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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破产流程:破产流程:破破产产申申请请破破产产受受理理破破产产宣宣告告破破产产财财产产变变价价破破产产财财产产分分配配债权申报债权申报受理法律效力受理法律效力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宣告的效力宣告的效力20062006年年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破破产产界界限限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破破产产终终结结重整重整、和解、和解v某企业是国有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某企业是国有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
2、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下情况:v1.1.该企业系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该企业系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v2.2.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v3.3.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一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1500万元;万元;v4.4.该企业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该企业曾为
3、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v5.5.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45004500万元。万元。v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v1.1.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v2.2.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v3.3.甲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甲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v4.4.工商银行的工商银行的22002200
4、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v5.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v6.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n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条n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法规定清理债务。n企业法人有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或者有明显丧失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
5、定进行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重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规定(一)v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v(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清偿债务;v(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无法清偿债务;v
6、(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v(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v(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n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七条n债务人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n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向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
7、算的申请。n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清算组清算组n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债权人债权人 债务人债务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申请申请5 5日内通知日内通知7 7日内提出异议日内提出异议异议期满异议期满1010日内日内裁定裁定1515日内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可以延长十五日。受受理理5 5日
8、内送达日内送达5 5日内送达日内送达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费用的缴纳情况 2 25 5日日内内通通知知公公告告债债权权人人裁定不受理,自裁定作裁定不受理,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出之日起五日内五日内送达申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十日内向上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515日内日内n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八条n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
9、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n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n(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n(二)申请目的;(二)申请目的;n(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n(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n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
10、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受理法律效力受理法律效力n1.1.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n2.2.债务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债务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义务。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义务。n3.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付财产。n4.4.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
11、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n5.5.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n6.6.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n7.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理
12、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n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n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n(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n(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n(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n(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n(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营业;n(六)管理和处分债务
13、人的财产;(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n(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n(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n(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n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n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n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承担下列义务:n(
14、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n(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n(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n(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n(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n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
15、,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n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n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权申报债权申报n1.1.债权申报债权申报n申报期:申报期:3030天天-3-3个月,由法院具体确定,从法院发布受理破产个月,由法院具体确定,从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n申报人:债权人(包括未到期债权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申报人:债权人(包括未到期债权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等解除
16、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等n申报内容: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相关证据申报内容: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相关证据书面材料书面材料n2.2.债权确认债权确认n管理人登记造册,审查,编制债权表管理人登记造册,审查,编制债权表n管理人妥善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管理人妥善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n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n(1 1)债务人、债权人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n(2 2)债务人、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债务人、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
17、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n组成人员: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人员: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n负责人:主席一人,召集、主持债权人会议负责人:主席一人,召集、主持债权人会议n监督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选任机关,不超过监督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选任机关,不超过9 9人)人)n召开时间:召开时间:n第一次第一次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开。n其他其他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
18、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n参加人员:债权人、代理人、债务人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人员:债权人、代理人、债务人职工和工会代表n列席人员: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债务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列席人员: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债务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管理人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管理人n职权:职权:第第6161条条n议事规则:出席会议的议事规则: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上 n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n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
19、下列职权:n(一)核查债权;(一)核查债权;n(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n(三)监督管理人;(三)监督管理人;n(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n(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n(六)通过重整计划;(六)通过重整计划;n(七)通过和解协议;(七)通过和解协议;n(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n(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n(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
20、分配方案;n(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n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n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n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n(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n(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n(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n(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n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债权人委
21、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文件。n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重整制度债务人或债权人债务人或债权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破产受理后,破破产受理后,破产宣告前产宣告前 申请重整申请重整债务人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债务人的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
22、101/10以上)以上)符合规定,裁符合规定,裁定重整定重整公告公告重整期间重整期间裁裁定定重重整整重整程序重整程序终止终止6 6个月内个月内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草案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期三个月。3030日内日内表决表决3030日内日内1010日内,申请批准日内,申请批准裁定裁定重整计划执行重整计划执行公公告告执行终止执行终止执行完毕执行完毕破产程序终破产程序终结结直直接接n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n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
23、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n(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性;n(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债权人的行为;n(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n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九条第三款n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
24、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n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n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n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n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n(一)债务人的经营
25、方案;(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n(二)债权分类;(二)债权分类;n(三)债权调整方案;(三)债权调整方案;n(四)债权受偿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n(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n(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n(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n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n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
26、宣告债务人破产。务人破产。和解制度债务人债务人直接直接破产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破产受理后,破产宣告前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符合规定,裁符合规定,裁定和解定和解公告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讨论和解协议草案终止和解程序,公告终止和解程序,公告终止和解程序,宣告破产终止和解程序,宣告破产 通通过过裁定认可裁定认可不通过不通过裁定不认可裁定不认可不执行或不能执行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执行执行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终结 终止和解协议执行,宣告破产终止和解协议执行,宣告破产 破产宣告破产宣告n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n
27、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知债权人,并予以,并予以公告公告。n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破产财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破产债权。权。n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n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
28、产程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序,并予以公告:n(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的;n(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破产财产变价破产财产变价n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n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提交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讨论。讨论。n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
29、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产。n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n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议的除外。n破产企业可以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n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
30、定的方式处理。的方式处理。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分配n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n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偿n(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n(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二)
31、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欠税款;n(三)普通破产债权。(三)普通破产债权。n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n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平均工资计算。v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v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费用:v(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v(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2、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v(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v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v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共益债务:v(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产生的债务;v(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v(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
33、务;v(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的其他债务;v(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v(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v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v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随时清偿。清偿。v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4、。v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按照比例清偿。v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公告。vA A市飞天体育器材厂系一中外合资企业,市飞天体育器材厂系一中外合资企业,20072007年年1212月与月与B B市的光华商贸公司签市的光华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内容是:由飞天体育器材厂提供价值
35、为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内容是:由飞天体育器材厂提供价值为150150万元的机万元的机器零部件,器零部件,2020天内由卖方交货,货到交款。天内由卖方交货,货到交款。v20052005年光华商贸公司与海峰销售公司合建一饭店,光华商贸公司以技术出资、年光华商贸公司与海峰销售公司合建一饭店,光华商贸公司以技术出资、海峰公司出钱海峰公司出钱400400万,年利率为万,年利率为20%20%,2 2年后饭店归光华商贸公司一次性付给海年后饭店归光华商贸公司一次性付给海峰公司峰公司560560万元补偿。万元补偿。v20072007年年1212月月2020日,飞天体育器材厂如期发货送往日,飞天体育器材厂如期发
36、货送往B B市,光华商贸公司尚未收到市,光华商贸公司尚未收到货时,便有新星公司申请光华商贸公司破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货时,便有新星公司申请光华商贸公司破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光华公司严重亏损,账面上出现赤字,于是受理了该案,于光华公司严重亏损,账面上出现赤字,于是受理了该案,于20072007年年1212月月2525日日立案,然后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来申报债权。立案,然后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来申报债权。A A市的飞天体育器材厂由于在异地,市的飞天体育器材厂由于在异地,过了过了3 3个月都未到法院来申报债权。光华商贸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接管个月都未到法院来申报债权。光华商贸公司被宣
37、告破产后,清算组接管了该企业,经过清算、估价,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和债务人现有财产状况如下:了该企业,经过清算、估价,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和债务人现有财产状况如下:(1)(1)现有财产:现有财产:现金现金5 5万元,公司办公场地作价万元,公司办公场地作价160160万元;卡车万元;卡车7 7辆,每辆辆,每辆4.54.5万万元;轿车元;轿车2 2辆,每辆辆,每辆3535万元;万元;(2)(2)债权申报情况如下:债权申报情况如下:海峰销售公司要求偿还海峰销售公司要求偿还560560万元;长虹公司要求偿还万元;长虹公司要求偿还130130万元,约定以轿车一辆作为抵押,长达公司万元,约定以轿车一辆作为抵押,长
38、达公司要求偿还要求偿还5 5万元,新星公司要求偿还万元,新星公司要求偿还2525万元,以一辆卡车作为抵押,破产费用万元,以一辆卡车作为抵押,破产费用1 1万元,工人工资万元,工人工资2121万元,欠国家税款万元,欠国家税款1919万元。万元。v【问题问题】(1)(1)光华公司的破产财产有哪些光华公司的破产财产有哪些?v(2)(2)光华贸易公司的破产财产应如何分配光华贸易公司的破产财产应如何分配?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终结v1.1.破产程序终结情形破产程序终结情形v(1 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v(2 2)因债务人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因债务人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
39、破产费用v(3 3)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v2.2.破产程序终结具体步骤破产程序终结具体步骤v(1 1)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v(2 2)人民法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并予以)人民法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并予以公告。公告。v(3 3)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v(4 4)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v3.3.遗留事务的处理遗留事务的处理v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
40、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v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追加分配:v(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v(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v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v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v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任。