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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开展校外托管机构和辅导机构整治情况汇报 XX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的合法安全的场所举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等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托管机构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
2、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接受住宿过夜,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如需要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的,须按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到县(市、区)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照,并确保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学习辅导活动与托管服务互不影响。 第四条托管机构实行教育部门牵头、属地管理、相关部门 -12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无牌无证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受托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的有关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
3、部门处理。 第九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上规模的托管机构,并逐步成为托管机构的主要力量。 第二章设置标准及服务要求 第十条托管机构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托管机构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 (二)禁止在厂房、地下室、仓库、违法建筑或者危险建筑等类型的建筑物内开办托管机构。 (三)所在房屋建筑性质应为非住宅的民用建筑。在住宅性质的建筑内开办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要求。 (四)应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建筑物的地上三层以下(含三层)楼层内。 (五)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且容纳托管
4、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第十一条安防技术标准及要求: (一)托管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学生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二)托管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认证合格,并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三)托管机构应当在正门外、大门口、室内人员集中区域(睡室、就餐区等)以及储藏室的出入口和食堂操作间等重要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大门口应当设置对进出人员身份识别的出入口控制通道设备,监视和掌握区域内治安秩序和人员出入、活动等情况,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四)托管机构应当配备
5、专职或者兼职的保安或门卫值班人员,在场所入口处放置钢叉、防暴盾牌、钢盔、警棍、防割手套等防暴器材。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标准及要求: 托管机构的消防设计、场所设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装修材料、消防管理等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有关技术标准,保障受托管学生的安全。 (一)消防设计要求。 1.托管机构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学生,其消防设计应参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包括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内 -56平方米配置2具3公斤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床位50张以上的,每120平方米配置2具5公斤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
6、0米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应当配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当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疏散走道、楼梯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且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2.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五)装修材料要求。 场所内不得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和有毒材料进行装修,装修材料必须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符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的要求。 (六)消防管理要求。 1.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托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组织
7、制定、实施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确保本单位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完善消防设施;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应急演练;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2.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
8、落实;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食品卫生标准及要求: (一)实行自行配餐的托管机构,需向食品药品监督
9、管理部门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二)食堂的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就餐人数人均 -910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体检上岗,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每年复检一次。 (四)工作人员数量与受托的中小学生人数应当相匹配。规模在3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管理人员,之后每增加20人,至少应当增加1名工作人员。学生午休时每个睡室始终要有专门工作人员跟班看管,其他活动时间也要有专门工作人员现场看管。 (五)托管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立
10、即向食品药品、卫生和教育等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防止事态扩大。 (六)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托管学生不受人身伤害。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托管学生,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迅速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 (七)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在开学后1个月内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和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如托管学生及接送人员有变动的,应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八)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九)鼓励托管机构为托管学生购买人身
11、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十)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一周书面告知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教育、民政部门报告,说明停止托管服务理由以及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 (十一)托管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悬挂开办批文、证照、收费标准、章程、管理制度等,实行亮证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审批和登记 第十六条申请开办托管机构,按以下基本程序办理: (一)到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托管机构名称预先核准,核准通过后,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
12、)到县(市、区)教育部门递交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报筹设表,由教育部门组织住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到申请设立的托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经现场勘验合格后,由教育部门根据参与现场实地检查各相关部门的检查意见,出具同意筹办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举办者并说明理由。 (三)独立建造的托管机构按以下要求办理消防手续: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托管机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投资额在30 -1314 第二十三条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受托学生监护人可向相关职能部
13、门投诉。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各公办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开办托管机构,不得为托管机构提供宣传广告推介平台或招生,公办教师不得在托管机构内兼职或参与有偿家教。否则,由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及时修订或出台加强本辖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内容总结(1)XX开展校外托管机构和辅导机构整治情况汇报 XX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2)(二)托管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认证合格,并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