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服务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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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服务手册2008-8-26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前 言根据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强力推行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安办200840号)文件的要求,为了规范和引导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行为,有序的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托管工作质量,在总结龙岗区龙西社区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市安科学会组织部分专家和安全中介机构,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讨论,参考了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国内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编写了本服务手册。本手册内容包括:政府关于安全生

2、产托管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托管各方职责,安全中介机构管理要求,托管工作主要内容和工作流程,学会专家组技术支持方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培训工作方案,托管工作服务质量评估方法,托管工作合同样本,安全托管工作指导价格。由于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创新模式,加之编写时间较短,本手册中难免存在疏漏或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本手册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市安监局领导、专家的指导和安全中介机构及专家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目 录一、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 二、关于印发关于强力推行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职责四、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安全托管工作的资质条

3、件和备案程序 五、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主要内容 六、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流程 七、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服务质量评估指引 八、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市安科学会专家技术支持方案 九、市安科学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托管业务及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方案 十、安全托管合同范本 十一、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价格 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有效保护广大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引导企业利用安全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4、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是指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为委托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服务或其他形式服务。第三条 安全生产托管的适用范围:(一)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的企业,凡是没有聘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具体规定,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委托给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代为管理;(二)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三)经安监部门认定,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未落实整改的,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四)经安监部门认定,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作业现

5、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五)企业自愿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约定的安全专业技术或管理服务;(六)工业园区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对其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统一的安全管理、协调工作;(七)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高危行业或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专业安全服务。第四条 安全生产托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委托企业进行安全评估,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开展危险源点的辨识,掌握其安全生产现状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

6、方案;(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和促进委托企业达到安全标准;(三)建立和完善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四)掌握委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演练、落实;(五)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督促委托企业落实整改;(六)协助委托企业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

7、教育制度;(七)指导和督促委托企业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八)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及时报告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九)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开展张贴安全画报、设立安全生产宣传栏、举办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第五条 市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的监督管理。各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托管的日常监管工作。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第二章 安全生产托管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应当签订合同。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

8、书面形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制定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填写使用。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四)验收标准和方式;(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六)违约责任;(七)争议的解决方法;(八)其他未尽事宜;(九)本合同有效期限。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安全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安全标准、安全规范、以及其他安全档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作为安全生产托管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 安全生产托管的期限最少不宜

9、低于6个月,期满后,企业的状况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继续实施安全生产托管。第八条 实施安全生产托管的委托企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应签订安全生产托管合同,根据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和自身需求,与安全中介机构协商确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等细节;(二)委托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托管的进展和效果,与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当面交流沟通应保证至少每月一次,确保安全保障所需投入及时到位,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托管中存在的问题;(三)委托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向

10、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提供工作便利,对其开放所有的作业场所,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图纸、数据、记录和档案等资料;(四)委托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在实施安全生产托管过程中不出现真空或漏洞;根据合同约定,督促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及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支付履约费用;享受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及其服务成果。第九条 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是安全生产托管的服务者,是委托企业和服务对象的帮手,要做好委托企

11、业和服务对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维护者,是各级安监部门的助手,要督促企业整改事故隐患,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并对其工作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 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应当向委托企业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应当依法与委托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依靠行业优势将霸王条款强加给委托企业;(二)安全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

12、收费;不得恶意抬高或压低收费;(三)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委托企业和服务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并对其承担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提供违反事实和法律的服务;(四)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期间,其现场服务每月应当至少三次,包括:每月到委托企业现场检查至少两次,每月组织委托企业现场培训或委托企业安全生产会议至少一次,并且在现场服务过程中应当安排时间与委托企业负责人当面交流;合同约定现场服务次数高于以上次数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五)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采取有效

13、的技术措施和手段,确保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特别是现场服务的专业水准和质量,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指出委托企业存在的问题与隐患;(六)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在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指导和督促委托企业制定和实施有关安全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经指出后,拒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委托企业,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权且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街道安监执法机构报告,情况特殊的可越级报告;(七)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小结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至少每季度向委托企业书面报告一次;合同期满后全面总结报告;(八)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要报送委托企业所

14、在地的街道和区两级安监部门备案,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将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和区两级安监部门;(九)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应当主动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级安监部门汇报有关工作情况,至少每半年应当书面报告一次,如有人事变动或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应及时报告;对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推诿和拒绝;(十)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活动,应当向市安监部门申请备案,经市安监部门许可后方可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注册地在外地的应当设立驻深分公司

15、或办事处,在我市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派驻人员相对稳定;(十一)安全中介机构应积极提高技术力量和服务水平,制订有利于公司规范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对执业人员的工作责任管理和思想教育,保证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质量。第十一条 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实施统一的安全生产托管的工业园区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组织和其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工业园区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组织应签订安全生产托管合同,参照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和自身需求,与安全中介机构以及其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生产统一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等细节;(二)工业园区

16、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从园区、厂房或社区整体安全管理的角度,协助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其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管理、协调工作的,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宜参照本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实施安全生产托管的安全中介机构对委托方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统一托管服务的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聘用安全管理人员或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工业园区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统一对其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实

17、施全面的安全管理的,其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实施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同时要对委托方和管理服务对象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统一托管服务的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视为已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托管。第十二条 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高危行业或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专业安全服务的,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以合同形式约定。属于被委托范围内的高危行业或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应接受政府所委托的安全中介机构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的专业安全服务工作;同时

18、,其仍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聘用安全管理人员或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中介机构在为政府提供约定的专业安全服务的前提下,尽量为企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益的建议,帮助企业改善安全生产状况。第三章 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市安监部门负责对申请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安全中介机构资质及其执业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并公布相关资质信息。取得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将相关资料报送拟开展业务所在地的区和街道两级安监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凡需要在深圳市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必须具

19、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广东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安全中介服务资质,并向市安监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如下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安全中介机构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复评机构批准函;(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外地注册的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相关证照文书,在我市的办公场所及联络方式;(五)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含服务流程、质量控制流程);(六)常驻深圳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负责人和执业人员情况;(七)过往安全生产托管业绩。第十五条 凡需要在深圳市受聘于安全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的执业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职业操守记录良好,且具备的如下资质条件:(

20、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证的安全评价、安全验收资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二)广东省或深圳市安全监管部门颁证的高级安全主任,中级安全主任,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两年以上;(三)其他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第十六条 对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所反映的其委托企业存在拒不整改的重大隐患,街道和区两级安监执法机构要及时跟进,严格依法查处;第十七条 对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行动态监管机制,其主要内容:(一)街道和区两级安监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收集安全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意见,跟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成效,

21、对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信誉差的安全中介机构,可建议委托企业取消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并及时反馈上级安监部门;(二)市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下级安监部门、委托企业等各方对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和规范安全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第十八条 对于服务质量低劣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特别是在提供安全生产托管现场服务过程中应当发现和指出的问题或隐患,因自身能力和水准不够事实上确未能发现和指出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并报有关机构处理,其主要包括:(一)对经查实有一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当约谈训诫其法定代表人或驻深负责人,在全市

22、安监系统通报批评,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二)对经查实一年内累计有两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当在全市范围公开通报批评,约谈训诫其法定代表人,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三)对一年内累计有三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将其列入“服务质量低劣”黑名单,公开向全市发布,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第十九条 对于安全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特别是在提供安全生产托管现场服务过程中应当发现和指出的严重问题或重大隐患,因自身能力和水准所限事实上确未能发现和指出的行为,一经查实,市安监部门应将其列入“服务质量低劣”黑名单,公开向全市发布,并

23、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中介机构,特别是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证明和服务不到现场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报有关机构处理,其主要包括:(一)对经查实有一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当约谈训诫其法定代表人或驻深负责人,在全市安监系统通报批评,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二)对经查实一年内累计有两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当在全市范围公开通报批评,约谈训诫其法定代表人,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三)对一年内累计有三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

24、监部门应将其列入“服务质量低劣”黑名单,公开向全市发布,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X年X月X日起正式实施,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关于强力推行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安办200840号各区安委办(安监局)、光明新区管委会,市安科学会,各相关安全中介机构: 为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切实贯彻落实1月17日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现场会精神和李铭副市长的重要讲话,强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将关于

25、强力推行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二八年X月X日关于强力推行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强力推行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中小企业和事故多发企业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强力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尽快形成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新的重要抓手,持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二、组织领导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

26、作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市安委办(安监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组 长:刘广琪副组长:卢齐忠、谢晓东成 员:柳相辉、王立、杨明、冯石林、谭永良。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安监二处。各区安委办,光明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落实。市安委办(安监局)委托市安科学会负责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工作小组,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三、总体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强力推行安全生产托管工作,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得到明显加强,逐步构建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

27、效机制,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全市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总体目标为于2010年前(含2010年)完成托管企业1万家,具体分解目标如下:2008年,全市完成托管企业2000家。其中:宝安区企业700家,龙岗区企业700家,南山区企业200家,福田区企业150家,罗湖区企业130家,盐田区企业50家,光明新区企业70家。根据李铭副市长的重要指示,上述任务将纳入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签订的2008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进行考核。2009年全市拟完成托管企业3000家。2010年全市拟完成托管企业5000家。具体安排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四、经费保障根据李铭副市长在全市推行企业安全生

28、产托管工作现场会上所作的重要指示,各区政府和光明新区管委会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出用于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含政府购买服务)的专项经费,确保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投入。五、工作内容按照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发动和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及事故多发企业参加安全生产托管试点工作,并及时跟进,确保工作内容和程序不走样,确保工作实效。六、工作职责(一)市安委办(安监局) 1统筹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2制定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3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审核和备案管理。(二)各区安委办(

29、安监局),光明新区管委会1根据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并选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2负责组织、监督有关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本地区试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3负责对本地区已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企业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市安科学会1协助各级安监部门开展工作;2指导安全中介机构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3受安监部门委托,对安全生产托管专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托管业务及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四)各安全中介机构1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2接受各级

30、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总结;3接受市安科学会的业务指导。七、工作进度 (一)宣传与准备阶段(2008年1月一4月底) 1各级安委办(安监局)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各区安委办(安监局)、光明新区管委会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并于2008年5月15日前,将本地区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选定的试点工业园区或社区企业等情况报送市安委办。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8年5月10月底) 各级安监部门根据工作方案

31、,督促试点企业和中介机构尽快落实托管工作合同。市安委办将组织人员不定期的深入各区、街道和社区,实地了解安全生产托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新)区于2008年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第二阶段试点实施情况的工作小结报送市安委办。从三季度末开始,市安委会将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对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地区必须在第四季度全面完成,同时要检查实效,看企业托管后是否有变化,是否达到了消除隐患、减少事故的预期效果。 (三)年度总结阶段。(2008年11月12月底) 各(新)区要对本辖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进行总结,全面分析和归纳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和存在

32、的问题。 市安委会将继续组织对各区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安全生产托管的实效,并召开总结会议,全面交流、总结全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确定下一步工作目标。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职责安监部门职责 1市安监局 (1)统筹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 (2)制定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3)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审核和备案管理。 2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管委会 (1)根据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并选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2)负责组织、监督有关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本地区试点企业开

33、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3)负责对本地区已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企业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安科学会职责1协助各级安监部门开展工作;2指导安全中介机构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3受安监部门委托,对安全生产托管专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托管业务及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中介机构职责1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活动时,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不得泄露委托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并对其承担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提供违反事实和法律的服务;2安

34、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手段,确保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对存在重大隐患,经指出后,拒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委托企业,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及时向所在地的街道安监执法机构报告; 3安全中介机构在为工业园区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组织实施统一安全托管服务时,要对委托方和服务对象负责;4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总结;5接受市安科学会的业务指导。工业园区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组织职责1. 工业园区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组织在实施安全生产统一托管服务期间,仍应要求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聘用安全管理人员或按照

35、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 工业园区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组织根据自身需求,与安全中介机构以及其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生产统一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等细节;3. 在实施托管服务过程中,工业园区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组织应支持和配合安全托管工作,及时与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的交流沟通,协调解决托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反映生产经营企业的要求和意见。 企业职责1按安全生产法十九条的规定,托管期间企业仍是安全生产主体,仍应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介机构不能替代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2及时掌握托管工作的进展和效果,落实

36、各项整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托管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投入及时到位; 3应当支持和配合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为其托管工作提供便利,开放作业场所,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4督促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对服务质量低劣或不按合同履行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安监部门反映。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安全托管工作的 资质条件和备案程序一、申请条件:在深圳市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广东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安全中介服务资质。二、申请资料:(一)企业书面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安全中介机构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标

37、准化达标复评机构批准函;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外地注册的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相关证照文书,在我市的办公场所及联络方式;(五)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含服务流程、质量控制流程);(六)常驻深圳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负责人和执业人员情况:1.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证的安全评价、安全验收资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2.持有广东省或深圳市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高级安全主任证书,中级安全主任证书,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3.其他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38、七)过往安全生产托管业绩。二、申请备案程序1中介机构向市安监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申请材料;2市安监部门对申请机构资料核查,执业人员资格确认;3市安监部门公布确认具有托管资格的中介机构信息;4取得托管服务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将资料送交区、街道安监部门备案。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主要内容(一)对企业进行安全现状评估1.对企业进行危险源辨识,事故隐患排查;2.指出该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安全管理重点; 3.提出安全管理对策和技术措施;4.与企业沟通确认并制定托管工作方案; (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1.协助企业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2.指导企业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3.拟定年

39、度安全工作计划;(三)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体系1.协助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网络;2.明确组织机构中各级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3.指导和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主任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协助建立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反馈、奖惩运行机制;(四)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1.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2.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安全检查整改制度;(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安全奖惩制度;(4)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制定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3.建立和完善企业岗位

40、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作业规程和机电设备维修安全规程(明确“挂牌锁机”要求)。(五)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及时报告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企业及时进行事故报告; 协助企业进行事故调查;协助企业进行事故处理;(六)建立企业应急救援体系1. 协助企业建立和维护应急救援体系;2.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各班组、车间、楼层简明扼要的应急疏散程序并明确负责人;3.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逃)生器材;4.指导企业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定期演练;(七)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1. 督促企业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安全教育制度;

41、 2.协助企业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助企业组织员工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如:张贴安全画报、设立安全生产宣传栏、举办安全知识竞赛等。(八)企业安全生产检查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2.对重点场所、主要设备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专项检查;3.出具书面的检查记录,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和整改复查;(九)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档案1.危险源管理档案;2.工伤事故档案;3.特种设备管理档案;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5.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6.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档案;7.安全教育培训档案;8.违章记录及安全

42、奖惩档案;9.安全生产投入档案;(九)指导和督促委托企业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十)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信息1.贯彻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内容;2.传达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政策和活动信息;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流程一、托管工作主要流程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服务质量评估指引根据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中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参考广东省重点行业(机械、危化、家具、商贸、矿山、陶瓷)标准化达标考评的有关标准,制定本企业托管工作服务质量评估指引,指引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质量评估要求和安全中介机构服务

43、质量要求两部分内容。一、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质量评估要求一、基础管理资料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和要求评估说明 评估记录 结论 机构设置 1.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包括有“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应有企业成立文件、管理职能、明确主要负责人。2.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运行机制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1)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 (2)各级部门有确定安全负责人和职责; (3)配备安全管理人员;(4)有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反馈、奖惩运行机制;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缺少1、2项文件或不符合其中内容要求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44、”。 方针目标 1.制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包括有方针和目标有针对性,符合企业实际情况。2.各级部门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包括有文件材料;责任书内容有具体的目标责任要求;签订部门与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架构相符。3.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如:年度工作计划。 缺少第2项文件或不符合其中内容要求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安全生产责任制 1.制定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制定各级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3.建立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缺少1、2项或不符合其中内容要求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

45、括但不限于:1、安全检查制度;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安全奖惩制度; 7、特种设备管理制度;8、危险作业审批制度;9、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0、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缺少任何一项制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1.动火作业规程;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规程;3.破土作业规程;4.临时用电作业规程;5.高处作业等作业规程;6.机电设备维修安全规程;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中必须明确“挂牌锁机”要求。缺少任何一项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中没有明确“挂牌锁机”要求的,评估结果均为“不合格”。 事故

46、报告,调查处理程序和办法; 1.制定事故报告制度和程序;2.制定事故处理程序和办法,处理办法必须体现“四不放过”的原则3.编写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事故分析,提出预防措施; 缺少1、2项或处理办法没有体现“四不放过”原则的,评估结果均为“不合格”。 建立企业应急救援体系 1.有健全、有效的应急救援机构,包括有应急指挥系统,有组织机构,有明确的职责;2.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有:(1)制定企业总体应急预案;(2)针对重点部位的专项预案,各班组、车间、楼层有简易的应急疏散程序并明确负责人。3.指导企业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定期演练,并有演练记录;4.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缺少1、2、3项或不符合其中内容要求的,评估结果均为“不合格”。 二、安全生产档案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和要求评估说明 评估记录 结论 危险源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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