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复议申请书汇编(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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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行政复议申请书汇编(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1申请人:汪茂荣,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舒城县城关镇沙埂村康居点,电话:15956408728被申请人:舒城县人民政府,法人:张秀萍。地址: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403号。原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9月29日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6号),申请复议。申请事项:1、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6号)违法。2、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6号)。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房产为证件齐全的商品用房申请人于1995年购买沙埂村开发的商用房一套,并

2、相继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舒国用1997字第030xx6号)和房地产权权证(皖舒字第00045781号),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二、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征收土地审批文件,其土地征收行为是违法的20xx年,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的决定。该决定确定征收总面积1742亩,征收范围包括申请人房产所在的国有出让土地以及周边大片的农用土地。舒城县人民政府指定县住建局为该项目中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县住建局委托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

3、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征收1742亩农用土地,审批权是国务院,应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附属建筑物拆迁许可证,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征收。但申请人多次要求出具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均未果。20xx年房屋拆迁工作启动后,申请人多次要求相关单位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涉及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但作为实施及监管单位的舒城县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始终没有出具。而且,舒城县国土局工作人员还声称“先拆迁再办理审批手续”(有录音证据)。20xx年9月2日,申请人再次向舒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出具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的书面

4、申请,但其在法定的时间内并未回复。由此,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1742亩土地征收的审批文件,其征收行为是违法的。三、申请人房产所在区域用于商业性房产开发建设,被申请人出具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为是非法的20xx年9月29日,舒城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出具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6号),其主要内容为: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首先,申请人房产所在地为二类住房用地,不属于公益性用地范畴。根据六安市舒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xx20xx),申请人房产所处土地性质为二类住房用地。从南溪河综合改造规划

5、平面图来看,申请人房产及周边大面积土地都不在该项目规定的公共用地范畴,而是进行商业性的房产开发。因此,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应该是属于商业化行为,而非类似公路、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建设需要。其次,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不适用国务院590号令的相关条例,应按照物权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平等协商。舒城县人民政府在未出具国务院土地审批文件的前提下,擅自作出1742亩土地征收的决定已属于违法。而且,在违法征收的前提下,再次单方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强制执行的决定书,更属于非法的强盗行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对申请人的私有财产单方面评估作价和强制执行,而应该是建立在市场化平等基础上的公

6、平协商。综上可知,舒城县人民政府在违法的基础上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6号)是不合法的。土地是国家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恳请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6号),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人: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2申请人:武某,男,_岁,汉族,工人,住址:_县_乡_村三队电话:_被申请人:_市土地管理局,负责人:许某职务:书记住址:_市人民路_号,电话:_。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或变更市土地管理局“市字 xx号文,即关于对武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理决

7、定。主要事实及理由:武原为水县xx乡xx村三队村民,xx年元月,根据国家关于对企业实行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方式寻求企业发展的政策,承包了农工商总公司下属的xx机械厂,出任厂长,承包期为xx年,后经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批准,依法变更了公司名称,为xx有限责任公司。原机械厂面积为xx平方米,xx年xx月xx日领取了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当时该厂与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线的争议,故一部分土地凭证没有申领。年月日武承包后,依法向县土地管理局申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时间是xx年xx月xx日。武出任厂长后,为使企业摆脱困境,经队、村以及农工商总公司同意,组建了

8、有限公司。公司因经营规模的扩大,准备新建部分厂房,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请,队上签署了同意办理的意见,而恰在此时,村上与公司因承包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不给报件盖章并骗走了土地使用证,致使建房用地手续不够完善。有限公司为使企业正常运转,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盘活土地资产,从总体上讲是符合国家关于盘活土地资产有关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对其进行的处理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而是不顾客观实际和后果,欲将企业一棍子打死,这有悖法律关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是不适当的。具体来说,市土地管理局行政决定的不当之处主要是:1.主体错误。

9、市土地管理局 xx 号文的处理对象是武,而实际上武只是继宏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将自然人与法人混为一体。主体错误,处罚不能成立。2.适用法律错误。市土地管理局处理决定第一项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该条文是针对非法转让土地,而非出租集体合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处理决定第二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发 号文件的“精神”进行处罚,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应遵循的有关规定。再者,中央号文件下发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亦下发了关于贯彻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区两个文件通知的精神实质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实保护耕地”、“冻结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

10、年”,而并非土地管理局处理文件第二项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的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第二项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继宏公司法人代表武与三队签订有合法的承包企业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业时当然包括企业用地;第二,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乡(镇)村建设用地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出让,严禁买卖和荒废。生产经营停止后须将土地归还集体。”继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产经营,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应重新安排给三队使用。3.查明事实不清(1)房屋平米是公司所建,并不是武个人行为,而其中呈“ ”状的

11、房子是原队上已打好的地基,属合建房屋;(2)建房时经过了集体土地所有人村和队的同意;(3)房屋没有办下房产证是因为与村就承包费交纳产生争执,不盖章无法申办;(4)村将土地使用证原件骗走,导致相关手续无法申办;(5)此案的举报人是村,导致此案查处的真正原因是村在承包费官司没打赢后(见法院裁定),随即以整人的方式将武举报给土地局,而事实上,该地块的房屋建设是经村、队同意的,但年当公司法人武收房租时,村已与该地块部分单位签订了租赁公司,收取房屋及土地租金,从而形成一个房屋或一块土地有两个租赁合同的局面,而且,村与公司争收租金;(6)该地块余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而空闲地块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

12、将出租房屋的行为,按出租土地处理,显然行政处罚行为不能成立。4.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就公司来说,使用的土地在其前身机械厂时大部分为闲置土地,荒废多年,就连集体租金都没法上交,公司盘活土地资产,合理利用,这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7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扩、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公司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既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如果我们刻意去追求一种看似合法赦质不利于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形式,这有悖法律立法精神。市土地管理局 xx 号文件决定

13、让公司在日内自行拆除平方米的房屋,在第二项中又规定“如该片土地继续出租,联营建厂,其土地使用权必须先转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这说明该片土地是允许进行工业或建设使用的,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也批准为建设用地。市土地局不让其补办有关手续而必须先拆除后办手续再盖房子是没有合理性的。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11号文件的通知第四点第二段中明确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土地,必须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而并非要求一律拆除。综上所述,综观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所涉及的法律,市土地管理局 xx号文件处理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明显不当,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第

14、1、2、5、点的规定,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或予以变更市土地管理局 xx 号文件,以维护国家、集体、企业乃至个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武某_年_月_日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3申请人:李连寿,男,汉族,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号。被申请人: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余森宝申请理由:第一本案不具备拆迁裁决必备的前提条件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这说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

15、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据此,裁决程序的适用,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体土地上的,因而,其拆迁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裁决,亦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不是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第三裁决缺少法定的依据评估报告和地房地产专家评

16、估委员会鉴定意见,补偿标准不合理没有评估报告,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所谓的补偿,就只能是被申请人杜撰的结果。第四剥夺了申请人的.补偿选择权第五裁决的程序违法1、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而被申请人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理应予以纠正。2、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中止裁决程序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17、(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裁决的依据,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而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的依据是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此前,申请人已经就西安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现在,该案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依据“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应该中止裁决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中止裁决。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贵厅依法予以支持。此致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4XX年1月3日,_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_

18、工字第_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_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_县工商局委托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_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XX年3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此致_省_市工商局申请人:安_年_月_日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5申请人:XX县XX中板厂,住所地:XX县XX镇XX号。负责人:XXX,职务:厂长。被申请人:XX县人

19、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负责人:xx,职务:局长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XX号关于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劳社字XX号关于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XXX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事实与理由:一、XXX的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一)XXX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20xx年10月8日上午XXX受伤当时,XXX所

20、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XXX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XXX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二)XXX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XXX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三)XXX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1、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XXX的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XXX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

21、XXX操作旋切机,XXX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2、XXX开机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申请人所有生产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别是机长不开机时,生产组根本无法工作,XXX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开机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工作,不是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为了好奇、学习等个人目的而去违规开机。二、被申请人认定XXX为因工负伤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仅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的证词,所有证词雷同,其证人据申请人调查均与XXX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实、信口雌黄、恶意串通,

22、证词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甚至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都没有联系,直到看到被申请人的认定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XXX等人的一面之词就轻率认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三)被申请人在向XXX等人单方调查核实的过程中经常只有一人进行,严重的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XXX的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会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XXX一方,应当予以

23、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此致XX县人民政府申请人:XX县XX中板厂20xx年X月XX日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6(行政复议机关):我(们/单位/组织)对(被申请人)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撤回申请的事由) ,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7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52年xx月13日生,住址:山西省xx县xx镇三元村;身份证号:xxxxxx被申请人山西省娄烦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娄烦县城南大街法定代表人阴建军,职务:局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国土资监罚

24、20x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于20xx年6月5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相对人错误。李某已于1999年3月与离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韩秀珍所有,处罚决定书相对人应是韩秀珍而不是李某。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占用林地错误。20xx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批准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没有林木(政府修路时已将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属林地。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占林地,不符合事实。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非法占地不符合事实。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1995年在位于三元村滨河北路边,涧河一号桥北建房,现实际占

25、地面积为1003。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3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建筑面积355。6平方米,20xx年县政府批准占用0。3亩,超占面积为803。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1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属非法占用地,此认定不符合事实。而事实上八十年代初李贵堂和李景生就建了予制板厂,申请人于1997年8月10日购买了此予制板厂,当时订了契约,并有李建峰代笔,李存怀作证(见证据5、6)。此予制板厂长27米宽21米,共计567平方米。20xx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另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见证据7),申请人

26、在此建造了房屋(见证据8)。购买予制板厂房屋占地和批准的0。3亩用地面积已达767平方米,还没有包括院子占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申请人违法占地达803。08平方米,违背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局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此致申请人年月日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8申请人:_,性别,XXXX年出生,X族,个体工商户,住_省_县_镇_号。申请人因不服_省_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向_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XXX年XX月XX日,_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_工字第_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_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_县工商局委托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_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此致_省_市工商局申请人: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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