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国际销售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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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尺寸:A4字体:仿宋 标题字号:20正文字号:12】【合同范本】国际销售合同4篇制造商:地址:邮码:电话:代理方:地址:邮码: 电话: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同意将下列产品(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国 市(区)。第二条代理人的职责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 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 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第三条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代理人是 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

2、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第四条广告和展览会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 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第五条代理人的财务责任51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 偿。10.5 本条的救济措施不包括对延迟交货或不交货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第11条形码货物不符11.1 买方在货到目的地后应尽快验货,买方就绪当在其发现或应当发现货物 不符之日起15天内将不符之处书面通知卖方。另外,如果买方在货到目的地之日起12个月内未通知卖方货物不符,则他 无论如何不

3、能因货物不符请求任何救济。11.2 尽管存在特定的贸易或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常风的轻微不符,货物仍被认 为是符合合同规定,但买方有权对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贸易中或双方交易 做法中通常的价格减让。11.3 如果货物不符(只要买方已经第11.2条通知了货物的不符,但未在该 通知中决定留存这些不符货物),卖方可选择:a)在不给买方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用符合合同的货物替代不符货物; 或b)在不给买方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修复不符货物;或c)偿还买方不答货物支付的价款,并因此终止这些货物的合同对按照以上第11.1条通知货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3 (a)条提供替代品或 按11.3 (b)条修复货物之间

4、的延迟期,每延迟一周,买方有权请求第10.1条所 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金额;这些赔偿金额可与第10.1条下应支付损害赔偿金额 (如果有的话)合并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总计不得超过这些货物价款的5%。11.4 如果直到买方根据第11.3条已有权获得最高预定损害赔偿金额之日, 卖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条下的义务,买方有权书面通知终止不符货物那部分 合同,除非卖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内进行修复或提供替代货物。11.5 如果按第11.3 (C)条或11.4条规定终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 条作为返还价款和延迟损害赔偿所支付或应支付的数额外。买方可请求不超过不 符货物价款10%的任何额外损害赔偿。11

5、.6 若买方选择保留不符货物,则买方有权取得等产符合合同时此货物在约 定目的地的价值与所交不符货物在同一地点的价值的差额,但最多不应超过该货 物价款的15%。11.7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条(第11条)项下的缴济方法不包括货物不符 的任何其他救济方法。11.8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在货物到达之日起2年后,买方不得对货物不符向 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双方明确约定在此期限届满之后,买方将不 以货物不符为由或作出反诉以对抗卖方因买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诉讼。第12条当事人间的合作12.1 买方应及时将其客户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 权向其提出的任何权利请求,通知卖方。1

6、2.2 卖方应及时将可能涉及买方的有关产品责任的任何诉讼,通知买方。12.3 不可抗力13.1 一方当事人对其未履行义务可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a)不能履行义务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致,及b)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到他已把这一障碍及其对其他履约的能力 产生影响考虑在内,以及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影响。13.2 请求免责的一方当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能力的影响 之后,应以实际可能的速度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此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能力的 影响允责的原因消除时也应发出通知。如果未能发出任一通知,则该当事人应承担其原可避免的损失赔偿责任。13.3 在不影响第10.2条效

7、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责理由,只要且仅在此 限度内该免责事由继续存在,可使未履约方得以免除损害赔偿之责任,免除处罚 及其他约定的罚金,免除所欠款项利息支付之责任。13.4 若免费的原因持续存在6个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权不经过通知对方即 可终止合同。13.5 争议的解决14.1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最终应由按照国际商会的仲 裁规则所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仲裁员,根据此规则进行仲裁。14.2 以上的仲裁条款并不妨碍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年 月 曰,以 先生为代表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 先生为代表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合同。甲方愿意指定乙方在 地区为独家代理并销售

8、甲方双方同意如下条件:1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在 地区销售 的独家代理。2 .甲方供给乙方 的成品,由乙方包装并标贴与原样相同的 商标和标签。3 .乙方每月销售不少于 套/箱。4 .若乙方6个月不能销售双方同意的数量,本合同在任何时候可予以作废。5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前,不得指派另一家公司或工厂在 地区销售 O6 .若乙方每月销售量达到规定的数量,乙方有权永久担任代理。7 .广告费由乙方负担。8 .经双方同意后,本合同自签之日起生效。9 .本合同用中英文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中文本与英文本发生 异议时,以英文本为凭。10 .本合同遇有修改,需经双方同意。甲方(盖章):

9、乙方(盖章):代表(签):代表(签):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制造商:地址:邮码:电话:代理方:地址:邮码:电话: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同意将下列产品(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 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国 市(区)。第二条代理人的职责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 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第三条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代理人是 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

10、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第四条广告和展览会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 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第五条代理人的财务责任51.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 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52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第六条用户意见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 切身利益。第七条提供信息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一个月需 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第八条正

11、当竞争81.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 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 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82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 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 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第九条保密.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 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92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 造商。第十条分包代

12、理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 活动负全部责任。第十一条工业产权的保护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 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 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第十二条独家销售权的范围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 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 得该订单的佣金。第十三条技术帮助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 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用及

13、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52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第六条用户意见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 切身利益。第七条提供信息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一个月需 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第八条正当竞争.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 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 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82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

14、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 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第九条保密91.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 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92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 造商。第十条分包代理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第十一条工业产权的保护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 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 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

15、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第十二条独家销售权的范围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 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 得该订单的佣金。第十三条技术帮助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 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用及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第十五条佣金数额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1 .美元按%收佣。2 .美元按%收佣。第十六条平分佣金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 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

16、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 分配。第十七条商业失败、合约终止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代理人所介绍的 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 则不在此限。第十八条佣金计算方法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 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支票。第十九条佣金的索取权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支付 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 付货款,则不在此限。第二十条支付佣金的时间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情况,制造商

17、在收 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第二十一条支付佣金的货币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第二十二条排除其他报酬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 八条之规定支付佣金。第二十三条协议期限本协议在双方签后生效。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 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下年的12月30日终止。第二十四条提前终止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 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第二十五条存货的退回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费用由 制造商负担。第二十六条未完之商务协议

18、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15条 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第二十七条赔偿协议除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第二十八条变更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第二十九条禁止转让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第三十条留置权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第三十一条法律适用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适用 国之现行法律。第三十二条仲裁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时,提交 国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制造商:代理人:代表:代表:年一月日一年月日第1条概述1.

19、1 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ICC国际货物销售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 的具体条款(A部分)结合使用。但亦可单独并入任何销售合同。在一般条款(B 部分)独立于具体条款(A部分)而单独使用的情况下,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 之援引都将被解释为是对双方约定的任何相关的具体条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条款 与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相抵触,则以具体条款为准。1.2 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条款(即一般条款和双方约定的任何具体条款)没 有有明示或默示解决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由: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公约。以下称GIGS)管辖; 及B.在CISG对这些问题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则参照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

20、法律 来处理。1.3 任问对贸易术语(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国际商会出版的 INCOTERMS的相关术语之援引。L4任何对国际商会出版物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合同成立时的现行版本之援引。1.5除非书面约定或证明,任何对合同的修改都是无效的。但,若一方当人 的行为已为另一万当事人信赖,那么,就此而言,该方当事人就不得主张此项规 定。第2条货物特征2.1 双方约定,除非合同明确提及,卖方所提供的商品目录、说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关货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 量、价格、颜色以及其他数据,都不得作为合同条款而生效。2.2 除非另有约定,尽管买方有可能得到软件、图

21、纸等、但他并未因此而获 得它们的产权。卖方仍是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唯一所有者。第3条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若双方已约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则卖方必须在装运前一个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在约定地点备妥待验。第4条价格4.1 如果没有约定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价目表上所列价格。 若无此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此类货物的一般定价。4.2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并且不能进行价格调整。4.3 A-2表格所示价格(合同价格),包括卖方根据合同所负的任何费用。但, 如果卖方负担了按合同规定应由买力承担的任何费用(例则EXW和FCA术语下 的运费或保险费),那么,此数额

22、不应认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价格中,而 应由买方偿还卖方。4.4 支付条件5.1 除非另有书面的,或可从双方间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约定价款和任 何其他买方欠卖方的金额,应以赊帐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时间为自发票日起30 天。到期金额,除非另有约定,应以电传方式划拨至卖方所在国的卖方银行。记 入卖方帐户;并且当各别拥金额以即可动用之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时,就认 为买方已履行了其付款义务。5.2 若双方约定贷款预付且再无其他表示,则除非另有约定,应认为该预付款是对全部价款的预付,已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必约定交货期间的第一天前至 少30天,以即可动用的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如果双方约定仅预付一部

23、分 合同价款,则余额的付款条件按本条所述规则办理。5.3 如果双方约定以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约定,根据国际 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买方必须安排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以 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并且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的第一 天前至少30天通知卖方。除非另有约定,跟单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应为即期付款, 并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5.4 若双方约定以限单托收方式付款,则除非另有约定,应为付款交单(D/P)。 在任何情况下,交单都应按国际商会出版的托收统一规则办理。5.5 在双方已约定货款支付由银行保函作担保的措况下,买方应在约定的交 货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约定的交货

24、期间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过一家信誉良好 的银行,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提供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或,根据此规则或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备用信用证。第6条延迟付款的利息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额的款项到期未付,则另一方有权取得该款项自到期 日至付款日的利息。6.2除非另有约定,利率应比付款地支付货币现行的对信誉良好借款者计收 的银行平均短期贷款利率高2%。若在该地没有这样一个利率,则以付款货币国 的同一利率为准。如果两地都没有这样的利率,则应以付款货币国法律所确定的 适当利率为准。第7条所有权的估留若双方已经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权,则在付款完毕前,货物所有权仍属卖

25、方。或按其他约定。第8条合同交货术语除非另有约定,应以工厂交货(EXW)为交货术语。第9来单据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提供适用的国际商会贸易术语所指明的单据(如果有 的话);若无国际商会贸易术语可适用,刚按先前交易做法办理。第10条迟延交货、不交货及其相应的救济措施10.1 如果发生任何货物的迟延交付,则买方有权要求预定损害赔偿。每迟延 一整周,其金额为该些货物价款的0.5%,或约定其他比率,但以买方通知卖方 交货迟延为前提。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15天内照此通知卖方,则损害赔偿金应从约定的 交货日或约定的交货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超过 15天才通知卖方,刚损害赔偿金应从通知日起算。延迟交货的预定损害赔偿金 不应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5%,或其他可能约定的最高数额。10.2 如果双方在A-9表内约有一个解约日期,对于至解约日尚示交付的货物 理学,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包椅不可抗力事件),买方可通知卖方解除合同。10.3 若第10.2不适用,且在买方有权取得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最高损害赔 偿金额时,卖方仍示交货,则买方可书面通知对迟延交付之部分的货物终止合同, 但以卖方在收到该通知后5天内仍未交货为前提条件。10.4 在按第10.2条或第10.3条终止合同的情况下,除了在第10.1条下已付 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额外,买方还有权请求不超过未交货物价款10%的额外损失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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