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合同法》第一章合同的概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合同法》第一章合同的概述.docx(1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第一章第一章 合同的概述合同的概述内容提示:本章依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表述,阐述了合同的概念、特征,分析合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探讨了合同的相对性,阐述了合同的分类以及分类的意义。本章的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理解合同的特征;熟练掌握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了解合同相对性原理;掌握合同的分类。重点:揭示合同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合同与物权变动行为的区别。分析合同权利的权能,合同义务的类型,不同类型义务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合同相对性的原理的基本内涵,如何理解“相对性突破”之说。每一种合同分类的意义何在。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划分标准之区别及其存在价值
2、。 难点:合同与物权变动行为的区别;合同相对性的原理的基本内涵,“相对性突破”说的理解。考点:合同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合同与物权变动行为的区别;合同的分类。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及含义合同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概念具有以下含义:1.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的当事人是民事主体,彼此法律地位平等,其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消灭特定民事法律关系;4.合同是缔约人经过协商后形成一致意见的民事法律行为;5.合同生
3、效后在当事人之间设立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变更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消灭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区别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内容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设立、变更、消灭行政关系为内容主体当事人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尽管行政主体也表现为行政机关法人,但是该机关法人不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在行政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二、合同的特征二、合同的特征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应当说明的是,合同法第 2 条第 2 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
4、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此项规定的立法意图并不在于界定民事合同的内涵,限定民事合同的外延,而是在于限制合同法适用范围。换言之,合同法并不否认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协议的合同性质,而是规定身份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不能混淆合同含义与合同法适用范围,应将两者加以区别。(三)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四)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又称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该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客体。(一)合同主体合同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
5、合同义务的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 2 条规定,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无论合同主体为何种形态,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二)合同内容合同关系的内容为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1.合同权利合同权利为债权的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1)合同权利的内容合同权利具有两个主要内容,一是受领给付的权能,即债务人向债权人基于债的履行而为给付时,债权人有权受领,例如出借人有权接受借用人返还的借用物;二是请求给付的权能,即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例如当承租人不依约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时,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履行租金支付义务。(2)合同两项权能的关系受
6、领给付的权能是合同权利的核心、根本。请求给付的权能是为使合同权利处于圆满状态而存在,是合同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救济性权能。请求给付的权能是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合同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将导致请求权能消灭。合同权利丧失请求权后,成了自然债权,虽然还有受领合同义务人之给付的权能,但没有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给付的权能,只能坐待受领给付而不能请求给付。(3)合同权利的效力受领力保持力请求力请求力具有执行力,即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合同责任。处分力处分合同权利的形式有三种:让渡合同权利、在合同权利上设定负担、抛弃合同权利。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权利
7、性质决定不能使合同权利转让外,合同权利均可被处分。例如,张三将对于李四的合同权利让与王五,由王五享有对李四的合同权利;又如,张三将对于李四的合同权利质押给王五,使王五拥有合同权利上的质权(债权质权);再如,张三免除李四的合同债务,抛弃对李四的合同债权。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权利性质决定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并不影响权利人抛弃权利。这说明某些合同权利的处分力受到限制,但并不意味该合同权利无处分力。保全力。保全债权的行为有两种。其一,通过行使债权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其二,通过自力救济维护合同权利。2.合同义务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人为满足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和实现合同权利人的意志而应为特定行为之约束。合
8、同义务有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四种。(l)主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决定合同性质、反映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例如,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有偿性、双务性;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承揽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物。(2)从给付义务概念:从给付义务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不决定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类型。例如,在设备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安装设备的义务,在设备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也有安装设备的义务。这两个义务相似,却存在于不同性质的合同之中,说明该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类型。主从给付义务的区别性质例子主给付义务主导性义务委托合同中
9、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的义务从给付义务基于合同的约定、法律的直接规定以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非主导性义务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担的委托事务办理情况的报告义务(3)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助、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具有如下特点: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2.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3.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另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4.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附随义务
10、有如下两种:其一,维护合同当事人缔约利益、履行利益的附随义务;其二,维护合同权利人固有利益的附随义务。前者表现为缔约时的忠诚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等,以维护缔约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或者表现为合同履行过程中辅助实现债权人债权的义务,后者表现为维护缔约当事人或合同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不受损害的义务,如照顾义务、保密义务、提示义务、维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义务等等。(4)不真正义务合同当事人的不真正义务是指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不真正义务的四个特点:其一,属于一种法定义务。其二,具有拘束力,属于义务主体应为之行为,该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其三,不履行该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11、既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其四,不履行义务的将给不履行义务的合同主体带来不当利益。合同法第 119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该规定中的“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不真正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承担“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不利后果。(三)合同客体 合同客体,又称合同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给付。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关系为债之关系。债权的内容是受领和请求给付,债务的内容是为给付。债权人受领、请求的对象和债务人
12、应为之对象是债务人的给付。合同的标的不同于合同的标的物。合同的标的物是指给付的对象,可以是物、权利、行为等。如给付的对象是房屋的,合同的标的物是物;给付的对象是专利权的,合同的标的物是权利;给付的对象是保管服务的,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行为。合同的标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合法性和社会安妥性。其二,可确定性。其三,可能性。二、合同的相对性二、合同的相对性依法订立的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合同关系是债的关系的一种,被称为合同之债。债是特定的权利主体得受领、请求特定的义务主体为特定之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债的法律关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债之关系的相对性,区别于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关系
13、。债的相对性早在罗马法中就已被揭示。早期的罗马法推行“债务奴役制”,债务人以人格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具有人身性,是特定人之间的“法锁”。罗马法中债的相对性表现为给付的特定性和不可变更性,债务人的特定性和债务的不可移转性,债权人的特定给付,该给付表现为特定的作为或特定的不作为,物权的实现则需义务人抽象的不作为。债之内容的特定性决定了债之主体的特定性。因而债是特定的权利人受领、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法律关系。与早期罗马法不同的是,近、现代民法允许债权的让与和债务的移转,还允许债的内容的变更,但是债权不及于第三人这一债的本质没变。债之关系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是债的相对性。近现代民法关于债权
14、的相对性的理论依据(1)债权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示性,第三人无从知晓债权的存在,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2)私法自治也是债权相对性的依据。债的相对性的突破的不同观点观点一本教材观点债的相对性是债的本质涉他契约因涉及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他契约中的“利他契约”,是契约双方约定契约义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契约,是为第三人设定债权的契约。它没有改变债务人的特定性。涉他契约中的“负担契约”,虽然约定由第三人为给付,但是该约定对第三人无约束力,没有给第三人设定债务。同理,德国民法学关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的理论以及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关于契约对第三人的保护制度也因未改变契
15、约债务人的特定性而未构成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债的保全制度使债权人的债权及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未突破债的相对性。债权人代位权虽属于债权人之权利,但是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为前提,代位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请求权,权利行使之后果归属于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之债权,并未及于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已经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所撤销的是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因此,主张债的保全制度突破债的相对性缺乏理论依据。债权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制度。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对买受人继续
16、有效。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保全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该项登记不仅具有请求权保全效力,尚有保障请求权所占买卖不破租赁以及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并未使债权具有物权效力。理论界虽有“租赁权之物权化”之说,但是这只是一种对现象的描述,并不说明债权具有物权效力,更不说明其义务主体为不特定之任何人。学界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为突破债的相对性物权变动登记顺位的顺位保持效力,更有财产所有人于破产时确保请求权所占物权变动的破产保护效力。此两项制度赋予债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债权之物权化。的理由是该项登记赋予债权对抗效力。预告登记性质上为保全物权变动之登记。本书认为,预告登记并非使原有之债权增添物权效力,而是限制债权
17、人处分物权。债权的不可侵性债权只能是债务人侵害的对象,即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所侵害的对象,而不是侵权行为的客体。债权的不可侵性,并不表明债权及于不特定之任何人。任何权利都具有不可侵性。权利的不可侵性不是区分物权、债权或绝对权、相对权的依据。基于法律概念的相对性,债权区别于物权的本质特征是债权的权能是受领特定人的给付,而物权的权能是支配特定物。因此,债权的实现需要特定人的积极行为,物权的实现无需依赖特定人的积极行为。据此,债权的不可侵性并不否认债权的相对性。前者是一切权利的特征,后者是区别于其他权利的债权特征。1853 年英国关于 Lumley Vs Gye 案,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
18、事责任制度。此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也将债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债的相对性是债的本质。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分类(重点)合同的分类(重点)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划分标准:是否具备约定的形式。概念:要式合同是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或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形式。如合同法第215 条规定,租期在 6 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区分的意义:表明合同有效要件的不同。如果是要式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要求订立合同的,该合同无效。如果是不要式合同,合同不以特定形式作为有效条件。二、主合同与从合同二、主合同与从合同划分标准:主合同与从合同
19、的分类属于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分类的范畴,其划分标准与其一致。概念: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的合同,为从合同。区分的意义:明确从合同的效力具有从属性,即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主合同变更,从合同也随之变更;主合同消灭,从合同也随之消灭。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划分标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分类属于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分类的范畴,其划分标准与其一致。概念: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无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无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例如,无息借贷合同属于无偿合同。无偿合同有两种:一是单向给付的合同。即合同
20、的一方向另一方为给付,而合同的另一方不向一方为给付。例如,赠与合同中只是赠与人向受赠人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向赠与人为给付。二是双向给付的合同。即合同双方都在向对方为给付,但是双方的给付不存在对价关系。在这种合同中,双方虽互为给付,但双方给付无财产利益的互换。例如,无偿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给付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必要的经费(如资料查询费);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委托事项的服务。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提供办理事务的差旅费、查询费等必要经费(并非报酬)的给付,与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办理事务服务的给付不构成对价关系。赠与合同、无息借款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等,都属于无偿合同。区分的意义:
21、其一,有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较无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为高。其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无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能作为获利方)进行纯获利益的行为,而无须他人代理,也无须征得监护人同意。其三,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中,撤销有偿合同与撤销无偿合同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不同。撤销的对象若为无偿合同,撤销权的成立无需主观要件,反之则须具备主观要件。其四,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无偿合同无对待给付规则的适用余地。四、诺成合同与实践性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性合同划分标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分类属于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分类的范畴,其划分标准与其一致。概念:诺成性合同,又
22、称诺成合同,指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等,都是诺成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践成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施实践行为(如交付实物)后才能成立的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代物清偿合同等等实践性合同。当事人若不交付实物或进行其他实践行为,合同不能成立或生效。区分的意义:表明这两种合同不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五、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五、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
23、方负担义务的合同划分标准:依据合同各方是否都负担义务,可以将合同划分为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概念: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其中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的合同。比如,赠与合同中仅有赠与人有给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无任何义务。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合同双方无对待给付义务,故双务合同的抗辩制度不适用于该类合同。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多方当事人中,各方都有向对方或者其他方为给付义务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给付标的物,买受人有义务向出卖人支付价金;再如,合伙合同中每一个合伙人都有出资义务。区分
24、的意义:双务合同抗辩制度的适用。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不属于双务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第 66 条、第 67 条、第 68 条关于双务合同抗辩制度;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依据双方的义务是否构成对价关系,可将双方负担义务的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不完全双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的适用双务合同抗辩制度,属于不完全双务合同的不适用双务合同抗辩制度。合同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关系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合同双方的义务没有对价关系以及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六、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六、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划分标准:以合同各方是否都有义务且合同各方的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概念:双务合同合同各方均负担义务,且各方的义务构成对价
25、关系的,属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合同各方的义务存有对价关系。单务合同合同的一方有义务而合同的另一方无义务的,或者合同的各方虽都有义务但各义务没有对价关系的,是单务合同。单务合同包括一方有义务另一方无义务的合同,也包括双方都有义务但双方的义务无对价关系的合同。前者如赠与合同,后者如无偿保管合同。区分的意义: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顺序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的双务合同抗辩规则。双务合同发生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其他效力。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划分标准:以合同是否及于缔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概念:束己合同是指不对外发生效力的合同。通常,合同均为此类。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合同当
26、事人签订合同,建立权利义务关系以约束自己。涉他合同是指以第三人为给付或以第三人受领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其可分为利他合同与负担合同。1.利他合同(1)概念:又称“为第三人合同”、“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2)利他合同与束已合同的根本区别:利他合同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而束已合同并无使第三人取得权利的约定。因而,利他合同的内容除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的基本权利义务之外,还设定了合同附款。在附款中,约定人与受约人约定由受约人向受益人为给付。向受益人为给付意味着第三人享有独立的、直接的债权。(3)利他合同与“经由第三人而为交付”合同的区别:“经由第三人而
27、为交付”的合同当事人无赋予第三人直接的债权的目的,第三人没有请求权,性质上属于代理合同当事人受领给付。合同当事人不向其为给付的,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不为给付人的违约责任。(4)利他合同的效力:其一,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受约人有权以对于约定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益人。其二,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受益人在行使权利时无须约定人的辅助。倘若受约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受益人可以直接追究其违约责任。既然利他合同中的权利是为受益人设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受益人有权支配该权利;也有权与受约人协议变更该权利;还有权拒绝接受该权利。受益人表示拒绝的,该权利自始未
28、对受益人发生,应归属约定人。其三,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约定人有权请求受约人向受益人为给付。虽然受益人与约定人都有权请求受约人向受益人为给付,且一旦为给付,两项权利都消灭,但这并非连带债权,因为两项权利的标的不同,一个是以向自己为某一行为为标的,另一个是以向他人为某一行为为标的。2.负担合同(1)概念:又称“由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第三人给付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权利人为给付的合同。(2)负担合同的效力:其一,笫三人不受合同约定的限制。私法自治是民法的精神与理念,义务自主是民法的基本规则。任何人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因而,即便负担合同确定由第三人为给付,第三
29、人仍无给付义务。其二,约定人无义务向相对人为给付,但是第三人拒绝为给付的约定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三,约定人有权利向相对人为给付。八、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八、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划分标准:以合同名称是否为法律所规定为划分标准。概念:合同名称为法律所规定,且法律对其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的,为有名合同。合同的名称未被法律规定,且法律也未对其权利义务作专门规定的,为无名合同。混合合同,即内容包括两个以上有名合同的事项或者兼有有名合同事项与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如双方约定一方转移标的物、他方提供劳务的合同。区分的意义: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法第 124 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
30、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九、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九、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划分标准:以合同内容是否由当事人双方磋商而确定为划分标准。概念:合同内容为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对方只得根据既定内容参加合同关系的,为附合合同。如房地产开发商预先拟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购房人对合同条款并无协商余地,若同意出卖方所确定的买卖条件和内容,则签字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反之,则合同不能成立,双方无修改预定条款的余地。附合合同又称为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合同条款内容由双方协商而成的,为非附合合同。区分的意义:
31、有助于考察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对附合合同,法律往往对附合者提供特殊的保护。十、预约与本约十、预约与本约划分标准:以合同签订是否以约定将来订立合同为目的。概念: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某一合同的协议。为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谓之本约。常见的预约为票据预约。预约的效力是依约订立本约。具体解释如下:其一,预约双方必须在预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本约内容的磋商。其二,预约双方必须按照预约的内容订立本约。其三,预约双方必须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平磋商。我国法律目前无预约合同之规定。但基于自愿原则,应承认预约合同的效力。区分的意义:明确这两种合同不同的缔约目的和效力。十一、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十一、一时合同与继
32、续合同划分标准: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概念:一时合同是指合同之债的给付总量不依赖于时间因素,可因一次清偿而消灭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应当注意的是,在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中,价金给付和贷款的归还可分期进行。合同债务的分期履行并非继续合同,因为分期给付债务的总额在合同订立时业已确定,时间因素不能决定给付的总量。继续合同,亦称持续合同,是指合同之债的给付总量依赖于时间因素,不能依一次清偿而消灭的合同。如供水、供电、供热合同等。此类合同的特点是,合同签订时往往不能确定给付的总量,时间因素对于决定给付的总额有着积极意义。这类合同往往存在分期结算,但它与分期付款有着显著不同
33、。分期付款属于总额确定条件下的分割支付;分期结算则是在总额未确定的情形下债权债务的逐步清结。继续合同除债的履行期外,往往还有合同的存续期间。区分的意义:明确合同变更的效力。一时合同的变更具有溯及力;继续合同的变更仅对未来发生效力。十二、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十二、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划分标准:以合同给付的最终利益是否确定。概念:实定合同是指以现实、确定的最终利益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射幸合同是指以不确定的最终利益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允诺的是偶然事件的发生,给付的是一个机会。射幸合同与附条件的合同不同。射幸合同的条件设在利益取得上。附条件的合同的条件设在合同的生效上。区分的意义:明确合同最终给付利益是否确定。本章小结:本章新旧教材变化较大,理论性强,增加了旧教材有关合同的分类。要特别理解合同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合同与物权变动行为的区别。分析合同权利的权能,合同义务的类型,不同类型义务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合同相对性的原理的基本内涵,如何理解“相对性突破”之说。合同分类的标准、概念及分类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