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知识点必考考点(精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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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知识点必考考点(精心整理)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 以国家的名义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定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 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刑法的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 厉性3 .立法解释: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包括3种情况A.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做的解释B.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做的解释C.刑法在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4 .司法解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的阐明(z最高法和最高 检5.扩张解释:刑法

2、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其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 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二、简答题: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排除犯罪性行为一、名词解释:1、排除犯罪性行为:某一行为虽然在外观上具备了刑法对某一犯罪规定的 形式,但是由于其行为本身实质上是有利于社会利益,从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或者由于行为人缺乏主观罪过,从而不具有主观危险性,因此刑法明确规定,该 行为不构成犯罪。2、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 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3、无

3、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 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 当,不负刑事责任。4、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5、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 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6、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 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7、不可抗力: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 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二、简答题:* 正当防卫的

4、成立条件:1、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 件。2、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性条 件。3、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 时间性条件。4、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 条件。5、正当防卫必须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 适度性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紧急避险只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进行,这是紧急避险的目的性条 件。2、紧急避险只能是面对实际存在的危险才能进行,这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性 条件。3、紧急避险只能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进

5、行,这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性 条件。4、紧急避险只能是在迫不得已、无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不适用 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5、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性 条件。*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异同比较: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具有以下共同 点:1、主观目的上:都具有保护社会利益的正当性要求,即都是为了保护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2、客观效果上:都产生了有益于社会利益的实际效果,即都使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3、法律规定上:都具有排除犯罪性的属性,即在适当情况下,都不负刑事 责任;而在

6、过当情况下,都不能完全排除构成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两者的区别如下:1、前提条件性质不同:正当防卫仅限于人类社会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既 包括了人类社会的人为危险,还包括自然界的危险。2、行为指向的对象条件不同: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紧 急避险必然是针对合法的第三者利益进行。3、行为限制条件不同:正当防卫面对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就可实施;紧急 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己、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4、过当的限度要求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小于、等于、大于不 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只要不明显超过必耍限度即可;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 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5、行为主体要求不同:政党防卫不仅是

7、每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也是特 定成员的法定义务,不实施则违法;紧急避险虽是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但某些 在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成员不能进行,实施则违法。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名词解释:1、犯罪故意停止形态: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 来所呈现的各种状态,即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2、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 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即已经达到了犯罪的完成状态。3、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4、犯意表示: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以前,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犯罪意 图的流露。5、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

8、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 逞。6、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 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状态。二、简答题:*犯罪未遂的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能得逞3、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的特征:客观特征1、已经进行了犯罪的准备活动:包括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2、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主观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已具备了犯罪的目的第十二章共同犯罪一、名词解释:1、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聚众共同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在共 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3、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

9、子。4、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5、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6、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二、简答题:犯罪集团的特征:1、人数较多,由三人以上组成2、具有一定程度的组织性3、具有一定的稳定性4、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第十三章罪数形态一、名词解释:1、实质的一罪:形式上具有某些数罪特征,实质是一罪。2、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 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3、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处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 数个罪名。4、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指故意实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基本的犯 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

10、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5、法定的一罪:犯罪行为原来可以成立数罪,但由于某种原因刑法将其规 定为一罪。6、结合犯: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 一个独立新罪。7、处断的一罪:行为虽然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或几次符合同一犯罪的 构成要件,但只认定为一罪。8、连续犯: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触犯同一罪名9、吸收犯: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 个罪名。10、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 罪名。第十四章刑事责任一、名词解释:1、刑事责任: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由司法

11、机关根据刑法对该 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第十五章刑罚概述一、名词解释:1、刑罚:由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对犯罪人适用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2、刑罚权:国家运用刑罚的权力。3、刑罚的功能: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4、刑罚的目的:国家刑法利用刑罚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 的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结果。二、简答题:* 刑罚的特征:1、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不仅剥夺财产、还剥夺政治权利、人身自由 乃至生命2、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分子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必须以刑法为根据,严格按照刑事诉讼 法的程序进行4、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确立:只能由全国

1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制定刑事法律、确立刑罚的权力5、刑罚是由特定机构执行的制裁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 管理机关执行,但主要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罚的功能:特殊预防功能刑罚对犯罪人适用而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1、剥夺或限制再犯能力功能(立法和司法)2、个别威慑功能(行刑前和行刑后)3、个别教育功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4、改造功能(刑罚最主要的功能)一般预防功能刑罚对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1、一般威慑功能(针对潜在犯罪人)2、安抚、补偿功能(针对受害人)3、一般教育功能(包括自发守法者和自觉守法者)* 刑罚的目的:国家刑法利用刑罚对付犯罪现象的强

13、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的执行所期望达 到的结果。我国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对犯罪分子适用与执行刑罚,以预防其再犯犯罪。1、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2、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一般预防: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1、危险分子,即有犯罪危险的人2、不稳定分子,即容易犯罪的人3、犯罪受害人,即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密切结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1、在刑罚创制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特殊预防为辅2、在刑罚适用阶段,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并重3、在刑罚执行阶段,以特殊预防为主,一般预防为辅第十

14、七章刑法裁量及其制度1、累犯: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时 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 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利益依照 刑法应予刑罚处罚的行为2、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齿位,叛逃境外或在 境外叛逃。3、间谍罪:参加境外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为敌 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公共安全: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

1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 理法规,私自出租、出借枪支或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理法规, 私自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 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4、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2、虚报注册资本罪:违反公司管理法

16、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 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 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行为。3、妨碍清算罪:公司、企业违反清算管理法规,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 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 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5、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行为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 信用卡,或对伪造的信用卡、骗取的信用卡加以非法利用,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 的行

17、为。6、逃汇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2、单行刑法(规定、决定、条例、补充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 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 定(1998年12月29日)3、附属刑法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 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二、简答题:*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含义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 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该承担什么

18、样的责任并给以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 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认定为 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以刑罚处罚。也即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原 则。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 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罪刑相当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或罪刑均衡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犯罪的社会 危害性的大小程度,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处多重的刑,做到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当,罪当其罚。7、洗钱罪: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

19、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 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洗钱的行为。8、信用卡诈骗罪:利用虚假的信用卡或其他与信用卡有关的方法,进行诈 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9、保险诈骗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保险事实进行诈骗 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10、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 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11、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 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2、非法经营罪: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 市场秩序,

20、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2、故意杀害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 性交的行为。4、非法拘禁罪:以拘押、禁闭或使用其他非法强制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 由的行为。5、绑架罪: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 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为满足某种要求,使用暴 力、胁迫或麻醉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6、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 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

21、童罪: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 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8、侮辱罪: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 节严重的行为。9、诽谤罪: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 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0、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11、重婚罪: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12、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13、虐待罪: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 劳动、有病不给治、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 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1

22、4、遗弃罪:对年老病幼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 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15、拐骗儿童罪: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非法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16、诬告陷害罪: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 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17、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1、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 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夺走其财物的行为。2、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 暴力或暴力相威

23、胁的,转化为抢劫罪。3、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4、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5、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的行为。6、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 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7、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 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 不交出的行为。8、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

24、上的便利,将本 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9、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 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10、挪用特定款物罪: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 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11、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 为。12、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财害 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

25、理秩序罪一、名词解释:1、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职责或 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2、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 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信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3、聚众斗殴罪: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4、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骚扰破坏,破坏公共秩序,情 节恶劣的行为。5、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 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

26、或隐匿罪证 的行为。6、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 逸或作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7、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 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8、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离羁押、监管场所9、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 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使用各种手段,引 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行为。11、强迫他人吸毒罪: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他人吸毒、 注射毒品的行为。

27、12、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行为。二、简答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1、具有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 等2、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可以通过非法所得,也可通过合法所得3、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进行违法活动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称霸一方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 过3个月未还的

28、行为。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4、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5、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第二十九章渎职罪1、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 处理的事项,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行为。2、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 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

29、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 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中故意 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4、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I: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 的行为刑法学考试重点一、简答题(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答:1、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2、犯罪的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 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没有社会危 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30、。(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只有当危害性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的时候,才构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 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只有当行为不仅 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次可能被认定为犯罪。(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 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犯罪的以上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的属 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

31、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 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这三个基本特征 也就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从总体上区别开来了。(二罪刑法定原则答: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 方面的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 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 罚。”(三想像的竞合犯答: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的犯罪形态。它有两个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这是构

32、成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如果是实施了数个行为,则不可能构成想 象竞合犯。所谓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只能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如果是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则是实际的数罪;如果是作为犯罪手段的行为或结果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 名,则构成牵连犯,均非想象竞合犯。所谓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 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 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五无过当防卫答:特殊防卫,有的称无限制防

33、卫,或者无过当防卫,是指我国刑法第20 条第3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情况。这种防卫权的行使,虽然没有限度条件的要求, 但却有严格的法律限制的,除了应当具有防卫的意图、防卫的起因、防卫的对象, 防卫的时间条件外,这种防卫具有特殊的起因条件,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 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六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答: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城里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七刑法的基本原则答: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 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34、(八牵连犯答: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乂触犯其他 罪名的犯罪形态。它有四个特征: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实施数个犯罪的目的,在此目的支配下 实施了数个犯罪,这个犯罪不构成牵连犯。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这是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重要区别。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1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如何认定有无牵连关系,刑法理论上有一种折中说,认为本罪与方法行为或 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牵连的 意思,在客观上具有通常的方

35、法或结果关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里存在两种情况:(1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所采用的方法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2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的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九危害公共安全罪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 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十受贿罪答: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十一直接故意答: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十二刑罚的目的答:1、报应目的2、预防目的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名词

36、解释: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刑法对什么人,什么 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 .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即有溯及力,不适用即 没有溯及力。第四章犯罪概述一、名词解释: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安全与完整,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 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 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也即 一种危害社会

37、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简答题:*犯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特征, 也是本质特征。某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 构成犯罪。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 还是一种法律现象,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3、犯罪是依刑法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社 会危害性程度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只有犯罪才具有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属性。(十三不作为犯罪答:1、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 不履行的危害行为。2、不作为

38、的成立在客观方面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3、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不作为与作为的本质区别是,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前者违反的是 禁止性规范,后者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前者是“不当为而为,后者是“当为而 不为”。为正确理解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问题,应明确一下几点:(1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的划分

39、相混淆;(2应当正确认识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程度;(3要正确认识研究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形式的重要意义。(十四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的区别答:区别有三处:1、犯罪的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的目的是以出卖为目的,而拐骗妇女儿童 罪是以收养为目的。2、社会危害性不同。3、处罚不同。二、材料分析题(一甲系某县民政局干部,负责防汛款的管理分配工作。2004年5月,其友乙 (某私有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因经营不善,向甲提出能否将甲手中的防汛款30万 元暂时借用周转一下,以解燃眉之急。甲要求乙务必在3个月内归还,同时利用职 权将30万元防汛款转到乙的公司账户上,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乙给了甲1万元 “好处费”

40、。乙借款后三日,即携款潜逃,不予归还。后乙被抓获归案。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请说明原因答:1、挪用公款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所以,本案中应当对于甲从重处罚。2、受贿罪和行贿罪3、侵占罪(二甲系某国家机关负责财会工作的人员。个体工商户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 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 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3万元。甲擅自将自己掌握的100万元单位 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 账户,为乙打掩护。丙利用该资金炒卖股票,并通过多列支出的方法,少缴

41、税款5 万元,占应当缴纳税款的15%0在甲的催促下,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 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 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 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 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偷税的犯罪事实。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请说明原因答:1、挪用公款罪2、贪污罪3、受贿罪4、行贿罪5、偷税罪(三2004年10月12 0,田某在路过郊区时发现被害人栾某一人在牧羊,便产 生强奸的邪念。田某将被害人拉入附近的沟内按倒在土也,强行撕扯被害人的衣裤, 欲行强奸。

42、栾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田某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 栾某的腹部刺一刀。被害人继续呼叫,田某又向被害人的腹部连刺数刀,致使被害 人当场死亡。川某取走被害人身上的20元钱,并将被害人的尸体掩埋。随后,FT1 某将被害人放牧的15只羊赶到临近的一个村中卖给他人而被发现。问:本案如何处理?请说明原因答:1、强奸罪2、故意杀人罪的既遂3、盗窃罪三罪数罪并罚(四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8月30日至1997年8 月29日止。甲于1995年5月20日被假释,于1996年8月25日犯交通肇事罪。 甲构成累犯VB.乙因盗窃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43、200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3 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乙构成累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C.丙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1996年4月21日刑满释 放,2006年4月20日再犯同罪。丙不构成累犯D. 丁因失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月14日。丁于1998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 罪。丁构成累犯(五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 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

44、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 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正当防卫JB.属于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 为。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三、论述题(一如何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答:1、概念所谓数罪并罚,就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所谓数罪并罚的原 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后,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2、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可归纳为四种:(1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绝对相加, 合并执行的处罚原则。(2吸收原则

45、,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之刑吸收轻罪之刑的合并处罚原 则。即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他较轻的宣告刑,仅此已宣告的最重刑罚行为执行刑 罚,其余较轻的刑罚因被吸收而不再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 己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 处罚原则。(4折中原则,亦称混合原则,即根据不同情况以某一并罚原则为主,兼采其 他原则。一般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 原则,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并罚原则。3、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1判决宣告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

46、采用吸收原则。(2判决宣告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采取 限制加重原则。(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即附加刑仍须执行。4、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处罚;(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5、关于数罪并罚的其他问题(1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同时发现在原判决宣告之前有其他犯罪行为 未经处理,并且应当依法追诉的;(2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数个新罪

47、 的合并处罚;(3判决宣告以后,尚未交付执行时,发现罪犯还有其他罪没有处理的,也应 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并罚;(4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同时发现 犯罪分子有漏罪的并罚方法;(5在原判决认定犯罪分子犯有数罪且应当并罚的条件下,所发现的漏罪与 原判之数罪合并处罚的方法。(二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答:1、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方 面的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 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罪刑法定的提出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明确提出和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地79 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 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成为刑法修订和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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