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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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发布日期】2022-10-08 【生效日期】202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8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8日 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2022年8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2022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爱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爱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市、铜山区、贾汪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林业

3、、城管、房管、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爱护的原则。 城市绿化实行市级、区级分级管理,详细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激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加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

4、定各类城市绿地的限制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年度实施安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新建高等院校、医院、疗(休)养院以及体育场(馆)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旧城改造区前两项相关绿化用地比例指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四)工业、商业、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根据第七

5、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一支配绿化工程施工,并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总预算。 第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担当。 第十一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审批。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园林设计规范和标准、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等提出审查看法。 第十二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

6、地等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予以核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予以核实。 第十四条 激励对符合建筑规范和平安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场所,实施立体绿化、开放式绿化,详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爱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爱护和管理责任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一

7、)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根据权属或者政府授权分别由园林绿化、城管、水利、交通等部门和相关机构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爱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绿化爱护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爱护管理。对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发生病虫害的,刚好灭治;设施损坏的,刚好修复。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实行市场化养护的,应当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中通过政府选购实行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8、城市绿地或者变更其规划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情形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领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因特别缘由须要延长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一年。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对绿地全部权人予以补偿。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原原状。 第十八条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程立项或者用地、规划等有效证明文件; (三)城市绿地爱护管理责任人的书面看法。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确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

9、说明理由;准予许可的,在申请人签订绿地复原承诺书后,发给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复原原状。 第十九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设施,不得擅自扩建或者变更性质和用途。确需扩建或者变更其性质和用途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征求群众代表和有关方面看法后,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其次十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全部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 其次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大修剪、移植树木: (一)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须

10、要的; (二)对人身或者相关设施构成平安威逼的; (三)严峻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或者行人及车辆通行的; (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情形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申请砍伐。 其次十二条 申请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实施方案; (三)城市绿地爱护管理责任人或者树木全部权人的书面看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进行现场查验,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确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移植、砍伐树木二十棵以上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提出审核看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1、 其次十三条 城市绿地爱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平安检查制度,避开树木阻碍交通,危害建筑物、相关设施和人身平安。须要大修剪、移植树木的,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树木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平安须要大修剪、移植的,电力、通讯、交通等管理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树木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平安,居民提出修剪、移植的,城市绿地爱护管理责任人或者树木全部权人应当刚好予以处理。 其次十四条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将树木移植到实施方案确定的地点。树木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在第一个绿化季节补植相应的树木。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伐一补二的原则在实施方案确定

12、的地点补植树木。 移植、砍伐树木须要对树木全部权人赐予补偿的,应当予以补偿。 其次十五条 市区主要道路行道树的更新、树种的选择,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公开听取看法,并会同相关管理单位组织听证或者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次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运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和落实对树木的处置、爱护措施。 其次十七条 因抢险救灾确需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并刚好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爱护管理责任人,在险情解除后五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其次十八条 敷设各类管线,在设计或者施工时,

13、应当避让现有树木。敷设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管线距树干外缘不得少于一米;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得少于一点五米。 其次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绿化设施; (二)在绿地内非法设置营业摊点、非法设置广告设施; (三)在草坪内停放车辆、露营等踩踏毁损草坪; (四)在花坛、绿地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五)在绿地内取土、挖石、填埋、焚烧物品; (六)擅自采摘花果枝叶、攀折花木、掘取树根、剥取树皮; (七) 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钉、刻划、晾晒衣物、涂抹、粘贴宣扬品; (八)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九)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酸液、机

14、油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或者硬化树穴、树池; (十)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实施统一管理,建立档案,设立标记,划定限制爱护范围并落实养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古树名木树冠边缘外五米范围内为限制爱护范围。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爱护标记,必要时应当设立护栏等爱护设施。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擅自迁移、大修剪古树名木。确因特别情形须要迁移的,应当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

15、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除抢险救灾外,临时占用绿地,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项目名称、施工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限制线划定以及实施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市市区实行城市重点绿地爱护和永久性绿地爱护制度。 城市重点绿地的爱护和管理依照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爱护条例执行。 城市重点绿地须要永久爱护的,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重点绿地中确定。永久性绿地名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

16、绿地不得占用或者变更用途。 第三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爱护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据社会发展状况进行修订,并对城市绿化爱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学问普及和科学探讨,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适时发布适种植物书目,建立总量相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美丽的城市绿化系统。 第三十八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植物病虫害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健全园林植物病虫害预警预防限制体系。行道树和其他成片林木发生病虫害的,应当刚好督促、组织城市绿地爱护管理责任人灭治。 第三十九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

17、度,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四十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赐予惩罚: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附属绿化工程未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托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

18、,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监理单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其次十四条规定,未根据规定补植树木的,责令限期补植;逾期不补植的,根据未补植棵数处以每棵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其次十八条规定,敷设管线距树干外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停止侵害,复原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其次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八项

19、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复原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损失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未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其次十九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复原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时占用绿地期满,逾期未复原原状的,责令限期退还,复原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九)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大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责令停工,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损失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迁移、

20、大修剪古树名木或者因违反管理规定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损失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惩罚,根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园林绿化、规划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已建成的、在建的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陵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和河滨绿地等。 (二)防护绿地:指用

21、于城市环境、卫生、平安、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供应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居民小区、住宅组团等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五)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地。 (六)道路绿地:指道路绿带、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等。 (七)其他绿地:指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风景林地、湿地、郊野公园等。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是指城市绿地内的亭、台、楼、廊、假山、花坛、景石、雕塑、桥、广场、亮化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音乐设施、道路、护栏、座椅、标识牌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健身和

22、服务设施等。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大修剪,是指为消退树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而进行的超出常规修剪技术规范要求的重度修剪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的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县(市)城市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的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4修订)(1996年10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一届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7页 共17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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