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全文、评价指标体系及年度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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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贝!|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我省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机 构监管机制,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机 构。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 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的市场主体。

2、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 监测机构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信用 状况进行行业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第三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统一管 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及在本行政区域内 开展监测活动的省外注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信用信息的识别、归集和评价工 作。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主动提供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遵循统一规范、科学客观、公平 公开和自愿参与的原则。第二章评价方

3、式和标准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采取评分定级和直接定级方式,按照 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执行。第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不包括加分项10分), 评价基准分值为90分,采取扣分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等级(A级至D级) 按照评价分值排序如下:A级(诚信):评价总分为90分及以上;B级(良好):评价总分为89-80分(含80分);C级(警示):评价总分为79-60分(含60分);I)级(不良):评价总分为59分及以下。第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一)在监测活动中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

4、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四)在“信用中国(湖北)”等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第三章评价程序第九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采用初次评价和动态调整相结合 的模式。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初次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上年度1月 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等级状况。初次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参评机构。每年12月底前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向省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区域内下年度自愿参评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单。(二)识别和归集信用评价信息。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湖北省生态 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识别和归集本行政区域内参评机构提交的

5、信 用评价信息。(三)评定信用等级。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参评机 构提交的信用评价信息,根据评价指标进行记分,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 会监督,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四)评价结果异议处理。参评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 书面形式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予以回复。(五)评价结果上报及公布。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应将上一 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上报至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对 信用等级进行及时公布。第十条 所有参评生态环境

6、监测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级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信息年度报告(附件 2)o第十一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初次评价完成后,不再进行年度评 价,实行动态调整,信用评价结果在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公布。第四章动态调整与信用修复第十二条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参评机构的信用信息变化情况对 其信用等级进行实时动态调整并将结果报送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省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及时公布。因关闭、注销而不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参评单位,可以申请退出生态环境监 测机构信用评价,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实后,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备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参评单位,应当准予退出。

7、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为C、D级的环境监测机构应主动开展信用修复。环境 监测机构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可以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 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等级为C级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于三个月内完成整改,经主管部门认 定后,相关信用评价指标扣分予以调整。信用等级为D级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信用修复。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四条加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鼓励企事业单位优先选择信用等级 高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第十五条根据信用等级评价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 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 投诉举报

8、、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 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级生态环境监测机 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重点关注,适当 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 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惩戒。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指标 体系要求识别、归集和评价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信息,或者滥用职权伪造 篡改相关信息,造成评价结果失真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七条

9、本办法作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单独进行评 价,不纳入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内容。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指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 架林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附:1.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信息年度报告.doc附1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类别一级指标二级 指标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依据基础 信息 (5 分)营业执照/法人 证书、固定场地 证明、资质认定 证书及附表、实 验室面积、管理体系文件。共5项内容,未提供的 按1分/项扣分, 累计最多扣5分。检

10、验检测机 构资质认定管 理办法第 九、十八条评分 定级 指标 (100 分)基本 情况 (15 分)人员 情况(10 分)中级及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或同等 能力的人员数量 应不少于生态环 境监测人员总数 的15%。不得录 用同时在两个及 以上检验检测机 构从业的检验检 测人员。不足15%的,扣10分; 违规录用同时在两个 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 从业的检验检测人员, 扣10分。检验检测机 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 机构评审补充 要求第六条业务 管理 (40 分)仪器 设备 (15 分)仪器设备使用、 维护、维修等记 录完整,及时经 法定计量检定机 构检定/校准并 对检定/校准结果确认。根据仪器设备清

11、单数 量,记录不完整比例为 10%以下,扣2 分;10%, 25%),扣 5 分;25%, 50%),扣 10 分;50%以上,扣15 分。发现一台应检定/ 校准的设备未检定/校 准,扣3分。累计最多 扣15分。检验检测机 构资质认定能 力评价检验 检测机构通用 要求(RB/T 214-2017)第4.4项类别一级 指标二级 指标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依据能力 验证 (15 分)参加能力验证或 比对情况。未按规定参加省市场 监管局组织的能力验 证的参评机构,扣10 分;参加能力验证或比对 时结果出现“有问 题”或者“不满意”, 扣5分。累计最多扣 15分。检验检测机 构监督管理办 法第十八条项目

12、 分包 (10 分)生态环境监测机 构在项目分包时 未事先征得客户 同意,未对分包 方资质和能力进 行确认或违规进 行二次分包、转 包情况。发现一份合同/检测报 告扣1分, 累计最多扣10分。检验检测机 构资质认定能 力评价检验 检测机构通用 要求(RB/T 214-2017)第4. 5. 5 项检验检测机 构监督管理办 法第十条年报(5 分)计报3 审年1分上一年度年财务 年报审计情况。(因机构性质无 此项内容的则不 扣分)根据审计意见,其中: 保留意见,扣2分; 无审计年报或审计意 见为否定意见或拒绝 表述意见扣3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 实施条例年度 报告 (2 分)每年1月底前上 交

13、上年度的湖 北省生态环境监 测机构信用信息 年度报告。未及时上交,扣2分。本办法分级标OOB 评定指。为督查果30n 监检结(3分/评价周期内监督 检查的评定结 果。评定结果为自行整改 的,扣2分;评定结果 为限期整改的,扣10 分;除直接定级情形 外,评定结果为限期整 改并接受处罚的,扣30 分。监督检查评定 结果类别一级 指标二级 指标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依据举 报、 投诉 情况(10 分)/生态环境监测机 构因违法行为受 到举报、投诉情 况。因违法行为受到举 报、投诉,经调查核实 属实的,扣10分。举报、投诉的 材料加分 项 (10 分)竞争 能力 (10 分)监测 能力 (6 分)评价

14、周期内主持 /参与生态环境 监测领域的标准 制修订定情况。地方/团体标准编制, 每项得1分; 国家/行业标准编制, 每项得2分; 累计最高得3分。标准发布文件实验室信息管理 系统(LIMS) 使用情况。建成并投入使用得1。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使用记录通过中国合格评 定国家认可委员 会(CNAS)的认 证。通过CNAS认证,得2 分。CNAS认可证 书荣誉 奖项 (4 分)评价周期内机构 或个人获得政府 部门有关生态环 境监测相关的荣 誉或奖项。获得市州级荣誉或奖 项,得1分;省级荣誉 或奖项,得2分;国家 级荣誉或奖项,得3 分;累计最高得4分。政府部门颁发 的奖项证书或 证明材料直

15、接 定级 指标在监测活动中出 具虚假监测报告 的;出现一项的,信用等级 直接认定为D级。法律文书或政 府部门 的正式文件在生态环境监测 机构信用评价工 作中提供虚假材 料的;经法院生效裁判 认定构成环境犯 罪的;在“信用中国 (湖北)”等网站 列入严重失信主 体名单的。备注:I、评价指标体系采用扣分制度。评价总分为100分(不包括加分项10 分),评价基准分值为90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等级(A级至D级)按照评价 分值排序如下:A级(诚信):评价总分为90分及以上;B级(良好):评价总分为89-80分(含80分);C级(警示):评价总分为79-60分(含60分);D级(不良):评价总分为59

16、分及以下。2、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重复扣分情形的,按照最高扣分值指标进行 扣分。3、每一项指标下的加分项和扣分项不应超过该指标项的权重分数。带格式的:左侧:3.17厘米右侧:3.17厘米顶端: 2.54厘米,底端:2.54厘米宽度:21厘米,高度:29.7 厘米,页眉到边缘距离:1.5厘米,页脚到边缘距离: 1.75厘米指定行网格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信息年度报告(20XX年度)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称: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制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承诺书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坚持守法诚信生产经营, 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本机构郑重承诺:

17、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生态 环境监测机构补充要求,严格依照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各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二、及时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提供信用信息材料,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三、自愿接受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诚信监 测的社会责任。四、本机构在信用评价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时,自愿接受失信惩戒。特此承诺,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年 月 日一、持续符合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三、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情况四、20XX年度,本机构的突出成绩、先进事迹,以及为质量提升、双创活动等技术支撑的案例(选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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