利侵权3.故意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销售”除了出售行为之外,还包括对专利技术的许可、转让、租赁等行为。而且它不仅是指实际的销售行为,还应该包括销售的要约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5.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7.冒充专利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它是指非专利权人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
18、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三)间接侵权行为 所谓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但却鼓动、怂恿或者诱导他人实施专利侵权的行为。其特征是,行为人有唆使或者诱导他人侵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并且从其行为获取一定数额的不法利益。北京的专利权人甲发现市场上有侵权产品在销售,产品上注明是山东的乙厂制造,于是,甲向法院起诉乙厂侵权。乙厂答辩称,其制造的产品是根据从天津丙研究所受让的技术而来的。经调查,丙研究所承认曾经与乙厂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并称其转让的技术是丙研究所独立研究出来。1.故意制造、销售只能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例如:一种获得专利权的炼钢设备,由耐火材料
19、部件和钢结构部件组成。某耐火材料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仿制专利产品的耐火材料部件,销售给炼钢厂。炼钢厂配以专利产品的钢结构部件,供本厂炼钢使用。则该耐火材料厂的行为即构成间接侵权。2.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例如:某报社因参加专利权人召开的技术鉴定会而获得了该项专利技术的详细资料,背着专利权人并以专利权人的名义转让该项专利技术,非法获得转让费。则该报社的行为即构成间接侵权。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违反合同中“不得转让”的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被许可方的这种转让行为构成间接侵权专利权,因为他鼓动和教唆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例如:一位专利权人与某单位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明确规定被许可方不得再转让该专利技术。该单位却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其他单位实施,则该单位除因其再转让行为而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该再转让行为还构成间接侵权。(四)、法律保护1、专利权的行政保护2、专利权的司法保护(1)行政诉讼保护(2)民事诉讼保护(3)刑事诉讼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