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院校教职工考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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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院校教职工考勤条例 院校教职工考勤条例 为加强院校教职工组织纪律性,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根据国家劳动人事政策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勤条例。 第一章 劳动纪律 第一条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要忠于职守,努力工作,严格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 各教院校(部)担任授课、助课任务的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其他教职工一律实行坐班制。 第三条 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除完成平时规定的工作任务外,要按时参加登校日活动和教院校、系安排的各项集体活动。 第四条 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每日按8小时考勤,当天的事务要及时处理,不扯皮,不推诿,加强岗位间

2、协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有事、有病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要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六条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干私活,不得闲串聊天,不得把小孩带入工作岗位,因故不在工作岗位(包括去其它部门处理公务)要报告领导和同室其他人或挂(留)条表明去向。 第七条 考勤结果将作为教职工晋职、晋级、考核、评优、竞聘上岗参考条件之一。 第八条 院校通勤车在通勤期间,每天下班后10分钟发车。 第二章 考勤办法 第九条 全院考勤工作由人事处负责(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日由院校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单位应将考勤工作列为单位职责范围,要有一名领导负责

3、,并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考勤员应由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兼任。 第十条 考勤形式采用个人签到或考勤员记录的办法,对迟到、早退现象要按时记载,对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及计生假等要按请假条和诊断书进行记载。考勤记载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实行月末汇总上报制。各单位考勤员根据考勤记录填报教职工考勤统计表,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月初五日内连同各种假条一并报人事部门(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二条 实行平时抽查、年终评比。平时人事处牵头,会同院办等有关单位,将实行不 第页 定期抽查,将抽查结果向全院通报。年终时将对各单位考勤情况进行总结评比,评比结果向全院通报,对考勤工作好的

4、单位和单位领导及考勤员进行表扬,对考勤工作不认真,经常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甚至弄虚作假的单位和单位领导及考勤员提出批评,严重者呈请院校长办公会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 法定节假日及请销假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计十天:元旦一天(一月一日),春节五天,国际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三天(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事、病等原因不在工作岗位,需履行请假手续,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病假、产假、计生假还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考勤员随考勤汇总表一并报人事处备案。请假者在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考勤员销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事、病等原因请假,应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1、

5、院领导请假,由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2、处级领导干部请假,由组织部及主管院领导审批; 3、其他教职工请假按以下权限审批: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系(科、室)领导审批;四天至七天经系(科、室)领导同意,由处领导审批;八天及以上经系(科、室)、处领导同意,由处领导报请其主管院长审批,必要时应报请院长审批。 第四章 病假及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教职工请病假必须经县以上医院检查确诊,并开具病休诊断书,否则考勤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因病休假者,必须先向本单位领导和考勤员出示病休证明,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不得事后补交证明;患急病或出现紧急事故者,可待病愈出院后补交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病假期间

6、的病休时间计算应含节假日时间。 第十九条 病假期间校内津贴按院校岗位和业绩津贴管理办法处理,其工资待遇如下: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者,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以上者,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参加工作不满十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者,从第七个月起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参加工作不满十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70。 第二十条 因公伤、残治疗、休养者,可根据医院、本单位证明,院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处理。其治疗休养期间工资照发,校内奖金津贴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页 第二十一条 因病停工六个月及以上者(含因公伤停工者),复工时必须持校医院健康诊断书,

7、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上岗工作。上岗后应有l3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内旧病复发又停工治疗者,前后病休时间按连续病假计算,如患其它疾病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 第五章 事假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以工作为重,一般不要请事假。如有特别情况必须本人亲自处理时,可申请事假,按审批权限批准并安排好本职工作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一年内累计事假(半天起累计,不含公休假和法定假日)不得超过15天,但对有特殊情况者(五年内从未请过事假者),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同意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事假,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5天。 笫二十四条 事假期间校内津贴(岗位、业绩津贴)按有关规定处理。一年内

8、累计事假超过15天及以上者,扣发标准工资的30。 第六章 婚丧假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结婚,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婚假l3天,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可增加婚假12天。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者,可视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丧假13天,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教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教职工自理,校内津贴(岗位、业绩津贴)按院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产假、

9、计生假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休产假(有准生证的)一般为九十天,晚育者(女职工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者)持院校负责计划生育人员认定的晚育证明,可增加产假30天;难产者,持医务部门的难产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教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接受节育术者,持施术单位证明,经院校负责计划生育人员的认定,分别按以下规定给予计划生育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术后之日起休息3天; 2、取宫内节育器的,自术后之日起休息2天; 3、女职工结扎术的,自术后之日起休息28大; 第页 4、男职工结扎术的,自术后之日起休息

10、15天。 第三十条 女职工怀孕期间终止妊娠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经院校负责计划生育人员的认定,分别按以下规定给予计划生育假: 1、妊娠12周以内终止妊娠的,休息21天; 2、妊娠12周至24周终止妊娠的,休息30天; 3、妊娠2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42天。 第三十一条 如有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两种以上情况者,假期可以合并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有准生证的女职工怀孕后需要保胎休息时,须持县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保胎休息执行病假工资的女职工,在生育时停发病假工资,改发产假工资。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要按病假有关规定履行请

11、假手续,其产后病假时间与产前病假或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期间工资及校内津贴仍按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未采取措施造成计划外怀孕而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经院校负责计划生育人员的认定后,按病假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计划外生育第二胎及以上的女职工所休产假按事假处理,经院校负责计划生育人员的认定后,停发产假期间的工资。 第三十六条 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日,经批准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校内津贴按院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18个月以内婴儿的女职工,单位每天应给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一般应为上午9:3010:00点,下午2:303:00点。如本

12、人申请,本单位领导同意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婴儿满18个月不再给哺乳时间。 第三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晚育女职工,如本单位条件允许,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可休哺乳假一年(不包括按规定所休的产假)。哺乳假期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停发校内岗位、业绩津贴。 第八章 学习假及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参加各级各类形式学习而离开工作岗位时,按学习假管理。学习假期间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教职工参加各级各类形式学习者应按以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1、专职教师在国内、外脱产进修、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需本人申请、基层单位领导同意、人事处(师培)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方

13、可参加学习; 2、凡参加各类大、中专院校成人高考及自学考试或参加岗位培训等学习的人员,必须到人事处填写在职教职工学习审批表,由基层签属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特殊情况请院长审批; 第页 3、参加各类业余学习者,除面授考试时可凭主办单位书面通知参加面授考试,并按学习假考勤外,其他情况一律不再另行给假。面授、考试的学习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校内津贴按院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习假期间有关规定: 1、公派国内、外学习者,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其工资、校内津贴及福利待遇按院校有关规定办理; 2、自费在国内、外学习者,自脱产学习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工资、校内津贴及一切福利待遇停发。 第九章 探亲假及有关规

14、定 第四十二条 在职职工其配偶出国前确定留学年限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的,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 第四十三条 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待遇,但是教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在学徒期、见习期、实习期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因私出国人员及其在国内的配偶也不享受出国探亲假待遇。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符合上述规定申请探亲假者,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1、符合有关规定申请国内休探亲假者,须本人申请,需

15、经人事处批准; 2、符合有关规定申请出国休探亲假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和主管院长同意后报到人事处,由人事处提请院长批准后,转至外事办公室办理有关会签手续,再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探亲手续。 第四十六条 国内探亲假时间的规定: 1、两地生活探望配偶的,每年准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准假一次,假期20天,如自愿两年一次可准假45天;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准假一次,假期20天; 4、可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 5、事业单位享受寒暑假,不享受探亲假。 第四十七条 出国前已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

16、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工资照发,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本人仍不能回国工作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符合探亲假条件,并在父母去世当年未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请假回家料理父母丧事的,可以按探亲假待遇处理。不符合探亲假条件,或虽符合探亲假条件,但当年已享受过探亲假待遇的教职工,请假去料理丧事的,都不能按探亲假待遇处理,只能按丧假处理。 第页 第四十九条 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时间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者,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待遇。 第五十条 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本人标准工资照发,津贴及校内津贴(职务、业绩津贴)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教职

17、工探亲假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报销的规定: 1、教职工在国内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院校负担; 2、已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院校负担; 3、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五十二条 探亲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各单位要遵照探亲待遇的规定,合理安排教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教学和工作的正常进行。教职工也要服从组织上的安排,没有特殊情况要利用寒暑假期休假,如果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休探亲假教职工的岗位,半年内不得增人顶岗,七个月及以

18、后仍不回岗位工作的,本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岗位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交人事处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是否保留公职。批准保留公职的交人才交流中心,原岗位可按有关规定另聘他人。 第十章 因私出境及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在职教职工凡属因公出境(学习、进修、访问)之外的申请出国学习、探亲、定居等均按因私出境对待。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因私出境(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和出国定居者除外),均按事假对待,按事假履行审批手续。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审批。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因私出境,教师应提前半年,其他人员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已与单位鉴定聘用合同(协议)的人员,由本单位认定其已履行合同(

19、协议)后方可同意因私出境的申请,本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其完成服务期年限,核算其偿还培养费后,报请院长审批,获准后转交外事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 获准因私出境的教职工(不含探亲教职工),从出境之下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为便于管理,从批准之下月起停发其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若到下月仍未出境。须本人到人事处说明情况,停薪日期也按月顺延)。 第五十八条 公派出国研究生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从逾期之当月起按因私出境人员对待,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 无论因公或因私出国人员,回国后须到本单位人事处报到,签定协议,办理工资校内津贴等有关事宜。 第页 第六十条 已到人才交流中心的因私

20、出境教职工,回国后在未找到工作岗位时不起薪,从聘任上岗之当月起核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第十一章 旷工及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院校组织的大型活动、召开的会议、政治学习等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第六十二条 对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累计5次为旷工一次。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无正当理由,又未履行请假或续假手续,擅自不到工作岗位上工作者按旷工处理。 第六十四条 因酗酒、打架斗殴、违反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等个人责任造成伤残而未到工作岗位工作的,责任自负,缺勤按旷工处理。 第六十五条 旷工1天扣发当月标准工资的30%, 3天以上者停发工资。 第六十六条 本单位领导对旷工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本人写出书面检查

21、,同时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人事处,人事处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教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并可跨年度计算)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可跨年计算),经单位主要领导人提出,分工会讨论同意,主管院长批准,以书面形式报告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查后报请院长办公会讨论给予除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院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校办产业、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及下属企业,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勤实施细则,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22日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院校教职工考勤办法即行废止。 2023年4月修订 第 页 院校教职工考勤条例 春季教职工考勤条例(优秀) 教职工考勤 教职工考勤规定 教职工考勤办法 教职工考勤制度 教职工考勤执行细则 教职工考勤管理细则 教职工考勤制度 教职工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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