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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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1条 为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对 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山安全领域各类规程、规范、标准的管理、制订、实施、监督和奖励等各项标准化工作。第三条 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全面提高 标准制修订质量、效率和实施效果。第四条 鼓励协会、学会、商会、企业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化对外合 作和交流,推进

2、矿山安全标准国际互认。第五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指导矿山安全领域团体标 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库, 鼓励矿山安全领域社会团体、企业在国家矿山安全标准库公 开其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信息,支持和推动实施效果良好的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六条 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矿山安全发展规 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标准化工作经费应当(五)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六)标准审查会议纪要;(七)函审表决单和函审结论表;(A)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7);(九)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除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外,应当规 范格式和字体,编排

3、好目录和页码,并整理成册。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对矿山安全标准化 管理机构报批的标准项目进行审核。根据标准类别按照下列 程序办理:(一)将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送相关业务司征求意见;(二)对于国家标准和应急管理部主管的行业标准,报 请分管标准化工作和分管相关业务领域的局领导审定并经 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报请国家标准委和应急管理部按程序审 核、发布。(三)对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主管的行业标准,提请 局务会审议后公告发布;标准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预留出3个月到10 个月作为标准实施过渡期(其中,强制性标准应当预留出6 个月到12个月的过渡期)。第二十六条实施满5年的标准或超过3年仍未

4、完成的 标准计划由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组织进行复审。复审可 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将复审结论及相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处理。标准复审报送 材料包括:(一)复审工作总结;(二)复审结论汇总表;(三)复审意见表。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还应当提交标准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 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参照标准制定程 序列入制修订计划。标准技术内容仅作少量修改的,可以标 准修改通知单形式进行修改,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审查、报批程序办理。第二十八条 对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急需的标准项目, 可采用快速程序。经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审查,由政策 法规和科技装备司报请分管标准化工作和分

5、管相关业务领 域的局领导审定并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提请局务会审议发 布或报请国家标准委和应急管理部审核、发布。第二十九条 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文本按照国家标准 委规定进行公开;行业标准文本通过国家矿山安全标准库免 费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文本由社会团体和企业 自愿申请通过国家矿山安全标准库免费向社会公开。第四章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奖励第三十条 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矿山及矿山企业,矿山安全设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地质勘探 单位,矿用产品生产制造企业,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鉴定、安全标志审核发放等专业服务机构)必须执行保障矿 山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

6、部门应当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及事 中事后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不得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实施许可、审批、核准等事项,对违反标准的行为应当严格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 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矿山安全 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时,应当在其单位网站、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产品和其说 明书或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第三十二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具有重要影响的矿 山安全标准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验证示范点建设。验证示 范点主要承担相关标准的宣贯、培训、示范、引领作用,以 及对对标准技术要求、核心指标、试

7、验和检验方法等进行验 证。第三十三条 鼓励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标准起草 单位、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等积极主动开展矿山安全 标准宣贯和培训,按照国家标准委相关规定开展企业标准领 跑者、标准实施标杆企业创建等活动。第三十四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定期组织矿山安全标 准化管理机构对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标准实施情 况进行评估和抽检,及时公布抽检结果,根据评估和抽检结 果采取以下措施:(一)公开通报评估、抽检结果;(二)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 条件的,由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三)矿用产品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的,责令违规 矿用产品生产单位组织对同一型号、同一

8、批次的矿用产品开 展隐患排查,根据销售流向通知相关矿山企业和生产经营单 位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暂停或撤销安 全标志;(四)矿山安全评价报告、鉴定报告、检测检验报告违 反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的,责令违规矿山安全中介机构重新 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鉴定服务,由属地矿山安全监管 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五)对1年内连续发生2次抽检不合格的矿山安全领 域生产经营单位,由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对其标准实施 能力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六)对于1年内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矿山安全领域 生产经营单位,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或省级矿山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组织约谈或发出警示函,情节严重的

9、按照规定纳入 联合惩戒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矿山安全标准评估、抽检等监督实施的具体工作细贝L 由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制 定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安全效果的矿山 安全标准及矿山安全标准起草单位、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 构,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鼓励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 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矿山安全标准 工作表彰奖励制度。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依法将标准化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国家矿 山安全监察局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对矿山安全标准化管 理机构技术审查、宣贯培训、评估抽检等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标准计划下达后,按照5万元/项的标准对标准项

10、目起草工 作给予经费支持。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相关财务管理 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参照执 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矿山安全标准项目建议书.矿山安全标准征求意见表2 .矿山安全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矿山安全标准函审表决单3 .矿山安全标准函审结论表.矿山安全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4 .矿山安全标准报批审查表矿山安全标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名称:提出单位:提出日期:年 月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填写说明一、本建议书用于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提出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建议。二、所填内容应

11、当清楚明确,填写不下可另附页。三、非必填项说明。(1)属于制定标准的,“被修订标准号”无需填写;(2)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为“无”的,“采用程度”、“采标号”、“采 标名称”无需填写;(3)不采用快速程序的,“省略阶段”无需填写;(4)不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主要强制内容”和“强制理由”无需填写;(5)无国家级或者省部级科研项目支撑的,“科研项目编号及名称”无需填 写;(6)不涉及专利的,“专利号及名称”无需填写;(7)不是由其他类别标准转化的,“其他类别标准号及名称”无需填写。四、其他项均为必填。其中,强制性标准项目完成周期(从下达计划到完成报批)不超过10个月, 其他标准项目完成周期不超过

12、8个月;经费预算应包括经费总额和经费来源情况, 并需说明当财政补助经费达不到预算要求时,能否确保项目按时完成。五、军民通用标准项目应当在“备注”栏中标注“军民通用”;其他不便在 相关栏中填写的内容也可以在“备注”栏中填写。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标准级别口国标口行标标准性质口强制口推荐制定/修订口制定口修订被修订标准号采用国际/国外先进 标准口无 口 ISO IEC ITU niSO/IEC口 ISO确认的标准口国外先进标准采用程度口等同口修改 口非等效采标号米标名称标准类别口基础 口方法 口管理 口产品 口其他ICS中国分类号起草单位牵头起草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归口技术委员会 或矿山安全标准化管

13、理机构项目周期口10个月 口8个月是否采用快速程序是否省略阶段口省略立项阶段口省略起草阶段 口省略征求意见阶段 口其他:经费预算说明目的、意义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制修订标准拟采取的主要方法主要强制内容强制理由予以保障。第二章标准化管理第七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 责统一领导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第八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负责统筹协调矿山安全 标准化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 和方针政策,拟定矿山安全标准化规章制度,组织矿山安全 标准体系建设,编制和实施矿山安全标准化发展计划;(二)组织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申

14、报、起 草、报批和复审等工作,依据职责组织矿山安全领域行业标 准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公 开、复审等工作;(三)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的研究、宣贯、培训、实 施、监督和矿山安全标准验证示范点建设;(四)指导管理矿山安全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矿 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对矿山安全标准 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六)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化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七)负责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局机关各司具体负责相关领域矿山安全标准化与有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的关系标准涉及的产品清单是否有国家级或 省部级科研项目

15、支撑口是口否科研项目编号 及名称是否涉及专利口是口否专利号及名称是否由其他类别 标准转化口是口否其他类别标准号 及名称备注矿山安全标准征求意见表共 页第 页标准名称:意见提出单位:联系人:电话:地址:邮箱:序号标准章条编号修改意见/建议修改理由12345678910单位名称(加盖公章)/个人(签字):附件3矿山安全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序号标准章条编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专家处理意见理由及依据备注123456牵头起草单位:承办人:电话:年月 日填写统计说明:1 .意见征求情况: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专家数 个,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专家数 个,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

16、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专家数 个,提出意见 条;通过互联网征求意见 条;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意见 条。2 .意见处理情况:共收到意见条,其中,采纳 条,部分采纳 条,不采纳 条,留待审查会确定条。矿山安全标准函审表决单标准名称:计划号:牵头起草单位:函审单总数:发出日期: 年 月 日函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函审意见:口同意同意,但有意见或建议 不同意弃权标准技术水平: 国际先进国际一般口国内先进弃权建议、意见及理由如下:说明: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方框内划“J”,只可划一个,选划两个框以上者按废票处 理(废票不计数);没有回函按弃权票计;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建议、意见及理由栏,幅面

17、不够可另附纸。审查人签字:电话:日期:年 月 日矿山安全标准函审结论表标准名称牵头起草单位组织函审单位函审时间发出日期截止日期函审结论表决情况:发出函审表决单总数:,返回函审表决单总数:O表决“同意”的单数:,其中,委员单,外邀专家单;表决“不同意”的单数:,其中,委员单,外邀专家单;表决“弃权”的单数:,其中,委员单,外邀专家单。标准技术水平表决情况:表决为“国际先进”的单数:,其中,委员单,外邀专家单;表决为“国际一般”的单数:,其中,委员单,外邀专家单;表决为“国内先进”的单数:,其中,委员单,外邀专家单;表决“弃权”的单数:,其中,委员单,外邀专家单。函审结论:归口技术委员会或矿山安全

18、标准化管理机构盖章年 月日注:i.被审查的标准专业性要求较高,需要邀请外部专家参加函审时,组织函审单位 应当先行征求外邀专家的意见,并及时将其意见反馈委员,作为委员函审表决的重要参考; 2.委员回函率达到3/4,回函意见超过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标准方为技 术审查通过;3.未按规定时间回函投票者,按弃权计票。矿山安全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注:L “审查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会议审查”或者“函审”;2.“处理意见”分标准名称计划号牵头起草单位项目负贲人审查方式审查会召开日期 /函审结束日期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序号章条编号意见内容提出人及单位处理意见理由和依据1234567

19、8910为“采纳”、“部分采纳”和“不采纳”三种,对于“部分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矿山安全标准报批审查表标准名称标准级别口国标口行标制/修订口制定口修订标准性质口强制口推荐计划编号牵头起草单位申请报批日期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牵头起草单位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年 月曰矿山安全标准化 管理机构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年 月曰法规科技司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年 月日注:各签字栏均需加盖公章。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相关领域矿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发 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二)研究提出相关领域矿山安全标准项目,组织或参 与相关领域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

20、;(三)组织或参与相关领域矿山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 实施和监督;(四)具体指导相关领域地方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五)组织或参与相关领域矿山安全标准化基础研究和 国际交流;(六)具体负责相关领域矿山安全标准化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建立矿山安全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矿山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属于非法人技术 组织。第十一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矿 山安全领域的协会、学会、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等 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开展矿山安 全标准化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在

2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局领导下具体负责矿山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 委员会的组建、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的遴选工作。矿山 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方案、换届、设立或撤销分技术委员会、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的确定等重要事项应当 经局务会研究后决定。第十三条 矿山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矿山安全标准 化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为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协助国 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一)编制本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二)征集、评估、申报本专业领域的标准立项建议;(三)负责本专业领域矿山安全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 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宣贯、培

22、训、实施能力评估、 实施效果抽检和其他标准技术服务,承担归口标准的咨询答 复;(五)组织、指导本专业领域团体标准化、企业标准化 工作;(六)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工作;(七)承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第三章标准的制定第十四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负责组织开展矿山安 全标准计划项目征集工作,按年度或视监管监察工作需要下 达矿山安全标准制修订计划。对于矿山重大灾害防治、矿山 安全科技装备设施材料、矿山安全信息化、智能化以及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急需的标准,予以优先立项。第十五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机关各司、各级矿山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及矿山安全领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 可向

23、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提出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立项申请。申请立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 材料应当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一)建议立项的书面意见(其中局机关各司书面意见 应当明确已报请本司分管局领导同意);(二)矿山安全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三)国家标准委规定的标准项目建议书;(四)标准草案;(五)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论证会议纪要。前款第三项材料仅国家标准项目提交,第五项材料仅强 制性标准项目提交,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材料任何类别 标准项目均需提交。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矿山安全标准化 管理机构定期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评

24、估、协调。对于符合 立项条件的标准项目,在征求相关业务司意见后,报请分管 标准化工作的局领导审定并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按照职责权 限下达或报批立项计划,并明确标准计划的归口管理机构。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来 自科研、生产、用户等各方面单位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10家,其中用户单位不得少于5家。应当确定1家单位为标 准牵头起草单位。第一起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本专业技术领域工作满5年;(三)熟悉矿山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四)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知识,具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 力;(五)同时以第一起草人身份承担

25、的标准制修订项目未 超过2个。第十八条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小 组。标准起草小组应当在标准项目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6个 月内,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由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将标准征 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建议范围等相关材料报 送归口的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 先进标准的,应当报送该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标准 内容涉及有关专利的,应当报送专利相关材料。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工作进程及时 补充完善:(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小组人员组成及 所在单位、每个阶段草案的形成过程等;(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论据 (包括试验、统计数

26、据等),修订标准的应当提出标准技术内容变化的依据和理由;(三)与国际、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水平的对比分 析;(四)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及依据;(六)作为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及理由;(七)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及依据,包括标准实施所需 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相关产品退出市场时间、标准实 施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八)标准实施的有关政策措施;(九)废止或修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十一)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目录;(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对于需要验证的标准,验证报告应当作为编制说明的附 件一并提供。强制性

27、国家标准应当提出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 建议和理由。第十九条 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当在15日内将标 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征求意见表(见附件 2)送达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或相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 见的时限一般为15日。征求意见结束后应当在5日内将相 关意见转交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强制性标准项目应当向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 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检测检验、鉴定认证 机构等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应当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 察局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 少于60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但一 般不得少于30日。第二十条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

28、应当在30日内对矿山安全 标准化管理机构转交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 形成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并对标 准编制说明进行相应修改后,报送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 审查。第二十一条 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 后1个月内组织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 性标准应当进行会议审查。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可以商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局相关业务司派员参加相关业务领域的标准审查工作。第二十二条会议审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审查组由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委员或邀请的 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组成,审查组总人数不 应当少于9人。其中,强制性标准审查组总

29、人数不得少于15 人;(二)标准起草小组成员不得作为审查组成员,标准起草小组成员同时是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除外;(三)审查组应当对标准技术水平和审查结论进行投票 表决,经审查组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表 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并存档;(四)审查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审查会议情 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审查意见、审查结论、投 票情况、委员或专家名单等内容,并经与会委员或专家签字。第二十三条函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将标准送审稿、 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函审表决单(附件4)等 相关材料送达全体委员或专家组成员;(二)函审时间一般为15日,函审时间截止后,矿山安 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当对回收的函审表决单进行统计,委员 及专家回函意见超过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三)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当填写函审结论表 (附件5)。第二十四条 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当在审查通过 后15日内,将标准报批稿及相关附件报送至政策法规和科 技装备司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 材料应当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一)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二)标准报批审查表(见附件6);(三)标准报批稿;(四)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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