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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长乐区耕地保护奖惩制度为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 部署,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严格耕地用途管制,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结合“田长制”管理,特制定我区耕地保护奖惩制度。一、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搭荒1 .抛荒摞荒一年以上,未按时复耕复种的,村集体负责追回 该承包户已发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收缴的资金上交乡镇 (街道)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专户。2 .抛荒摞荒连续两年以上的,经书面催告后未按时复耕复种 的,村集体依法依规收回经营权,并组织流转或代耕代种。3 .建立耕
2、地抛荒摞荒责任追究机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乡镇 (街道)、村(居)工作落实不到位、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整 治措施不力的,予以通报、约谈、效能问责。4 .落实抛荒博荒整治激励机制。对抛荒摞荒耕地复耕后种植 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 种植5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在享受福州市“粮八条” 补助400元/亩的基础上,次年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的,我区 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5 .对基础设施差、集中连片达30亩以上的揖荒地,复耕后 用于种植水稻的,优先列入区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二、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1 .各乡镇(街道)要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
3、, 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我区粮食生产稳定发展,防止 耕地“非粮化”。对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村(居)进行通 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乡镇(街道)、村(居)进行通报、约谈、 效能问责。2 .鼓励发展粮食规模生产。加大对规模种粮的补贴力度,对 种粮(水稻、甘薯、马铃薯)面积3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给 予100元/亩的奖补,奖补资金从上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资金中统筹安排。3 .支持粮菜轮作,改良土壤。对利用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 稻6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在享受省“粮九条”最高 奖补100元/亩的基础上,我区给予配套补助100元/亩。4 .鼓励开展水稻机插集中育秧。开展水稻机插集
4、中育秧(所 用育秧盘不少于1000个)的生产经营主体,按新增购买育秧硬盘 的数量,我区给予每个育秧盘补助2元。5 .从事粮食生产的经营主体,在申报农业“五新”示范推广 技术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项目库。三、大力推进耕地保护“田长制”落实“田长制”考核奖惩机制,将耕地保护“田长制”落实 情况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党政领导生态环 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挂钩;各级“田长办”对“田长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级“田长办”根据上级考核细则 负责制定;将各级田长履职情况与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相关联, 考核结果一并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综合 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有失职渎职的乡镇(街道)、村(居)进 行通报、约谈、效能问责。四、有关事项1 .本措施由区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则另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