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国际销售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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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尺寸:A4字体:仿宋标题字号:20正文字号:12】【合同范本】2022国际销售合同(4篇)制造商:地址:邮码:电话:代理方:地址:邮码:电话: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同意将下列产品(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国 市(区)。第二条代理人的职责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 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 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第三条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代理人是 市场的全权代理

2、,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第四条广告和展览会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 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第五条代理人的财务责任5.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 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52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第六条用户意见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 切身利益。第七条提供信息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个月

3、需 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第八条正当竞争8.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 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 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82此合约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 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 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第九条保密9-1.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 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92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

4、终止时归还给制 造商。第十条分包代理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第十一条业产权的保护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 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 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第十二条独家销售权的范围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 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 得该订单的佣金。第十三条技术帮助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

5、人应支 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用及资,制造商提供食宿。制造商:地址:邮码:电话:代理方:地址:邮码:电话: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同意将下列产品(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 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 品:国 市(区)。第二条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 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 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 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第三条代理人是 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

6、能。代理所得佣金 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第四条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 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第五条代理人的财务责任5.1 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 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5.2 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第六条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 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第七条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 信息,每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第八条正当竞争8.1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

7、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 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 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82此合约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 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 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 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9.2 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 造商。第十条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

8、代理人应 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第十一条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 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 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 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第十二条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 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 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第十三条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用及资,制造商提供食 宿。第十四条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 佣金百

9、分比如下:1 .美元按%收佣2 .美元按%收佣第十五条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 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 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第十六条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 金。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 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第十七条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 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支票。第十八条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 取佣金。如用户没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 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

10、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第十九条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 关情况,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第二十条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第二十一条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 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支付佣金。第二十二条本协议在双方签后生效。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一个月通 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一个月通知,于下年的一月 日终止。第二十三条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 适用的 法律具有充分说服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第二十四条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 回,费用由制造

11、商负担。第二十五条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 按第十五条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第二十六条协议除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 不予赔偿。第二十七条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第二十八条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第二十九条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第三十条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适用 国之现行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时,提交 国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制造商:代理人:代表:代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制iu商I地址:邮码:电话:

12、代理方:地址:邮码:电话: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同意将下列产品(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 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国 市(区)。第二条代理人的职责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 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 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第三条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代理人是 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第四条广告和展

13、览会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 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第五条代理人的财务责任5.1. 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 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5.2. 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第六条用户意见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 切身利益。第七条提供信息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个月需 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第八条正当竞争8.1. 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

14、代理 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 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8.2. 此合约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 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 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第九条保密9.1. 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 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9.2. 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 造商。第十条分包代理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

15、对该分包代理人的 活动负全部责任。第十一条业产权的保护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 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 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第十二条独家销售权的范围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 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 得该订单的佣金。第十三条技术帮助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 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用及资,制造商提供食宿。第十五条佣金数额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

16、售出并签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1 .美元按%收佣2 .美元按%收佣第十六条平分佣金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代理 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 分配。第十七条商业失败、合约终止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代理人所介绍的 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 则不在此限。第十八条佣金计算方法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 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支票。第十九条佣金的索取权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

17、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支付 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 付货款,则不在此限。第二十条支付佣金的时间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情况,制造商在收到 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第二十一条支付佣金的货币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第二十二条排除其他报酬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 八条之规定支付佣金。第二十三条协议期限本协议在双方签后生效。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 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下年的12月30日终止。第二十四条提前终止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

18、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 法律具有充分说服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第二十五条存货的退回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费用由 制造商负担。第二十六条未完之商务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15条 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第二十七条赔偿协议除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第二十八条变更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第二十九条禁止转让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第三十条留置权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第三十一条法律适用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适用 国之现行法律

19、。第三十二条仲裁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时,提交 国 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制造商:代理人:代表:代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导论一、总特点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范本分两部分:a.具体条款:列明供某特定销售合同采用的特定条件;和b.一般条款:列明采纳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的所有合同共用的标准条件。本合同范本是在假定当事人通常都同时使用a、b两部分,且在草拟每一部 分条款时都应考虑到另一部分条款的情况下起草的。另方面,合同双方可仅将b部分(一般条款)订入他们的合同。若双方当 事人意欲仅采用本合同范本的b部分条款,他们必须将下列

20、条件列入其特定合同 中:本合同应受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管辖。当然,在此情况下,a部分条款不会被采用,且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条款 的援引都将被视为对双方在他们的特定合同中所达成的任何相关具体条件(若有) 的援引。(见b部分第条之规定)二、适用范围本合同范本主要是针对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销售合同而言的,在此情况下, 买方不是消费者,该合同是项独立的交易而不是长期供货协议的一部分。现将 本范本适用的合同的各个特征分述如下:(a)制成品:本范本不能满足初级产品特别是原材料、农产品或食品和 易腐货物的销售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定条件的需要。(b)旨在转售:本范本主要用于一般商业活动中所

21、买卖的且易为替代的 商品,而不用于定造的商品或最终用户所购买的设备。对这些特制商品,或范围 更广一点,对机器、设备而言,使用别的标准条款或许更合适。如ecel88机械、 电和相关电子产品供货的一般条款。本范本不适用于对消费者的销售,而只适用于对从事转售商品业务的购买者 的销售,如经销商、进口商、批发商等。本范本主要是为一次性买卖而设计的, 而不是为连续供货协议设计的。这就是本范本合同未包含那些很可能出现 在长期供货协议中的条款(如价格调整条款)的原因。应该强调的是:上述提示 只是想让那些可能采用本范本合同的人了解负责起草本合同范本的起草委员会 的意图;并不妨碍在那些起草委员会没有特别针对的交易

22、中使用本合同范本(特 别是b部分包含的一般条款)。但,若用于本合同范本的商品与起草委员会最初 考虑的有实质性不同时,合同双方务必搞清楚本合同范本的所有条款皆能符合他 们的意图。三、适用法律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范本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即1980年维也纳公约。为了便于参照,该公约已作为附件1附在本 合同范本后面。通过将维也纳公约并入合同范本b部分第1.2 (a)款中,不论买 卖双方所在国是否已经批准该公约,该公约均将适用。起草委员会之所以选择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适用该公约,是因为采用诸 如cisg这样专门为国际交易而制订的统的法律是适宜的。本范本合同是在如下 假定

23、条件基础上起草的,即:合同双方的权利要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约束,并且,公约未规定的问题,要受卖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的管辖(b部分 第1.2条)。因此,不鼓励当事人选择某一国内买卖法来管辖本合同。虽然cisg 并未规定销售合同的所有方面,但它有助于促进统一性与一致性。然而,倘若双 方当事人意欲选择某一国内法律来取代cisg (须填定a部分表格a-14 (a)那 么双方应慎重核实,以确保其所选择适用的国内法与本范本合同之条款不相冲突。 若双方当事人急欲选择某非卖方所在国之法律管辖cisg未作规定的问题,则应 填写表格a-14 (b)o四、修改须以书面证明为保证双方所达成条款的最大确定性,

24、b部分第1.5条规定合同之修改必须 以书面形式作出。然而,该项要求并不是绝对的。在保持与cisg第29 (2)条一致的同时,范 本合同b部分第L5条接着写道: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头或以行为表示同意某 项书面条款之修改,且另一方当事人已经信赖这样的口头协议或行为,那么该方 当事人就不能援引书面形式之要求。五、装运和交货条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incoterms中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虽然合同 范本a部分在a-3中列出了所有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但是,起草委员会建议双 方当事人应慎重考虑,避免使用需提交像提单这样可转让运输单据的术语,如 cfr和cif:制成品在运输途中是很少进行销售和抵押的,因而很少需要使

25、用可转 让的运输单据。同样,在结合本合同范本,使用诸如fas、fob des和deq这类 规定货物须交至或卸离船舶的贸易术语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应谨慎考虑。制 成品通常在装卸区交付运输,不论是在港区内还是在内陆仓库,因此,使用这样 的术语会与合同范本所要求的货物种类不符。因此,起草委员会认为最适合合同范本使用的贸易术语通常是exw (工厂交 货)、fca (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daf (边境 交货)、ddu (未完税交货)或ddp (完税后交货)。正因如此,本合同范本a部 分表格a-3首先将这些术语列出,而没有按照incoterms所列顺序。还需提

26、醒合 同双方注意的是:尽管incoterms阐明了卖方和买方各自的主要义务及其相互间 的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但并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可能产生的所有争议问题,提 供全面的解答。因而,在某些如fob术语项下,任何一方当事人皆无义务投保, 相应地,就须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他们中间谁来负责投保。另外,术语cip、cpt 和fca并未划分装卸区操作费用该由哪一方负担。这样,卖方与买方间对该操作 费用的划分,就成为个需双方特别议定的问题。六、交货时间由双方在合同范本a部分a-4中列明的交货时间,是指在某一日期或某段时 间内卖方有义务履行其在买卖合同项下,特别是在双方选择的相关贸易术语项下 的交货义务。记住这一点

27、很重要。这里的交货时间是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相 联系的,该约定地点并不一定是货物到达买方的地点。这样,在cpt (运费付至) 术语项下,当卖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照管之时,(根据该贸易术语项下a4款)而 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指定地点之时,卖方就完成了其交货义务。起草委员会因 此建议:在填写合同范本a部分表格a-4从而就交货时间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双 方应根据合同范本a-3所选择的贸易术语,仔细审核交货在哪个阶段进行,即卖 方于范本合同a-4所规定的时间之时/之前必须履行的在相应术语下被称作交货 的行为。双方可约定某准确日期(如,“1998年2月10日或截止1998年2月10 日)或者某一段时间(19

28、98年2月份第三周或1998年3月份)作为交货时 间。双方也可以规定从某特定日期起算的一段时间(如,买卖合同签后60天 或收到约定的预付款后90天)为交货时间。若规定一段时间作为交货时间, 根据cisg第33条规定,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将选择某一日期,否则,卖方可在该 期间内的任何时候交货。七、付款条件按照本范本a部分a-7所列项目指定付款的方式和时间是很重要的。在向卖 方银行转账付款的情况下,应写明该银行及其分行的名称和地址,同时应附有足 以鉴别银行账户的其他细节,并且,若有需要,还需写明电信付款方式(如,电 报转账、电子资金转账)。、卖方须提交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某些特定单证,如发票、运输单据

29、、证书等,是国际买卖中 的通常做法。合同范本a部分a-8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明确表示其有关单证 意向的机会。有两点值得注意:(a)合同当事人必须审核a部分a-3中所选择的特定贸易术语项下需提交 哪些单证(如果有的话)。若双方当事人意欲增加或改动所选择的术语项下的有 关单证的状况,应在a部分a-8中清楚地予以写明。(b)如双方同意通过信用证付款,应注意确保双方都清楚信用证项下所要 求提交的单证。当a部分a-3所选择的贸易术语并未要求卖方履行单证义务(如 厂交货)时,这一点尤为重要。为了本合同范本使用者使用之便,下面表格列 出了常用的些运输单据及其适应的运输方式。下列单据中有些是物权凭证,它 赋

30、予持有者处置货物的权利,而其余的则只是证明货交某承运人或仓库管理人 的单据。九、所有权的保留正如本范本合同b部分第条规定的那样,通过填写范本合同a部分a-6表 格或以其他方式双方可约定在价款付讫之前,卖方将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但仍 应牢记:按照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对旨在转售之货物保留所有权,并非总是有效 的。因此,卖方应按照相关法律(通常为货物所在国之法律),仔细审核能否以 及在多大程度上可援引b部分第7条之规定 十、对消费者之担保义务本范本合同以其为主要适用对象的该类商品的制造商通常都向最终购买者 (消费者)提供担保(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或是修理或是交付替代品)。在此 情况下,制造商对最终用户

31、的担保(义务)可能与卖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重叠。 实际上,当商品存在缺陷时,最终购买者原则上可按销售合同向卖方索赔或按照 制造商所提供的担保直接向其索赔。在这些情形下,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适当的作法是:双方 具体约定,买方将与其本身就可能是制造商的卖方进行合作,处理担保事宜,比 如证实商品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日期,该日期通常为制造商承担担保义务的起始 之日。双方也可约定买方将代表制造商履行某些担保义务,比如对不符商品进行 修补或替换之义务。本范本合同b部分第12条规定了双方间理想合作的基本内容。双方亦可在 合同范本a部分a-15表格中订立适当的条款来约定合作方面的其他事宜。十、责任限

32、制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合同范本b部分规定了可向违约方请求的损害赔偿的限 额,目的是为了合理协调以下两者间的矛盾:买方要求卖方对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进行全额赔偿,而卖方又将其对损害赔偿之责任限定在可以明确预见的范围之内。鉴于对所有类型的产品而言,不能以标准条款形式达成这样种平衡,起草委员 会决定在b部分中只规定基本方案(第10.1条、第10.4条、第11.3条、第11.5 条和第11.6条),但在a部分中(a-10 a-11及a;2)为双方明确提供了商定修 改上述方案的机会。(a)迟延交货或不交货买方可对迟延交货请求:(i)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金,即每周为迟交货物价款的。.5%,但 最高不

33、得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5%;及(ii)在因迟延交货买方按照第!0.2条或第10.3条规定终止合同的情况下, 买方除可要求上述预定损害赔偿金外,还可对经证实的损失取得不超过未交货物 价款的10%的金额(见第10.4条)。标题(i)所指的损害赔偿是针对货物最终已交付且已被接受的迟延交货而 言的。在此情况下,买方只需证明迟延交付而无须证明实际损失,就可取得其最 高限度为迟交货物价款5%的预定损害赔偿金。标题(ii)所指的损害赔偿是针对 因迟交买方行使终止合同权利之情况。此时(买方)仍可获得上述预定损害赔偿 金,但,仅在其能证明且在其能证明的范围内,在考虑了其有权获得的预定损害 赔偿金之后仍有其他损失时

34、,买方才可请求额外的(不超过价款10%)损害赔偿 金。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填写范本合同a部分a-10表格来更改第10.1 和第10.4条规定的方案。(b)货物不符对交付不符货物的救济方式遵循了适用于迟延交货的救济方式。这种违约(货物不符)本身并不能给予买方终止合同权利,并且若卖方对此种违约进行了 补救,那么买方的损害赔偿就仅限于对由此而引起的迟延请求最多不超过某数 额的预定损害赔偿金。该数额与按照第10.1条对第一阶段之迟延要求的损害赔 偿金合并计算时,不超过不符货物价款的5%o只有在这种不符未予补救(且合 同终止)的情况下,买方有权对其能证明的,即使返还价款和对迟延进行损害 赔偿也不能

35、弥补的任何额外损失请求进步赔偿。若买方通知卖方货物不符,卖方可有三种选择:替换货物,修复货物或返还 价款。如果卖方延迟替换或修复货物,那么,买方有权按上述标题(a) (i)项 下所规定的同方案请求预定损害赔偿金。另一方面若买方选择接受不符货物, 他有权从卖方那里取得与相符货物间的价格差额,但以不超过该货物价款的15% 为限。最后,若合同终止,买方除可请求返还价款和迟延损害赔偿金之外,还可 对其能证明的额外损失要求赔偿,但该额外赔偿金不得超过不符货物价款的10%。起草委员会认为这些方案是对双方当事人间相互矛盾利益的合理平衡,当然, 双方仍可另作约定。通过填写a部分a-11表格,双方当事人可决定以

36、下列方式 来更改上述平衡方案:(a)确定一个高于(或低于)第11.5条之10%限度的最高责任限额;或者 (b)另作其他规定。十二、卖方违约买方终止合同本范本合同拟定了买方因卖方违约而有权终止合同的三种情况:(a)卖方未能在合同范本a部分a-9表格中所规定的解约日到来之前完成 交货(见第10.2条);或(b)在没有上述那样约定日期的情况下,如买方已按第10.1条规定及时将 货物迟延情况通知卖方,而迟延交货的最高预定损害赔偿金额已达到,即自卖方 本应交货之日起算满10周,并且卖方收到解约通知满5天,卖方仍未交货者(见 第10.3条);或(c)当迟延货物及/或不符货物之价款的5%这总计限额已达到(即

37、在货 物不符的情况下自通知之日起满10周)并且卖方收到解约通知已满5天时,而 卖方仍未修复或替换不符货物者(见第11.4条)。十三、不可抗力包含在本合同范本b部分第13条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是以icc不可抗力条 款为基础,并作了一些修改,目的在于:当发生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时,更有效 地分摊损失。十四、争议解决通过填写合同范本a部分a-14表格,双方可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 项下发生的争议。无论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双方都应具体规定仲裁或诉讼的地点。 在双方未对仲裁和诉讼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本范本合同将假定icc (国际商会) 仲裁是双方所希望的解决争议的优选方式。若双方选择诉讼方式而未表明诉讼地,

38、根据法律适用规则,普通法院将有管 辖权。注:但是,若双方当事人对若干个单独销售合同的总体框架的设立达成了协 议(如经销协议),则在该总体框架协议下所订立的销售合同可分别受这些条件 约束。现行版本是incotermsl990 (icc出版物第460号)。在未作此种选择的情况下,将适用exw,见本合同范本b部分第8条。若想更多地了解此问题,请参阅所有权保留指南,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01号第二版该最高数额于迟交10周后达到,该!0周时间亦为此后买方可以解约的 时限。买方必须将迟延交货之情况通知卖方,若买方自约定之日起15天内仍未 这样做,则损害赔偿只能自通知之日起算。国际销售合同范本icc国际销售合同

39、(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提供这些具体条款的目的在于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填写留有的空格或选择 本文提供的可供选择之条款,从而约定其销售合同的特定条款。显然,这并不妨 碍双方在a-16表格中或在一个或多个附件中,约定其他条款或进步的细节。a.具体条款卖方:(姓名及地址)联系人:(姓名及地址)卖方:(姓名及地址)联系人:(姓名及地址)a-1所售货物货物说明若空白处不够,双方可使用附件a-2合同价格(第4条)货币:金额:a-5货物检验(第3条)口装运前(检验地点)口其他a-6所有权保留(第7条)口是口否a-16其他国际销售合同范本icc国际销售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b.icc 一般销售条款第

40、1条概述1.1 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icc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 的具体条款(a部分)结合使用。但亦可单独并入任何销售合同。在一般条款(b 部分)独立于具体条款(a部分)而单独使用的情况下,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 之援引都将被解释为是对双方约定的任何相关的具体条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条款 与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相抵触,则以具体条款为准。1.2 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条款(即一般条款和双方约定的任何具体条款)没 有明示或默示解决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由:(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公约,以下称cisg)管辖;及(b)在cisg对这些问题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则参照卖方

41、营业地所在国的法 律来处理。1.3 任何对贸易术语(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国际商会出版的 Incoterms的相关术语之援引。1.4 任何对国际商会出版物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合同成立时的现行版本之援引1.5 除非书面约定或证明,任何对合同的修改都是无效的。但,若一方当事 人的行为已为另一方当事人信赖,那么,就此而言,该方当事人就不得主张此项 规定。第2条货物特征2.1 双方约定,除非合同明确提及,卖方所提供的商品目录、说明书、传单、 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关货物及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 价格、颜色以及其他数据,都不得作为合同条款而生效。2.2 除非另有约定,尽管买

42、方有可能得到软件、图纸等,但他并未因此而获 得它们的产权。卖方仍是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或业产权的惟一所有者。第3条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若双方已约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则卖方必须在装运前个合理时 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在约定地点备妥待验。第4条价格4.1 如果没有约定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价目表上所列价格。 若无此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此类货物的一般定价。4.2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并且不能进行价格调整。4.3 a-2表格所示价格(合同价格),包括卖方根据合同所负的任何费用。但, 如果卖方负担了按合同规定应由买方承担的任何费用(例如exw和fca术语下的 运费或保险

43、费),那么,此数额不应认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价格中,而应 由买方偿还卖方。第5条支付条件5除非另有书面的,或可从双方间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约定,价款和 任何其他买方欠卖方的金额,应以赊账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时间为自发票日起 30天。到期金额,除非另有约定,应以电传方式划拨至卖方所在国的卖方银行, 记入卖方账户;并且,当各到期金额以即可动用之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时, 就认为买方已履行了其付款义务。5.2 若双方约定货款预付且再无其他表示,则除非另有约定,应认为该预付 款是对全部价款的预付,且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交货期间的第一天前至 少30天,以即可动用的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如果

44、双方约定仅预付一部分 合同价款,则余额的付款条件按本条所述规则办理。5.3 如果双方约定以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约定,根据国际 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惯例,买方必须安排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以 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并且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的第一 天前至少30天通知卖方。除非另有约定,跟单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应为即期付款, 并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5.4 若双方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付款,则除非另有约定,应为付款交单(d/p)。 在任何情况下,交单都应按国际商会出版的托收统规则办理。5.5 在双方已约定货款支付由银行保函作担保的情况下,买方应在约定的交 货日期前至少30天或

45、在约定的交货期间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过一家信誉良好 的银行,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规则,提供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或,根据此规则或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惯例,开立备用信用证。第6条延迟付款的利息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额的款项到期未付,则另一方有权取得该款项自到期 日至付款日的利息。6.2除非另有约定,利率应比付款地支付货币现行的对信誉良好借款者计收 的银行平均短期贷款利率高2%。若在该地没有这样个利率,则以付款货币国 的同一利率为准。如果两地都没有这样的利率,则应以付款货币国法律所确定的 适当利率为准。第7条所有权的保留若双方已经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权,则在付款完毕前,货物所有权

46、仍属卖方。 或按其他约定。第8条合同交货术语除非另有约定,应以厂交货(exw)为交货术语。第9条单据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提供适用的国际商会贸易术语所指明的单据(如果有 的话);若无国际商会贸易术语可适用,则按先前交易做法办理。第10条迟延交货、不交货及其相应的救济措施10.1 如果发生任何货物的迟延交付,则买方有权要求预定损害赔偿,每迟延 一整周,其金额为该迟交货物价款的0.5%,或约定的其他比率,但以买方通知 卖方交货迟延为前提。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15天内照此通知卖方,则损害 赔偿金应从约定的交货日或约定的交货期间的最后一天起算;如果买方在约定的 交货日期后超过15天才通知卖方,则损害赔

47、偿金应从通知日起算。延迟交货的 预定损害赔偿金不应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5%,或其他可能约定的最高数额。10.2 如果双方在a-9表内约定有一个解约日期,对于至解约日尚未交付的货 物,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包括不可抗力事件),买方可通知卖方解除合同。10.3 若第!0.2条不适用,且在买方有权取得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最高损害 赔偿金额时,卖方仍未交货,则买方可书面通知对迟延交付之部分的货物终止合 同,但以卖方在收到该通知后5天内仍未交货为前提条件。10.4 在按第!0.2条或第10.3条终止合同的情况下,除了在第!0.1条下已付 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额外,买方还有权请求不超过未交货物价款10%的额外损失赔 偿。10.5 本条的救济措施不包括对延迟交货或不交货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第!1条货物不符11.1 买方在货到目的地后应尽快验货,买方应当在其发现或应当发现货物不 符之日起!5天内将不符之处书面通知卖方。另外,如果买方在货到目的地之日起12个月内未通知卖方货物不符,则他 无论如何不能因货物不符请求任何救济。11.2 尽管存在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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