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条文.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68017149 上传时间:2022-12-26 格式:DOCX 页数:50 大小:64.8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XX年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条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XX年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条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XX年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条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年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条文.docx(5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XX年最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条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7月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 据与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与能力,并依法经认 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定,国家 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与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该项行政许可事 项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资质认定制度是计量法及事实上施细则确定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 证制度的进展。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

2、计量法及事实上施细则的有关规 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公布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下 列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86号令的施行,使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 在计量认证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与进展。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己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 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 规中被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与社会各界广泛采信。截至2015年初,我国2.8万家 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 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国务院各部 门与各行业,包含食品、农业、医药卫

3、生、信息产业、水利、司法、公安、交通、铁道、环保、石 油、化工、能源、国土资源、国防科工、建工建材等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 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 8亿份检验检测报告。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 产业进展、支撑自主创新、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 施的重要构成部分。比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 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认证认可监

4、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非国家认监委或者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单独实 施。另外,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务院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实施。因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工 作,就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 生计生主管部门实施。另外,在一些特殊领域,根据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资格 准入(如许可、确定、指定、认定、登记等)。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法), 药品检验机构(药品管理法),兽药检验机构(兽药管理条例),武器装

5、备测试与校准试验室(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测评机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 管理办法),船舶检验机构(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兴奋剂检测机构(反兴奋剂条例) 等。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与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是有区别的,资格管理是指行业主管部门 的资格准入(如许可、确定、指定、认定、登记等),资质管理是指根据本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 检验检测机构进入检验检测市场的基本准入。随着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为减少对检验检测机 构的重复评价,各行业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制度应与资质管理制度统一,减少个行业部 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多头评价,真正为检验检测机构释放改革红利。

6、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列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 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列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 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释义】本条是对我国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部门要紧包含: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局(即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各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上述部门的管理职责,具体

7、来讲: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要紧 是:制定公布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对其进行解释。二、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根据本办法的 规定,要紧表达在下列方面:(一)起草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部门规章;制定公布资质认定基本规范、其他规范性文 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二)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资质认 定,组织对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进行行政处罚。(三)

8、对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要紧表 达在下列方面:(-)受理并实施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以外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组织对取得资质认定的 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二)对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有关信息。四、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本办法 的规定,要紧表达在下列方面:(-)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二)依法

9、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目前,一些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设立诸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 门,如其有法定资质认定监管职能,也视为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管。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与资质认定证书与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释义】本条是国家认监委开展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规定。有关工作要紧包含:1、国家认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与工作实际,制定公布关于贯彻落实检验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2、国家认监委根据本办法、有关标准

10、、技术规范 的规定,制(修)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 指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能力验证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 质认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基本规范;3、修订并公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4、资质认定证书的内容、资质认定标志的式样,在本办法第十三条中已经予以规定。国家认监委 将通过制定公布有关规范性文件,对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管理等事项,进行规 范。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释义】本条是对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原则的规定。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

11、四项原则,即: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具 体来讲:一、统一规范。是指各级资质认定部门开展资质认定活动所根据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评审准 则等技术文件,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者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公布,各级资质认定部门遵照执行。二、客观公正。检验检测活动,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带有居间性质特征的“信用证明活动”,不能 受当事人各方的影响,因此它务必客观公正。“客观公正”是指各级资质认定部门严格根据本办法 与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评审准则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与要求, 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审,不能夹杂非客观因素,更不能是凭主观随意作出评价。对所有申请资质认定 的检验检测

12、机构,都要做到公正,一视同仁,不徇私情,不偏不倚。符合条件与要求的,要准予许 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三、科学准确。资质认定做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行政许可活动,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与管理水平 的评审,是由评审组或者者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根据科学完善的评审准则,与科学的技术程序,对检 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与要求,进行技术评审,并保证其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四、公平公开。“公平” 一方面是指所有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不管是法人还是其 他组织,不管是外资还是内资,不管是国有还是民营,均能够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各级资质认定 部门申请资质认定,机会均等、条件平等,资质认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平

13、等对待。另一方面是指 资质认定的条件、标准与程序要统一公平,不得由于当事人所在的地区、行业、所有制不一致,就 是完全不一致的。“公开”是指资质认定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一律公开。包含:资质 认定法律法规与政策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基本规范公开、评审准则公开、资质认定信息公 开、收费公开。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本章规定了资质认定的条件与程序,共八条。要紧规定了资质认定分级实施、资质认定条件、资质 认定程序、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及复查换证程序、资质认定证书变更、资质认定证书与标志、外方 投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支机构资质认定等内容。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

14、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 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 施。【释义】本条是对资质认定分级实施的规定。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包含 四类机构:一、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二、经国家工商总局登 记注册或者者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国务院有关部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直属管辖的检验检测机构;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 委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范畴的检验检测机构。上述四类检验检测机构的

15、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除此之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 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习惯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释义】本条是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 则根据本条要求制

16、定。条件如下: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首先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 织。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分为两类:一是法人。法人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者业务范围内包含检验检测内容的,均可申请资质认定。未单独登记的机关与事业单位法人内设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资质认 定,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生产企业内部实验室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 验检测机构能够申请资质认定,但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二是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其他

17、组织,其经营范围或者者业务范围内包含检验检测内容的,均可申 请资质认定。包含:1、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2、特殊普 通合伙企业(即以专门知识与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3、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 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二、本条(二)、(三)、(四)、(五)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具备与所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相 习惯的人员、工作场所、仪器设备、管理体系,具体要求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三、除以上五项条件之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有其他 特殊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需满足其要求。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申

18、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下列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者省级资质认定 部门(下列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与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与有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作出受理或者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 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含书面审查与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 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 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

19、外;(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释义】本条是对资质认定许可程序的规定。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或者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提交书面申请与有关材料,也可通过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提交申请与有关材料。申请机构对其申 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网上审批系统提交材料的,书面材料只要满足归档要求即可。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者不予受理的

20、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发放行政许 可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三、技术评审包含申请材料书面审查与现场技术评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 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评审组收到评审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 料书面审查,如发现机构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应当及时 反馈资质认定部门。对通过材料书面审查的,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 不算在许可时限内,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如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无

21、法按期完成评审的,应当由申请人提 交延期评审的说明。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组或者者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上报的技术评审材料起20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 定证书。关于现场评审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者30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整改的,可作出不予许可 的决定,并将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连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与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者现场 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连续的决定。【释义】本条是对资质认定证

22、书有效期及复查换证程序的规定。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为6年,要紧出于下列考虑:机构普遍有延长证书有效期 限的诉求,减轻机构因许可有效周期短带来的复查评审负担。同时.,延长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使 机构对其长远进展有更好的预期与规划,不断提升自身技术力量,符合目前改革精神与要求。将证 书有效期设定为6年,相当于资质认定两个评审周期,转换便利。二、需要连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伸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

23、其规定。考虑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复查评审包含技术评审环节,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本办法规定,机构需要 连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三、关于没有新增项目,复查评审申请,资质认定部门能够结合机构自我声明与分类监管的情况, 对管理完善、没有违规违法行为、诚信度高的机构,可采取材料书面审查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连 续的决定。具体细则,国家认监委将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

24、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与要 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释义】本条是对需要办理变更手续事项的规定。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交名称变更申请表、法人性质变更备 案表。地址发生变更时,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非检验检测场所地址变更或者者检验检测场所地址 名称发生变化,提交地址变更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无需现场评审确认,直接换发新的资质认定 证书及能力附表;二是检验检测场所地址发生变更,需现场评审确认,评审时仅考

25、察与环境条件与 设备稳固状态的有关的条款。二、人员变更。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将人员变更备案表 及其证明材料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备案。授权签字人变更时,需提交人员变更备案申请表及其证明材 料,经资质认定管理部门认可后,方可履行授权签字人职责。三、资质认定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取消检验检测项目的,需填写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申请 表,经资质认定部门确认后,调整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四、标准或者者方法变更。已经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标准发生变化,申请变更时,如涉及新增仪器 设备、检验检测方法等,需按照扩项办理。如不涉及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机构可自我声明具备 按照新标准开展

26、检验检测活动的能力,将标准变更备案表,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即可,无需组织技术 专家确认,直接批准。五、其他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事项。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含: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与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 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 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 的 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与资质认定证书编号构成。式样如下:【释义】本条是对资质认定证书、标志及其编号的规定。一、资质认定证书由证书及证书附表两部分构成。证书的要紧内容包含: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 与地址、检验检测

27、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证书附表的内容是经资质认定 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资质认定标志由图形与编号构成,图形与编号不能分开单独使用。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 构成。第1-2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代码。如:2015年的代码为15o第3-4位为发证机关代码。国家认监委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编码分别为:00国家认监委01 北京02天津03河北04山西05内蒙古06辽宁07吉林08黑龙江09上海10江苏11浙江12 安徽13福建14江西15山东16河南17湖北18湖南19广东20广西21海南22重庆23四川24 贵州25云南26西藏27陕西28廿肃29青海30宁夏31新疆。第5-6

28、位为专业领域类别代码:01食品02建筑工程03卫生04农业05机动车安检06公安 刑事技术07司法鉴定08机械09电子信息10轻工11纺织服装12环境13水质14化工 15医疗器械16采矿17能源18医学19生物安全20综合21其他第7-8位为行业主管部门代码:01教育02工业与信息03公安04司法05国土资源06环保 07住房与建设08交通09水利10农业11卫计委12技术监督13检验检疫14安全生产 15食品药品16林业17中科院87粮食19国防科工20海洋2测绘22铁路23机械24 化工25石油26电力27轻工28商贸29建材30供销31分析测试与冶金32有色33 节能34军队35其他第

29、9-12位为发证流水号。从“0001”开始,按数字顺序排列。第十四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释义】本条是对外资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要紧包含三 种:1、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是中国法人,股东只有外方股东,没有中方股东,其企业形式只能为 有限责任公司;2、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是中国法人,股东有中方股东与外方股东,持股比例由双 方的出资决定,其企业形式可为有限责任公司,也能够为股份有限公司;3、中外合作

30、经营企业。 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中方与外方以契约形式合作经营,并按给定分配红利与承担亏损。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首先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 共与国外资企业法及事实上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实行国民待遇,与境内检验检 测机构条件相同,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即可,不再按照国家认监委2007年公布 的第14号公告的有关要求执行。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31、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有关检验检测活动。资质认定部门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释义】本条是对检验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规定。一、本条所述分支机构包含两种类型:一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子公 司或者者分公司;二是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二、分支机构需经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三、已取得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且与总部实行统一质量体系 管理的,向国家认监委申请资质认定;已取得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 的分支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

32、部门申请资质认定。四、资质认定部门在对检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资质认定时,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 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本章规定了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管理,共六条。要紧规定了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的组织、技术评审要求 及责任、不符合项规定、评审员管理、技术评审活动监督、技术评审禁止性规定与处理措施等内 容。第十六条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与专业要求,能够自行或者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 织实施技术评审。资质认定部门或者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 审内容相习惯的评审员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能够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

33、加技术 评审。【释义】本条是组织技术评审的规定。一、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与专业要求,能够自行组织实施技术评审,也可委托专业技术 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认监委或者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有 关要求,应当是独立的第三方技术机构,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与专业技术 评价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对事实上施有效监督,保证技术评审活动公正、客观。专业技术评价机 构不得利用技术评审增加申请人负担、谋取不当利益。关于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条件、要求、从业规 范、管理规定等由国家认监委另行规定。二、资质认定部门或者者同意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能够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

34、能力范围, 按照专业覆盖、就近就便的原则,选择适合的评审员构成评审组,其中一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组 长。关于新增少量项目或者者地址变更确认等较为简单的评审工作,为减轻机构负担,可只派一名 评审员。如现有评审员无法满足专业覆盖的要求,可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评审。第十七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 具技术评审结论。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与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释义】本条是对技术评审要求与责任的规定。一、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工

35、作规范的要求开展技术评审,不需要机构整改的,评审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 日内将评审材料报送资质认定部门或者者专业技术评价机构。需要机构整改的,评审组应当在收到 整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并将评审材料报送资质认定部门或者者专业 技术评价机构。二、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与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 责,应当确保选派的评审组满足评审工作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技术评审工作。三、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从事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的人员,也视为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从 事资质认定的人员,在技术评审活动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36、依照本办 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 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 合格。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释义】本条是对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项时处理措施的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进展,在 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 已经明显不习惯当前改革与事业进展的需要,亟待修订。其修

37、订的必要性表达在: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比如:资质认定申请主体资格不明确;资质认定与 技术评审的程序繁琐、期限过长;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过短;监督管理方式较为单一;检验检测机 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规定缺失,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后退出机制不完善等。二是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工作的需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是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 承担的改革任务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 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避免重复资质认定,科学设 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事项。”因此,及时修订86号令,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

38、构资质审批 事项,关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三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 要求,86号令有关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关系与资质认定的程序、期限与后续监管等问 题,都需要通过修订86号令予以固化,充分表达检验检测机构这一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 性作用。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与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检验检测 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完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 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进展,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要求部

39、署, 根据各项改革务必于法有据的精神,86号令亟待在当前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进行适当的修订,通过 进一步完善统一、科学、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发挥检验检测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 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监管作用,表达改革精神,释放改革红利。2011年,国家认监委开始启动86号令的修订工作,并于2013年报送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法规审查。 2013年-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就86号令修订稿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多 次修改完善。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总局令第163号),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

40、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普法宣传教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组织有 关人员编写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期望有助于有关各方面能够准确地懂得 把握立法原意,指导各级资质认定实施与监管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从事检验检测 活动,推进社会有关方面与公众熟悉知悉资质认定制度,从而达到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 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正、准确、科学、可靠”之目 的。一、关于技术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评审组应当在现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不得超过 30个工作日。如规定期限内机构未完成整改或者者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

41、则有关不符合项对应的 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可视具体情节轻重,作出取消相应检验检测能力或者者判定技术评审 总体结论不合格的决定。二、评审组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机构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当 收集有关证据,并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第十九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与监督制度。【释义】本条是对资质认定评审人员执业资格的规定。一、从事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获得资质 认定评审员证书后,方可从事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国家认监委将制定公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

42、审员管理办法,建立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 评价、使用与监督制度。第二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 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释义】本条是对技术评审活动监督的规定。一、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其自行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可不定期指派监督员,对技术评审 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如发现技术评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 评审员进行处理。二、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实施技术评审的,应当制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技术评 审工作的程序要求,并监督事实上施情况。同时

43、,资质认定部门可不定期指派监督员,对专业技术 评价机构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如发现技术评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应当按照本 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能够根据 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与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者技术秘密的;(

44、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出具虚假或者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释义】本条是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中禁止性规定与相应处理措 施的规定。禁止性规定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与时间实施技术评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接到资质认定部门委托的技术评审任务后,需在45个工作日内(因申请人整改或 者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完成技术评审,并报送技术评审材料。 评审员需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实施技术评审,不得擅自降低评审要求或者 者凭个人懂得作出与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不一致的要求。禁止性规定二:对同一检验

45、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为确保技术评审活动的公正性,假如评审员为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了完善管理体系等以迎审为目的的 咨询服务,则不得参与对该机构的评审活动。禁止性规定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 回避。评审人员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应当主动向资 质认定部门提出回避。禁止性规定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者技术秘密。评审人员不得透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包含被评审机构自行研发的检验检测技术、被 评审机构所检测产品的构造、性能、参数等需要保密的信息。禁止性规定五:向所评审的检验

46、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有意向被评审机构索取不正当利益(含索要财物、暗示被评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等。禁止性规定六:出具虚假或者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与评审员要将评审活动的结果如实报送资质认定部门,不得出具经篡改、捏造的 虚假或者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本章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共十一条。要紧规定了从业基本规范、独立性规定、管理体系 规定、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人员管理、资质认定证书与标志禁止性规定、检验检测报告标注、检验 检测样品、档案管理、分包、保密等内容。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是指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的从业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能

47、够通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作业指导书、表格等文件化的管理体系,按照本章 的要求编制本机构的工作要求,并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利用“自我声明”的 方式,向社会公开遵守从业规范的承诺,同意社会公众对其监督,以提升自己的社会形象与公信 力。关于拟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觉学习与懂得该章的要求,并主动参照该从业规 范进行机构的运行与管理,以期符合资质认定的要求,为后续取得资质认定奠定基础。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 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释义】本条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业基

48、本规范的规定。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计量法及事实上施细则、 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涉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有关部门规 章的规定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二、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受利益有关方的影响,不得谋取 不正当的利益,应当严格按照标准与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客观、真实地从事检验检测活 动。在检验检测过程中不欺诈、不夸大、不偏离,真实守信,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准 确、可靠与可追溯。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而言,“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是其从业 的基本准则与开展日常工作的准绳。三、恪守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一种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职业规范,是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 测活动时应当遵循的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与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恪守职 业道德已经成为衡量一个优秀组织(或者者企业)的重要标准,检验检测机构作为“传递信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