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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专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利管理,保护学校知识产权,鼓 励师生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根据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各单位(部门)教职工、 聘用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进修人员、在校学习的各类 学生,以及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场地或者不 对开公布的技术资料等物资技术条件完成专利的校外人员 和学校退职、退休、调离人员。第三条 科研处作为学校专利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学校 专利的申报、维护、资助、实施、转让等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专利权归属第四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
2、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无权擅自使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第五条 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符 合以下情况的,应视为职务发明创造:(一)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产生的专利;(二)执行与目前所从事业务对应的其他工作任务中产 生的专利;(三)校内外人员(含从学校退职、退休或调离的人员) 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 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专利。第六条 教职工与国内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申请 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约定或相关法规 确定。第七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
3、(部门)和个人不 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学校提倡、鼓励将个人发明 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三章专利申请第八条 发明人填写XX学院专利申请申报表(表格 从科研处网站下载),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查确认后,交科 研处审核、备案,并作为日后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必要材料之O第九条 发明人可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也 可自行申报。第十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报授权后,发明人需将专 利证书原件交科研处归档备案。第十一条学校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中国专利后,如需 申请国外专利的,应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 性论证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科研 处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
4、手续。第四章专利申请费用第十二条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所产生的代理费、申 请费等费用可从专利发明人的相关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其 中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费、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可由发 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科研处审核, 由学校专项资金资助,其他如申请加快等业务费用由专利申 请人承担。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费用由专利申请 人承担。自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二年起,发明人自行缴纳维护年费。第十三条 已经申请或已经授权的专利,被证明是虚假 或构成侵权的,学校将追回此前给予的资助和奖励。造成损 失或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国际专利的,由发明人科 研课题
5、经费支出,学校将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加大奖励。第十五条 学校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按双方签订 的协议办理。第五章专利实施与转让第十六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单位(部门)应积极协 助学校组织推广实施各项专利技术。经学校批准,专利发明人也可自行对专利进行应用和实施。第十七条对重大的专利技术,应及时制定开发计划和 实施方案及可行性报告,由科研处负责协调、管理、备案。第十八条 专利转让、实施等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 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时间、保密、后 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要进行必要的公示。第十九条专利发明人发生变更为本校教职工的,需提 交由全体发明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
6、或者盖章的证明 文件,并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若无异议,经科研处审核、 备案后方可进行变更手续。第二十条 首位发明人、专利权人(申请人)变更为非 本校教职工的办理流程,参照XX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 理暂行办法(鲁交院科发2016) 7号)执行。第二十一条 发明人由外单位人员变更为我校教职工 的授权发明创造专利,须将国家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 本交科研处登记备案。第六章专利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二条对授权专利的奖励按照学校科研奖励办法 执行。第二十三条学校将职务专利技术转让给他人、许可他 人使用的收益,参照XX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暂行办 法(鲁交院科发2016) 7号)执行。第二十四条未经学校
7、同意,出现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 重,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 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一)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为非职务专利;(二)擅自泄露职务发明创造内容;(三)擅自转让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四)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职务专利或已申请专利的技术;(五)擅自变更发明人及发明人顺序,以及变更证明文 件弄虚作假;(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由科研处会同学校纪委进行调查后,依据情节 轻重分别移交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XXX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