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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有关劳动合同有关劳动合同1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经考核,决定录用_(以下简称乙方)为正式职工,经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如下:1、双方合同期为三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为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也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期以续订合同为准。甲方根据公司工作经营情况,安排乙方到部门担任工作。甲方根据工作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可作适当调动,包括临时性工作。乙方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任务。2、乙方工资及福利
2、待遇:基本工资依据职位和岗位等级标准支付,每年依工作表现调整。所有津贴均已包含在基本工资内,不另行支付。遵照社会保险条例要求,甲方为其交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给乙方发放适当的奖金。3、甲方基本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作需要和规章制度及本合同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保护乙方合法权益,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实施奖励和处罚。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乙方能力和工作表现等安排调整乙方工作。甲方可视经济效益和乙方的技术水平、业务熟练程度、劳动效率、工作绩效等逐步提高乙方的劳动报酬。4、乙方基本职责: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要求,不得擅离职守。完成
3、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保守甲方的业务、技术及有关文件的秘密。乙方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范围相似的任何第二职业。按甲方的工作要求而加班和出差。5、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或处分仍然无效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6)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6、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合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乙方患有职业
4、病或因工负伤在治疗、疗养期内的,以及经医疗终结确认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7、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与甲方解除合同: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利的;乙方本人有特殊情况,需要辞职并经甲方同意的。8、除按第五条第2、3、4项规定以及法律规定的解除聘用合同条件外,甲乙任何一方在解除聘用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相应的经济赔偿。9、双方终止
5、或解除聘用合同时,如乙方符合第五条第1、5、6项,甲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10、乙方因违反纪律而被辞退或乙方符合第七条第4项规定,则甲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聘用合同自行解除,不再另行通知。1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死亡,则由甲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金。12、乙方享有规定的公休、节假日、婚丧、计划生育及女工孕期、产期休假等有关待遇。13、甲方明确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劳动法之规定,实行平均每周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14、职工必须遵守甲方有关保密资料的规定,违反上述行为者将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15、合同期满一个
6、月,双方如无异议且书面通知对方的,则合同自动延期生效一年。16、当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在二十日内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和变更。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存壹份。_有限公司(甲方)受聘者_(乙方)授权代表:年月日年月日有关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甲方)地址:职工(乙方)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合作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7、二、工作内容: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事务。三、劳动时间:每天劳动时间从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每个月休息四天,每个星期休息一天,如无特殊情况不可连续休息2天以上。如因工作需要,甲方可安排乙方加班。每晚加班时间在4小时以内,加班费于发薪日同时发放。 乙方辞工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四、劳动报酬:甲、乙双方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约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 元/月。甲方每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货币工资。五、乙方自行处理吃宿问题。六、劳动纪律: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要告知乙方,乙方要予以
8、遵守并服从甲方的管理。七、保密责任:乙方不得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可追究法律责任,并终止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条约, 其补充条约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代表人:年 月 日乙方: 身份证号码:有关劳动合同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一、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采用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不少于两年)。二、工作内容及要求1、甲方派遣乙方在 (实际用工单位)的 岗位从事 工作,
9、(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作业。工作地点为 。2、派遣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甲方有义务将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如实告知乙方。4、乙方同意按实际用工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工作任务。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工作时间:乙方在实际用工单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每天工作 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由甲方负责审核实际用工单位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乙方。2、甲方负责协调实际用工单位保障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
10、。实际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征得乙方同意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不包含在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约定的基本工资中,由实际用工单位另外计发。四、劳动报酬1、乙方享有与实际用工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的权利。甲方不得克扣实际用工单位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2、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商定的乙方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基本工资的发放形式为(由甲方发放、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发放)。3、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 )方式:(1)乙方实行月薪制,每月为 元。(2)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 元/月;绩效奖金由实际用工单位
11、直接发放。(3)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制,定额单价为 元,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定额,由实际用工单位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另外计发。乙方在实际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甲方敦促实际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为乙方实行工资调整。五、社会保险1、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有权按照规定查询个人的缴费记录。2、甲方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乙方监督。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甲方监督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
12、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有权拒绝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因为此类原因乙方遭受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不视为乙方过失。2、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时间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1、甲方负责协调实际用工单位,按照本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
13、,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乙方按约定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期限届满,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应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向乙方按月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3、本合同存续期间、且原派遣任务完成后,甲方应当积极派遣乙方至新的用工单位工作,在新单位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不降低的条件下,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新派遣,双方同时书面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4、实际用工单位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承担对乙方义务,或者实际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致使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由甲方承担对乙方的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5、乙方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及违反实际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
14、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关情形,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应承担用人单位义务,按规定发放报酬,积极重新派遣。6、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得解除;本合同期满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八、其他约定条款:九、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十、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规定标准执
15、行。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双方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续时支付。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
16、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有关劳动合同4劳动者的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劳动者在选择了其中一项主张后,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应慎重选择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追索赔偿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实务处理所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是指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不同意接受解除
17、劳动合同决定,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解除劳动的违法决定,并要求继续恢复和履行原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作出如下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时,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决定,决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等规
18、定的要求,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诉求;第二种选择是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决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律师处理劳动争议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因劳动者的第一种选择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占绝大多数。大多数劳动者认为,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将我辞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意义不大,受“好马不吃回头草”的传统思想影响,一般均主张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对于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诉求,劳动仲裁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处理起来也相对简单,适用的法律依据也较为充分。在执行方面属于支付义务的履行,执行方面也没有太多障碍。对于第二种选择,在司法实践中较为鲜见,处理起
19、来较为复杂,而且还存在适用法律依据欠缺及难以认定等问题。关于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以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此条为劳动者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于劳动者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后,在什么情形下裁决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什么情形不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并没有做出更明确和更具体的规定;对于如何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
20、行”也没有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对于裁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实际履行裁决内容如何处理也没有具体规定。这些立法上的欠缺,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和混乱,不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除上述规定以外,原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以及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1997年1月31日劳办发199715号)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对劳动者的赔偿问题,以及劳动仲裁委或法院裁决撤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决定后的工资补发问题等,也作出了一些规定。原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
21、223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38号)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
22、工资收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1997年1月31日劳办发199715号)第二条规定:“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原劳动部的上述部门规章或者批复,仅适用于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事宜,以及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被撤销以后关于工资补充的事宜,但是对于前面所提及的在什么情形下裁决支持劳动者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诉求,什么情形不支持劳动者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诉求,以及如何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等问题,并
23、没有提出相应的标准答案或者法律依据,问题依然会存在,继续履行劳动的争议依然无法得到法律适用上的妥善解决。因为立法上的欠缺,对于同样的诉求和事实,不同的裁决者会因为对法律理解和认识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裁决结果。现举一案例,来说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实务处理.劳动者刘某(女,上海人,19*年*月*日出生),因与用人单位*生物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xx年4月12日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刘某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显示:刘某于20xx年6月21日入职*公司,双方于20xx年6月25日签订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
24、三年,自20xx年6月21日起至20xx年6月20日止;试用期三个月,自20xx年6月21日起至20xx年9月20日止;刘某的工作内容为省区销售经理(上海);刘某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6000元/月,试用期工资为4800元/月。20xx年1月30日,*公司向刘某发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按月平均工资7130元/月的标准向刘某支付自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待遇损失,及应得工资收
25、入25%的赔偿费用,以及缴纳相应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据此,刘某主要提出了如下仲裁请求:1、撤销*公司关于违法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裁决继续履行刘某与*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裁决*公司按7130元/月的标准向刘某支付自其违法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待遇损失,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3、裁决*公司按7130元/月的基数为刘某缴纳自其违法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费;4、裁决*公司向刘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刘某同时还就提出了支付拖欠的.工资、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等诉求
26、。 *公司针对刘某的仲裁请求,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公司辞退刘某属于依法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xx年1月11日17:30分正式解除。刘某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通知,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刘某于20xx年6月21日*公司处,刘某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为省区销售经理(上海),刘某的工作地点为深圳、上海。刘某作为销售经理管理人员,负有开拓上海业务市场的义务。但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公司发现刘某工作能力与其自身所描述的能力相差甚远,不能胜任销售工作。为此,*公司才依法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在*公司与刘某已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口头协议的
27、情况下,*公司向其邮寄出离职交接表及劳动合同解除通知。有关劳动合同5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案例四川某餐饮公司的厨师长林某,在没有征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突然离职,公司追究他的违约责任,为此他与公司“闹”上法庭,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经过法庭审理,法院判令林某支付餐饮公司违约金250万元。有人把法院这次作出的赔偿判决称为“中国餐饮界第一赔偿案”:其一,赔付金额之高在我国餐饮业还从未有过;其二,国内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数额之大也是第一人。该餐饮公司已有上百年历史。1999年,某集团公司将其从北京引入四川成都,成立四川某餐饮有限公司,开始在成都开店。几年时间,在成都,该餐饮公司的名声就到了几乎无人不晓的地步。20
28、xx年初,从河北到四川打工的厨师林某得知自己的师傅升任餐饮公司的行政总厨后,找到师傅帮忙,并在师傅的帮助下,进入餐饮公司,当上了一名初级厨师,月薪20xx多元。林某在事业上是个有心人,勤奋好学,很快从众多厨师中脱颖而出。20xx年,林某获准进入餐饮公司研发团队从事餐饮公司菜品的学习、研究和开发,他的月薪也因此而翻番。其后,随着林某厨艺不断提高,他不仅跻身高级厨师之列,还当上了厨师长,成了餐饮公司的中坚力量,月工资也由原来的5000多元上涨至1万多元。20xx年,该餐饮公司进行连锁扩张。为了留住人才,同年7月,公司与林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即聘用协议),约定公司聘用林某为该公司顾问及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29、;林某负责餐饮公司菜品的开发研究、菜品创新、厨艺人员的培训及各分店餐饮公司大厨人员的担保。聘用期限从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7月9日,为期10年。协议还约定,在聘用期内林某年薪30万元,公司还向林某提供一套面积达230平方米、价值上百万元的住房和一辆2 0L的雅阁轿车。除此之外,公司还许诺根据经济效益将给林某以丰厚的年终奖金和提成。预计林某10年的总收入可达近500万元。餐饮公司与林某在聘用协议中特别约定:“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林某不得在聘用期内无故离职,否则承担500万元违约金。”随后,餐饮公司为了让林某更安心地工作,还把协议中约定提供的雅阁轿车换成了档次更高的宝马轿车。然而,不
30、到一年时间,林某与餐饮公司在用人问题上发生了冲突。公司要求对全国各分店厨师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而林某却希望他负责的分店的厨师都是他自己的徒弟,因为他认为自己的人更便于管理。并且,林某还认为公司在这个问题上对他不信任,进行“牵制”管理,他无法接受公司的做法。20xx年7月,林某离开了餐饮公司,到外地一家高档餐饮公司做高层管理人员。公司遂于当年8月30日以林某无故离职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林某偿付违约金250万元。同年12月30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裁决书,认为林某违反协议约定,在未得到餐饮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就单方面离职,其行为已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和协议约定,严重损害
31、了餐饮公司的利益,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确定林某违约后,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仲裁委裁决林某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餐饮公司违约金250万元。20xx年1月10日,林某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予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和不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随后不久,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最后认为,林某与餐饮公司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聘用协议的,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现,协议合法、有效。20xx年4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
32、内到餐饮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在三十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餐饮公司违约金25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林某负担。20xx年5月20日,林某收到了一审判决书。拿到判决书,他的心里很不平静,尽管他曾在餐饮公司中担任高层管理人员,但时间不到一年,自己所挣的钱远不够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对他来说,如同天文数字。为此,6月3日,林某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20xx年9月,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事后,法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劳动合同违约金作出规定,林某无故离职的行为不仅违反协议约定,且必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而聘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
33、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尊重。因此,公司要求林某支付违约金25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这个厨师所获得的工资待遇,远远高于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同时他担任的职务,涉及比较重要的技术领域,那么与这个高报酬相适应的,当然就应该是高风险。承担250万元的违约金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不违反公平的原则。此案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在当时,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只有劳动法,而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长期以来受民法观念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地区认可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但也有些地区认为
34、,在劳动合同关系中,一般的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所以法律应当侧重于保护,关于普通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的违约金约定,应当考虑劳动者具体的收入,不宜规定得过高,如果规定得过高,劳动者一方有权利要求予以减少或者是予以免除。比如,20xx年2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对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的规定是:“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则完全不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况:(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
35、理的原则约定。也就是说,上述关于违约金争议的案件,如果发生在北京的企业中,则仲裁机构或法院很可能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支持的违约金金额,最多不得超过林某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即30万元,而不是250万元;而如果本案发生在上海的企业中,则仲裁机构或法院很可能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条款,认定该协议无效,进而根本不支持企业要求林某承担违约金的请求。由于我国各地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理解各不相同,因此关于该违约金的地方规定差异很大,从而很可能出现各地处理同一问题的结果不唯一性。面对这种混乱状态,摆在劳动合同法面前的问题是,国家应该怎样看待违约金?违约金在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应做怎
36、样的具体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特点,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最好是由法律规定,如果允许违约金成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就会对劳动者很不利,其理由如下:如果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违约金,就等于忽视了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的本质不同,忽略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弱者地位。特别是在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很难真正实现,这就容易使双方在约定违约金时,更多地体现用人单位意志,用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有关劳动合同6这是一起关于社保费追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张某是北京某公司成都办事处的员工,19xx年入职,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我国社保政策各地不统一
37、的原因,张某公司无法为其缴纳1996年20xx年的社会保险费。20xx年之后,该公司委托成都一家机构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xx年3月张某离职。20xx年4月,张某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20xx年之前的社保费用。在公司不同意补缴的情形下,该员工诉诸劳动争议仲裁。而公司提出员工已经离职两年以上,超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要求仲裁委驳回员工的申诉请求。随着劳动立法的加强,员工的维权热点也由以前追讨工资转化为现在的补缴社保费。这几年社保争议的剧增,也证明了这一点。而社保的追诉,涉及到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逐步建立的过程,尽管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
38、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是,应当缴纳什么险种的保险费,应当如何缴纳,只有各地地方政策中有相关规定。直至1999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出台,才统一规定了养老、医疗、失业三险的缴费方式,而各地落实三险的时间也不同,导致很多地方在20xx年之前各用人单位社保的参保大多存在一定的不合法性。那么,面对这样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社保费缴纳的追诉时效到底是怎样的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角度理解:社保费追缴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另一种是劳动争议诉讼,不同的追缴途径有不同的时效要求。首先,就劳动保障监察的途径来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
39、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追诉期为两年;两年之外的违法行为,除非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权利管理。本案中没有缴纳社保费的事实发生在20xx年之前,其特殊性在于该公司在20xx年之后其社保缴费都是合法的,而20xx年之前的没有缴费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理解为连续或者继续?从汉语词典来看,连续指的是 “一个接一个”;继续指的是 “连
40、下去;延长下去;不间断”。因此,该公司社保缴费的方式第一不是连续的违法,第二也不是继续的违法,因此,如果仅从条例的角度出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没有权利要求该公司补缴社保费的。更何况,该员工离职两年后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应当超过了劳动保障监察追诉的时效。其次,从劳动争议诉讼的途径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公司在20xx年之前没有为办事处员工缴纳社保费,员工是知晓的,那么其在20xx年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属于超过仲裁时效。因此,如果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来谈社保费缴纳
41、的追诉时效,就应当按照上述的理解来进行。但是,笔者认为社保缴费具有公法的性质,公法的法律关系在于公民或法人与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公法关系的权利义务,属于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没有权利放弃。在公法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是双方的义务,而劳动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追缴社保费用属于法定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社保缴费的追缴应当没有时效限制。有关劳动合同7乙方(职工)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出生年月 在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身份证件号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及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
42、同遵守:一、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双方或一方不愿续订的,本合同终止。(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始,以完成工作任务(该工作为甲方事先确定并且完成目标是确切具体的)为合同终止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从事工作。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可以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2)乙方的具体岗位在职责
43、和工作要求按甲方公布的相关标准执行,乙方应当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劳动任务。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工作时间:乙方的岗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乙方的具体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2)甲方保障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按规定安排补休。(3)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及本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四、劳动报酬每月 日为甲方工资发放日,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直接发放、委托银行发放),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 )方式确定:(1)乙方实行月薪制,每月为 元,具体办
44、法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加班加点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标准计算。(2)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方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 元(实行年薪制的每月预付工资为 元);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3)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甲方乙方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4)乙方实行其他工资分配形式。五、社会保险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福利待遇。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甲方必须执行国家关于特种作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作特殊保护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
45、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作业。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2)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企业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七、其他约定条款本合同的续订,本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本合同,续订合同手续应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甲方乙方有关劳动合同8一、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注意:大家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和自己签署书面
46、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岗位、期限、工时制等主要条款;其次,要避免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否则一旦用人单位改变约定的条件并且将不利条件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劳动者就处于不利地位了。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第一,增强员工归属感。对于像服装制造类行业来讲,员工流动率较大,签订短期劳动合同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避免用工风险,但从长远角度讲,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方面使员工有保障感,一方面新劳动合同法免除劳动者重新选择企业的后顾之忧,使之对企业产生更大的认同感,有利于企业长期良性发展。第二,避免因未及时续签带来纠纷。由于人员流动率较大,人员众多,劳动合同到期续签事宜将耗费HR大量精力,如因疏忽未及时续签带来纠纷会让企业蒙受更大人力、物力及财力损失。第三,即时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责任等同。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诸多风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可以通过提前30日通知不再续签来免除支付补偿金损失,但是在30日之内仍有各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