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运用途径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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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运用途径分析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运用途径分析关键词:实质证据;行政执法证据;以罚代刑;信息共享;联席会议一、行政执法证据概述(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实质证据观的扬弃传统上一般认为证据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长期以来,在证据法学上存在两种证据观:一种是实质证据理念,认为事实本身就可以被认为是证据;另一种是形式证据理念,在强调证据客观性同时,特别强调证据是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随着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入,形式证据观在实务界得到更多的认同。1996年 刑事诉讼法 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

2、切事实,都是证据。”而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 48 条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材料”取代“事实”,肯定了证据存在真假的问题,并将形式合法性作为证据采信的重要标准。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 52 条新增加了第 2 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确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的合法转换地位,行政执法证据将在刑事诉讼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但是,对于行政机关先行查处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必须在刑事诉讼阶段进行转换才能适用,这就涉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程序的衔接问题。(二)行政执法证据的概念和类

3、型第 2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行政执法证据就是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许多案件是由行政执法案件所转化而来,比如常见的经济犯罪案件,多是工商、税务、安监等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进而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对此,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

4、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案件移送进行了相应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证据的规范,分散见于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这些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主体的条件要求和证据收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至于行政执法证据的类型,并没有统一、完整的规定,部分行政机关自行进行了规范,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8 条规定:“办案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另外,动物卫生监督机关等行政执法

5、机关的内部规定中也有类似条文。可见,行政执法证据的类型也可以细分为上述书证、物证等七种类型。此外,也有学者把行政第 3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执法证据归纳为四类:原始的书证和物证;执法人员的调查笔录;当事人和证人亲笔书写的材料;视听资料。二、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现实必要性(一)加强打击日益增多的经济犯罪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各类经济纠纷和违法犯罪事件频发,拥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如果发现行为人涉嫌犯罪就需要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如工商、环保、税务、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等部门办理的案件。移送刑事案件必然要相应地移交行政执法过程中取

6、得的证据材料。因为这类移交的案件往往经过了较长时间,侦查机关重新取证面临证据灭失、知情人记忆减退等困难。相反,行政机关执法方式比较灵活,能够在第一时间取得大量有价值的证据材料,这对侦查机关后续的侦查取证工作提供了引导和帮助,部分证据材料甚至可以作为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侦查机关忽视行政执法证据的转化应用,将会影响对经济类案件的查处力度。(二)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省司法成本的需要刑事司法追求公正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效率,有效率的司法更能够保证公正的实现。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效率低下、成本巨大的司法不符合公正的要求。依法行政是当前行政执法的必然发展趋势,随着行政法律法规的完善,行政执法逐步走

7、向规范化道路,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材料质量有所提高。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合理、合法地使用这些证据材料,将不同类型的证据材料转化为刑事证据,第 4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可以避免重复取证、重复鉴定,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当然,行政执法证据主要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取证的侧重点不同于刑事证据,而且证据的规范性较差,公安司法机关在使用中要进一步转化,变成符合刑事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三)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中国检察制度从历史上看源于前苏联的检察制度,吸收借鉴了列宁的全面监督思想。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范围自然也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国

8、务院出台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 12 条规定:“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这也强调了检察院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罚代刑”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当作行政处罚案件处理。通过加强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建立专门的协作机制,适当延伸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三、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一)行政执法证据受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限制刑事制裁的严厉程度远远强于行政处罚,多数情况下会适用自由刑,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的要求

9、标准更高,对取证主体、取证的程序和证据类型都进行了相应规范。刑事证据的取证过程围绕的核心是犯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要求更高。如果用刑事诉讼视角来看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第 5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据材料,许多证据材料是不规范的,例如言词证据,行政执法证据的取证时间、地点、格式等都缺少详细规范,因此证据的表现形式也非常不规范。正因为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缺少严格的法律规范,中立性不强,证据内容侧重点不同,缺少细节组成证据锁链,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据效力,这也造成许多行政执法证据是无法在刑事诉讼中直接适用,必须经过相应的转化后才能符合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的要

10、求。(二)行政执法领域的专业性强困扰司法工作人员我国拥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有公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安全监察等政府机关,涉及的领域多达几十个,每个领域都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行政执法机关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收集的证据材料,大多涉及专业领域的知识,而且证据内容对司法机关来说往往主次不清,大量的专业术语令司法工作人员望而却步。例如,涉及税务犯罪案件,纷繁复杂的账目和计算方式,不是一般的司法工作人员能操作的。而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经常需要对特定事项进行鉴定或者出具相应的调查报告,作为对具体案件定性的重要依据。目前侦查机关能够进行的检验鉴定主要有文书检验、痕迹检验、法医学鉴定等,涉及司法会计和

11、质量鉴定则缺少专业人才和设备。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依赖行政执法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三)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案件证据移送机制不完善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进行了第 6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也在实践中探索移送的工作机制。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工作中还存在信息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问题。此外,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是框架性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对移送时限等问题进行详细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所确定的是检察

12、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已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有立案监督权,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 中提出了“经协商同意,(检察机关)还可以派员查阅有关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配合”等,上述规定是非常原则的,对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顾及部门利益,经常会“以罚代刑”,许多案件不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即使移送了案件,也对刑事司法机关的后续处理消极应付,最终影响案件的司法处理进程。个别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就案件定性和证据标准存在分歧,互相推诿,进而导致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或草率移送,影响案件的最终调查处理,不利于准确有

13、效地打击犯罪。行刑衔接的不畅直接影响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侦查取证,行政执法机关取得的证据材料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四、实现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有效运用的途径行政执法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环节后,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应用,在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中一直存在争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行政执法收集的证据地位予以肯定,第 7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刑事证据与行政执法证据毕竟在收集主体、形式和具体内容细节上存在很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要具体问

14、题具体分析,对不同的证据形式采取不同的调查核实方法。此外,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建立案件及证据材料移送衔接机制,通过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规范化,也有助于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运用。(一)实现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的司法化转换原则上,行政执法证据必须经过公安司法机关的审查判断,并经过转化,必要时重新调查取证,最终形成符合刑诉法要求的证据形式。具体来说,公安司法人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形式予以转化。1.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中立机构的鉴定结论,经过公安司法人员完善扣押调取手续即可。因为这类证据本身的客观性较强,没有必要将行政执法人员扣押提取的材料恢复原状后再行提取

15、。但要注意,行政执法机关在扣押或冻结物品时,法律手续一定要完备。比如扣押物品应该有物品保管人或是所有人的签字,如果不签字也应作出说明。也就是说,行政执法机关一定要依法扣押,把法律手续做全,再经过侦查机关的调取,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对于案件相关人员书写的亲笔词,需要侦查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如果这些行政执法过程中获取亲笔词经过调查,与事实相符,而且亲笔词书写者也承认其内容是真实的,就符合了证据标准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第 8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3.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制作的调查笔录,原则上不能直接当作证据材料在法庭上使用。行政执法则上

16、不能直接当作证据材料在法庭上使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告知的权利义务是针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后果,而刑事制裁强度远远大于行政处罚,这些内容在行政机关取证时是没有告知的。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制作的调查笔录一般不直接提交法庭质证,而是由侦查机关依据法定程序重新制作相关笔录。当然个别情况下,证人突然死亡,而其证言非常重要,也可在法庭上质证,如果双方都无异议就可以采信。4.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勘查笔录和鉴定结论,公安司法机关要分情况对待。行政执法机关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拥有专业人员和设备去调查事故、勘查现场、检测检验和鉴定,其客观性比较强,某些领域的检验能力甚至高于公安司法机关,但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检验往往中立性不

17、足,尤其是行政机关自行鉴定出具的结论。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在向行政机关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时需要进行补强,向行政执法人员核实勘查、调查的详细过程,并形成笔录。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社会中立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其客观性强于有鉴定能力的行政机关自行做的鉴定,公安司法人员要谨慎对待后一种鉴定,必要时重新鉴定。(二)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工作衔接配套保障机制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案件移送进行监督,可以进一步拓展检察监督职能,进而实现对行政活动的监督,有助于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当前两机关在案件移送上衔接不畅,缺少相应的配套工作机制。第 9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为了解决这个问

18、题,笔者认为可以在司法实践中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利用各自掌握的信息资料,共同构建查询、交流平台,信息平台应当逐步扩展到行政执法机关,各机关把自己工作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信息提供出来,实现共享,方便使用者查询。通过建立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案件的网上移送和受理,进行执法动态交流和业务衔接研讨,实现对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通报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情况,以及案件移送情况,方便司法机关的监督。近年来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及县区人民检察院均与纪委、司法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信息平台,建立联络员

19、制度、案件通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交流和协调沟通,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工作,并把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运用工作与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紧密结合,使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能够真正发挥实效。2.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行政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协商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案件及证据材料移送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进行座谈讨论和研究交流,加强彼此的配合协作,切实解决案件移送环节碰到的难题。公安部和农业部在 2021 年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 中特别规定了农业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案件会商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加强案件进展会第 10 页 共

20、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商协调。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召集农资打假各成员单位一起参加讨论,并成立专案组,共同开展调查。在调查取证和案件定性方面,必要时可征求法院、检察机关的意见,避免因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而导致应移送的案件无法移送。”另外,其他一些行政机关也对案件移送会商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国务院文化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等。3.构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检察机关作为连接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和法院的中枢环节,拥有对刑事案件定性以及案件证据把握的优势。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以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围绕案件的定性进行收集、固定

21、和保全证据。河北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规定:对重大、有影响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一方面可以加强对案件移送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可以间接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促进行政执法透明化。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积极性,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工作上的衔接,改变各地分别立法带来的衔接不统一现象,可以尝试由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出台相应规定,确定衔接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检察人员介入的途径和方式,并加入激励机制,把案件移送和受理、办理情况

22、纳入本机关的内部考核之中,第 11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把移送案件数量和质量作为评价标准。(三)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关法律文书的标准化行政执法机关在收集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时,缺少严格规范,在时间、地点、权利告知和文书制作上都不够规范。例如,有些执法机关在制作案件当事人口供时,就是直接把当事人叫来办公室,简单地把案件过程记录下来,中间多次涂改,最后由当事人在最后一页签名了事,这样的笔录证据效力不高。行政执法机关文书制作不规范,往往导致案件移送到侦查机关后,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靠性差,侦查机关不得不重新调查取证,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影响了诉讼效率。目前,许多

23、行政机关针对行政执法案件的移送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具体有中央行政机关,如国务院,也有地方行政机关,如河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这些规定多数对移送的重要性和程序进行了规定,缺少对衔接细节的规范,如文书的制作规范等。刑事司法机关可以在日常工作中与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合作,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对扣押物品文件、制作询问讯问的笔录以及其他取证用的文书材料进行格式化规范,建立行政执法统一标准的文书材料。例如,制作询问和讯问笔录,必须严格遵循笔录制作的基本规范来制作,并加入权利告知内容,避免随意涂改影响笔录的证据效力。此外,还可借鉴当下世界上日渐推广的标准作业程序(standardoperatingprocedure

24、s,简称sop),建立行政执法取证的标准作业程序,设计相应的工作规范和文书表格,为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指导第二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法治化行政执法与刑事第 12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法治化的思考兼谈如何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有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现象严重,突出反映了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法律监督的软弱问题。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保证涉嫌刑事案件顺利移送,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诸多规定,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原则性规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些规定与工作实践存在较大脱节,缺乏可操作性和执

25、行性,检察权的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发挥,因此探讨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立法和适用上的有机衔接实有必要。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少的原因目前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犯罪案件存在“两少”现象,即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少和移送案件数量少。原因在于: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自身因素决定。一方面行政权具有天然的自我扩张特性,容易造成行政执法机关权力的滥用。随着社会事务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行政权的内容和边界被扩大,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机关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若不受控制,就会导致权力滥用,造成严重后果。另一方面是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狭隘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观念,认为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就转让了对违法者的部分

26、控制权,会影响单位利益,因此存在能罚就罚,一罚了之的现象,使得犯罪案件线索流失。同时,实践中,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有一部分都发生在对本地区贡献比较大的单位或部门,对他们的查处势必影响到本地区的利益,也会受到行政上的干预和阻挠。此外,行政执法人员认第 13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知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刑事案件意识不强也会导致案件线索流失。二是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不力。一方面是监督无措。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移送案件的标准、程序以及责任等都没有具体规定,使得现行许多法律规定如同虚设。另一方面是监督“为难”。在现行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下,检察院

27、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依附关系,为了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协调处理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因此对于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实在是勉为其难,导致监督职能不能充分发挥。二、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现行的相关规定由于操作性和效力不强,导致实践效果不佳。一是现有规范的性质不一,作用存在局限性。国务院及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检察机关出台的规定只属于内部工作制度,其作用有局限性。二是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发布的各种办法和意见,有些仅是一些宣告式的权限规定,比较概括和抽象,没有详细的实施细则,缺乏操作性和执行性,虽明确了检察机关监督的职责和

28、权力,但并未明确具体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对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强制力,柔性有余,刚性不足。三是行政执法阶段形成的证据的法律地位不明造成案件司法认定上的困难。比如侦诉机关根据联合认可的文件接受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但在行政查处过程中形成的言词证据,因合法性原因不被法庭采纳。而许多案件查处的条件、时机,进入公安、检察环节后往往时过境迁,无法重新收集证据。对于书证、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等材料情况稍好,但也常常第 14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面临法庭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质疑和当事人关于证明公正性问题的质证,法院对类证据的采纳、取舍缺乏统一标准,造成司法上的混乱。三、行政执法

29、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的法治化进路目前,虽然各地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不能将该项协调制度视作一次专项行动,而是要建立和完善长效的工作机制,并将其纳入到法治的体系中来,才是长久之计。(一)深化体制改革,确保检察权的独立行使。现行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及其变异,对检察机关诸多方面造成了制约;使得检察机关地位的“附属化”和检察权的“地方化”,对本地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更是难上加难。我们认为只有深化体制改革,在检察机关体系中设立上下级垂直领导的单层领导体制,确保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才能保证其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二)完善立

30、法,明确行政执法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1、结合刑法,充实行政法、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案件的规定。一是制定统一的案件移送标准,为行政执法机关准确移送案件提供详细的法律依据。二是完善行政法与刑诉法。由于行政法对于案件移送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糙,而刑诉法也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制度,未涉及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实践中对案件移送没有详细的法律可依,随意性比较大,因此为规范移送工作,需要完善法律,将移送程序法定化,细化移送条件、期限、效力、责第 15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任等规定,使得移送工作有章可循,更具操作性和执行性。2、明确行政执法在刑事诉讼中的地

31、位,解决证据规则及司法认定难题。一是对于进入司法审查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明确只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审查。二是明确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的刑事诉讼法律地位。对行政执法扣押的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可直接转换为刑事诉讼证据;对有关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等专门性证据材料,司法机关做程序审查后决定是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对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言辞材料,原则上要求司法人员重新收集,但确因有不可抗拒原因经侦查机关查证与其他证据吻合,相互印证违法犯罪事实的,也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由此来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在司法认定上面临的法律难题。(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工作制度1、建立常态的联席会议制度。

32、我们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健全情况下,应当允许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多样化的联系制度,并将制度逐渐规范化、常态化,这是实现检察监督的一个前提条件。在实务中,联席会议制度易被大多数地方接受,一方面联席会议可以定期交换行政处罚、移送案件等情况,研究执法、司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既可以掌握、总结工作,也可以适时解决问题。但目前的联席会议大多由侦查监督部门参加,建议反贪、反渎、预防等部门也共同参与进来,提高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性,同时还能积极发现渎职犯罪线索和问题,提高预防和反渎工作的针对性。2、规范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检察机关案件查处的提前介入制度。第 16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

33、无涯苦作舟。一是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发现的可能涉及到的犯罪线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移送侦查机关,并向检察机关备案。二是对可能涉及到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案件,在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检察机关有权及时介入调查,防止证据灭失,并对其中的渎职犯罪有权进行调查。3、明确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监督制度。一方面是确立行政执法部门在向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时,同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备案制度,以便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的监督,另一方面确立检察机关对于移送案件的立案、撤案、结案统一审查制度,防止侦查机关以罚代刑。4、强化相应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交过程中有关人员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探索创新

34、多样化的监督方式。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发挥网络优势,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搭建网络链接,实现信息共享,通过网络动态,全面监督案件线索移送、案件查询和管理,反映执法、司法动态,取得良好效果。建议经济和技术水平逐渐成熟的地区采取这一手段,加大监督力度,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第三篇:在全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上的发言在全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上的发言金塔县农牧局各位领导、同志们:第 17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根据会议的安排,我就金塔县农牧局围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做如下发言。金塔县农牧局在行政执法方面主要承担着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35、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化肥等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为全县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保驾护航。近年来,农牧局积极转变行政执法观念,将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在打击假劣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和各项专项行动中,形成与司法部门打击农牧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多年来,共向公安机关移交农牧业违法犯罪案件起,涉案金额余万元。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不仅加大了农牧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而且,保证了权利运行的透明、公开。几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领导重视,主动衔接。我局历来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高度重视,认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做到依法办案、依法移送,是深

36、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需要,是保障和规范农业行政执法的需要,对于严厉打击农业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农资市场秩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局领导不但经常参与日常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现场,而且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亲 1力亲为,密切与公、检、法、司等部门联系,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取得了许多案件的重大突破。2021 年,在一起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农牧局领导积极与公安机关衔接,因涉及全第 18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县动物卫生安全,公安部门抽调专门警力,使案情迅速查清,找到了疫病传染源,为全面快速控制疫情,做出了积极的工作

37、,有效的减少了农牧业损失。二、依法履职,完善机制。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在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中,农牧局想办法把握好农业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两个环节,按照明确细化、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程序,建立健全案件咨询和会商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沟通协作机制,解决对接不畅、以罚代刑等问题。2021 年 2 月,江苏省丰县农民通过金塔县居民李某等人,与三合乡、古城乡等乡镇户农户签订洋葱种植收购合同,种植洋葱亩,经鉴定种子为假种子,造成农户经济损失余万元,因案情重大,县农牧局、种子管理站按照案件移送标准、程序,及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及时控制了涉案当事人,保证了案

38、件及时查处,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三、及时反馈,提供证据。在查办具体案件过程中,我局一方面要对是否需要公安机关配合,是否涉嫌犯罪,现场应着重收集那些证据等进行讨论,一遍及时向公安机关反馈信息,移送案件,利于深挖案件,追踪查源。另外一方面,也充分利用农业执法专业优势,对一些重大案件在移送过程中,及时组织市、县农业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为案件的后期审理提供强有力的相关证据。四、加强学习、强化培训。第 19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为有效运行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农牧局加强了对行政执法人员刑事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在这方面,主要是加强了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39、案件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教育,使执法人员强化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对发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和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执法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制权威必然要求的认识。同时,也进一步明确移送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程序等涉及具体操作的有关知识,从而促进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下一步,我们将以这次联席会议为契机,进一步总结经验查找差距,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执行“两法衔接”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推进金塔县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第四篇。行政执法

40、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的缺陷与完善我国在改革开放中,通过一系列经济和行政立法初步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随着一些行政规章、准司法规范的出台并得到执行,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追究刑事犯罪的工作制度也得到确立,并逐步形成合力。而目前制约行政执法向刑事执法顺利转换的因素,主要出现在具体的技术层面,即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诉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或缺乏操作性,以至两种执法体系难以实现有机衔接。这使得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脱节第 20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导致的案件查处反差日益突出。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沟通渠道不畅,衔接机制不健全,

41、使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件与实际发生的犯罪案件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大量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刑事追究。如不尽快采取对策,势必减弱刑事执法在市场经济培育、发展过程中应有的社会调节作用,最终会严重影响我国政治、经济建设的法制环境。一、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制度的缺陷(一)现有规范基本上是行政性质,缺乏司法属性。国务院及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而刑事执法涉及运用强制措施和刑罚限制、剥夺公民人身权利,对此的立法、司法解释权依照宪法和法律分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高”。所以,要建立法制化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执法衔接机制,仅以

42、行政规章而没有司法保障,显然是不行的。(二)高检院的规定虽然具有司法属性,但只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直接管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因此其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直接移送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应当是那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如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并非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达到触犯刑律程度的刑事案件。对公安机关处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有关要求,实际是重新规范或强调了检察立案监督规定。因此,就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而言,检察机关 规定 的作用有局限性。第 21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三)原则规定多,实务规定

43、少。相对而言,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考虑比较周全的规范,对移送案件的条件、基本程序及工作时限、违规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甚至少许有涉及司法实体规定。但案件移送到刑事执法阶段,对行政执法形成的证据法律地位没有也不可能作出规定。刑事诉讼的过程实际就是证明的过程。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证据审查是诉讼的核心,如果不解决证据法律地位及证明规则问题,显然不利于行政执法案件进入司法程序。高检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是原则性很强的务虚文件,缺乏实际执行的刚性。比如检察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

44、况,需“经协商同意”。(四)在实践中难以突破行政层面配合的局限。2021 年 5 月,南充市检察院、公安局与 18 家行政执法机关签订了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规定,这期间许多市、县(区)相关单位也都联合出台了类似意见、办法或规定。但有关文件基于“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知情权、建议权、刑事诉讼的启动权和为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上来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路,因而无一例外地把工作重点放在信息通报、协作配合、制约监督等上,以达到通过协同配合,堵住“以罚代刑”的漏洞的目的。虽然这些举措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执法机关的配合协作关系,但并没有形

45、成合力。最突出的问题是,虽然侦诉机关根据联合认可的文件接受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行政第 22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违法案件,但在行政查处过程中形成的言词证据,因合法性原因不被法庭采纳。而许多案件查处的条件、时机,进入公安、检察环节后往往时过境迁,无法重新收集证据。书证、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等材料情况稍好,但也常常面临法庭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质疑和当事人关于证明公正性的质证,法院对此取舍缺乏统一标准。二、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关键在于赋予其司法属性,将其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轨道。具体而言,就是解决行政执法转入司法程序,接受司法审查应有的法律地位问题。

46、(一)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1、建立规范的信息传送、沟通渠道。通过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定期交换行政处罚、移送案件、立案侦查和逮捕、起诉、判决等情况,研究执法中遇到的工作困难、法律难题。2、规范查处案件协作、配合程序制度。重点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业务查询、检验、鉴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3、强化个案协调和沟通,推动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及时转入司法审查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同时,向同级检察机关通报备案。必要时,可以就是否涉嫌犯罪、证据收集、固定、保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接受咨询的公安、检察机

47、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4、建立完整的衔接工作监督、监察制度。包括行政机关移送案第 23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件同时通报检察机关的备案制度;检察机关直接调阅、查询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制度;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制度;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罚代刑”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制度;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涉案人处理提出检察建议的制度,等等。(二)根据刑事诉讼效率需要,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整合内部办案力量1、规范行政执法检验、鉴定工作制度。行政执法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通过鉴定认定的技术领域异常繁杂,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门设置鉴定机构既不可能也不必要。但是,应

48、当考虑规范行政检验、鉴定机构及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如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认证有关个人、机构的检验、鉴定资格,明确其检验、鉴定程序与权限,等等。2、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跨行业监控反应机制,为执法特别是后续追究刑事责任争取查办良机。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行政违法案件是跨行业作案的,单一行政执法机关截获的往往只是违法信息的表面现象,如果信息渠道畅通、反应敏捷,有负责的机构协调,就可能及时将表面上互不关联的现象联系起来,凸现事情本质或真相,从而作出正确的处置反应。3、合理调整公安机关内部案件管辖分工。当前,公安机关内部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经济侦查部门和治安部门有交

49、叉管辖现象,既不利于案件的对口移送,也容易造成内部推诿现象。可以考虑按刑法分类划分公安机关内部管辖,第 24 页 共 3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即由经济侦查部门管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治安部门负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并按管辖犯罪类别不同配备有不同业务专长的侦查人员。4、通过相互培训、专题研讨活动,提高执法人员办案技能。要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刑事诉讼意识,提高识别案件性质的能力和收集、固定、保全证据的水平;通过向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学习,使公安侦查员、刑事检察官熟悉、掌握涉嫌犯罪行政案件的行业知识,增强他们办理此类涉嫌犯罪行政案件的能力。5、适当调整行政执法工作方法

50、与策略,以适应与行政违法犯罪斗争的需要。当前,行政违法犯罪呈现有组织实施的趋势,特别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走私等多环节才能实现违法犯罪目的的案件。而对涉嫌违犯行政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启动执法程序,系行政执法机关依照职权采取的主动行为,这对完整查明案件真相,抓获不同环节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利。因此,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要在指导方针上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采取“适时破案”的工作策略。公安机关则要发挥刑事侦查专门优势,针对有组织违法犯罪现状,正确处理“及时破案”与“适时破案”的辩证关系,在配合协调的制度框架下,通过协商及时介入行政执法查办案件。三、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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