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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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 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重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 项资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直接 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不包括为保障区级部门和单位履 行职能所需而设立的一般性项目的经费。中央、市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需区级财力相应安排的, 区级财力安排部分按本办法规定管理。中央、市级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使用、监督 和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2、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设立,严控新增。专项资金优先保障中央、 市、区决策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专 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相匹配原则。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不得在各类文件、 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 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 据。(二)区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 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 题要及时纠正处理,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并向区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三)区级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

3、使用实 施监督,对审计发现的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违法违规问题向被 审计部门下达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决定;按规定将发现的违 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四)各类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调整预算或预算安排的重 要依据。第二十八条 区级主管部门是本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 开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部门门户 网站或通过其他渠道向社会主动公开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 息,包括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 结果以及绩效管理等信息。第二十九条 区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 位应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会计核算办法, 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

4、十条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负 责人、经办人员,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组织和个人, 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支付、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处罚及处分。具体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存在骗 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由区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追回 专项资金,并视情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区级主管部门应会同区级财政部门,根 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现有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区级财 政部门应牵头完善项目库管理体系及信息化平台。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

5、时废止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号)文件。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二)提前谋划,储备项目。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 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提 前入库储备,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实施紧密衔接。(三)绩效优先,目标明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评价结 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四)依法公开,强化监督。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健全 监管机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 金阳光透明运行。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第五条 区级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 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

6、理政策,会同区级主管 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 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三)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专项资金 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批复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 资金拨款;(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目录清单管理、项目库管理 和总体公开工作;(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到期或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 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区级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专项资 金履行牵头管理或归口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提出专项资金

7、设立、 调整和撤销申请;(二)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 范审批程序,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三)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对专 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按照区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 绩效管理;(五)负责专项资金政策宣传工作,向社会公布专项资 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准标准、扶持方式、扶持额度 等内容,接受咨询,处理质疑或投诉;(六)负责本级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建立完善多样化评 价方法体系,组织项目评审、审核和公示,提出具体项目资 金扶持意见,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审核意见的合

8、规性和 拟资助金额的准确性负责;(七)具体实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区级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 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落实专项资金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八条从严控制专项资金的设立,确需设立的专项 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贯彻执行国家、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 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需要;(三)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定的需要;(四)具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个专项资金明确 一个资金主管部门,避免多头管理,确需两个或者以上资金 主管部门的,应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五)具

9、有明确的执行期限,除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 有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六)具有明确的管理要求,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资 金规模、支持对象、支持范围、支出标准和具体用途等科学、 合理,满足预算管理要求和财力保障可能;(七)符合市场规律,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不得设立专项资金;(A)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第九条 新设专项资金,应由区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区委、区政府确定的议事规则 报批。设立专项资金应当专题研究,专文申请,不得在其他文 件中附带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 不新设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应纳入以后

10、年度预算安排。第十条 区级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 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及其他必要的审 查资料。区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区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 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3个月内,区级主 管部门应当坚持一项专项资金一套管理办法的原则,会同区 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应当明确规定政策目标、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 职责分工、执行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需要发 布申报指南或者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在资金管 理办法中予以明确。管理办法应适时修订。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

11、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 预算。确需延续的,应在执行期满前一年按照本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设立。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资金总体规模的,应由区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级财政 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区级主管部门,或者由区级财政部门直 接报请区政府调整、撤销,或归并、整合该专项资金:(一)专项资金设立时的目标任务已完成,或者因经济 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或者已不存在 的,以及专项资金设立依据已作调整或废止的,应予撤销;(二)因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导致资金主管部门连续 两年预算

12、支出进度绩效考核未达标的,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 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且经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责成整改仍达 不到要求的,应予调整;(三)在监督检查、专项审计或者绩效评价中发现违法 违纪问题,或者绩效评价结果与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差距较大 的,应予调整或撤销。(四)资金规模小、项目分散、用途相近、政策交叉、 范围重叠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归并。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区级财政 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情况对目录清单进行动 态管理。第四章 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当围绕全区中心工作, 加强统筹、提高效率、突出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分项 目分级次编制,优先保障落实区委

13、、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资 金需要,优先安排重点民生项目资金。第十七条 区级主管部门应结合部门工作规划和年度 工作安排建立部门项目库,在专项资金目录范围内,按照轻 重缓急原则申报项目。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区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 和“两上两下”程序编制。区级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的控 制数提出项目资金初步安排建议,按程序报送区级财政部门。 区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级财力,对专项资 金支出预算进行初审,提交区级预算公开评审通过后,纳入 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议,由区政府提请区人 民代表大会批准。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 限于客观条件不能在年初细化的二次分

14、配资金应逐年压减 待细化比例。跨年度项目预算值与中期财政滚动规划相衔接, 并根据项目进度安排和财力平衡情况,分年度编制。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 位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完成预算下达。未细化的项目预算, 区级主管部门应当尽早制定专项资金二次分配方案,会同区 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后,及时完成预算下达。原 则上每年6月30日前要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细化落实的,当年9月30日前应全 部细化落实,逾期未细化落实的,由区级财政部门收回总预 算,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急需项目。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需严格执行年初预算, 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

15、整的,区级主管部门应会商 财政部门后执行,调整较大的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执 行。涉及预算调整的,由区级财政部门统一汇总编报调整预 算后报区政府审议,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批。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区委、区政府新出台重大 政策事项,需对专项资金进行统筹调整的,由区级主管部门 会同区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涉 及预算调整的,由区级财政部门统一汇总编报调整预算后报 区政府审议,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批。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本部门日常公用经费 和工资福利支出,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第二十四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 办理资产入账手

16、续,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 区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专项资金预算执 行各项工作,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 定办理,确保专项资金的支出合规、及时、安全。区级财政 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 立支出进度定期通报制度。每年年底未执行完的预算,由区 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实行零结转。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包括 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一)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时,按要求编实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随同预算一同审核、一同 批复。(二)预算执行中,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项目

17、开展绩 效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完成。 财政部门建立重大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 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主管部门及时整改;对预期 无效或低效的项目,按程序调整或取消预算。(三)预算执行结束后,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对预算 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 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选取部分重点项目进 行再评价,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四)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束后,区级财政部门将评 价结果作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以 及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区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一)区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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