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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99 A 1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1342018 养老机构失智症服务与管理规范 Service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dementia in elderly institutions 2018-08-03 发布 2018-09-03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3/T 21342018 II 目 次 前 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管理要求.2 4.1 环境要求.2 4.2 设施设备要求.2 4.3 人员要求.2 4.4 评估要求.2 4.5 安
2、全要求.2 5 服务内容与要求.2 5.1 生活照料.2 5.2 康复训练.4 5.3 异常行为照护.4 6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5 6.1 评价主体.5 6.2 评价方式.5 6.3 服务质量改进.5 DB33/T 21342018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师范大学、浙江省标准化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冬梅、许虹、丁亚平、张孛媛、陈昕、陈雪萍、朱雪娇、童莺歌、陈蕴韵。DB33/T 21342018 1 养老机构失智症服务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失智症的管理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
3、务质量评价与改进。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失智症的服务与管理,非全日制日间照料或托老服务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 50340-2016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867-201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MZ/T 032-201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失智症 dem
4、entia 以认知功能缺损为核心症状的获得性智能损害综合征,认知损害可涉及记忆、学习、定向、理解、判断、计算、语言、视空间等功能,其智能损害的程度以干扰日常生活能力或社会职业功能为主,在病程某一阶段常伴有精神、行为和人格异常。3.2 失智症服务 dementia services 为失智症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训练、异常行为照护等的活动。3.3 失智症服务人员 dementia service staff 经过专业培训,为失智症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员。3.4 失智症管理人员 dementia manage staff 具有一定经验,经过行业培训,对养老机构失智症专用照护场所服务实践进行管理
5、的人员。DB33/T 21342018 2 4 管理要求 4.1 环境要求 4.1.1 机构环境设计及无障碍设计应符合 GB 50763-2012、GB 50867、GB 50340 的相关规定要求。4.1.2 应设立失智症老年人的专用照护场所,内设认知能力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文娱活动等公共活动空间。4.1.3 根据老年人文化背景及兴趣爱好,进行有益于失智症老年人居住的怀旧式场景空间设计。4.1.4 通过颜色、喜爱或熟悉物品、艺术品等易于辨识的环境设计,明确不同区域。4.1.5 提供被有效限制的安全徘徊路径,以老年人喜爱或熟悉的物品、色彩等做道路指引,并设立休息区域。4.1.6 失智症专用
6、照护场所出入口处宜进行隐蔽化设计,居室入口设置利于老年人识别的装饰物品。4.1.7 居室、卫生间和浴室宜采用外开门或平移门。4.1.8 失智症专用照护场所的窗户应限位,并确保通风良好。4.2 设施设备要求 4.2.1 公共区域设置监控装置,对老年人进行观察。4.2.2 配置紧急呼叫系统,有条件者设置老年人定位仪、夜间离床感应或卫生间红外线报警系统。4.2.3 配备娱乐、康复训练所需设施设备,并定期对其进行维护和保养。4.3 人员要求 4.3.1 失智症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一年以上管理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4.3.2 失智症服务与管理人员应经过失智症专业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且定
7、期参加继续教育。4.4 评估要求 4.4.1 新入住老年人应提供失智症医学诊断证明。4.4.2 老年人入住时应及时评估其认知能力、异常行为和日常生活能力等,1 个月后应再次评估确认其症状程度。4.4.3 入住机构老年人再次评估确认症状后,每 6 个月进行一次常规评估。4.5 安全要求 4.5.1 防止老年人接触危险物品(如尖锐器具、有毒物品和药物等)。4.5.2 防止老年人跌倒、自伤或他伤。4.5.3 严防老年人走失,采取有效措施,便于找寻。4.5.4 制定相应的防走失制度、药品管理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软性保护制度等,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4.5.5 老年人出现的异常行为经机构处理无效,应及
8、时通知监护人,建议办理离院手续。5 服务内容与要求 5.1 生活照料 DB33/T 21342018 3 5.1.1 生活照料内容 生活照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进食、沐浴、如厕、穿脱衣裤、服药、睡眠。5.1.2 生活照料要求 5.1.2.1 基本要求 5.1.2.1.1 以人为本,鼓励独立与参与,维护尊严,保护隐私,避免侵权行为。5.1.2.1.2 维持老年人日常生活能力,安全且精神安定,尽量保持服务人员、居住环境相对稳定。5.1.2.1.3 建立固定生活习惯和照护模式,保持常规化、简单化。5.1.2.1.4 注重老年人的个体差异(如失智程度、生活经历、文化背景、爱好等),提供个性化照护服务
9、。5.1.2.1.5 协助老年人自理活动时,宜提供有效引导,使老年人能够依照指示完成。5.1.2.1.6 记录每人每日提供的生活照料服务内容。5.1.2.2 进食照料要求 5.1.2.2.1 食物营养均衡,温度适宜。5.1.2.2.2 餐具应易持、易握,餐具、餐桌或桌布应避免复杂图案、相同或相似颜色。5.1.2.2.3 就餐有规律,尽量保持相同时间、相同地点,宜少食多餐。5.1.2.2.4 鼓励自行进食,胃管插管者应做好相应护理,并随时观察有无自行拔管。5.1.2.3 沐浴照料要求 5.1.2.3.1 沐浴前应告知,如遭拒绝应稍后再引导参与。5.1.2.3.2 了解老年人喜好的沐浴方式(如沐浴
10、液种类、沐浴时间等),建立沐浴吸引,满足其合理需求。5.1.2.3.3 老年人沐浴时应有服务人员照护,如有不妥应委婉提醒各操作步骤。5.1.2.3.4 沐浴过程中尽量保持坐位,避免跌倒;不能下床者床上擦浴,动作轻柔,避免损伤皮肤;根据护理计划,完成老年人的沐浴,并做好记录。5.1.2.4 如厕照料要求 5.1.2.4.1 了解排便规律,制定如厕计划,定时提醒;协助控制大小便失禁,大小便失禁后,及时更换衣物,做好皮肤护理,维护尊严。5.1.2.4.2 识别如厕需求迹象,及时引导,根据如厕能力给予协助与支持。5.1.2.4.3 根据需要床旁放置坐便器等。5.1.2.4.4 留置导尿或使用尿袋者做好
11、相应护理,并随时观察有无被拔出。5.1.2.5 穿脱衣裤照料要求 5.1.2.5.1 选择舒适、宽松、易于穿脱的衣裤,简化衣物选择程序,尊重其喜好。5.1.2.5.2 依照顺序排列所穿衣裤,鼓励自行穿衣。5.1.2.5.3 不能自行穿脱衣物或穿衣不当者应委婉提醒或协助,避免嘲笑或责备。5.1.2.5.4 衣柜内不宜放过多衣物,分类摆放。DB33/T 21342018 4 5.1.2.6 服药照料要求 5.1.2.6.1 集中保管药物,老年人房间不得存放药物。5.1.2.6.2 应在服务人员监管下服用药物,确保药物名称、服用时间及方法、剂量等无误。5.1.2.6.3 拒绝服药或服药困难者,应灵活
12、喂药(如改用长效药物、减少每天食药次数、改变药物给予途径等),确保服下。5.1.2.6.4 观察药物疗效及不良反应,如有异常及时报告。5.1.2.6.5 及时准确做好老年人服用药物的记录。5.1.2.7 睡眠照料要求 5.1.2.7.1 作息规律,日间应进行适当活动。5.1.2.7.2 睡眠紊乱者寻找原因并解决,宜给予安抚,满足其需求,避免发生争执。5.1.2.7.3 严重入睡困难者遵医嘱执行。5.1.2.7.4 对晚上不睡眠老年人进行集中照护。5.2 康复训练 5.2.1 康复训练内容 康复训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记忆力、定向力、注意力、计算力、语言能力、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交往能力训练
13、。5.2.2 康复训练要求 5.2.2.1 选择老年人喜爱或熟悉的训练主题。5.2.2.2 尊重老年人意愿,不强迫参加。5.2.2.3 训练循序渐进,简单且易于完成。5.2.2.4 训练过程中如出现情绪变化或异常行为应及时疏导,如疏导未成功,则停止,及时把老年人带离现场。5.2.2.5 进行阶段性康复训练效果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调整康复计划。5.2.2.6 结合老年人的年龄特征及爱好、习惯,提供视觉、嗅觉、触觉、听觉、味觉等感官刺激,或音乐、美术、游戏、园艺、怀旧等综合性刺激。5.3 异常行为照护 5.3.1 异常行为照护内容 异常行为照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情感淡漠、抑郁,徘徊行为,妄想、猜
14、疑、幻觉。5.3.2 异常行为照护要求 5.3.2.1 基本要求 5.3.2.1.1 了解诱发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如疾病、营养、服药等)、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如居住环境、日常生活琐事、人际关系等)、过往生活经历及其相互之间的影响。5.3.2.1.2 减少来自服务人员自身的不安、焦虑等不良刺激,避免老年人症状进一步恶化。DB33/T 21342018 5 5.3.2.1.3 宜保持熟悉环境,接纳行为改变现状,不批评,不说教,满足其需求或转移注意力。5.3.2.2 情感淡漠、抑郁照护要求 5.3.2.2.1 根据老年人喜欢或熟悉的活动、地点、人物等举办能够提高自尊心和自我价值的活动。5.3.2.2
15、.2 理解、安抚老年人,给予心理支持,满足情感需求。5.3.2.2.3 症状严重者及时安排就医,通知监护人。5.3.2.3 徘徊行为照护要求 5.3.2.3.1 寻找诱发徘徊的原因,减少过多感官刺激。5.3.2.3.2 确保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适当增加日常活动量。5.3.2.3.3 提供熟悉的物品,协助寻找物件或地点,避免指责和纠正。5.3.2.3.4 怀疑服用药物有诱发徘徊的可能性,应及时报告医生。5.3.2.3.5 提供安全的步行路线或运动计划,避免迷路及走失,使徘徊成为有意义的活动。5.3.2.4 妄想、猜疑、幻觉照护要求 5.3.2.4.1 及时发现妄想、猜疑与幻觉状态,并及时报告
16、。5.3.2.4.2 宜在早期根据应急预案采取针对性措施,以免情况进一步恶化。5.3.2.4.3 失智症服务人员应避免争执或指责,避免病情进一步恶化。5.3.2.4.4 老年人出现言语攻击或情绪亢奋,服务人员可转移话题或视情况暂时离开。5.3.2.4.5 严重者遵医嘱用药,观察药物疗效及反应,并做好相关记录。6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6.1 评价主体 服务质量评价主体包括:上级主管机构对服务机构进行评价;服务机构自我评价;委托人评价;第三方评价。6.2 评价方式 意见征询(如上门、电话、信件、网络、问卷调查、访谈等)、实地考察。6.3 服务质量改进 6.3.1 公开组织机构、服务内容及工作人员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6.3.2 建立服务质量跟踪与投诉渠道,开通咨询电话或设立意见本,广泛收集反馈信息。6.3.3 根据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及时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