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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术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术交流,开阔师生视野,营造浓厚 的学术氛围,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 进学术讲座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学术讲座是指以学校或各教学院(部门)名义 邀请的校内、外专家和教师面向全校或本院(部门)师生举 办的讲座或报告。主办单位开展学术讲座不得违反学院举 办讲座、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 定。第二章学术讲座的管理第三条 学术讲座的内容应贴近我校人才培养实际,要 紧密结合学校的科研领域与方向、学科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 方向。报告人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 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
2、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发表不 良言论,选题和内容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前沿性。第四条 学校所有学术讲座严格执行审核审查报批手 续,由科研处和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未 经审核审批不得擅自举办,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 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第五条 报告主题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问题,由学校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六条 学校开展的学术讲座分为两个层次进行管理:(一)校级学术讲座,面向全校师生或部分师生举办, 由校科研处组织;(二)院级或部门学术讲座,面向本院(部门)师生举 办,由各教学院(部门)组织。第七条 各教学院(部门)应有计划地安排开展学术讲 座活动。第八条学校聘请的校外讲座人
3、员应是在国内外相关学 术研究领域具有较深造诣和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应用 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 技术人员等举办学术讲座。讲座内容能够对我校的教学、科 研和师资队伍建设起到促进作用。第九条对拟邀请的报告人,对其思想政治状况、学术 专长、报告主题及内容等必须严格审查,并征得报告人所在 单位同意;我校教职员工被其他单位邀请作报告,须提前申 请备案。报告开展前一周填写学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 论坛等活动申报表(见附件),包括报告主题和内容、报 告人简介、报告时间和地点等,申报表报科研处和党委宣传 部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第十条 各教学院(部门)应积极组织学生和教师参加。
4、 每次学术讲座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向科研处和党委宣传部提 供学术报告海报电子版,报告会现场记录(摄像)、学术活 动照片、校园网或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资料、其他学术报告 效果评价材料等资料。否则,不办理报账手续。第三章学术讲座经费管理第十一条学术讲座的经费管理1 .学术讲座费用由科研处审批,并按讲座人员的不同级 别给予费用。2 .邀请校外专家做学术讲座,学校负责支付讲座费用。 若有差旅、食宿等费用的产生,须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由学 校主管领导审批。3 .讲座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1)院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及以上专家3000元 /场;(2)博士生导师等著名专家2000元/场;(3)校外专家、教授、博士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高级工程技术人等专家来校作学术讲座,讲座酬金为:正 高级职称1200元/场,博士(非正高)或副高级职称1000 元/场;(4)校外一般专家800元/场;(5)校内正高级职称500元/场,博士(非正高)或副 高级职称400元/场,校内讲师300元/场。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