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益平衡保护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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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利S平衡归户中的格共同韶认则内容提要:为平衡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利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在吸收既有法律实 践经验特别是法释(2018) 2号的规则的基础上,区分双方负债型共同债务和一方负债型共同债务而采取不同的认定 规则。其中,前者强调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在于夫妻合意,并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两个方面来认定, 后者强调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是否与作为整体的家庭存在牵连关系而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方面来展开,并通 过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平衡保护夫妻中非举债方与债权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所使用的不确定概念的确定,应在 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将之交由法官,由其在

2、结合具体立法目的及夫妻家庭生活之本质的基础上在个案中综合考 量涉案因素确定,平衡保护夫妻双方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问题的提出受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规范中同居共财观念的影响,现行法规定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法定财产制为夫妻财产共有制, 夫妻财产具有了共有或准共有的效力。这种财产制固然体现了夫妻共同生活、共担风险的一般家庭伦理观念,但也存在 着诱使行为人“假离婚、真逃债”以及“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另一方配偶利益”等道德风险发生 的制度性缺陷。为了解决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吸收既有司法实践经验的基 础上于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要求夫妻共

3、同债务的认定,既要重视对婚姻关系内部的夫妻 双方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以践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要求,同时也不应忽略对婚姻关系外部善意债权人 合法利益的保护,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13-114 页。以贯彻立法者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上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的立场,参见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草案)的说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载民法典立法背景与观 点全集编写组编:民法典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5页。对此整体上应予肯定。参 见夏吟兰:婚姻家庭编的创新和发展,载中国法学20

4、20年第4期。同时,由于新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在概念使用及具体的结构安排上仍存在着需要进一步斟酌的空间,所以下文即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所表达 出来的平衡保护夫妻关系内部当事人与外部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立法目为基础,来探讨其所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的具体理解与适用。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演进与构造(-)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演进1 .立法实践1950年我国首部婚姻法当中,立法者就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离婚时原为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工并且,若婚后所得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债务的,男方承担无 限连带之责任。这实质上是立法者考虑到当时社

5、会背景下女性普遍处于弱势地位而为了给女方和债权人以充分保护而做 的规定。参见薛宁兰:中国民法典夫妻债务制度研究基于财产权平等保护的讨论,载妇女研究论丛2018 年第3期。因为当时“多数妇女经济尚未独立,一般情形下,妻子的经济地位弱于丈夫。如果离婚时女方的经济条件优 于男方的,也可以要求女方比男方多负担些共同生活时所生债务”。参见陈绍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 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1950年4月14日,载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资料选编(一),未刊稿,1982年,第59页。1980年婚姻法在继续维持1950年婚姻法基本立场的基础 上对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6、作了完善。参见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相较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双方负债型共同债务,第二款规定的一方负债型共同债务通常 由夫妻一方对外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因此需要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才属 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不能证明则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由负债方以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份额向债权人清偿。 对此,学理上有观点认为,由于家庭生活通常具有私密性,要求债权人证明相应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未免苛刻。71 参见李红玲:论夫妻单方举债的定性规则析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载 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 2期。反对观

7、点认为,债权人对债务的发生一般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其通常情形下会通过共债共签等方式避免债务发 生后的债务清偿风险,因此从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夫妻非举债方利益的角度看,若债权人在债务发生时未对举债人配偶有 特殊要求以防范嗣后可能发生的债务清偿风险,那么此时自应由债权人承担此种风险导致的不利后果。72参见前引回 程新文等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亦支持第二种观点。当然,为了实现对债权人和婚姻中非举债方利 益的再平衡,73参见前引67,冉克平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对外超出 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则依然

8、可以认定为夫 妻共同债务。74参见王博勋:婚内借债算谁的?,载 中国人大2020年第23期。(一)满足夫妻共同生活型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亦属于满足夫妻共同生活范畴,而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 款则是家庭日常生活之外的其他夫妻共同生活。但对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夫妻共同生活”,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 准并不一致,主要存在着直接目的标准和共同利益标准两种。依据直接目的标准,若举债方借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所生的债务明确直接地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借款双方在 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举债方所借款项用于购买家庭生活用品、偿还银行借款以及未成年子女教育等开销,那么该债务即 属于夫妻共同

9、债务;75参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申2950号民事裁定书。而借款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 定借款用于举债方个人需要时,若无相反证据证明,则该项债务通常不属于满足夫妻共同生活范畴。76参见广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18号民事判决书。共同利益标准则通过考察夫妻一方在负债期间的家庭收入及消费情况等来综合判断相应的债务是否属于为了夫妻 或家庭共同利益。如举债方的配偶没有工作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家庭的大额生活开支以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等均由举 债方负担,配偶于此情形下通常会因举债人的借款而受益,因此,举债人以自己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即 被纳入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夫

10、妻共同债务范畴。77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2359 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终717号民事判决书。另外,前述浙高法(2018) 89号认为, 相应债务只要是因夫妻共同消费或形成共同财产所负,那么都属于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范畴。据此,举 债方将借款直接转交第三人78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305号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湘民再562号民事判决书。或者为成年子女还债而借债79参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 终7203号民事判决书。等所形成的债务通常不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的

11、夫妻共同债务。相比较而言,直接目的标准虽然明确直接,但共同利益标准能够综合考虑个案中的具体情形,并且与婚姻家庭生 活的本质相符合,即建立并维持婚姻家庭的核心目的在于围绕夫妻这一核心构成而形成休戚与共的利益共同体,借此作 为沟通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彰显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在共同利益标准之下,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如下具体判断标准, 具体包括:第一,负债所获利益归属标准,若相应利益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则符合共同利益标准,反之则否;第 二,负债期间家庭支出标准,如举债方负债后是否有用于家庭的大额消费等情形,若存在相应情形,则相应举债符合共 同利益标准;第三,事实共同利益,要求相应债务确实给夫妻产生了共同

12、利益而非可能产生共同利益,对于这里的确 实存在的可能性判断,应结合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额、形成过程、资金流向、是否有要求非举债方签字的可能等因素综 合判定,由此实际保护非举债方配偶的合法权益。80参见前引55,王轶、包丁裕睿文。整体而言,这三类具体判断标 准实际上分别表达了对共同利益标准所涉及的可能性的不同要求,即:第一种表现为逻辑上的可能性,这是推定共同利 益存在;第二种表现为经验上的可能性,体现了优势证据标准并强调了法官职权、心证在共同利益判断中的作用;第 三种表现为事实上的可能性,要求一种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这三种具体判断标准分别体现了不同的保护侧重。81参 见前引55,王轶、包丁裕睿文。

13、由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核心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共同生活”以及 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来实现对债权人和非举债方配偶的平衡保护,因此,对共同生活背后的夫妻共同利益判断应在个案中 结合经验上的可能性和事实上的可能性进行整体判断。当存在事实上的可能性时,自然应依据事实可能性认定共同生活 的存在;若不存在事实可能性,则应依据经验可能性判断;只有在这两者皆不能认定是否存在共同生活时,才应通过 逻辑上的可能性来推定共同生活的存在。(二)满足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型共同债务我国学理与实务上通常认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一般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 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夫妻共同生产经

14、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 料等所负的债务。82学理观点参见前引55,王轶、包丁裕睿文。司法实务上的观点参见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2017)皖05民终576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第四 条。在民法典之前,法释(2018) 2号即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型共同债务。对这一做法,学理上的反 对观点认为,若忽略经营形式、债务的发生原因及经营者的过错等因素而径直以经营者同时具备夫妻身份就将相应的债 务统一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会产生违背商事组织运行规则的基本问题。另外,若基于债务发生原因对其分类认定, 那么法释(

15、2018) 2号规定的因适用共同生产经营规则而被归入到夫妻共同债务范畴的债务,部分经营者承担连带责 任的原因并非夫妻身份,部分经营之债为企业债务而非自然人之债,部分债务因“举债合意”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83 参见彭诚信:民法典夫妻债务规则的应然理解与未来课题,载政法论丛2020年第6期。部分则因属于 夫妻共同生活规范调整范畴。84参见陈凌云: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中的伪命题:共同生产经营,载当代法学 2020年第2期。该观点有其合理性,但民法典立法者并未接受这种观点,而是继续保留法释(2018) 2号的 做法而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再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型共同债务。事实上,由于“

16、共同生产 经营”概念本身并不清晰,对于如何认定共同生产经营,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并不统一,主要存在着如下标准:第一种是将经营者身份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结合起来。法院通常认为配偶双方只要具备同一或关联企业的经营 者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总经理等,那么举债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的债务用于生产经营即可被纳入夫妻共同债务,毋需再考虑企业形式等其他因素。于此情形下,只要夫妻身份和企业经 营者身份重合,不论这种重合是同为公司股东,还是曾实际参与过企业经营管理,8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 法民申3893号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申10

17、98号民事裁定书。或者夫妻分别担任关联企业 的实际负责人,8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235号民事裁定书。那么不受公司有限责任的限制,具有 夫妻身份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之间当然成立夫妻共同债务,8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410号民事 裁定书。给公司合法经营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8参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申2766号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81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种是将夫妻具有共同的经营者身份与夫妻合意结合起来,认定相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法院通 常会在首先关注夫妻双方经营者身份的基础上,通过共同经营者这一身份

18、的存在来推定非举债方对举债方配偶负债行为 的知情,并因此推导出相应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并将之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89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川民终115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种是将夫妻具有共同的经营者身份与经营的企业是否受益结合起来,认定相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 营。在该标准之下,法院除关注经营者身份之外,还通过夫妻具有共同的经营者身份来推定举债方的负债行为使相应的 经营组织受益,并因此推导出相应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并将之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90参见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2016)鲁民终1171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民申字第1987号民事

19、裁定书。第四种是将夫妻共同参与企业经营作为认定相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标准,进而依此判断经营型夫 妻共同债务是否存在。共同参与标准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夫妻双方共同投资,一种是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其中,当存在经营实体时,夫妻只有在对经营实体的经营发展存在实质性影响时,才可以认定共同参与的存在;当经 营实体不存在时,此时对共同参与的判断应当以夫妻一方存在投资而另一方实际参与经营为主要考量因素。91参见刘 杰勇:民法典中共同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的认定兼论第1064条第2款与第56条第1款的关系,载大 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第五种是共同利益标准。该标准与满足夫

20、妻共同生活型共同债务的共同利益标准一样,认为当举债方所负债务用 于个人独资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的经营时,或者用于没有前述经营实体的投资经营时,若能确定非 举债方“实际参与了合作的过程,92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申4853号民事裁定书。或者存在购买商 业房产等具有投资性质的交易,9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432号民事裁定书。那么当然可以认定存 在“共同生产经营”。但是,由于非举债方是否“实际参与”生产经营通常情形下属于家庭内部实务,他人往往难以证明。 因此,实践中法院经常以“共同利益”作为“共同生产经营”的替代标准,其通过考察举债方的经营是否使配

21、偶受益来判 断是否存在“共同生产经营”标准。94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申4488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市高级人 民法院(2018)渝民申2030号民事裁定书。例如,举债方在借款后从事转贷行为,若其是赚取利差的投资行为,那 么法院会认定该行为构成共同生产经营并将因此所生的债务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9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 高法民申634号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申3278号民事裁定书。若举债方在转借时并未赚取 差价等利益,那么法院通常认为于此不存在为了 “共同利益”的生产经营,96参见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6) 鄂0303民初1292号民事

22、判决书。因此相应债务亦不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第六种是综合考量标准。前述无论是经营身份、经营合意、共同参与经营还是共同受益标准,都不能完全解决民 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问题。事实上,对于该概念的理解不应局限于某一或某些 考量因素,而是应将其置于个案的具体情形中综合考量各方涉案因素而综合把握。例如,在马某梅、汪某民间借贷纠纷 案中,汪某与马某梅系夫妻关系,婚后马某梅做家庭主妇带孩子。后汪某向债权人借款500万元用于汪某担任项目执 行经理的公司厂房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借条上有汪某签名加盖公司公章。后因举债人汪某未依据约定清偿债务,债权 人诉至法院要求举债人配偶双方共同

23、偿还。法院认为,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及逻辑推理,如何判断债务用于夫妻共同 生产经营应从如下几点考量:“(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 事的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等等。”由于该案 中汪某与马某梅二人婚后购置了十一套房产均登记在无业的马某梅名下,表明马某梅事实上享受了举债人汪某包括对外 借款及对外经营等所产生的利益,法院因此认定汪某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97参见安徽省 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申614号民事判决书。于此法院事实上并未采取单一因素的判断标准,而是在综合

24、考量涉 案因素的基础上判断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其显然采纳的是一种综合考量标准。整体来看,单一因素标准相比较而言更具有确定性,在实践中更易于操作,但其缺点是难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现实 生活需求。而与之相对的综合考量标准承认法官在个案审理中对于像共同生产经营这样的不确定概念的界定具有更大的 自由裁量权,因此更能应对具体案件审理时的复杂情形,只是相比较于单一因素标准而言,综合考量标准适用的确定性 和可预见性较弱。(三)其他类型的共同债务由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采取了具体列举+概括规定的立法模式,因此,除了第一 款规定的双方负债型共同债务以及第二款规定的一方负债型共同债务之外,该条也能够将

25、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的其他类 型的夫妻共同债务纳入进来。例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确定的夫妻共同侵权导致的侵权之债,以及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被监护人侵权导致的侵权之债等都可以纳入该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98参见前引,黄薇主编书,第119-120页。其中,在理论与实务上争议较多的是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产生的侵权之债 如何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体系衔接起来。否定论认为,侵权责任具有制裁性,相应的侵权之债是对实施侵权行为的夫妻一方的惩罚,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本 人;若通过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将侵权之债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则会使无辜的配偶遭受制裁,与侵权责任法制裁侵 权行为的基本目的不

26、相吻合。99参见张学军:夫妻一方“一般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债务属性的立法研究,载社 会科学战线2019年第12期;王跃龙:无偿保证所生之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载法学2008年 第10期。肯定论认为,从目的解释的视角来看,夫妻共同生活本身内含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价值导向,这种相互扶助本身 就内含着夫妻之间在共同生活上应当共同面对风险,于此的风险当然也应包括夫妻一方的对外侵权之债。在此意义上, 将夫妻一方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符合夫妻共同生活之本质,应予赞同。100参见张力、李倩:夫 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用途规则兼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8) 2号的体系融入,载 江西师范大学

27、学报(哲 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缪宇:走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误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分 析对象,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蔡立东、杨柳: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困境与立法回应 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研究对象,载法学论坛2020年第3期。区分论认为,全部肯定或否定夫妻一方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不符合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质,而是应 当区分情况认定。在采取何种标准进行区分时,学理上存在客观说与主观说的分歧。其中,客观说以相应的侵权行为是 否能使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受益这一客观标准为判断依据,认为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所为之侵权行为是为了使夫妻共同生 活或家庭生活受益,那么因该

28、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务当然为夫妻共同债务;若该侵权行为并不能使婚姻或家庭生活获益, 那么则为实施侵权行为人的个人债务。101参见前引 冉克平文;前引,汪洋文。主观说在客观说强调的共同利 益这一客观标准之上,进一步要求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如果行为人在为夫妻或家庭共同利益时是基于过失,则相 应的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故意,则相应侵权之债应被归于侵权行为人的个人债务。102包冰锋、管培 玉:侵权纠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实困境及其应对,载河北法学2021年第3期。从理论上的争议来看,在是否将夫妻一方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一元的否定论和肯定论 都采取了简单的一刀切策略,从而

29、可能使那些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的用以判断夫妻共同债务之本质 的侵权之债被不当地纳入或抛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难谓合理。区分论的合理之处即在于正确地认识到了夫妻一方侵 权行为所生之债与夫妻共同债务内在的牵连与区分可能,从而通过探寻夫妻共同债务之本质的方法来判断夫妻一方侵权 行为所生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在债权人和侵权人之配偶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之间寻求平衡,这显然更符合立 法者通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实现平衡保护的基本意旨,值得肯定。至于区分论内在的具体判断标准分歧, 实质上涉及在侵权责任的制裁功能、受害人保护与无辜配偶的保护之间进行利益平衡保护的价值判断问题,主观说考虑 夫妻共

30、同利益因素的同时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事实上强调给予主观过错程度更高的行为人以更严厉的制裁 来保护无辜的配偶,但这种做法可能造成作为债权人的受害人的保护不充分问题。而直接以客观的共同利益作为判断标 准,则更有助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平衡保护的立法目的的实现。具体而言,若侵权行为人的配偶实际享受 了侵权行为所生之利益,即使其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其因为获益而在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时亦不乏正当性基础;若侵权 行为人的配偶并未实际享受侵权行为所生之利益,即使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的故意,亦 不能因此而将无辜的配偶纳入承担侵权责任的制裁范畴,于此情形下不能为了保护无辜的债权人

31、而置同样无辜的配偶于 不利处境。103参见前引100,蔡立东、杨柳文。在客观的共同利益的具体判断上,应采取与前述夫妻共同生活型共 同债务和共同生产经营型共同债务的判定中所采纳的综合考量立场一样,全面考量涉案因素以判断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 是否实际上使另外一方受益。结语夫妻关系作为家庭关系的核心,是家庭稳定和谐的基石所在,也是以家庭为基础构建起来的社会共同体的健康运 行的基础。104参见朱晓峰:民法家庭概念论,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5期。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则是夫 妻关系所要处理的重要议题,关系到配偶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也涉及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 六十四条在吸收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32、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对于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提供 了制定法基础,值得肯定。当然,该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存在的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事实上是因 制定法通过抽象规定涵摄具体生活所无法避免的,对此的应对之道是将具体的判断标准交由法官,由其在结合该条立法 目的及夫妻家庭生活之本质的基础上在个案中综合考量涉案因素确定,由此来平衡保护夫妻双方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就此而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仅是通向利益平衡保护目的的开始,具体的平 衡保护路径还有待法官在个案中的进一步发展。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

33、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 由本人偿还。”该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了之前婚后所得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债务时强化男方责任的立场,采取了围绕当事人 意思自治并在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法官在个案中依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的立场,有利于婚姻关系当中的男女 双方利益的平等保护。参见蒋月:20世纪婚姻家庭法:从传统到现代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 337 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婚姻家庭生活方式也遭到愈来愈多的挑战,新的婚姻家庭生活观念也在不断地生成发 展。但是,与这种变化了的社会背景不完全相同的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依 然坚守了 1980年婚姻法第三

34、十二条的立场,参见巫昌祯、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6年版,第259页。既未解决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前提即何谓“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界定,亦未明确清 偿的核心内涵即何谓“共同偿还”等内容。可以说,尽管夫妻债务的归属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同样重要,但在债 务归属问题的法律规则构造上却呈现出理解与适用上的混乱问题,亟须进一步澄清。参见前引,夏吟兰文;贺剑: 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6期。2 .司法实践虽然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适用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但对 该概念的理解,我国学

35、理与实务上存在着较大分歧。基于此,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债务范围作了解释,参见民 通意见第四十三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 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扩展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范围,有利于对夫妻关系之外的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另外,鉴于2001年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夫妻共同债务规则过于简单且在实践中不利于对“假 离婚、真逃债”等侵害婚姻关系外第三人利益之现象的调整,承见杨晓蓉、吴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责任 范围以夫

36、妻一方经营性负债为研究重点,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9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夫 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新的规定。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 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在 强化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产生了将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实际效果,导致了对婚姻当 事人利益保护极为不利的结果,引发了社会的普遍质疑与反对。梦见冉克平:夫妻团体债务的认定及清偿,载中

37、 国法学2017年第5期;李洪祥: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构成依据的反思,载江汉论坛2017年第7期;夏 江皓: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之探究以女性主义法学为视角反思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载甘肃 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陈川、田桔光:夫妻共同债务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认,载法律适用2012 年第9期。为解决法释(2003) 19号第二十四条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发布法释(2018) 2号司法解释。 磅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 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

38、续期间以个 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除外。相较于法释(2003) 19号第二十四条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法释(2018) 2号更注重对夫妻关系内部 当事人合法利益与夫妻关系外部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平衡保护。具体而言,法释(2018) 2号首先在第一条确立了“共债 共签”规则,令夫妻债务问题回归民法基本原理,表

39、明婚姻关系事实上已经实现了由历史上夫妻一体的团体主义到夫妻 各自平等独立但彼此协作的个人主义的发展,体现了对个人的基本尊重;除见叶名怡:“共债共签”原则应写入民 法典,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1期;程新文、刘敏、方芳、沈丹丹: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 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4期。同时,第二条规定的“为家庭日 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推定规则,强调夫妻共同家庭生活的本质,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亦可推定为取得了 婚姻关系中另一方的同意;绥见李洪祥:论日常家事代理权视角下的夫妻共同债务构成,载当代法学2020 年第5期。第三条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推

40、定,规定了共债共签和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补 充情形及相应的举证责任,使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更加丰富,整体上与第一条的共债共签规则与第二条的家庭日常 生活需要规则共同体现从源头控制纠纷,平衡保护债权人和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利益的目的。侬见前引智 程新文等文。整体而言,法释(2018) 2号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吸取了之前法律实践的经验教训,较为充分地回应 了整个社会长久以来的重大关切,符合普通民众的一般价值情感及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对于实现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积 极的作用。须见彭诚信:论民法典中的道德思维与法律思维,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4期;龙翼飞:民 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度

41、创新与适用,载 人民检察2020年第21期。事实上,这也是法释(2018) 2号所确立 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被民法典基本全盘吸收的正当性基础。颔见前引,黄薇主编书,第115页;最高人 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 年版,第166页;汪家元:我国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规则评析,载 东方法学2020年第5期。(二)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基本构造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于如何具体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规则,法典草案起草者的立场也一度犹豫不定。这种立场 集中反映在民法典草案相应具体规则的不同构造上。1 .民法典草案的立场变化2018年3月15

42、日法工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较为粗疏,基本上延续了原来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辱案婚姻家庭编的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 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款)。夫妻之间对一 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编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第一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

43、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三款)。”未直接对夫妻共同 债务问题作出规定。参见何勤华、李秀清、陈颐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增订本)(续编),北京大学出版 社2020年版,第194-196页。对于征求意见稿的这些规定,学理上普遍认为其过于简略,难以回应社会生活的实际需 要,需要在民法典中专设条款以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标准,为司法实务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指弓I。 参见前引 叶名怡文。具体而言,在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和

44、夫妻个人债务时,应系统梳理现行司法解释中的既有经验 教训,包括法释(2003) 19号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六条,法释(2011) 18号第十条以及法释(2018) 2号的相关 规定。对于既有婚姻法律实践尤其是(2003) 19号第二十四条确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所欠债务均推定为夫妻共 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学理上普遍认为其系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夫妻双方通谋欺骗债权人以强化对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这一做法事实上却可能导致非举债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参见曲超彦、裴桦:论我 国夫妻债务推定规则,载求是学刊2017年第3期;胡音用: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及其推定规则,载重 庆社会科学20

45、10年第2期。基于这种教训,学理上有观点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关于夫妻债务的推定规则应 坚持目的推定与合意推定相结合的规则,并且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加强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其应证明所借债务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夫妻的合意,否则应为夫妻个人债务。参见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 有关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婚姻家庭编的意见,载民法典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编写组编: 民法典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497-498页。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一次审议稿)完全维持了征求意见稿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参见前引,何 勤华等编书,第296、299页。对于前述学理

46、上的批评与修改建议,一次审议稿完全未予关注,受到了学理上的广泛批 评。参见前引叶名怡文;季红明:论夫妻共同财产制体系中的管理权模式及其对债务形态的影响以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完善为中心,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0年第1期;地方人 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婚姻家庭编的意见,载民法典立法背景与观点全 集编写组编:民法典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528-530页。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 案)(二次审议稿)则在全面吸收法释(2018) 2号规定的基础上更新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二审稿第八 百四十条之一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

47、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一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 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 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二款)。”参见前引,何勤华等编书,第408-409、411页。明 确了共债共签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值得肯定。参见部分单位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意见, 载民法典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编写组编:民法典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647-648页。 嗣后公

48、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2019年12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 案)及2020年5月22日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皆维持了二审稿的立场。 最终表决通过的民法典维持了二次审议稿以来为各稿所坚持的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由此形成了民法典关于夫 妻共同债务的规则体系。2 .围绕“共债共签”建构夫妻共同债务规则我国民法典中直接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调整的共有四个条款,具体包括第一千零六十条的家事代理规则、第一 千零六十四条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制下的债务清偿规则、第一千零 八十九条的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依据这四个条款彼此之间的规范关系,可以将民法典确立的夫妻共 同债务规则的内部构造解构如下:一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对于何谓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总结既有法律实践经验及教训 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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