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在某某大学法学院数字法学教研中心成立仪式上的致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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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在某某大学法学院数字法学教研中心成立仪式上的致 辞尊敬的某某副院长、某某副会长、某某副校长,各位专家、 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在国家深入推进数字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的新征程上,在某某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对数字法治研究持 续发挥引领作用的基础上,某某大学法学院数字法学教研中 心正式成立,这是一件可庆可贺的大事。我代表中国法学会 学术委员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向中心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 并祝愿中心旗开得胜!数字法学教研中心的成立,标志着某法学院在面向现代 化、面向未来、面向世界,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 术体系、话语体系上又迈出了一大步。虽是一步,却又具有 里程碑意义。其里程碑

2、意义在于,它实现了 “两个统一”:一 是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算法等 统一于“数字科技”,用“数字”这一范畴涵括互联网、大数 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使人们站在新的制高点 鸟瞰数字王国,以新视野、新思维研究数字领域的基础性、 普遍性、根本性问题。二是把目前相对分散与孤立的有关数 字领域的法律研究统一于“数字法学”,用数字法学整合分领域的数字科技法律问题研究,统筹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 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的法律、伦理、法理研究。我预 判,这两个“统一”必将使我国的数字法学研究和教育登上 世界的顶端。数字法学作为一个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前沿学科,如 何开展研究。

3、我谈两点意见,供参考。第一,数字法学应致力于数字法律、数字法治、数字法 理研究。首先是数字法律,这些年有关规范、引导和保障数字科 技的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纷纷出台,但是盲点、弱项、 短板仍然明显,当前有关促进数字科技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 数字治理亟需的法律法规、满足人民高质量数字生活必备的 法律法规已经成为党中央反复确定的重点立法领域,我们要 加大这方面的研究和立法咨询工作,助力构建数字时代新的 法律法规体系。这方面,我们某某大学的张新宝教授关于个 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为我们树立了楷模。其次是数字法治。关于数字治理,既有的研究成果数量 不少,但是,深度不够、原创性研究欠缺。我

4、想,某法学院 的数字教研中心和未来法治研究院应当发挥自身一流的学科 优势、人才优势和国际化优势,在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的战 略框架内,着重研究具有中国特色、引领世界文明的数字法 治体系、数字治理现代化、数字治理全球化等基础理论问题、时代前沿问题、重大战略问题,用“高精尖”的研究成果引 领中国数字法学高水平发展,推进数字法治现代化历史进程。再次是数字法理。古人说,“物之所在,道则在焉就 是说,任何事物,其形成、存在和发展都有道理。开展数字 法律、数字法治研究重在明理,即明法理。“理者,物之固然, 事之所以然也J在数字领域,“法理”承载着制度之“固然” 和治理之“所以然”,因而具有真理和正义的双重内

5、涵。数字 领域的法理概念已经很多,但仍需要对其真理价值进行挖掘、 对其正义内涵进行阐释。例如,数字公民、数字民主、数字 正义、数字伦理、数字人权、数字文明、数字鸿沟、数字赤 字、数字空间、数字思维等,不仅只是冠以“数字”之头衔, 而且也包含着非常精到独特的“数字之理”,其蕴藏着我们的 科学精神、时代精神、民族精神。第二,我建议,在未来的数字法学研究中要强化系统思 维、优化辩证思维、树立全球思维。这个想法来源于我对“人 工智能的崛起,要么是人类历史上最好的事,要么是最糟的 事”霍金思维以及比较流行的“双刃剑”思维模式的反思。 霍金思维是一种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其要害是要么全盘肯 定、要么全盘否定

6、,而忽视了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对人类影 响的复杂性以及人类把握数字科技规律、驾驭数字科技的认 知和实践能力。我们常说科技是一把“双刃剑”,这是一种形 象的比喻,意在引导人们看到科技研发及其运用是有利有弊,要善于兴利除弊。但是,不能把这种形象的比喻固化为“一 方面,另一方面”这种机械的、僵化的思维方式,有利有弊不等于利弊参半,更不等于弊大于利,数字科技对 人类社会的影响不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所能解 释的,而是多方面、多维度、多棱角的。纵观人类社会的历 史,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也是引起社会变革和变迁强大动力。 正是这样,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数字科技,把建设“数字中国”“智慧社会”作为国家重大战略。从对霍金思维和双刃剑思 维的反思中,我们愈加认识到在数字法学研究中必须坚持系 统思维和辩证思维。鉴于数字科技无国界,数字法学研究应 树立全球思维,放眼世界、海纳百川。最后,我想说,归根到底,数字不是目的,人才是。数 字法学应当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数字法学研究平台建立在 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的历史大潮上,让科技在法治的轨 道上行稳致远,回答时代问题、服务人类发展、为世界人民 造福。数字法学研究的终极目的是推动数字领域的良法善治, 为人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以上是我的发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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