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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埔红红茶文化中心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名称:黄埔红红茶文化中心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发包人:广州市岭头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地点:广州市黄埔区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并按业主要求准备汇报材料(最终以签订合同内容为准)。3.4.7 配合项目竣配图编制、签审工作。3.4.8 本工程实行限额设计,设计费限额为万元人民币(含5%暂列金)。3.4.9 设计其他服务(1)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含派设计代表驻现场)。(2)负责根据建设要求组织设计范围内各项专家设计评审,并承担设计评审所需相关费用(不含施 工图审查费用)。3.4.10 其他设计:如有设计成果文件要求:按合同要求。3.5设计估算投资:项目投资
2、估算总投资金额为 万元。第四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设计任务书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2设计基础资料13政府有关批文及各阶段批复文件1第五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方案设计阶段1方案设计图1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5天初步设计阶段2初步设计图15方案确认后30天3设计概第10方案确认后30天施工图设计阶段4施工设计图20初步设计确定后65天,施工 设计图审杳后15天提交正 式施工设计图电子文件与上述文件同时提交注: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电子版本的设计文件应适用如下标准:1、文字资料应当使
3、用MicrosoftWord及Excel软件。2、图纸资料应当使用AuloCAD及pdf文件,其中AuloCAD文件格式使用dwg格式。3、提供CAD图纸的同时应提供所有图纸中所使用的字体文件。如有外部引用,必须包含所有外部引 用的全部文件及字体,文件名必须与图名相对应,每个文件对应一张图并注明版本号。4、效果图资料使用jpg格式的文件。5、项目电子图纸、图片及文字资料所有权归发包人,设计人不得灼所提交电子文件设置加密锁、只 读格式、附带专项软件启动条件,以及发包人认为不合理的限制格式。5.1 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5.2 设计图纸含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图、总设计说
4、明以及必要的设计资料和设计计算书等附件。5.3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制定的项目编码方式进行文件、图纸的编码,并遵守发包人制定的设计文件、 图纸、资料的发放、回收和验收制度。5.4 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说明书及附图15份,原图15份、初步设计概算10份、相应的 电子设计文件及文档2份(刻制成光盘);提交设计施工图纸20份、设计计算书2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 件及文档2份(刻制成光盘)。5.5 在提交初步设计(部分)及施工设计文件的同时或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时间,设计人提供进行相关 工作所需的工程概况、工程量清单,各一式15份。5.6 合同双方取得设计文件或资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5.7 设计人自行承
5、担办理运输或邮寄或电传设计文件、资料所需的费用。5.8 设计人将设计文件交至发包人日常办公所在地或发包人临时指定的地点。设计文件的收发、传送 管理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5.9 设计总说明必须于提交各阶段成果时同期交付。5.10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为止为服务期限(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在工程缺 陷保修期内,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设计人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对此 发包方不额外支付费用。第六条设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6.1 本项目设计费为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中标下浮率为。本项目设计费包含但不限于 本合同项目设计范围的全部设计费用、设计文件修改费用、招标
6、配合费 用、驻场服务费用、设计调研考察费用、专业设计专家评审费用(不含施工图审查费)、配合发包人进 行报建、报审、验收工作费用、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专项(深化)设计审核、配合项目竣工图编制、签 审工作的费用等,设计人为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税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其 中:6.1.1 项目基本设计费:本项目基本设计费暂定一元(大写:人民币)。6.1.2 其他设计费:元(大写:人民币)(暂定),其他设计内容后期双方另行 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6.2 设计费用结算:设计费最终结算价=1项目基本设计费+其他设计费。621本项目基本设计费结算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
7、计收费标准 (计价格200210号)文,建设项目最终应计取的设计费;基本设计收费xl(中标下浮率小(设计系数分 别为: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定为0.85,附加调整系数定为1.0,专业调整系数定为:1.0)。项目基本设计费结算按审定的工程建安费结算价(不含施工便道、暂定金等与设备图纸无关项目的费 用)为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并按6. 2条约定计算。设计费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设计费中标价,并以发包人 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金额为准。6.2.1 其他设计费:另行约定。6.2.2 如因非设计人原因引起的重大修改或重大返工(指设计人按合同要求完成阶段性成果并取得发包 人确认后,由于非设计人原因需变更工程设计规模、
8、设计条件、设计内容、建筑功能等造成设计工作出现 重大修改或返工)导致建筑工程设计费增加的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6.2.3 设计人在合同范围内不允许收取额外费用。在签订合同或结算阶段,如发包人发现设计人的投标 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可进行修正,设计人不得有异议。6.3 设计费的支付:6.3.1 本合同按项目基本设计费支付,项目基本设计费元(大写:人民币),支付时 间如下:(1)本合同签订且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请款申请与开具的发票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设计人支付项 目基本设计费的2)%作为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2)设计方案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
9、设计人支付项目基本设计费的10%。(3)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和概算)经审批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项目基本 设计费的20%。(4)全部施工图完成且通过施工图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项目基本设计费的10%o(5)全部施工图预算经过发包人或期委托的咨询机构审查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 付项目基本设计费的10%。(6)本设计合同范围内所有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设计费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 计人支付至设计费最终结算价的90%(7)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结算审核完成且工程实施过程中也未发生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超概算及重大 设计变更或设计缺陷等后,发包
10、人15个工作日内向设计人支付累计至设计费最终结算价97%。(8)项目质保期满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2年)设计人在完成本合同5.10款全部工作后, 15个工作口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剩余的四设计费。6.3.2 以上付款时限自设计人完成相应节点工作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付款申请和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 发票后起计。如因设计人未及时提供付款申请及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发包人迟延付款的,不视 为发包人违约,设计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并自行承担相应损失。6.3.3 发包人付给设计人的款项为设计人与木项目有关的唯一报酬,设计人在与本项目有关的活动中, 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回扣或类似费用
11、。一经发现,该部分款项从发包人应支付 给设计人的费用中扣减。6.3.4 必要性的专项设计单位由设计人推荐,报发包人批准后承担设计任务,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约定,相应费用由设计人支付。6.3.5 因不可抗力原因项目停建或缓建,双方另行协商。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7.1 发包人义务7.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 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7.1.2 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依据仅为参考,最终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及的相关文件为准,如政府批更的 规划设计依据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依据不符,由此产生的设计修改费
12、用已包含在设计费总额内,发包人不 再另行支付。如政府批复的规划设计依据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依据严重不符或项目立项投资调整引起的重 大修改或返工,双方另行协商进行费用补偿。7.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支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 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7.1.4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 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 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贡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7.2 设计人义务7.2
13、.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 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7.2.2 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7.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7.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三条和第五条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7.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的内 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及修改。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 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7.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
14、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 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7.2.7 对涉及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的有关计算,在发包人提出特别要求时,设计人必须提供设计输 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发包人在必要时使用其他计算程序进行验算。设 计人有解释的义务,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7.2.8 设计人应承担现场工作必要的费用,包括交通、伙食、差旅、办公费等。7.2.9 设计人须承担确保设计协调和设计服务工作质量所必需的各种设计方案评审会议及专家费用 等。7.2.10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非因设计人原因所引起的设计变更
15、,需重新进行方案初步设计报审或施 工图报建的,若设计变更后的方案初步设计经建设部门审批或施工图报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则设计变更 部分按设计单位投入的人员、材料成本给予补偿(但设计收费及成本补偿总额不得超过招标的规模标准, 否则须按有关规定另行招标);若设计变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报建未经建设或规划部门批准的,则设 计变更部分不另行计取设计费,费用已包含在原设计费总额内。7.2.11 因设计人自身原因导致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发包人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设计人须保证 根据评审专家和发包人的意见,进行方案修改,并承诺该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 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
16、能与设计质量标准,不增加设计费用,并承担-切的责任和损失。 如果施工图预算超出经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设计人必须保证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施工图进行修改,项 目立项投资调整而引起的设计概算修改除外。7.3 发包人权利7.3.1 本项目所有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自发包人支付完毕所有设计成果对应的设计费用后归发包人 所有;但设计人有权将本合同项目成果、图片资料用于投标、企业宣传、业绩展示、内部交流或引用、参 考使用、奖项申领、职称或资质申报、在公共新闻媒介或媒体、专业或非专业杂志刊物发表的言论和文章、 编写汇报文件或论文、举办交流会等不视为侵犯发包人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无须经发包人许可,也无须 向发包人支
17、付费用,而不受此条款约定的限制,不承担违约责任。7.3.2 设计人在设计投资控制、设计进度控制、设计质量控制、设计组织及人员管理、设计配合、设 计服务、设计分包管理等方面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设计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7.3.3 发包人有权聘请设计咨询单位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咨询和设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该设 计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和监理工作。此外,发包人还有权聘 请国内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作为本合同的设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专业监理公司提出的合理意见。7.3.
18、4 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7.3.5 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7.4 设计人的权利7.4.1 按时收取设计费。7.4.2 拥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7.4.3 在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无故逾期支付的,每逾期支付 一天,应承担本合同第六条对应阶段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8.2 设计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成果的,每超过一日,应减收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暂定价的千分之O8.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
19、设计人违约或工作失误给发包 人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相关人员伤亡的,设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暂定价的 10%接受处罚,处罚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补偿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 措施和接受处罚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8.4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且发包人应根 据设计人各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结付阶段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等于或超 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额支付。同时发包人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
20、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 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给设计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具体向发生损失的设计人支付。8.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给发包人造成其它损失的, 设计人应赔偿损失。8.6 本合同项卜.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逾期违约、赔偿金等。8.7 设计人违反合同相关条款的发包人书面通知设计人整改,每出现1次设计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 次,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连续出现3次设计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必须向发包 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第九条设计投资控制9.1 限额设计9.1.1 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21、设计限额为 万元人民币(含5%暂列金)。设计人据此制定 投资分解目标,实行限额设计。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设计人应按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严格控制设计 变更,确保T程概、预算不突破限额目标。如因设计人和联合体成员原因导致建安工程费突破限额目标额 部分的费用、设计缺陷或联合体成员原因设计变更引起增加的费用,由设计人和联合体各方共同承担。9.1.2 设计人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 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设计控制指 标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期间按发包人和上级集团相关制度报审。9.1.3 设计
22、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个)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 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 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 投资。9.1.4 设计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 起投资限额的突破均须经过发包人审批同意。9.1.5 因设计人自身原因,无故对设计进行变更或设计人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设计,应在发包人催告期 限内进行修改,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从总设计费中扣除变更部分或超出限额部分的设
23、计费的两倍作为处罚.9.2 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9.2.1 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通过对设计方案、工艺、设备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在满足功 能要求的前提卜采用技术经济优化,可以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方案。9.2.2 在保证方案的可实施和可操作性前提下,设计中凡能进行定量分析的设计内容,应通过计算, 用数据说明其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同时向发包人提供技术经济分析资料,以力求设计成果能充分体现设计 优化的原则。9.2.3 设计人必须对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和优化,比较方案应具有可比性。方案比较必须通过技 术经济分析,完成单位或单项工程的估算编制,确保设计深度能够满足编制工程概算的需要。对于超投资
24、 限额的,应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自行修改,如确实需要增加的,必须报发包人审查,取得发包人书面 同意后方可修正。9.2.4 为确保设计优化和投资控制,设计人必须对整体设计方案、主要基础形式、主体结构选型、截 面方案、大宗建材(单项总投资额200万以上)使用、主要设备(单价投资额5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额100 万元以上)选型等对建成使用和建设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进行经济技术多方案比选和性价比分析,并提 交正式的书面报告报发包人确认。9.2.5 设计人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时,应提出所采用经济分析的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及相应的依据、理 由,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应经过充分的询价、分析、积累技术经济资料,推
25、荐选用的设备、材料, 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并提出质量、功能方面的要求,确保投资概算的合理与稳定。对 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的,应遵循合理、经济、科学、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无确切、合理理由的,并未 经发包人审批,不得随意突破限额。9.3 概算9.3.1 设计人必须在方案设计审查、扩大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时提交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概 算,对投资限额目标作进一步的细化,并按设计深度提供相应的主要材料工程数量表、设备清单、数量及 询价资料,概算计算书、编制说明书。9.3.2 设计概算的计算指标分析应提供依据,计算数据应经有关部门或人员确认,确认后不得随意修 改。没有定额的指标必须进行
26、指标分析,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合理确定,杜绝机械性地套用广州其它类似工 程指标的做法。933设计人应对概算的准确性负责,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生产工艺和 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 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9.3.4 设计概算编制单元及章节划分应符合投资控制的需要,单位、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 分原则必须统一,编码必须一致,便于投资分析和验工计价时的检索。9.3.5 发包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审查设计人造价文件的客观性、准确性。如果工程概算超出限定 的工程造价,设计人必须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并承诺
27、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 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发包人对此修改不支付附加设计费用。9.4 设计变更9.4.1 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按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及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 设计人在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时,应明确设计变更的原因、种类、责任认定等。9.4.2 设计人应承诺能够根据工程需要修改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且修改设计完成 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合同要求。第十条设计质量的组织保证与人员管理制度10.1 设计人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 保证不同设计时段
28、、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接口衔接的连贯性。10.2 在设计高峰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设计人必须集中设计人员确保设计进度,凡因人员不到位而 影响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减设计费直至解除合同等。10.3 本合同有效期内,设计人员明确分工各负责的基础上,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设计总负责 人为设计单位副职领导以上职务。10.4 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为高级职称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本专业工作 经历在8年以上。10.5 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为本项目设计负责人之一,中级职称及以上, 其设计经历在5年以上,担任过建筑专业(含相近专业)工程的设计总负
29、责人。设计人保证驻场设计代表 总负责人能够全权代表设计人,并向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授权文件。10.6 设计人承诺项目主要专业建筑专业的设计负责人作为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服务于项目建设的始 终。10.7 设计人承诺应发包人要求,委派承担本项目设计的其它专业的设计负责人作为设计代表驻现场, 提供专业齐全的配套服务。10.8 设计人承诺随项目的推进,除1().3、10.4、10.5条所指定人员外另委派各专业设计代表常驻现 场,每专业至少I人。10.9 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的经验、能力 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担任务的设计、组织、计划、协调工作。10.10
30、设计人须报送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其它参与设计工作的人员姓名、年龄、 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在本项目中负责的设计任务等资料。10.11 设计人须报送驻场设计代表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 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驻场授权工作范围、驻场时间安排等资料。10.12 设计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设计人员的稳定性,设计人如需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货人、各专业设 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方可撤换。同时发包人认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
31、人和驻场设计 代表不称职时,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 条款对各类设计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若设计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 有异议时,可进行申诉,若申诉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设计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设计人该人 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10.13 设计人必须加强设计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项目设计人员需共同遵守设计人员职业道德守 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0.13.1 严防重产值、轻质量倾向,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10.13.2 禁止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设计变相
32、推销。10.13.3 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设计中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10.13.4 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在材料、设备的监造或调试过程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 进行包庇或以次充好,提高产品验收级别。10.13.5 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10.13.6 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10.13.7 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最,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 收益。10.14 凡违背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视为严重违规,发包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设计人及 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关
33、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 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设计质量控制H.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工程实施时的可操作性,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 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 设计方案、施工方法,设计人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用,否则,发包 人有权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11.2 设备国产化应当做到选型设计而不是科研开发设计,原则上要求所采用的设备和系统技术是成 熟的,对于新技术、新成果的运用设计人必须有把握,并有相应的工程实践和实际应用经验供参考。1
34、1.3 设计人应加强设计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用统一的模数、参数和标准构配件,推广标准设计的运 用,针对本工程的特点提出标准化设计建议,如标准平面、标准断面、标准设备选用等,将设计人积累的 经验加以总结,提高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11.4 如果设计人交付的文件或图纸不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和要求,发包人有权拒收,设计人应在 收到发包人通知后5天内无偿将所有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给发包人,每超过一口,应减收设计费的千 分之五。且文件交付时间仍应符合本合同要求,否则承担相关违约责任。11.5 发包人重视处理好投资、设计费和设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充分重视发挥设计人员积极性在保证 项目质量、投资控制方面的作用
35、,使设计费与设计工作量匹配,尽量避免各系统、工点项目在设计取费上 的不均衡。11.6 对设计创优完成情况发包人满意的,取得一定实际绩效,并表现突出的,发包人给予设计方通 报表扬。第十二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用12.1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选用的材料、设备),推荐选用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 建设管理中心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2019年修订或最新的版本)第B档次品牌、厂家或选用相当于该档 次和质量(或以上)的产品。但对一些关系到建筑物的形象、功能档次的建筑材料、设备,国内没有的或 国内材料、设备性能(功能)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价格高时,应选用进口材料、设备。设计中选用的材料、 设备均须按中国
36、、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 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所有材料品牌选择均须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岭头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联合体主办方)承包人(全称):(联合体成员)广州市岭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为本工程发包人,经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 人)就本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事宜协商一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 则,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黄埔红红茶文化中心项目设计施工
37、总承包工程地点:广州市黄埔区工程内容:黄埔红红茶文化中心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承包范围:黄埔红红茶文化中心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1 设计部分2.1.1 设计范围及内容: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过程、全专业的建筑设计工作,包含:方案设计、深化方案设 计;总平面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及报批;单体报建图的设计和报建图编制:初步设计(含编制项目概 算);施工图设计:现场技术指导、服务与监督工作;竣工图签审及配合竣工图编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但 不限于:(1)负责编制方案设计及深化、报建,总平面与修建
38、性详细规划设计及报批。(2)负责编制初步设计(含编制项目设计概算),配合初步设计审查及设计概算审核完成本项目招标 范围内工程概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及相关配合报审工作,还包括各阶段方案比选、技术造型比选等的 投资分析,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项目的成本指标数据。(3)负责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正式建筑物和市政配套工程各专业的施工图设计,包括:建筑、 结构、给排水、强电(含永久供电等)、弱电智能化、标识标志、泛光、建筑室内装饰装修、通风、空调、 消防、幕墙施工图设计,室外配套工程、道路(含规划市政道路接驳及小区道路)、园林景观、市政管12.2 对于由发包人推荐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设计人须帮助发包人鉴
39、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 见,发包人不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12.3 从国外进II的建筑材料、设备等,设计人原则上须向发包人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外厂商名 称、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等,并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还须提供推荐的供应厂商以往业绩)。推荐材 料不能含有任何倾向性和排他性,设计人不得推荐或选用具有唯一知识产权特征的独家产品,如确有必要, 设计人应提前取得发包人或设计咨询方的认可。第十三条进度计划13.1 设计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内按发包人要求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开始和完成设 计,但根据合同约定的延期除外。13.2 设计人根据合同约定及工期总体策划的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总控计戈编制
40、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和 各专业的出图计划,各阶段中间检查内容、时间、次数和提交的设计文件、图纸,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和 发包人审查、平衡后执行。设计人根据设计进展编制短期设计计划,以使设计进度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同 时便于发包人及时与设计人协调。13.3 设计进度计划应体现事前、事中、事后进度控制,应有工作流程、进度控制措施、组织措施、 及时措施等内容,必须考虑工程招标、设备采购、材料准备等因素,提供满足上述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设计 文件。13.4 设计人编制的设计进度除合同附件要求的内容外,应确定项目总进度目标与详细的分进度目标。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提交相应的设计成果。第十四条进度控制的要求和办法1
41、4.1 发包人按进度计划检查设计完成情况,检查内容包括设计进展、设计质量、限额设计落实情况、 设计成果提交情况等,发现问题,有权督促设计人采取组织、经济及技术措施予以纠正。14.2 设计人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开展和组织设计工作,接受发包人根据合同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设 计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143设计人根据设计开展情况编制月工作汇报和下月进度计划,提供有关设计信息,协调发包人掌 握设计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设计人每周按要求向发包人报告进展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修改、调整进度 计划并要求设计人执行。14.4 对于设计人书面反映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原则问题,发包人应在10日内予以确认或反馈意 见,需
42、要发包人协调的,由发包人组织协调。第十五条关键点控制15.1 发包人对关键点的设计工作重点检查,根据设计进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要求,发现 偏离,及时要求设计人调整人员、调整计划和调整工作部署。15.2 发包人对关键点的关注而提出的要求、措施或决策,不因此承担设计人应负的责任,如由此而 影响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设计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属发包人决策不合理的,设计人有责任告知发 包人,发生合同外费用的,需事前提交发包人确认。15.3 设计人应当根据设计行为制定设计工作整体的季度网络图,确定其中的关键点,加强过程控制 确保关键点设计按进度计划完成,使整个设计工作处于受控的状态。15.4 设
43、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的进度指定工作计戈人组织保证措施,确保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 设计工作的需要,确保关键点的设计工作按时完成。15.5 无论何种原因影响关键点设计进度的,发包人关于消除影响、保证进度的措施、指令,设计人 必须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予以执行,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第十六条设计为用户服务,为工程服务16.1 除发包人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组成清单内容外,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补充完成增加工程实际所 需要的相关的设计图纸,但应提前10个工作通知设计人。16.2 设计要考虑工程实施的需要,在计划、工期上要根据工程总体策划考虑工程招投标、设备采购、 施工组织所需要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
44、第十七条设计服务17.1 设计人的主要工作如下:17.1.1 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做好设计交底工作。17.1.2 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设计人员的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解答有关设计问题。17.1.3 现场服务:应做好本合同工程全部设计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指派设计人员常驻施工现场, 按设计人分工责任分别组织进行,配合发包人进行现场巡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当建设过程中对 设计文件有疑问,设计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出专业工程师解决。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 应在I天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可在5天内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 时提出解决办法。17.1.4 配
45、合发包人进行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由设计人负责编 写,井配合发包人进行合同技术条款的谈判工作。17.1.5 提供设备、材料订货清单,同时原则上须向发包人公正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及提供相关资料, 所提供的供应商和相关资料不能有倾向性和排它性。17.1.6 对设备、材料订货有关性能、参数、规格的技术确认,以及协助参与对已定设备、材料的验 收工作。17.1.7 协助指定设备系统的调试计划和参与设备试车调试。17.1.8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与编写工程总结。17.1.9 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协调会、调度会。17.2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设计人应向
46、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 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 进行摘录汇编。若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初拟技术标准,以供专家论证后执行。17.3 如按广州市工程档案资料备案相关规定,需设计人在工程竣工图纸上盖章的,设计人应按规定 盖章,不另行向发包人计取费用。17.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止为服务期限。工程投入使用后,若发现工程 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设计人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上述延期服务,发包人不额 外支付费用。第十八条知识产权18.1 本项目设计的署名权归设计人所有,其它著作权和使
47、用权自发包人支付完毕所有设计成果对应 的设计费用后归发包人所有,但设计人有权将本合同项目成果、图片资料用于投标、企业宣传、业绩展示、 内部交流或引用、奖项申领、职称或资质申报、在公共新闻媒介或媒体、专业或非专业杂志刊物发表的言 论和文章、编写汇报文件或论文、举办交流会等不视为侵犯发包人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无须经发包人许 可,也无须向发包人支付费用,而不受此条款约定的限制,不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均不得 将此项目的设计文件(资料)用于其它工程项目,否则视为侵权;对署名权或其他版权产生侵害的一方承 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18.2 设计人保证本项目设计文件未侵犯其他方的知以产权,否则必
48、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 任,并保证发包人可无障碍的使用相关设计文件,如发包人不同意使用侵权设计文件的,设计人应负责按 相同设计质量及标准予以重新设计并不增加设计费用。18.3 发包人拥有设计人为本项目设计且按本合同要求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的所有权及完全使用 权。18.4 设计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本项目所做的全部设计文件,不再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设 计,否则,视为设计人严重违约,设计人应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付费用,发包人有权追究设计人因此引起的 其他法律责任。18.5 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对方的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18.6 设计人应在发包人的规定下合理使用设计蓝本文件包,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转载、披露、散布、 泄露或修改设计蓝本文件包内容。如设计人有任何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