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67975022 上传时间:2022-12-2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1.2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2022年10月31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经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5日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2022年10月31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开发边界内绿

2、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绿地系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标准。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意 见,组织编制行道树树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更换行道树树种,建设主管

3、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组织听 证。第六条公共绿地工程的建设,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 续,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绿地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七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机制,推进绿化行业信 用监管。第八条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的绿地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园林等,应当确定为永久性 绿地。市、县(市、区)应当设立永久性绿地,永久性绿地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永久性绿地应当严格保护,不得占用和改变,国家批准的重大工程建

4、设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九条 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名木的保护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 省的有关规定。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禁止擅自迁移、砍伐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修剪无法消除影响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迁移树 木;无迁移价值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砍伐树木:(一)影响城市建设的;(二)威胁公共安全、居住安全的;(三)严重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的。迁移树木应当在适宜树木生长的季节按照迁移技术规程进行。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占用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两年。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恢复原状并归还。第十二

5、条禁止在公共绿地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攀爬树木;(二)驾驶车辆进入草坪;(三)损坏树木花草;(四)损坏绿化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实行绿化管理人制度。绿化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建设主管部门为管理人;(二)机关、企事业等单位附属绿地,单位为管理人;(三)居住区绿地,业主为管理人,委托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为管理 人;(四)其他绿地,其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人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 定。第十四条绿化养护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市的养护操作规范实施。市的养护操作规范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

6、五条实行公共绿地分级养护管理制度。公共绿地等级标准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根据规模、区位、 人流量等制定。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提高绿化管理水平。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 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或者砍伐的,由建设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期满未恢复原状或者已恢复原状但未归还 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驾驶车辆 进入、损坏树木花草或者损坏绿化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H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