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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 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安办规20211号 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经发办,各有关单位: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六日 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 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有效保护广大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引导企业利用安全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是指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为委托
2、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服务或其他形式服务。 第三条安全生产托管的适用范围: (一)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的企业,凡是没有聘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具体规定,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托管。 (二)当年内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企业,经安全评价认定,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企业的安全管理混乱状况难以在短期内改变的,应当实施安全托管。托管的期限为三个月,期限届满,对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对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
3、经安全评价合格的,企业可依法自愿选择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 1、经安监部门依法认定,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未落实整改的; 2、经安监部门依法认定,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 (四)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工业园区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企业可以对园区、厂房或社区从整体安全管理角度,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协助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五)其他非高危行业的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为加强管理力度,可同时选择委托安全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约定的安全专业技术或管理服务。 (六)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高危行业或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专业安全服务。 第四条安全生产托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委托企业进行安全评估,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开展危险源点的辨识,掌握其安全生产现状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 (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和促进委托企业达到安全标准; (三)建立和完善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
5、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四)掌握委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演练、落实; (五)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督促委托企业落实整改; (六)协助委托企业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 (七)指导和督促委托企业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八)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及时报告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
6、善后处理工作; (九)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开展张贴安全画报、设立安全生产宣传栏、举办安全知识 3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 第五条市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的监督管理。各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托管的日常监管工作。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第二章安全生产托管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应当签订合同。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制定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填写使用。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一般
7、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法;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 (九)其他未尽事宜。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安全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安全标准、安全规范、以及其他安全档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作为安全生产托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安全生产托管的期限最少不宜低于6个月,期满后,企业的状况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 (一)项、第 (三)项情形的,应当继续实施安全生产托管。 第八条实施安全生产托管的委托企业的主要权
8、利和义务: (一)应签订安全生产托管合同,根据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和自身需求,与安全中介机构协商确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等细节; (二)委托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及时了 4解安全生产托管的进展和效果,与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当面交流沟通应保证至少每月一次,确保安全保障所需投入及时到位,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托管中存在的问题; (三)委托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向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提供工作便利,对其开放所有的作业场所,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图纸、数据、记录和档案等资料; (四)委托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
9、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在实施安全生产托管过程中不出现真空或漏洞;根据合同约定,督促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及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支付履约费用;享受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及其服务成果。 第九条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是安全生产托管的服务者,是委托企业和服务对象的帮手,要做好委托企业和服务对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维护者,是各级安监部门的助手,要督促企业整改事故隐患,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依
10、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并对其工作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当向委托企业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应当依法与委托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依靠行业优势将霸王条款强加给委托企业; (二)安全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不得恶意抬高或压低收费; (三)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委
11、托企业和服务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并对其承担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提供违反事实和法律的服务; (四)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期间,其现场服务每月应 5当至少三次,包括:每月到委托企业现场检查至少两次,每月组织委托企业现场培训或委托企业安全生产会议至少一次,并且在现场服务过程中应当安排时间与委托企业负责人当面交流;合同约定现场服务次数高于以上次数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五)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手段,确保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特别是现场服务的专业水准和质量,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指出委托企业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12、 (六)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在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指导和督促委托企业制定和实施有关安全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经指出后,拒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委托企业,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权且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街道安监执法机构报告,情况特殊的可越级报告; (七)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小结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至少每季度向委托企业书面报告一次;合同期满后全面总结报告; (八)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要报送委托企业所在地的街道和区两级安监部门备案,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将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和
13、区两级安监部门; (九)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应当主动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级安监部门汇报有关工作情况,至少每半年应当书面报告一次,如有人事变动或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应及时报告;对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推诿和拒绝; (十)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活动,应当向市安监部门申请备案;注册地在外地的应当设立驻深分公司或办事处,在我市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派驻人员相对稳定; (十一)安全中介机构应积极提高技术力量和服务水平,制订有利于公司规范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对执业人员的工作责任管理
14、和思想教育,保证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 (四)项的规定,工业园区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协助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其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聘 6用安全管理人员或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 (六)项的规定,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高危行业或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专业安全服务的,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以合同形式约定。 属于被委托范围内
15、的高危行业或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应接受政府所委托的安全中介机构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的专业安全服务工作;同时,其仍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聘用安全管理人员或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中介机构在为政府提供约定的专业安全服务的前提下,尽量为企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益的建议,帮助企业改善安全生产状况。 第三章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市安监部门负责对申请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安全中介机构资质及其执业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并公布相关资质信息。 取得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将相关资料报送拟开展业务
16、所在地的区和街道两级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凡需要在深圳市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广东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安全中介服务资质,并向市安监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安全中介机构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复评机构批准函;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外地注册的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相关证照文书,在我市的办公场所及联络方式; (五)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含服务流程、质量控制流程); (六)常驻深圳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负责人和执业人员情况; (七)过往安全生产托管业绩。 第十五条凡需要
17、在深圳市受聘于安全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的执业 7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职业操守记录良好,具备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外,且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证的安全评价、安全验收资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二)广东省或深圳市安全监管部门颁证的高级安全主任,中级安全主任,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三)其他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第十六条对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所反映的其委托企业存在拒不整改的重大隐患,街道和区两级安监执法机构要及时跟进,严格依法查处
18、; 第十七条对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行动态监管机制,其主要内容: (一)街道和区两级安监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收集安全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意见,跟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成效,对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信誉差的安全中介机构,可建议委托企业取消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并及时反馈上级安监部门; (二)市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下级安监部门、委托企业等各方对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和规范安全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 第十八条对于服务质量低劣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特别是在提供安全生产托管现场服务过程中应当发现和指出的问题或隐患,因自身能力和水准不够事实上确未能发现和指出的行为
19、,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并报有关机构处理,其主要包括: (一)对经查实有一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当约谈训诫其法定代表人或驻深负责人,在全市安监系统通报批评,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 (二)对经查实一年内累计有两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当在全市范围公开通报批评,约谈训诫其法定代表人,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 (三)对一年内累计有三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将其列入“服务质量低劣”黑名单,公开向全市发布,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 第十九条对于安全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特别是在提供安全生产托
20、管现场服务过程中应当发现和指出的严重问题或重大隐患,因自身能力 8和水准所限事实上确未能发现和指出的行为,一经查实,市安监部门应将其列入“服务质量低劣”黑名单,公开向全市发布,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中介机构,特别是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证明和服务不到现场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报有关机构处理,其主要包括: (一)对经查实有一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当约谈训诫其法定代表人或驻深负责人,在全市安监系统通报批评,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 (二)对经查实一年内累计有两次有
21、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当在全市范围公开通报批评,约谈训诫其法定代表人,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 (三)对一年内累计有三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将其列入“服务质量低劣”黑名单,公开向全市发布,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指导意见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5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一年,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总结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总结 按照惠山区安监局的安全生产助企工程工作方案,我公司在上级安监部门的领导
22、下于2021年5月开始,委托无锡市安泰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通过一年来的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我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做了较多的安全生产整改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总结如下: 一、安全生产托管以来的主要工作 1.签订托管恊议后,配合安泰公司对我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明确了存在的安全问题或隐患,按照安全生产托管实施方案进行安全整改工作。 2.针对我公司过去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不夠健全的现实情况,首先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第107号令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要求,修订和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
23、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健全了档案与台账。安全员对工作日生产现场巡回安全检查每天不少于二次,每月安全会议不少于壹次集中汇报讨论解决安全事故隐患和整改方案。安全会议要做好记录建立好安全管理档案盒台账列出年度特种工种年审培训计划。 3.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新老职工新的一年开工之季都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 4.认真做好生产现场安全整改工作,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台账,建立职工三级教育安全卡,特种设备行车进行重新检测更换使用证,用电安全进行电气线路大面积更新规范整改,有关设备传动安全罩壳基本配齐,购买电器配件电线电缆钢丝绳等,投入资金约2
24、.5万元。 5.加强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安全巡回检查中发现行车电动葫芦限位抱箍脱落吊装钢丝绳拉毛断裂数跟细钢丝马上责令暂停使用排查原因立即更换损坏物件整修自排原因是否违章操作有斜拉起吊造成由于早发现安全事故苗子及时处理避免产生严重后果。 6.二、取得的成效 1.通过安全生产托管,根据市人民政府第107号令的要求,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和修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補充及修改了安全操作规程、健全了安全管理档案台账,在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方面有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2.托管期间加大安全投入,积极进行生产现场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和问题,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对安全托管期间
25、对本企业帮助很大对安全生产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现场工作环境脏乱差用电方面电线电缆乱接乱拉设备安全防护罩不齐管理台账计划档案不健全等现象托管人员都向我们指示和提出了整改意见方案督促检查每月到企业现场耐心细致指导教育解释引导促使我们对安全措施整改方面明确方向目的懂得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道理,避免企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后果托管工作确实对我们有促进作用。 3.“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从企业法人到全体员工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认识,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提高 4.进一步提高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避免或減少事故损失及人员伤亡。对自我安全巡回检查以后要多开产工作,
26、操作经常到生产一线视察尽早发现不安全苗子或不安全隐患职工违章操作现场环境脏乱差等以便做到及时整改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安全事故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5.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得到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进一步得到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一步得到强化,特种设备的使用许可进一步得到执行。对新招聘职工首先询问是否有工作经验是否熟悉本企业工作特殊性然后进行安全教育上岗培训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到期上岗证特殊设备使用证必须要去有关职能部门年审领取或更换新的使用和操作证。 三、安全生产工作体会 1.安全生产关系到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及健康,关系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济效益,更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
27、须高度重视,要始终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好每一项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切勿被“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观点所左右。 2.法人代表、各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安全意识强弱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应重视不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工作。 3.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门系统工程,涉及面较广、工作要求实而细,必须要以非常务实的工作态度和作风投入进去,才会取得成效。 4.尽管我公司通过安全生产托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要看到不足,强化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这是十分重要的。 第三篇:2021年安全
28、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202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杜绝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2021年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管理手段再创新、设备运行再优化、人员培训再加强、隐患治理再全面”的管理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以提升管理水平为主线,以强化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29、和责任追究为手段,以预防事故为核心,以狠抓源头管理为保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强力推进技术革新、管理创新,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安全持续稳定发展,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1)杜绝较大交通事故。 (2)百台车一般事故频率次要责任以上15次以下。 (3)百台车责任死亡率在0.4人以下。百台车经济损失控制在15万元以下。 (4)工业事故死亡人数为零,工业重伤千人重伤率小于0.12.特大工业事故为零。 (5)杜绝火灾事故。 (6)交通事故处理及安全隐患整改率100%, (7)gps监控交通违法行为全年不得超过全集团平均违法次数。 (8)减少超员、超员、疲劳驾驶
30、现象的发生。 (9)不发生“三品”、“反恐”等省、市级以上安全通报批评。 (10)本质安全管理达一级道路运输企业;质量标准化实现动态 达标。 三、基本工作思路 全年安全工作要以“八找八抓八到”为主线,即: 在思想认识上找差距,抓教育引导,做到安全工作零起点; 在落实制度上找差距,抓强化执行,做到执行制度零距离; 在系统保障上找差距,抓系统完善,实现系统运行零隐患; 在设备完好上找差距,抓运行维护,做到设备状态零缺陷; 在现场组织上找差距,抓规范管理,做到隐患整改零搁臵; 在技能素质上找差距,抓业务培训,做到操作过程零失误; 在严细作风上找差距,抓死角死面,做到隐患排查零盲区; 在全员管控上找差
31、距,抓责任落实,做到安全生产零事故。 四、工作内容及措施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在坚持以往行之有效工作举措的基础上, 2021年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执行力 坚持“不惜一切代价抓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到实处,落实到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全方位、全过程中。要以责任管理为主线,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将安全目标 层层分解到各单位、部门,一级对一级负责,各级对全司负责。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构建起无缝隙的责任空间体系,切实提高安全执行力。 (二)坚持安全宣传教育与严厉处罚相结合 1每月组织不低于18名驾驶员参加集团青山
32、驾校安全培训,及时 组织违法、违规、事故驾驶员参加学习培训; 2、开展重点岗位安全教育培训班(包括驾驶员培训、责任经营人、 安管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gps专职监控人员等); 3、各行车单位坚持每月组织二次安全例会,对驾驶员、责任经营 人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积极落实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学习指纹打卡制; 4、进一步加强对gps监控管理办法、车载视频监控工作管理 办法的学习培训,全面压降“超速、超员、超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车辆责任经营人约谈,对交通违法扣满12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33、驾驶员予以辞退。及时处理驾驶员的各种违法行为; 5、每月查询一次驾驶员有无违法和事故信息,“春运、黄金周” 等特殊时段及时查询,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三)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隐患举报奖励:继续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拓展隐患排查范 围,升级隐患排查级别。建立生产现场隐患辨识排查报告和奖励制度,实行隐患实名或匿名举报制,鼓励发动职工群众及时发现、处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对发现、举报或处理隐患的个人,经查属实者给予 100-500元/条奖励。 2、日常检查:坚持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安全告诫制度,落实“三 声“工作法,履行“一岗双责”制。机关每日派一名领导带队,督促安管人员每日在第一班车辆发班
34、之前到达发班现场,对所有发班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对驾驶员实施安全告诫。 3、季节性检查: 一是夏季到来之前对所有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进行隐患排查,如: 消防器材、油、电路、轮胎等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检查,特别要对满4年以上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二是年底对冬防物资的配备、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4、节假日检查、上路检查及上路考察: 一是针对春运、五 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客流大、运输任务重、 道路交通环境更加复杂的特点,组织进行针对性的事故隐患排查; 二是每月不低于2次的上路检查; 三是对新开班线进行上路考察以及对事故多发班线进行考察。 5、安全生产基础档案管理工作检查:安机科牵头坚持每月对基层 单位的安
35、全生产基础管理台账的建档、归档进行检查。 (四)贯彻执行汉运字202120号长途卧铺客车凌晨2点至5 点停车休息制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在部分长途夜行班线上试行接驳运输,拿出具体的工作方案。 (五)坚持车辆年审制度和强制二级维护制度,科学制定维护计 划,提高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一是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数每月不低于全部的80%,年审100%;二是修理厂严格按“两化”标准严格作业。 (六)抓好“安全生产月”以及几大节假日的安全生产运输工作。 (七)按集团公司关于节能降耗要求,对公营车辆严格控制“三 大料”的支出。 (八)及时完成对责任经营承包车辆的经营合同的续签工作,严 禁没有签订经营合同的
36、车辆参加营运。 (九)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严格驾驶 员“准入关”,做好公车驾驶员的招聘管理工作。加强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储备工作。 (十)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管理,突出主动预防 2021年要严格按照标准及上级文件规定开展防突发事件、防 汛、旅客滞留“三防”和“冬防”等方面的应急救援演练。按照“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完善登记、评估、报告制度和应急救援机制,根据生产实际,编制内容全面、责任明确、实际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完成评估上报备案工作。要根据预案,结合实际,定期有选择、有重点地开展全面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发现问题、
37、整改不足,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十一)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自评、送审、申报、质量达 一级企业的各项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2021年总体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 订安全工作计划,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全年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二0一三年元月三日 第四篇:煤矿安全生产员工奖罚指导意见一、煤矿安全生产员工奖罚指导意见 (萍煤字20211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总体推进”的指导思想,有效地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我市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38、。 第2条本指导意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凡违反本指导意见,对危及安全生产的地点必须停止作业,并对相关责任者按本指导意见进行处罚。 第3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凡发现有“三违”行为,无论干部或职工都一律追究责任,按章处罚;对发现“三违”行为而不制止的,与“三违”者一并处罚,有领导干部在现场的则先从严处罚干部。 第4条根据“三违”情节的轻重程度分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凡造成事故发生和危及安全生产的严重违章违制行为均属于严重“三违”。 第5条对一般“三违”者,由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
39、构或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依据本指导意见给予经济处罚,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严重“三违”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6条凡有“三违”行为的人员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当月不得享受安全奖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全年安全奖。 第7条员工对“三违”现象举报,经查属实的,每次给予100300元的奖励。第8条对员工制止“三违”避免了事故发生的,给予3001000元的奖励。第9条煤矿企业对当月无“三违”行为的干部职工,必须给予当月本人工资总额35%的安全奖励。 第10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本指导意见负有全面监督监察的责任,督促企业兑现奖惩。 第二章一
40、般规定第11条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对上级安全工作的指令、会议精神,都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范围进行传达贯彻,并提出落实意见。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2条煤矿矿长每月必须主持召开2次以上安全办公会议。每少一次,对矿长罚款100元。 第13条煤矿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落实时限、责任人、安全技术措施等。每少一次排查活动或未落实整改措施的,对安全副矿长罚款100元。 第14条煤矿矿长每月下井带班或下井检查工作不得少于10天。每少一天,罚款50元。 第15条煤矿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副矿长每月下井带班或下井检查工作不得少于15天。每少一天,罚款30元。 第16
41、条煤矿企业分管其他工作的副矿级领导,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6天。每少一天,罚款30元。 第17条煤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对本矿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矿井相邻关系图、水文地质图、供电系统图、机电设备布臵图等图纸的编绘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填图。每少一图或未及时填绘标注的,罚款30元。 第18条煤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技术人员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及时认真地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修改、补充,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否则,对技术负责人或技术人员罚款50元。 第19条严格值班制度,凡无故擅离工作岗位的每次对值班人员罚款20元。第20条值班、带班人员未认真按要求
42、填写值班记录、下井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元。 第21条煤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钳电工、监控员及绞车司机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及时参加复训。每发现一名未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对本人及责任人各罚款20元。 第22条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江西省煤炭行业办统一颁发的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后,方允许上岗。每发现一名未经培训或未取得资格证而下井作业的,对本人及责任人各罚款10元。 第23条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督检查权和“三违”处罚权。凡发现安监人员对“三违”不制止、不处罚,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罚款30100元。 第24
43、条安全检查员必须每班到井下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及时监督予以整改,并认真填写煤矿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否则,对安全员每次处罚1050元。 第25条安全检查员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外,必须及时上报矿调度室和有关领导。否则,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罚款30100元。 第26条严格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凡发现验收人员不按标准验收、弄虚作假的,对验收人员及责任人罚款20100元。 第27条井口20m范围内不准吸烟、不准从事电氧焊、不准有明电照明、不得有其他烟火。否则对井口值班员及责任者各罚款100元。 第28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履行检身。凡发现检身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未认真填写入井检身记录的
44、,每次罚款20元。 第29条入井人员不服从检身、强行下井者,每次罚款30元;对刁难、打击检身人员的,予以100元罚款。 第30条下井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胶鞋、矿灯和自救器,严禁酒后下井、严禁携带烟火和穿化纤衣服下井。否则除对检身员罚款10元外,对违反者罚款50元。 第31条井下所有人员不准躺卧、睡觉或坐在轨道上休息。违者每次罚款20元。第32条井下所有人员严禁半裸或全裸作业,违者每次罚款10元。 第33条井下人员不准坐在顶板不牢、支护不可靠的地点休息,违者罚款5元。第34条在井下休息时脱衣服、脱鞋子、摘安全帽、关闭矿灯的,罚款5元。 第三章采煤掘进 第35条回采工作面尽力推广正规采煤方法。采用
45、正规采煤方法受条件限制的,必须确保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凡发现在盲巷内进行回采的,对指挥者罚款100元;对作业者罚款20元。 第36条采掘工作面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严禁空帮、空顶、敞棚作业,否则,对作业人员罚款20元。 第37条采掘工作面采用木支护时,棚距不得超过0.8m,支护材料直径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每架支架对作业者罚款20元。 第38条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支护和加固,每缺一根顶(木脚)、梁(担山)或撑筒,对作业者罚款5元。 第39条巷道失修或放炮崩到支架,必须及时维修。未修复前严禁进入损坏支护以内作业,否则对作业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各罚款50元。 第40条不准敲取其他巷道的支护材料挪作他用。否则,每敲取一根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41条回采工作面的木垛、密集支柱、芦杉木等特殊支架,必须按要求的规格、数量支全打牢,每缺一个(根、架),对现场管理人员罚款20元。 第42条采掘工作面顶板破碎、过天眼、过老巷、过断层、检煤等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有安全员现场盯守。无措施或无安全员盯守的,对管理责任者罚款50元,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